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水文局(机关)制度汇编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5-06-25 作者: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水文局(机关)制度汇编(2014年版)

 

 

 

 

 

 

 

 

 

水文局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核 定:李键庸 

 

审 定:陈显维  纪良志  熊国运

 

审 查:纪良志  毕宏伟  陈晓敏  陈红云  鄂德龙

      欧应钧  梅军亚  汪金城  周建红  唐从胜

      丁德忠  周  明  张勇慧  郑  静  肖志远

欧阳在平

 

编 辑:佘焰高  熊  莹  曹  红  白  亮  童  辉

         李潇潇  苏晓玉  卞俊杰  刘世振  王立海

 

 

 

 

 

 

 

 

 

目  录

 

一、党务管理
水文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6
水文局党组议事规则. 9
水文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1
水文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16
水文局党组关于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暂行规定. 18
水文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22
水文局网络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26
水文局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实施办法. 35
水文局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40
二、行政管理
水文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45
水文局防汛值班纪律. 47
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49
水文局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细则. 61
水文局应急抢险总队管理办法(试行). 69
水文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75
水文局工作督办制度. 89
水文局印章管理办法. 92
水文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96
水文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103
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 120
水文局资料归档管理补充规定. 138
水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40
三、计划基建财务管理
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44
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152
水文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154
水文局水文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160
水文局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167
水文局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项目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174
水文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178
水文局财务管理办法. 193
水文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19
水文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44
水文局财务报销审核管理办法. 251
水文局治理“小金库”暂行办法. 256
水文局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259
水文局水利建设基金、防汛费(含特大防汛费)使用管理办法. 265
水文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71
水文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91
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 297
水文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303
水文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314
水文局机关医疗费管理办法. 321
水文局机关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328
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33
四、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 339
水文局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345
水文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352
水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354
水文局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360
水文局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366
水文局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 370
水文局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发放管理办法. 374
五、安全生产管理
水文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378
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80
水文局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387
水文局安全值班暂行规定. 391
水文局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96
六、科技管理
水文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403
水文局技术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406
水文局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管理办法. 408
水文局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411
水文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416
水文局水文船舶管理办法. 429
水文局外业勘测工作制度. 436
水文局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管理规定. 446
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评定办法. 451
水文局报汛管理办法(试行). 465

 

 

 

 

 

 

 

 

 

 

 

 

 

 

水文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水利部和长江委党组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局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促进长江水文事业稳步发展,现制定水文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人员组成

局党组中心组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扩大到各勘测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二条 学习职责分工

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抓好学习任务的落实。党组副书记任中心组副组长,主持和协助组长抓好学习。局党组成员要按时参加学习和研讨活动,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加强平时自学。

机关党委协助局党组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建立并管理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服务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习情况和信息。

办公室、人劳处、监审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学习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学习内容

1、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刻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提高观察形势、分析问题、指导工作的能力。

2、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以我局“两个发展”为载体,积极推进单位文化建设,培育行业精神,提升思想境界。

3、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水利部、长江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把握水利改革发展的新规律。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各项规章,加强廉政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4、加强新科技新技术方面知识的学习。结合水文实际,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市场经济、水文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战略思维、开阔世界眼光。

(二)学习形式

局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联系实际讨论相结合。通过专题报告、专题讨论、交流发言、系统培训、调研考察等多种方式方法,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学习时间

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局党组中心组每年(扩大)集中学习3-4次,个人挤时间自学。如防汛工作紧张时,可安排在汛后集中学习。

第五条 学习要求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局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二)紧密围绕中央、水利部和长江委党组关于水利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水文局“两个发展、一个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学习和研讨。

(三)针对水文局重大改革发展实际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开展研讨,切实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

(四)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要向中心组组长请假并进行补学。

(五)建立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学习制度、学习计划、成员名单、学习文件和材料、学习记录、考勤记录等。学习档案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归存。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制度由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稳步发展,根据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范围

    (一)确定水文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全局性的改革方案和发展思路;讨论决定对重大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三)研究提出处级机构设置的意见;研究、决定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干部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全局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调配、任免、奖惩;审定外系统职工调入本局和非局机关人员调入局机关的事宜。

    (五)研究、讨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审批局纪检组、局工会、局团委对重大(重要)问题处理的报告。

    (六)研究决定上报水利部水文局、长江委党组的重要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二条 实施办法

    (一)党组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至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应党组成员要求召开。

    (二)党组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名确定。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果书记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提出,并由党组秘书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四)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意见分歧较大,可以推后复议。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五)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未批准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违反保密纪律,将给予批评或党纪处分。

    (六)党组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

    (七)党组会会务工作由人劳处负责,由人劳处处长任党组秘书;党组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第三条 本规则由水文局人劳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水文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长江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第二章 责 任

第三条 局党组对局机关和局属各勘测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从以下方面加强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局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做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局副总和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勘测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勘测局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和纠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应与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严格奖惩。

各勘测局党委应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水文局纪律检查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自己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水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水文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水文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范围: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考核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各勘测局于每年年底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水文局党组纪律检查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也可以适时进行抽查和专门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要求、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的情况;

(二)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持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责任目标的分解下达、组织实施情况;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情况;

(五)组织领导并积极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履职情况;

(六)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情况;

(七)强化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八)管理教育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守党纪国法情况。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水文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追究。

第七条 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党组关于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水利部和长江委党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对坚持教育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和防线前移,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对象及重点

第四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及领导班子集体。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集体。

第三章 谈话提醒的时机及情形

第五条 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行政领导在发现党员有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在党员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单位、职务时,也应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第七条 党员或领导班子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上级决定不坚决的;

(二)不能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不能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讲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的;

(五)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苗头的;

(六)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讲原则,不走群众路线,搞不正之风的;

(七)在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的。

第四章 谈话提醒的原则及分工

第八条 谈话提醒应区分内容,并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发现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进行谈话提醒,可以党组织为主,必要时由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对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变动、职务变动等专项性谈话提醒,可以党员行政领导为主进行。

第九条 对发现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及领导班子集体的谈话提醒,由上级党政领导共同进行。

第十条 实行谈话提醒责任制:

(一)对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党组集体的谈话提醒,按水利部、长江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总工的谈话提醒,由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必要时局纪检组长参加。

(三)对局机关各单位(部门)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对副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由该单位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负责。必要时局人事劳动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的负责人参加。

(四)对局属各勘测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谈话提醒,由水文局分管领导负责。对副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由该局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负责。必要时局人事劳动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的负责人或该局纪委书记参加。

