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水文局外业勘测工作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4-05-27 作者: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外业观测工作的管理,明确外业观测人员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提高外业观测工作质量与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业人员必须立足本职工作,贯彻“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方针,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保证成果质量,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用户需要作为最基本要求,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外业观测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与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及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协作精神,不断提高观测工作效益,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观测任务。

第四条 外业观测要注意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触电、防雷击、防淤泥流沙、防高空坠落、防蛇虫叮咬等保护措施,爱护公共财物及仪器设备,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注意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生产。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对危及安全作业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使用过程中要小心谨慎,避免遭受强烈的冲击震动。仪器安置应检查牢固性,整个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一般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外业仪器设备的使用与防护按水文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于河道测绘、水文测验的外业工作,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专业技术设计文件执行

第七条 测前应开展专业技术设计文件与任务书的学习,并在《测量记事》中留存痕迹。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若有异议,不得擅自修改,应报设计部门,由设计部门审核后确定并提出技术设计更改文件。

第八条 各作业小组应配置正式批准的专业技术设计文件纸质版,特殊情况可配置经承担单位确认签字的专业技术设计文件纸质版,严禁只带电子版使用。

第九条 作业小组组织应符合专业技术设计文件总体要求,以满足项目生产进度需要。作业装备配置应与专业技术设计文件相符,以确保成果的精度与质量。

第十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时机、进度、精度指标组织进行,作业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及操作程序必须按照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条款执行,坚决杜绝违反规程随意作业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控制引据资料应采用经承担单位确认签字的纸质版,严禁带电子版使用。纸质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第三章 观测与记录

第十二条 水文测验仪器设备检查应按照水文局2014年1月1日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水文测验设备设施检查规定》中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在水文测验工作开展以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一)水位观测时,应检查水尺所安装位置是否有塌方或土层不稳定的情况,并检查水尺是否倾斜或松动。同时,应检查水尺所在位置是否发生淤积、是否有漂浮物缠绕,避免影响水尺观读。有水位自记设备的,还应检查水位自记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探头及探头所连线路固定装置是否牢固、仪器显示电压是否过低、浮子式水位计码盘转动部件是否灵活、气泡式水位计气瓶气量是否充足等。

(二)流量测验时,若使用下列设备应开展相应检查:

1、使用流速仪时,应对流速仪进行外观检查和灵敏度检查。检查仪器部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损。检查仪器内外有无水沙、锈蚀。口吹仪器的旋转部分(旋杯式流速仪需装好顶针),看仪器运转是否正常,缓慢停止后有微小反转则表示仪器正常。若口吹不灵敏、突然停止转动,或近听有摩擦声,则仪器不正常,应停用该仪器并使用备用仪器。流速仪的旋桨等重要部件发生故障时,禁止自作处理,而应送检。

2、使用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时,应对仪器进行换能器外观检查,检查换能器表面有无损坏,压力传感器进水孔是否堵塞等。运行声学多普勒流速仪的专用软件,进入通讯连接状态,进行通讯检查,如顺利完成声学多普勒流速仪及相关设备的通信连接则可以开展测验,否则应做电缆和电源的检查,直到测试通过。还应进行安装情况检查,检查仪器是否安装牢固,仪器安装姿态是否正确。

3、使用GNSS及GNSS罗经的,应检查天线安装是否正确,仪器运行、连接状态是否正常。应检查GNSS天线安装是否牢固,上方是否有遮挡,卫星信号是否锁定,数据信号是否接入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测流系统。GNSS天线应安装在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正上方,如有误差应进行调整。GNSS罗经应检查两天线间距离是否正确,高度是否一致,与船体中轴线是否平行等。

4、使用缆道或测船的,还应注意缆道或测船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泥沙测验时,应检查采样器悬挂装置是否牢固,采样器是否变形,各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储水仓门控制器件是否有效,储水仓是否漏水等。如发现仪器设备存在问题,不能现场修理解决的,应停用该仪器并使用备用仪器。

(四)降水、蒸发观测时,应对雨量计和蒸发器进行检查。承雨器应检查器口是否变形,是否水平,承雨器内是否有杂物。蒸发器应检查有无裂痕、口缘是否水平,测针及插座是否垂直、牢固,有无渗、漏水现象,蒸发器内水体是否清澈。同时应注意观测周边环境变化(如植物生长、新建建筑物等)对降水、蒸发观测的影响。

第十四条 河道测量在每一测区开展工作之前,作业小组应相应的对所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和调校,确保仪器各项指标、功能、电源、初始设置和改正参数等均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在启用前、作业前、作业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校或比测,记录除电子记录外还应另外再采用记录本记录。

(一)GNSS检校

1、GNSS检校包括通电检查和定位检查,通电检查包括仪器的各种指示灯和仪器的操作功能键是否正常,定位检查包括卫星锁定和初始化时间、定位质量因子等。

2、采用RTK技术施测时还需在已知点上进行平面、高程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项目生产中的检校内容、精度,必须符合行业技术规定及水文局的有关规定。

(二)全站仪(经纬仪)检校

1、对所有全站仪(经纬仪),作业前除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进行水平角和垂直角检校,通过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

2、全站仪(经纬仪)每天按相应的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新建站重点检校或已知点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回声测深仪检校

