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水文局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4-05-27 作者: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局财务印章管理,规避财务管理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务印章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部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

第三条 刻制财务印章,须由单位财务部门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

第四条 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其中预留银行印鉴以及发票专用章和票据必须分人保管。财务部门行政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指定的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五条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未经财务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携章外出。如确需携章外出,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审批和归还手续。

第六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第七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二)财务专用章为单位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支票签发的用印;

2、单位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用印,单位内部单位账款转账单的用印;

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三)法人代表印章为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履行其他财务资料的审核签批,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发票专用章用于单位开展对外经营服务需出具税务部门发票时用印。

(五)单位职工因子女入伍、上学、就业、退休提取公积金等各种材料需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授权管理人员用印,用印后须登记备案。

各部门因对外服务方面需要用财务印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可授权管理人员用印,用印后须登记备案。

(六)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八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印章如有遗失,印章保管人须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印章遗失启事,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九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人因故调动或离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的相关规定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许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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