(五)对处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由该党员所在支部负责。

第五章 谈话提醒的要求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限期纠正。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重要的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对谈话提醒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要积极推行谈话提醒制度,各级党委、纪委的领导每年都要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针对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六章 谈话提醒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起考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苗头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按照长江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加强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指导的若干规定》(直党[2000]2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领导班子单独定期召开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

    第二条 水文局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机关党委做好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组织准备包括: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会议主题。除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要求外,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可自行确定。

    2、认真组织学习。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上级指定的有关文件。学习一般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3、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归纳整理,在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4、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7天报告上级党组织和人事、监察部门,以便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会议。

    5、召开会议的日期和主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准备包括:

    1、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围绕会议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及上级党组织指出的问题,认真准备好书面发言提纲。

    2、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会前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以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

    3、班子成员要与分管部门干部和职工代表谈心。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局党组负责局属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督促。对于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集

    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一)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要负责人会前带头准备发言提纲,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带头整改。

    (二)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三)会议结束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民主生活会情况做出评价和总结,提出不足和要求。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

    (一)要在认真查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制定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组织。需要上级党组织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民主生活会制定的整改措施必须具体,责任到人,限期完成,并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单位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用适当方式公布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报告

    民主生活会后,局党组要及时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于会后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各勘测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材料也要在会后15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组织部门报送,并及时抄报水文局党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会议准备、召开情况和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并同时附征求群众意见的综合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汉的各级党组织,组织关系不在汉的单位结合地方党委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网络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江水文网是长江委水文局的门户网站,是反映长江水文发展、增进与社会沟通的窗口,也是内部信息交流的平台。为规范水文局网络宣传工作,加强长江水文网建设与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工作,将网络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长江水文网栏目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网络宣传管理工作,负责长江水文网栏目内容保障的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宣传技术支持工作,负责长江水文网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长江水文网相应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各勘测局负责本单位内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水文局的业务指导。各单位应做好宣传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文网信息的采集、提供、审核、发布及运行维护管理。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长江水文网发布的所有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提供

第六条 水利部领导、长江委领导到水文局检查指导工作的报道,采用长江委宣传出版中心发布的相关新闻报道或由局机关、勘测局专职宣传人员采写。

第七条 水文局领导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等专项工作,只在结束后作一次性综合报道,不做每天报道,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侧记等形式作深入报道。原则上应安排勘测局专职宣传人员采写。

第八条 水文防汛宣传是宣传工作的重点,也是汛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机关党委应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防汛测报的动态宣传和典型好人好事的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寸适度的原则,要做好新闻媒体接待工作。

第九条 涉水突发公共事件水文应急监测工作的宣传,机关党委应按照水文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突出宣传水文应急监测在抢险救灾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涉及社会稳定、保密内容的应急监测宣传,须遵守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闻稿件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切忌含混、模糊、夸张,尽量避免对新闻事件进行主观判断和评价。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结果必须真实。新闻稿件中引用的资料、数字,新闻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一般要求全称或规范简称)等均应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长江水文网栏目内容保障分工表(见附件1),做好栏目内容更新和英文网栏目信息的提供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内容严格把关。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长江委水文局的有关规定。严禁上传涉密和内容不健康等信息。

第十三条 内网栏目信息审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网络宣传员(编辑)负责(名单见附件2)。新闻稿件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内网信息审核后,由各单位网络宣传员(编辑)发布。

第十四条 审批到外网的信息由机关党委责任编辑审查,重要新闻稿件实行责任编辑、机关党委负责人、局领导三审制。各单位负责维护的专题栏目,有外网审批权的,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网络宣传员要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拟提供的英文网栏目信息审核后,提交机关党委二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英文网各栏目二审信息的译审工作。

第十六条 发布的信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包括标题、正文、稿件来源、作者、编辑(责任编辑)。作者和编辑原则上实行实名制。图片像素原则上为500×333像素,采用JPG格式。

第十七条 主流媒体上的相关信息,可选择性发布,并在转载发布时注明信息来源。严禁转发来源不明的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责任编辑和编辑人员,应认真履行向中国水利网、中国水文信息网的新闻投稿职责。机关党委负责长江委信息网上的发稿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专题栏目时,应填写长江水文网专题申请表(见附件3)。对长江水文网栏目进行调整,需填写长江水文网栏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4)。专题建设和栏目调整,由机关党委负责人、网信中心负责人会签,网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要完善系统建设,做好服务器、发布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要实行定期备份制度。发布系统、授权登录的帐户和密码,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各勘测局应将网络宣传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强专兼职宣传人员培训,积极做好网站的界面美化工作,并为网络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网站稿件稿酬和编审费的支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长江水文网栏目内容的维护更新情况,机关党委、网络信息中心要加强跟踪检查,并适时通报。对网络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对优秀专兼职宣传人员,要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长江水文网栏目内容保障分工表

 

单位

责任栏目

职责及要求

中文网

英文网

办公室

行政例会记录

 

及时更新

规计处

规划计划

 

及时更新

人劳处

单位简介、领导之窗、专家之窗、安全生产、荣誉成果(单位荣誉)

The BOH

中文网责任栏目内容及时更新;英文网责任栏目信息及时提供

科技处

水文科技、质量管理、荣誉成果(规范与成果)

International Exchange, Publications(Technical Standards, Papers)

同上

监测处

水文测验、泥沙公报

Hydrometry

同上

水环境处

水环境监测

Water environment monitoring

同上

河道处

河道观测

River channel survey

同上

监审处

党风廉政建设

 

及时更新

离退处

生活常识

 

及时更新

机关党委

单位简介(大事记)、单位文化、关注与近期、焦点新闻、图片展示、视听空间、网友推荐

News

中文网责任栏目及时更新、外网的维护;英文网责任栏目信息及时提供、英文网信息及时发布

工会

荣誉成果(单位荣誉)、职工之家

 

及时更新

预报中心

水文预报

Hydro-meteorological forecasting

中文网责任栏目内容及时更新;英文网责任栏目信息及时提供

水资源中心

水文水资源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

同上

技术中心

自动测报、工程泥沙

Hydrological telemetry system, River sediment research

同上

网信中心

黄页、信息安全、常用软件、英语沙龙(均有外网权限)。视听空间(在线栏目)

Publications(Books)

中文网责任栏目及时更新;英文网责任栏目信息及时提供、译审。界面优化。

说明:

1、长江水文、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岁月留痕、交流园地、贴图区等栏目,机关各单位都有权限发布信息,应及时更新。

    2、各勘测局在“长江水文”栏目发布新闻稿件的同时,应根据授权,注意将稿件多批至有关栏目。原则上限多批一次。

3、上述栏目未特别注明的,其发布权限均为内网。

附件2:

