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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马建华: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治理保护(一)

来源:长江水利网 时间:2023-06-25 作者:马建华 编辑:周明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座谈会,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谋篇布局、把脉定向。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要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全国政协十分关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问题,依托环境资源界别,聚焦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组织委员专家建言献策。长江水利官微将马建华委员两则建议材料分两期予以刊载。以下为第一期。

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马建华:加快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一、必要性

长江大保护涉及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多领域、多部门和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先后在长江流域设置有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其流域管理职能。长期以来,各机构之间存在跨部门跨区域规划衔接不够,统筹联动动力不足、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等诸多问题。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干支流、左右岸、上中下游协同治理能力。但《长江保护法》自颁布实施2年多以来,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还未建立,运行机制也未明确。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妥善解决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

二、实现路径

一是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项目等的审议、协调、实施与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为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及专业咨询成果进行技术把关,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下设秘书处,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流域内各省(直辖市)可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内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三、如何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作用

多年来,长江水利委员会始终坚持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等作用,探索出了一套较为成熟、高效的流域管理模式。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作用”。建议参照黄河保护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在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中充分发挥长江委流域管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技术实力雄厚、基础资料详实等优势,为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支撑保障。一是协助协调机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建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承担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涉水事项。二是为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高水平技术服务。建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高水平专家库,组织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技术咨询等方面工作。三是为完善流域规划体系做好技术支撑。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编制,配合空间规划编制,为其他涉水专业(专项)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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