1、回声测深仪的检校包括通电开机前的准备、一般检查、通电检查和换能器的安装,检测仪器转速(含声速)、零线校正、换能器垂直度等。

2、比测应选择测区内水流平缓、水底较平坦的区域进行,并使用专用比对板或测深锤,在流速大的情况下,应加偏角改正。

3、比测时应将时间、地点、水温、声速、仪器实用转速、换能器入水深度、测深校量误差以及比测的深度数据,分别记载在回声仪记录纸上和观测记录本上,作为资料上交备查。

4、测前测后应按规定进行精度检查,每天开工前应进行校验比测。

5、每天开工前,做好水温、仪器转速(或者声速)改正之后,进行回声仪校验比测二点以上。

校验比测一般可在3米(深水河湖、水库为5米)以上水深处进行该项校验,比测误差为0.2米。否则,应找出原因消除。

第十六条 水准仪,除作业前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项目,还应在作业开始后的一周内每天检校一次i角,若i角保持在规定限差以内,以后可每隔15天检校一次。电子水准仪作业期内每天须进行一次i角检校。

第十七条 对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纳、多波束测深系统等,作业前除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和校准外,还应与回声仪进行水深比测。

第十八条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仪器不正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严禁一边工作一边校正仪器,经检校无误后,才能继续工作。经维修过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九条 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使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杜绝不当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外业观测人员应携带测绘作业证作业,严格按规定进行产品生产,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准确性以及真实性,禁止采用任何估算或猜测的办法代替实际观测。

第二十一条 各作业员按分工做好测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测量工作,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所有原始测量记录,并按要求对测量资料成果进行检校,对自己经手的资料成果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作业应严格遵循三清(点点清、站站清、段段清)、四随(随测、随算、随整理、随分析)的原则。对测量仪器架设、原始数据输入、观测的方式方法、数据输出、记录存档等环节都要仔细检查核对,并对观测成果随时进行计算验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复测,杜绝将问题带到下道工序。对水文测验分析图表应现场点绘,应将多次测验的断面和流速横向分布绘制在一张图上 (必须要有前一次流量测次的衔接),并进行“四随”的合理性检查,若发现流量测点反常,难以准确判别原因时,应及时复测验证,保证测验资料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若有错误,及时纠正。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测站观测工作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检查内容包括手簿中的所有计算是否正确;观测成果是否满足各项测量限差的要求。外业观测人员必须及时对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复核,当天的测量记录必须当天复核完成。水文测验资料应在测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计算(或整理),并及时进行资料校核和合理性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 所有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和凭记忆补记。所有记录均应注明观测者、记录者、复核者、观测日期、起止时间、气象条件、仪器型号等,特殊情况需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水文测验产品各道工序应完备并履行签名手续。一校、二校中发现的错误,由上道工序人员改正,本道工序人员验证。审查中发现的错误,由被审查作业单位改正,勘测局技术管理室组织验证。

第二十七条 原始记录本一律用2H及以上黑色铅笔记载,字体要整齐、清晰、正确,不得任意涂改,挖补或擦拭,做到书写工整、记录真实、注记明确、计算清楚、格式统一。如果发现有观测错误应整齐划去并另起一行重记,计算的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将错误数字用斜线划掉,然后在右上角记载正确的数字。重记的应有说明。外业观测记录成果必须整理装订成册后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采用自记仪器或设备进行观测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工校核并保留校核记录备查,以确保自记仪器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外业测次布置、施测时机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并结合水情实施。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水文、测绘项目进度严禁超前或滞后。

 

第四章 作业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技术及设计文件、引据资料、利用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资料安全,作业中形成的全部原始资料应按资料存储要求妥善保存,严防丢失与泄密。

第三十二条 对作业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做好两类备份,一是纯原始数据备份,二是整理数据备份,需现场分别使用2个存储设备或由2个人分别备份,并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与责任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网上传送成果资料。

第三十三条 内业工作应与外业作业同步进行,外业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内业整理资料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做到工序完备,过程检查到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包括教育、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其他情形的可比照执行:

(一)凡无视职业道德,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在观测现场扰乱工作秩序、无理纠缠取闹者,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作业中违反专业技术设计规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观测仪器设备(GNSS、水准仪、经纬仪、水位、雨量自动报汛设备、测深仪、流速仪等)必须在测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检定。对检查、比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停用,并送国家相关技术部门进行维修并鉴(检)定或者报废。对因使用存在问题的仪器设备而影响相关工作的,给予当事人300元的经济处罚。

(四)观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文件执行,违规操作并造成单位损失的或者严重影响成果质量的,一律对当事人处以400元的经济处罚。

(五)作业必须坚持“三清四随”的原则,确保单次成果质量。若因工作质量导致成果资料出现差错,对责任人处以400元的经济处罚。

(六)作业中,造成资料、仪器丢失或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故意丢失或损毁资料和泄密者除受到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项目中单项资料或工序资料校核工序不全的,每一单项对作业组组长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凡对存在安全或质量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作业组组长和相关责任人处以700-12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对技术设计文件有明确范围、进度要求未完成的,对作业单位处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罚则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违者只处罚一次,罚金统一交局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许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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