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文局项目评审费的发放行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参考《长江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费是指由水文局机关有关部门、业主、其他单位(以下统称主持单位)主持的各类项目评审、审查、咨询、验收过程(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由我局支付给直接参与专家的费用(税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由主持单位聘请的水文局以外单位的评审专家和代表(含水文局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以会议形式或到项目现场进行项目评审的,评审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评审时间在一天以内的,一般专家1000元/人,专家组组长、高级专家(院士、大师、首席科学家等)1000~3000元/人。

2、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一般专家500~800元/人·天,专家组长、高级专家800~1500元/人·天。

3、超过一天的项目评审,单项评审费最高限额为:一般专家不宜超过3000元/人,高级专家不宜超过5000元/人。

第五条  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进行项目评审的,评审费标准视项目大小按200~1000元/人·次执行。

第六条  发放的评审费均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水文局机关在职人员参加由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组织的评估评审活动,不得领取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不得接受评估评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

第八条  水文局在职人员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作为项目组成员或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的,可另行申请加班费,加班天数、加班标准需由人事部门认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但个人加班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一般专家咨询费标准。

第九条  水文局机关在职人员参加水文局之外单位组织的评估、咨询、评审活动,或者是上级部门组织的评估、咨询、评估活动,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会议组织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期限,不得擅自扩大会期。评审费的申请报告由承办部门提出,财务审核、分管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当会期超过1天或单人次评审费标准达3000元及以上的,应报局长签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水文局机关,外业勘测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