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长江委水文局房屋招租公告

来源:事业中心 时间:2022-12-27 作者:事业中心 编辑:袁正颖

经本单位研究决定,对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3号部分房屋向社会公开招租。招租房屋已获得上级单位出租批复(长财务〔2022〕595号、长财务〔2022〕673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屋概况  

(一)房屋地点、名称、面积

1、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3号翠涛苑A栋1单元,1号门面夹层,面积64.32平方米。

2、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3号翠涛苑A栋1单元,4号门面,面积376.18平方米,其中主门面面积86.14平方米,夹层面积290.04平方米。

(二)招租条件

1、参与竞租者所从事行业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市政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凡从事餐饮、机械加工等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均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 

2、根据本区域市场环境,确定1号门面夹层租金底价为61元/平方米·月;4号门面主门面租金底价为120元/平方米·月,4号门面夹层租金底价为61元/平方米·月。租赁方式为整体出租,3年起租,最长不超过4年。

(三)租赁期限:3-4年。

二、招租方式

采取自由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4日17:00。报名时报名人须向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盖章后的复印件(证件查验后原件退还给报名人);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盖章后的复印件(证件查验后原件退还给报名人);

(三)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三、承租方条件

(一)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招租方确定的出租房屋功能定位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招租方同意的任何其它项目;

(二)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各种证照和缴纳各种税费;

(三)承租方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不得改扩建承租房屋,严格按规定实施水电安装,如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应向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提出装修或改造方案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自觉接受招租方或相关方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承租方严禁从事假冒伪劣、欺骗性诱导消费及非法传销活动;

(六)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及所雇佣人员,不得有刑事、治安、信誉及其他不良记录。

(七)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承租房屋。

四、招租流程

(一)接受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结果;

(三)租赁洽谈。现场报价,价格、租期、履约保证金、物业费、安全等;

(四)达成意向,收取1个月房屋租金的诚意金,诚意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五)租赁合同谈判。

五、合同签订

按水文局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袁女士 027-82927576 15927482250

责任编辑: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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