水文局网络宣传员(编辑)和分管负责人名单

 

单位

分管负责人

宣传员(编辑)

单位

分管负责人

宣传员(编辑)

办公室

纪良志

佘焰高

熊  莹

网信中心

肖志远

李筱琳

高露雄

规计处

毕宏伟

余可文

事业中心

欧阳在平

卢大华

财务处

叶连和

安国祥

一方公司

刘泽文

肖  卫

人劳处

袁卫中

陈  驰

上游局

张巨涛

邬向东

聂  颖

  李  艳

杨秀川

科技处

欧应钧

彭  凌

中游局

江世荣

罗  莹

余  燕

监测处

梅军亚

香天元

下游局

陆俊

孙  泉

  刘  丰

水环境处

汪金成

赵起超

三峡局

赵俊林

孟  娟

张建红

河道处

周建红

何  坦

荆江局

刘黎明

杨  军

监审处

冉  曦

樊启宏

汉江局

朱修泽

徐  斌

潘晓荣

离退处

丁德忠

蒋  英

胡关顺

长江口局

周才扬

卢兴祥

张  静

机关党委

周  明

谭洪强

杨  杰

 

 

 

工会

张勇慧

徐家喜

 

 

 

预报中心

杨文发

欧阳骏

 

 

 

水资源中心

李明新

袁雄燕

 

 

 

技术中心

张国学

原  松

 

 

 

附件3:

长江水文网专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专题标题及建立专题理由

 

专题内容说明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适用范围(中文网;英文网)

 

更新时间

 

机关党委

负责人签字

 

网信中心

负责人签字

 

备注

 

附件4:

长江水文网栏目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调整内容

及调整理由

 

处理过程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适用范围(中文网;英文网)

 

更新时间

 

机关党委

负责人签字

 

网信中心

负责人签字

 

备注

 

 

水文局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文局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开展,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长江委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是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伟大实践中,实绩突出,成效显著,得到群众认可,经单位申报,水文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长江水文“两个发展、一个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情系长江、科学测报、持续创新、服务社会”的长江水文文化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推进长江水文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四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标准

   (一)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决定,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廉洁奉公。

   (二)职工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团队精神强,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得到较好发挥。

   (三)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爱岗敬业,依法办事,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在水文局及社会上的信誉和整体形象好。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奖惩分明,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

    (五)职工及家属遵纪守法,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好,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无赌博、吸毒嫖娼,无“法轮功”等邪教参与者,无计划外生育,无歧视和虐待老人、儿童及女职工等现象。

    (六)重视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开展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干部职工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水文测报新技术、新仪器开发应用好。

     (七) 单位文化建设活跃,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有场地、有设施,经常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八)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及任务,工作效率高,成果质量好。

    (九)积极开展增收节支,经济效益逐步增长。

    (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办公室布置协调,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外部环境绿化良好,无卫生死角。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成为文明单位的候选单位:

     (一)领导班子违背科学发展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领导班子作风不正,严重不团结并影响工作,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

     (三)在干部、资金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重大问题,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超过国家规定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多次发生泄密事件的。

     (六)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理的。

     (七)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发生重大火灾和重大盗窃案件的。

    第六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做到活动经费落实,并建立资料档案,及时将创建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片等资料整理入档,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与申报命名

    (一)水文局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和考核验收工作在水文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党委具体负责。

    (二)申报水文局文明单位的对象原则上为各勘测分局。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提供申报期工作总结,经各勘测局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水文局机关党委。

    (三)水文局机关党委依据标准组织考核、评选,经水文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机关党委在长江水文网上进行一周公示后,由水文局命名。

    (四)省部级、委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原则上在水文局机关和勘测局范围内选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在获得省、部级文明单位中选拔推荐。

    第八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程序

    (一)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职工座谈会,按水文局文明单位标准和验收评分内容逐项核实打分,尤其是要了解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

    (二)考核组通过听、看、查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的创建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考核材料和推荐意见。

    (三)将考评材料整理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的管理

    局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考评,不搞终身制,获荣誉称号的单位,经复查达到标准的,仍然保留其荣誉称号。经复查出现否决条件或达不到考评标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局级文明单位由水文局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各勘测局可在每届评选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对局级文明单位职工一次性发放不低于500元的文明奖。奖金来源,各勘测局可在本单位横向创收项目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水文局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自身建设,规范机关党委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围绕水文局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着力增强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为长江水文的“两个发展、一个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关党委在水文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在汉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党委按照职责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二、会议制度

    第五条  水文局机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党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上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水文局机关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机关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水文局机关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二、听取和审查机关党委的工作报告,研究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对党员的奖惩等事项;

    四、审批水文局在汉党组织及局机关各支部的党员发展计划和局机关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

    五、研究所属单位党组织建立、调整、党务干部配备等问题;

    六、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请示,及时作出指示意见;

    七、研究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提请研究的问题;

    八、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水文局机关党代表大会换届的重大事项,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落实水文局机关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选举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

    十、通过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十一、需要向局党组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授权副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在必要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书记负责机关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三、阅文制度

    第九条  涉及机关党的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的文件,实行传阅制度,文件的传阅,应符合迅速、保密、安全的要求,做到不积压、不横传、不抽取。

    第十条  需传阅的文件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传阅范围。文件传阅由机关党委负责。

    第十一条  阅文人要认真阅读文件,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及时将意见反馈给送阅部门,需要归还的文件要及时归还。

四、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根据长江委和水文局党建工作的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第十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的原则。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和亲属时,应主动或提请回避。

五、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副书记提出,请示书记后确定。议题和时间一般提前3天通知每个成员。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需要表决通过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于会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情况向未出席人员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的材料,由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前准备,提前送达。开会时,委员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认真考虑少数委员提出的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表决。委员的意见和态度应明确。

    第二十条  召开党委会,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和工作大局,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

    第二十二条  凡集体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决议形成后,全体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与决议相悖意见,可通过组织规定渠道解决。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会议讨论酝酿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书记、副书记作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委会会议记录本,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的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结果等,并妥善保管。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第二十六条  凡作出决议、决定和提出工作意见的,要编发会议纪要或制发文件,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和文件应根据内容分别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党组织贯彻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长江水文科学发展,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议决范围

(一)研究全局性的改革方案和发展思路;

(二)审查水文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审议局属基建项目安排计划;

(四)审查由水文局承担的、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流域水文计划、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五)审批大额经费支出;

(六)讨论由水文局代上级起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七)审议以水文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

