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水文局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4-05-27 作者: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水文局所属各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实验室安全生产,规范各中心化学试剂及危险品、剧毒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流程,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及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中心对各自水环境监测产品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化学试剂管理

第三条 各中心所需的化学试剂应由检测人员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要求或申请,报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由中心指定的部门负责采购,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清点、登记入账。化学试剂采购应严格遵守规定,遵循“量用为入”的原则,杜绝大批量采购和存放。

第四条 化学试剂的管理工作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管理员应会同使用人员对所采购试剂外观、试剂等级、有效期等进行查验。

第五条 必要时,试剂使用人员应通过空白试验等方法对试剂进行验证,确认所采购试剂满足检测需要。

第六条 各中心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填写并提交验收单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条 化学试剂入库时,库房管理员必须按清单对试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登记,认真核对试剂的名称、货源、规格、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认真查验试剂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并按要求记入总账,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库房管理员应将入库的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试剂及酸、碱化合物等分开存放,并粘贴分类标签。存放挥发性化学试剂的库房需安装排风装置。

第九条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库存试剂有效期进行核查,对于过期试剂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中心应将过期试剂集中收集,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分析人员领用化学试剂时,须认真填写领用申请单,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向管理员办理化学试剂领用手续。库房管理员应认真做好领用记录(领用人、时间、数量、用途等)。试剂领用应遵循“量用为出”的原则,杜绝过量领用。

第三章 剧毒药品管理

第十一条 剧毒品的采购,由实验室填写消耗材料申购计划表。除填报剧毒品名称、规格、数量外,还应特别说明该剧毒品的危险特征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申购计划表经中心主任或委托人审批后,至少派两人进行采购。采购剧毒品应持有申购表和公安部门核准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在采购剧毒品时,应注意安全事项。

第十三条 库房管理员对送达实验室的剧毒品应当面进行验收,并在剧毒品管理登记表上进行登记。验收登记后,进货单由库房管理员保存,剧毒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移送至专用保险柜存放。剧毒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注意防盗、防火、防水、通风、遮光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剧毒品存放仓库。

第十四条 剧毒品应存放在药品库房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别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库房管理员掌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剧毒试剂库房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施。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需要领用剧毒品时,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再到库房管理员处办理领用剧毒品手续,并在危险品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领用剧毒品时,应有实验室负责人或中心安全员、库房管理员、检测人员三人同时在场。

第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在剧毒品管理登记表上分类详细记录危险品与剧毒品的进出数量,并应保管好,做到进出都有据可查,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领用剧毒品时应遵循“量用为出”的原则。检测人员在使用剧毒品配制溶液时,应有两人同时在场。剩余的剧毒品应及时回收、妥善保管、贮存在保险柜内,并标明剧毒品名称、特性,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在使用剧毒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使用。检测期间的剧毒品溶液由检测人员负责保管,贮存时应带锁保存。含剧毒品废液应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剧毒品。发现化学试剂,尤其是剧毒试剂失窃,须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不得隐匿不报。对失效的剧毒试剂,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后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掩埋。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已开展或即将开展的监测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保存与处理制度,全面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应统一使用贮存容器回收。各中心应选择具有良好密封性的容器存放实验室废弃物,避免废弃溶剂挥发。容器材质应满足不易破损、老化、变形、不与所存放的废液废渣相互反应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中心应按照酸、碱、重金属、有机物、含卤素有机物等标准,分类存放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在分类时应特别注意,不得将不宜混存的化学废液混合存放,以免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比如高锰酸钾废液中禁止混入硫酸、有机废液中禁止混入强氧化剂、含卤素有机物废液中禁止混入强亲核试剂等。

第二十四条 废渣应按照是否被化学物质污染进行分类存放,其中应特别注意注射器针头、破损玻璃仪器等尖锐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划伤。

第二十五条 各中心应在废弃物贮存容器上粘贴醒目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废液中所包含主要化学物质中文名称(禁止填写简称或者化学分子式)、禁忌物、贮存容器启用日期等。填写标注内容时,要求字迹清晰,禁止涂改,且与贮存容器内废弃物成分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中心应划出专属区域,设置明确警示标识,用于放置废弃物贮存容器。废弃物贮存容器放置区域应在恒温、避光、通风处,远离水源、火源、电源,不得妨碍走道。各中心应特别注意对剧毒废液、易燃易爆有机废液等危险废弃物的保管工作,加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各中心收集的单纯酸、碱废液,可中和处理后稀释排放。对于含重金属、氰化物、有机物等危险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应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集中收集,设置专用仓库存放,明确责任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每一年集中进行一次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处理,严禁长期存放或未经处理随意排放、丢弃。

第二十八条 各中心对于废弃物的分类、存放、保管、处理等过程应留下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中心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废弃物存放容器、实验室通风和排风设备、实验室“三废”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对于建有实验室废水处理系统,且废水处理系统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其废液可通过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直接排放,但应留有废水处理系统设备运行、操作、维护及废水处理的相关记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中心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GBZ-T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结合实验室自身工作内容、实验室通风条件等,有针对性地添置或更新防护口罩、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具,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并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佩戴、定期检测其使用效果。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分析室内的电、水、化学试剂、高压气体防护安全知识。安全员应定期检查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检测人员对各自所从事的工作、区域及设备的安全负责,不得违章操作。下班前应仔细检查工作室内的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好。

第三十四条 各中心高压气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竖直摆放并固定。对高压气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瓶体、减压阀及连接处无漏气现象。氢气瓶存放处应有降温设施,有警报装置,满足防爆要求,严禁与氧气瓶混存混放。

第三十五条 采用集中供气的实验室应在气瓶室内安装报警装置,并定期对供气管路进行检查,防止出现供气管路腐蚀、漏气等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中心应加强实验室人员进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和检测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并制定有关实验室安全防护的操作规定、管理制度。操作规定至少应包括:

(一)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穿白大褂,禁止穿暴露脚部皮肤的鞋子(如凉鞋、拖鞋等);

(二)进行水质监测分析操作时,应根据工作内容选择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不得戴手表、戒指及其他首饰;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操作必须在工作条件良好的通风橱中进行,并穿戴好防护用具(防护服、手套、口罩、面罩等);

(四)实验室内禁止进食(包括口香糖)、喝水、抽烟;

(五)实验室内应尽量避免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的实验,使用人员应全程监控,明火熄灭前不得离开实验现场;

(六)搬运高压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用特制的小推车运送,禁止碰撞、抛掷或横倒在地上滚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一旦遇到突发事故应沉着冷静,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断电、断气等必要措施,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实验室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预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中心应定期对实验室贯彻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 水文局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中心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水环境监测管理处(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许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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