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水文局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管理规定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4-05-27 作者: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所属各单位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的管理,保证其适用及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各勘测局、分局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种设备的检查、鉴定、检校和率定应严格执行水文局颁发的《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检查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实施仪器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勘测局、分局均应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主要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经过系统培训并有使用经验的人员使用,各单位应为这些人员颁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购置后,应按照《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维修与保养、送检均应填写《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含电子日志)。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分为“合格”或“准用”、“停用”、“送检”三种。

第九条 仪器设备应指定专门的场所,按仪器类别、标识状态进行有序分区摆放;仪器设备摆放场所应充分考虑设备安全、环境对仪器设备的影响、仪器存取方便等因素。

第十条 仪器设备由管理员或使用人员根据维护程序定期保养维护;主要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持上岗证的人员进行保养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运输、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因震动、船体摇晃、高温、潮湿、雷击等外在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员应及时做好清洁工作,将仪器设备按照正确的放置方式有序的摆放在规定的场所,盖好防护罩;及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存放条件要求较高的精密仪器,如各类声学、光学仪器设备等,应进行安全、可靠、专业的保存,避免仪器因保管不到位而损害。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及时维护保养,使之处于适用完好状态。

第四章 设备使用与防护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先检查其标志状态,再检查结构及配置是否完整。确信仪器各项指标、功能、电源、初始设置参数等均符合要求后,方可领用。

第十六条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面或台面上,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以免仪器在开箱时落地损坏。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仪器安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并检查安装的牢固性。

第十八条 在强烈阳光、雨天的环境下进行水准等测量作业,务必在测伞的遮掩下工作。要特别注意防止测伞被风吹倒碰坏仪器,观测人员不能离开仪器。

第十九条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测量作业,并立即断开户外天线、数据连接线及电源、GNSS天线及数据接收天线,以免遭受雷击而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二十条 GNSS主机、测深仪、姿态传感器、电罗经、电脑等设备应稳固的安置或安装在测船上,或者存放在专用的仪器箱内,并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因船只摇晃而滑移、碰撞、跌落;电脑等设备应有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内置可充电池的各类电子仪器产品,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充电保养;对库存的或不经常使用的电子仪器设备应每隔3-6个月加电保养一次;使用不可充电池的各类电子仪器产品,存放时应将电池取出(非可拆卸电池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发现仪器功能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得擅自修理仪器,因擅自修理仪器造成损失的由该人员承担。

第五章 仪器的检校及维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应会同厂家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新购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校,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比测或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应编制比测或检验报告,需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关检测资质单位的检定报告。仪器送检时应填写仪器送检单,以便送检后仪器清点。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它方式表明有缺陷、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用,使用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告知设备管理员(贵重仪器设备还应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或仪器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方可使用。

第六章 检查方式及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分局应在每个季度末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填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勘测局应在汛前、汛后分别对所辖分局仪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检查情况记录、《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填制情况、仪器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水文局结合汛前检查,抽查各勘测局的仪器设备自查情况记录、《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填制情况、仪器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痕迹材料,编制仪器设备检查情况报告报送水文局分管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端、贵重的仪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水文局可以协调在有关勘测局之间相互调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有关勘测局自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的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因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在单位承担损失的50%(勘测局级不超过20万,勘测分局级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许先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