(八)研究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九)审定年度会议计划、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安排方案;

(十)通报工作进展,协调分管工作;

(十一)讨论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二、实施办法

(一)局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到局副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果局长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

(四)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涉及财务开支的还需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通知局办公室汇总报请局长同意列入会议议题。未协商一致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会议研究。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由主办部门准备,除需要保密的,应提前两天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会前送会议组成人员。

(五)局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意见分歧较大,可以推后复议。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六)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局分管领导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局办公室催办检查。

(七)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未批准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违反保密纪律,将给予相关处分。

(八)局长办公会议是否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决定。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整理,经有关部门会签、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三、本规则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防汛值班纪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水文防汛制度建设,确保我局防汛测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纪律》要求,结合我局防汛测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工作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长江委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的职责与要求,切实履行好本单位、部门的防汛工作职责,做到组织、人员、制度和措施到位,全力以赴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条  每年汛期,水文局实施局领导防汛值班带班制度;局机关要成立水文防汛抢险快速反应机动队,报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勘测局要确定含盖分中心、测站、水文码头的水文防汛带班、值班人员及联系方式,报水文局办公室并预报处备案。

第四条  水文局领导防汛值班带班表、局机关水文防汛抢险快速反应机动队、各勘测局水文防汛带班与值班人员名单每年应更新一次,上网公示。

第五条  主汛期间,各单位、部门的防汛测报、抢险专班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要外出,并做到通信畅通、召之即来;确需外出,要按相应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六条  每年汛期,各勘测局要安排好相关岗位的防汛值班工作;全局副处以上干部及指定的关键岗位人员要24小时开启手机,确保联络;预报处、网信中心、上游局和三峡局水情室、水情分中心要根据汛情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水文局防汛值班由预报处领导带班,监视并报告水雨情信息;当长江委实施防汛应急响应时,根据响应级别,由局领导轮替值班带班,并视情况住班。

第八条  防汛值班人员须严守值班规定,不得擅自离岗,玩忽职守。并做到:及时接听值班电话,主动查阅有关网站信息,及时了解并核实水情、雨情、险情和灾情,并做好值班记录;遇重要信息、较大和重大事件时须及时向分管或上级领导报告;对上级来电、电传和下级请示除做好登记外,须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接听电话要礼貌、热情,维护好单位形象。

第九条  防汛值班人员要保护好有关设备,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排除故障。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因故不能到岗,应提前请有关人员替班,或向带班领导报告,请求调班;交班者要向接班者简要说明值班情况和待办事宜,未向接班者交班,不得离岗;接班人要仔细查阅值班记录,及时完成待办事宜。

第十一条  防汛宣传报道要防止带来不良影响。涉及重大影响或敏感性的报道正式发稿前须经水文局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报道。

第十二条  对于水文防汛工作,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处置失当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后果的,按《长江委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责任,做好我局水文防汛测报、预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我局防汛测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水文防汛测报工作责任及其追究,适用于水文局全体职工。

第三条  水文防汛测报要按照“顶得住、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准确及时发布各类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文防汛测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各勘测局和局机关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其它配套制度,形成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体系。

第六条  与防汛测报有关的各种请示、报告、命令、决定、通知、来往文电、重要电话记录等,均应以文字记录或电子文档为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局长主持全局水文防汛工作,由一名副局长协助局长主持日常水文防汛工作。

第八条  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

第九条  副总工程师协助局领导做好分管专业的防汛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参与局领导防汛值班。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水文测报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防汛测报政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防汛车辆的调度和其他后勤保障服务与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总结防汛测报的检查工作;承担应急抢险总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水文测报仪器设备配备的组织实施、防汛基础设施设备的计划汇总和申报,并检查监督实施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有关水毁重建列入基建或财政口的协调。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防汛资金的筹措落实,水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处负责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技术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水文局应急抢险队伍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局防汛测报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归口管理对外宣传与全局防汛测报宣传工作;负责防汛测报、防汛设施设备水毁(含修复前后)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防汛测报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同局办公室组织汛前检查,负责汛前检查的技术要求、检查技术总结和整改措施的拟定及督促落实工作;负责解决防汛测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配合财务处整理水毁资料并对口上报;配合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做好报汛管理工作;配合机关党委收集宣传报道资料。

第十六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负责全江报汛站报汛任务书的编制与下达、报汛软件的更新,监视分中心信息的接收、发送情况;负责水情分中心(分局)的技术支持;指导长江上游、三峡水文预报中心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负责各类水文气象情报预报的制作发布;参与长江防汛调度会商,及时向国家防办、长江防办和有关省市防办报汛,重大水雨情及时上报。特殊情况下,及时调整测站报汛段次;及时完成水雨情分析和总结,协助财务处和水文监测管理处做好防汛效益统计。

第十七条  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负责防汛水文测报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根据要求配合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等部门及时提出专业技术方案和成果。

第十八条  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全局报汛站至分中心的水情信息采集与通信的技术支持。负责报汛仪器设备选型、安装、维护、检修以及升级改造的技术指导;对汛前检查发现的仪器设备问题,或防汛运行中勘测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必要时派员现场处置。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各分中心至水文局,以及水文局与国家防办、有关省市防办之间网络线路的运行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安全;维护局机关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保障系统与长江委、机关业务部门、勘测局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局机关防汛车辆的运行维护与管理。配合办公室做好防汛车辆调度,确保防汛用车;协助做好防汛应急物资的配备。

第二十一条  各勘测局负责汛前准备的检查落实和防汛测报技术方案的拟定;负责所辖报汛站、水情分中心(分局)测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负责本局测报仪器设备备品备件的落实;保证测站人员、仪器设备、防汛物资器材、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准确及时测报各级洪峰。汛期要加强领导值班制,随时与水文局保持沟通联系。当测站达到警戒水位时,勘测局要加强检查,派员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水情分中心(分局)负责所辖报汛站及报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负责相应流量拟定和水雨情信息的接收、校核、转发和有关分析统计等工作;监视本中心传输通道的运行状况,以及水情信息的接收与发送的运行过程。

上游、三峡水情预报中心负责所辖区域水情预报的制作。当站点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应与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会商、并向水文局分管领导或总工报批后方可发布预报。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水文测站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具体准备和实施工作,严格按测站任务书及临时下达的任务开展水文测报工作。当测站水位流量关系异常或改变测报方式时,应及时经所在勘测局报告水文监测管理处和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

第二十四条  报汛站负责水位、雨量仪器运行的管理与监视,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发现不能解决的故障应及时上报分中心或勘测局,定期对传感器、记录仪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第二十五条  水文局及各下属单位汛前应进行各层次的防汛布置和动员,严格执行长江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部署测报预报工作,组织水情会商,实行领导轮流值班,视需要派遣水文局应急抢险总队或相关支队实施应急监测。水文局领导防汛值班室设在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汛工作。

第三章 防汛纪律

第二十七条  汛期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长。

汛期,汛情较平稳时,在不影响防汛测报工作并按管理权限获批的情况下,干部职工可轮流休工休假;进入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以后,所在区域干部职工一般不得休工休假;特殊情况下休工休假或请事假,管理权限上收一级。违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另外对干部给予1000元、职工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凡无视职业道德,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在防汛工作场所扰乱工作秩序、无理纠缠取闹者,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局办公会议、防汛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对执行不力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干部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擅离职守、不服从指挥、失职渎职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或造成漏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影响报汛时效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凡遇重要水雨情变化、严重报汛通信故障或涉及水文防汛工作的当地险情等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核实并及时逐级报告,必要时允许越级报告。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勘测局在汛前准备及汛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防汛测报的隐患问题,要在能力范围内从速自行研究解决,绝不能以各种理由拒不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报汛仪器备品备件按10~15%比例备份,并配至各分中心。各勘测局必须确保报汛通信费用的落实,对落实不力影响报汛时效和质量的,给予勘测局局长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汛前准备及水文测验

第三十二条  分局、水文站负责汛前准备及水文测报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汛前准备工作中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技术落实、物资落实”。因汛前准备或整改不落实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视责任归属予以追究:属分局的,给予分局长、站长1000元的经济处罚;属勘测局的,给予分管局领导2000元、有关部门责任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属水文局的,给予有关部门责任人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水文测验设施根据测验需要,按“齐全、准确、牢固、清晰、安全”的要求进行整顿、维护、保养。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验的,给予分局长、站长500元、当事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文测报仪器设备(水位、雨量自动报汛设备、测深仪、流速仪、GPS、水准仪、经纬仪等)必须在汛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鉴定。对检查、比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停用并送国家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检)定或者报废。对使用存在问题的仪器设备而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给予当事人800元、分局长500元、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水文测验缆道(含吊船缆道)的主索、循环索、各种滑轮、锚桩应进行打油养护(因气温影响可适当推迟),并及时更换存在隐患的部件;对动力设施与控制设备必须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缆道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给予当事人600元、分局长300元、站长3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因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水文缆道的地锚、支架、主索在设计标准洪水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分局长、站长和当事人记过直至降级、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警告直至记过、勘测局局长罚款3000元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水文船舶的检查、维护、保养应在汛前完成,适航证书到期的船舶应通过船检部门的检验,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未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与检验的,对责任人、船长分别给予8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未配齐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的,对船长、站长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汛期船舶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及时出测,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内、船长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凡发现使用不能满足水文测验工作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进行水文测验作业的,无论是否发生责任事故,给予分局长、站长、船长记过直至降级、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给予勘测局局长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凡水文局配备的ADCP、GPS、测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必须用于水文防汛测报。获准投产无故不使用的,给予分局长、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水位自记设施(水位观测平台进水管、压力式管道、气源等)维护不力,导致水位自记仪长时间不能正常记录水位的,给予当事人1000元、分局长500元、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水位、雨量自动报汛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影响水文数据收集及报汛的,给予当事人1000元、分局长500元、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水文测验必须坚持“随测验、随计算、随整理、随分析”,确保单次测验成果质量。若因测验资料质量导致报汛出现差错,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测站不能完成本站设计标准洪水范围内的正常水文测报任务、发生漏测高水洪峰(洪峰发生在夜间且漂浮物过多除外)过程的,给予分局长、站长记过直至降级,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警告直至记过,勘测局局长警告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遇超标准洪水(大于50年一遇)时,水文站应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观测高洪水位的变化过程,尽量施测高洪期的流量资料。若未尽力进行超标准洪水的水文测验、漏测高洪水位变化过程的,给予分局长、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勘测局分管(或联系)局领导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给予分局长、站长和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降级直至撤职,勘测局局长记过直至降级的处分。

第五章 报汛及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十七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报汛任务书的编制并交规划计划处下达,各勘测局3月底前分解布置到位;4月底前,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各勘测局完成各自的汛期报汛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参照第三十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  水情分中心(分局)在08时报汛时刻后40分钟内须有专人值班,以备错报、漏报查询,其它报汛时段(02时、14时、20时)应有专人负责报汛联络。当查询无人应答,发现1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的经济处罚;连续出现3次或累计出现5次以上,给予水情分中心(分局)负责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情分中心(分局)报汛质量按照基本报汛段次(02时、08时、14时、20时)20分钟到达水文局的到报率和正确率均大于95%的要求进行控制。当月20分钟内总到报率或正确率低于95%时,给予水情分中心(分局)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给予所辖测站责任人1500元的经济处罚。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责任人3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其主要责任人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同时给予分中心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长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两个以上水情分中心(分局)全年出现累计2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勘测局局长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三峡局、下游局(长江口局参照)累计两个测站,荆江局、汉江局累计四个测站各两个月不能满足报汛时效要求的,给予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1000~2000元、局长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勘测局局长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当分中心到报率满足要求时,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按30分钟到达国家防办的到报率大于92%的要求进行控制。若当月未满足要求,给予该部门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当事人1500元、中心分管主任500元。

全年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除执行上款外,另给予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2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当事人3000元、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各1000元的处罚,并对有关人员和中心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水情预报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制作与发布短期水情、降水预报。凡违反规定流程,造成重大预报误差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  预报人员应密切跟踪水雨情变化,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加强滚动分析预报。凡执行不力出现漏报重大过程或出现较大预报误差且不及时制作修正预报,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有关当事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短期水情预报和短期降雨预报精度按综合得分考核(办法另定)。因责任心不强出现质量下降,造成严重影响的,参照第五十条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勘测局应对分局、水文站的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应有专职人员及时维护、检修水文测验仪器,确保其正常运行。因培训不到位、维护不善造成测验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水文监测管理处应根据职责要求做好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因管理不善、质量控制不严致使技术方案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部门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部门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六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因报汛管理、指导工作等不力,严重影响报汛时效的,视责任给予该部门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部门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因技术支持和网络通信保障服务不力,严重影响水文防汛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部门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部门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八条  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因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不力造成仪器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部门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部门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九条  办公室、规划计划处、财务处、人事劳动处、机关党委、综合事业中心未履行职责而严重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部门5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部门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六十条  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技术分析成果,未按要求完成的,给予该部门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部门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上述处罚中,凡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受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时,水文局分管(联系或分片检查)局领导、相关业务管理指导的副总工程师应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本制度追究涉及各级干部的纪律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罚款,属水文局抽查发现的,罚款统一送交水文局财务处;属各勘测局抽查发现的,罚款统一送交各勘测局财务。

第六十三条  有关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水质、泥沙、河道监测分析等工作在汛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我局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快速、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文局承担的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

第三条  水文局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长江委水文局应急抢险总队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和设施设备准备;加强通信、装备、技术和人员等应急保障;加强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四条  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信中心)、长江上游和三峡水文预报中心、各水情分中心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珠情况视汛情可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当长江防总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即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全体职工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条  针对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水文局按要求做好水文防汛抗旱测报和预报分析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开展工作。

第七条  Ⅰ级响应行动

一、水文局局长主持会商,全面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局领导轮替值班、住班,水文局在24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到防汛抗旱测报现场,组织协调高洪测验、分洪溃口及应急调水等水文测报工作,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达到进入现场要求。

二、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主要负责人带班、住班,加强值班力量,加强滚动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每天发布水情通报;视需要加密观测及增加报汛段次。

三、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重点河段的测站开展逐时报汛,其他测站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加密报汛段次,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四、各相关测站按高洪测验方案实施,确保高洪测验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报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提供实时水情。

五、在启用分蓄洪区、发生堤防溃口或应急调水时,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立即开展有关水文测验工作,收集有关水位流量过程资料,并及时报汛。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资源中心)及时提出专业技术方案和分析成果,预报中心进行应急预报方案准备,实施应急预报。

六、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主、备信道管理维护,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七、水文监测管理处(以下简称监测处)、水环境监测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环境处)、河道勘测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处)、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安排部署相关专业工作,根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指导。

八、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无条件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II级响应行动

一、水文局局长或值班副局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局领导轮替值班、住班,水文局在24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到防汛抗旱测报现场,组织协调高洪测验、分洪溃口及应急调水等水文测报工作,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随时待命。

二、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负责人带班、住班,加强值班力量,加强滚动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每天发布水情通报;视需要加密观测及增加报汛段次。

三、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重点河段的测站开展逐时报汛,其他测站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加密报汛段次,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四、各相关测站按高洪测验方案实施,确保高洪测验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报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提供实时水情。

五、在启用分蓄洪区、发生堤防溃口或应急调水时,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立即开展有关水文测验工作,收集有关水位流量过程资料,并及时报汛。水资源中心及时提出专业技术方案和分析成果,预报中心进行应急预报方案准备,实施应急预报。

六、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主、备信道管理维护,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七、监测处、水环境处、河道处、技术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安排部署相关专业工作,根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指导。

八、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III级响应行动

一、水文局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局领导轮替值班。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防汛抗旱测报现场,组织协调水文测报工作。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做好相应准备。

二、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加强值班,加强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情况加密观测及增加报汛段次。

三、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加密报汛段次,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四、各相关测站按高洪测验方案实施,确保信息传输的及时、准确。

五、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六、监测处、水环境处、河道处、技术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安排部署相关专业工作,必要时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指导。

七、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 IV级响应行动

一、分管局长或总工主持会商。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加强值班,加强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二、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三、各相关测站按任务书进行水文测验工作,确保信息传输准确及时。各有关勘测局按要求进行堤防险情巡查。

四、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应急响应的判别》

附件:             应急响应的判别

——摘自《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0m3/s;

(3)滁河、水阳江或流域内两条及以上重要一级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或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4)长江干流一级、二级堤防发生决口;

(5)流域内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流域内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7)流域内两座及以上大型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8)长江干流或流域内两条及以上跨省际主要支流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9)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2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70000m3/s;

(3)滁河、水阳江或流域两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发生大洪水或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

(4)长江干流三级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数个市(地)在同一时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7)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数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8)流域内多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9)流域内一条跨省际主要支流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10)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3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60000m3/s;

(3)滁河、水阳江或流域内两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发生较大洪水或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4)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流域内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多个市(地)在同一时期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7)流域内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以上洪水,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9)流域内多座大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0)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m3/s;

(3)流域内两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控制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4)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一级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较重险情;

(6)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7)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8)流域内多座大型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9)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水文局应急抢险总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应对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水事件,加强组织管理,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任务包括常规性和非常规性任务。

常规性任务是指由水文局下达长江委水文局应急抢险总队(以下简称应急总队),在所辖区域开展的应急水文监测、应急河道监测、应急水污染监测、应急水文分析和水文气象预测预报任务。

非常规性任务是指按照水利部(国家防总办)和长江委(长江防总办)的指令,或应地方政府要求,在本流域或跨流域,开展的应急水文监测、应急河道监测、应急水污染监测、应急水文分析和水文气象预测预报任务。

第三条   应急总队的机构、人员和装备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国家级标准,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

应急总队的管理运行和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平战结合,根据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不断提升其快速反应能力。

第四条   水文局承担的各种常规性或非常规性应急抢险任务,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应急总队为非常设机构。设总队长1名,由副局长兼任;设副总队长3名,由水文局办公室、技术处、水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应急总队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应急总队办公室(以下称总队办)由机关各部门(业务处所)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总队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运行;总队办主任由水文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水文局办公室承担应急总队的日常工作,

应急总队设立专家库,根据应急抢险任务情况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为总队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提供参谋和决策支持。专家组组长由水文局副总工担任。

第七条    应急总队依托水文局下属勘测局,建立8个应急抢险支队,分别是:

长江上游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长江三峡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荆江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长江中游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汉江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长江下游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长江口水文应急抢险支队;

直属应急抢险支队。

各支队设立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直属应急抢险支队与长江中游水文应急抢险支队合署办公。

第八条   应急抢险总队及其支队应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其常备队员选拔应综合专业分工和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单位(部门)推荐、经水文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除组建的常备队员外,水文局每名干部职工都应服从调遣,根据工作需要和指令参与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应急抢险的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水利部(国家防总办)和长江委(长江防总办)有关应急管理要求、应急响应机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制定抢险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工作:

当所辖河段发生高洪、水污染、崩岸等危害较高的常规性水事件时,应急总队应根据水文局指令,组织相应支队开展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当流域或跨流域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危害高的地质灾害或次生灾害时,应急总队应同时接受水利部(国家防总办)和长江委(长江防总办)的指挥,或应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现场监测、调查、支援。

第十三条  在实施应急抢险过程中,应急总队应视险情态势,抽调专家组有关人员,前后方协同作战,开展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气象预报工作,为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一次应急抢险结束后,总队办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抢险的资料整理,提供应急抢险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应急总队及其支队应根据应急抢险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应急监测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十六条  应急总队装备应统一标准、统一配置、统一标识。

直属应急抢险支队装备由长江中游水文应急抢险支队负责日常维护。

总队办应加强应急抢险装备的定期检查。每个支队至少备足一套应急抢险装备,当应急抢险任务下达时,能迅速做到人员落实、设备落实和物资落实。

第十七条  每名队员应忠于职守,服从安排,按照应急总队及其支队的统一指挥,遵循岗位分工,协同配合,有组织、有步骤,科学地实施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业务处所)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为应急总队建设及运行管理提供支撑,确保应急总队及其支队的临战保障和运转高效。

办公室为应急总队管理运行的联系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技术装备检查;负责应急抢险现场的人员调配、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和正规化建设。

规计处为仪器设备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统一规划总队及其支队的装备配备,分布实施,逐步到位;负责年度计划申报和五年规划落实。

财经处为财务资金保障部门:负责特大防汛费、现场消耗损毁情况统计申报;负责总队及其支队日常运行及应急抢险的经费支持。

人劳处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总队的组织机构管理、队伍建设;负责队员培训教育;负责制定总队安全管理方案;负责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技术处、水质处、预报处、科研所和水资源处为应急抢险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抢险行动方案;负责开展水文预报、河道分析和水资源分析计算;负责应急抢险技术质量检查;负责组织起草总结报告。

网络信息中心为通信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方案;及时解决通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事业中心为后勤保障部门:负责车辆调配、临时性物资采购等。

第十九条  在实施应急抢险过程中,参照我局《防汛测报责任追究制》加强现场应急监测、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应急抢险工作启动:

当发生常规性应急事件时,由水文局直接对应急总队下达指令。

当发生非常规性应急事件时,水文局根据水利部(国家防总办)和长江委(长江防总办)的要求下达指令,应急总队应同时接受水利部(国家防总办)和长江委(长江防总办)的指挥。必要时,由应急总队从各支队抽调人员和装备成立现场应急抢险队,实行现场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应急抢险工作准备:

总队办应及时组织编写现场抢险行动方案,建立前后方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现场人员和装备,明确岗位分工,并加强信息通报。

根据险情处置需要,专家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险情的水文分析计算和水文气象预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   应急抢险工作实施:

接到赴现场指令后,应急总队要及时审定现场应急抢险行动方案,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抵达抢险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工作结束:

抢险结束后,总队办应及时组织资料整编,为抢险指挥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据《水文局突发性应急调查监测预案》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水文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文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文,是指水文局实施管理、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单位(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水文局办公室是水文局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水文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水文局发文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发文稿纸,办文必须注意下列事项和要求: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387号)等有关保密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以水文局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为:水文×[20××]××号,水文×中的“×”为水文局二级单位的代字,代字见附件1:《水文局所属二级单位发文字号表》,序号由局办公室统一编。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由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

如联合行文有一个以上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凡水文局内部印制正式公文主送单位如只有一个,则使用全称;如有几个,则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见附件2:《水文局单位(部门)规范化简称》,其顺序按水文局新“三定”方案的顺序排列;主送单位较多不便全部列出的,则为“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主送单位为全局所有单位(部门)的,则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对外公文则需在第一次出现时全称,并备注说明后使用简称。

(九)正文。公文的正文见本细则第五章第十九条“草拟公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署发出日期。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十三)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仅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另面编排,一般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供领导审阅和签发时参考的资料可不作为文件的附件。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进一步精简文件。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领导讲话一般在长江水文网上发布。

(二)凡转发公文没有具体要求,属一般性转发的,原则上原文照发,不另行文。

(三)其他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尽量不发。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水文局依据其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可向长江委和有关上级机关行文;可对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委其他相应职能部门、其他流域水文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互相行文。一般不向地方政府行文。

水文局各二级单位行文规则如下:

(一)局内行文:

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各职能部门可以便函形式向各勘测局行文。

各勘测局之间除以函的形式外,不能互相行文。各勘测局可向其下属单位行文;向水文局行文,应送局办公室签收后呈局领导批转办理;不得向局职能部门行文。

(二)向局外行文:

水文局向长江委行文应用请示、报告;向委平行单位行文一般用函。

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不得向局直属单位以外的单位行文;各勘测局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企业可根据其业务范围向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向有关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发函。

局属各二级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长江委行文。

第十四条 水文局可与委平行机关联合行文;可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水文局发文和局级便函一律通过水文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部门便函由主办单位和部门依据程序自行办理。

(二)水文局的发文程序一般为:经办人拟稿→处(室)领导审核→局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局办公室领导复核→局内有关处(室)会签(如需会签)→(副)总工审阅→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科编文号(见附件1)→文印部门印刷→办公室秘书科用印→主办单位分发。

(三)根据有关规定,水文局公文可分为:局发文、勘测局发文,企业发文。主要内容如下:

1、局发文

(1)行使长江委授权在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的水行政管理职责。

(2)制发水文局行政、业务技术规章。

(3)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4)答复问题。

(5)水文局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任免和聘用干部。

(6)涉外工作的有关事项。

(7)授予或撤销水文局级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称号。

(8)其他需要以水文局名义行文的事项。

2、勘测局、企业发文

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四)水文局文件红头的印制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除水文局人事劳动处和机关党委可使用该部门全称印制文件版头外,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一律使用水文局红头;各勘测局和企业一律用单位全称印制和使用红头。

各勘测局和企业印制红头文件的版头须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成语、惯用语、缩略语等符合汉语行文习惯用词中的数字应使用汉字。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二条 文件签发的权限

以水文局名义发文,重要的由局长签发,一般的由分管副局长或总工程师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四条 凡以长江委名义起草的公文一律由局领导审核。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报送水文局的公文(包括信件、电报),必须经局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签收、登记、编号、分发;局机关各单位和部门收到主送水文局的公文,也应送局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登记处理。写明水文局负责人收的文件,由秘书科拆封和处理。

(二)局属各单位代表水文局参加的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应交办公室登记,按收文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到送水文局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公文,随到随办;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有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八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退休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文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水文局及局属单位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

中共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党组

中共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纪律检查组

中共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机关党委

机党发

长江水利工会长江委水文局委员会

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水文水政监察总队

水政

共青团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委员会

办公室

规划计划处

建设与管理处

建管

财务处

人事劳动处

人劳

科技处

科技

水文监测管理处

监测

水环境监测管理处(水环境监测中心)

水环境

河道勘测管理处

河道

监察审计处

监审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离退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

预报

长江水文水资源研究中心

水资源

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

网络信息中心

网络

综合事业中心

综合

 

 

 

 

 

 

 

 

 

附件2:水文局单位(部门)规范化简称

 

 

单位(部门)

规范化简称

办公室

办公室

规划计划处

规计处

建设与管理处

建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人事劳动处

人劳处

科技处

科技处

水文监测管理处

监测处

水环境监测管理处

水环境处

河道勘测管理处

河道处

监察审计处

监审处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离退处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

工会

工会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

预报中心

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

水资源中心

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中心

网络信息中心

网信中心

综合事业中心

事业中心

一方公司

一方公司

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上游局

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游局

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下游局

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三峡局

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荆江局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口局

汉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汉江局

 

水文局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水利部、湖北省和长江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水文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督办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或单位)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办公室是承担水文局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开展督办工作,并协助局属各单位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四条 水文局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部重要决策部署、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涉及我局职责,长江委重要文件和长江委领导的重要批示涉及我局职责,需要办理和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水文局年度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水文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的需要限时办理的事项。

(三)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四)要求限时办理的公文和行政许可事项。

(五)群众信访事项和社会媒体的重要意见或建议的答复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水文局督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办。确需纳入局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含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等,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督办。

(二)交办。已审核批准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并以督办通知单形式交承办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由牵头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必要时由办公室下达催办通知,并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五)办结。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通知单要求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并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第六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期办结所承办的督办事项。确实不能解决的或不能如期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由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

第七条 对涉密督办事项或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文局工作督办通知(反馈)单

水文督办[20  ]  号                 签   发:

 

 

督办事项来源

 

督办内容

 

主办单位

 

                         年    月    日

拟办结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情况

 

 

 

 

  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督办事项办结后,主办单位要将办结书面材料和此通知反馈办公室备案、归档。

水文局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严肃性,维护本单位的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文局党、政、纪、工、团,机关各处室(所、中心)、勘测局及所属队、站、科室所使用的公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等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印章管理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的日常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水文局行政章、合同章、资料章;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局党组、团委印章;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委和局机关纪委印章;监察审计处负责局纪检组印章;工会负责局工会印章;机关各处室(所、中心)负责本部门印章。各勘测局可根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参照本条款确定印章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一)水文局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同级负责人批准。

(二)除以水文局、勘测局名义发文和必须以水文局、勘测局名义向外单位联系公务的介绍信、便函、例行报表外,一般严格控制使用水文局、勘测局公章。

(三)各级各类印章只能在本级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水文局、勘测局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公章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同级、下级及相关单位发的正式文件;

(二)本单位与其他机关、单位联系工作、商洽事宜、交流情况、签定协议;

(三)人事调动、出国出境、干部任免、各种证书、奖惩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与颁发

(一)水文局党组、行政、纪检组、工会、团委的印章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上级组织负责刻制和颁发。

(二)水文局机关各处室(所、中心)及所属勘测局的行政、工会、团委印章的刻制,根据需要并经水文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按机构设置名称统一刻制和颁发。各勘测局党委、纪委印章由组织关系所在地的上级党组织按水文局统一规格刻制颁发。

(三)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下级机关可按上级规定的印章式样、规格、字体等自行刻制。

(四)刻制印章应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和机构设置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营业单位制作,刻制财务用章还应遵守财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刻制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启用印章要办理启用手续,即发文通知下级单位,抄送上级备案和相关单位知晓。

第八条 印章的销毁

若因机构变动、原单位撤销或易名,在启用新印章时应同时停止使用旧印章,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旧印章停用后,立即上交颁发机关。旧印章在保存一定年限后,经鉴定并得到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留存旧印章印模,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

(一)文件的鉴印按《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属各单位印章管理的通知》(办秘[2002]35号)办理。

(二)其它公务活动和经济活动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经法人代表或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盖印并登记备查。

(三)加盖公章的公文要留两份和原稿一起存档。

(四)根据发文性质对口盖章。

(五)凡需党政联合行文的公文,要同时加盖党委和行政公章。

(六)传递机密文件、档案等,必须在信封、信套上盖“骑缝章”,证明材料在两页以上者,也应将几页连在一起盖“骑章”。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管理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建立专人保管责任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不得一印多人保管。如保管人暂时离岗,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同志保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各级负责管理印章的人员名单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要注意保密。存放印章的地方要安全、牢固和有保密设备,注意随用随锁,切忌麻痹大意。

(三)用印时,印章不可携出办公室。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室外用印,保管人员带去带回始终不能离章。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随意加盖公章。在纸上试盖检查清晰度时,事后应随即销毁。

(五)用印时保管人要亲自盖章,不可交他人代盖。

(六)印章丢失,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七)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水文局电子签章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水文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水文局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水文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水文局处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水文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水文局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水文局成立信访办公室,在水文局党组领导下,作为水文局日常信访工作的接待处理和政务公开的窗口。水文局信访办公室挂靠水文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负责水文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负责“局长接待日”安排和有关事宜的督办查处;负责局长信箱等电子邮件的收阅和处理;负责协调全局信访工作,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登记、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水文局建立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部门两级信访工作网络。由一名水文局副局长分管信访工作,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落实处理转批的信访(案)件,并保持与水文局信访办公室的沟通与联系。

第二章 信访受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应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分别由局属各单位归口办理,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杜绝集体上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 对属于水文局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原则上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办部门告知信访人。

(三) 对不属于水文局本级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责任归属单位,并告知信访人。

(四) 对责任归属部门已合并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承担其职责的部门受理;责任归属部门已经撤销的,由水文局信访办公室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部门。

(五) 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水文局信访办公室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水文局领导出面协调处理。

(六)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由水文局信访办根据问题的责任属性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水文局实行领导接访制度。

1、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的日常接待工作。向局领导反映有关问题,应事前向办公室预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局领导协调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安排接访时间和地点。

3、对本机关已终结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局领导不再接访。任何职工不得以反映问题为由,重复要求局领导约谈,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4、实行局领导接访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五,由一名局领导在局机关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员。

5、对不执行前述4款规定的人员,水文局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所在单位(部门)考核;外来人员交由长江委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七条 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 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应当表示欢迎并虚心采纳;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凡政策允许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帮助解决。有些问题虽然合理,但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 对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来信来访及上访老户,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 对职工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信件,信访办要会同纪委和监察部门共同查处。凡事实确凿、处理正确的案件,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对处理不当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核查,做出恰当处理。凡水文局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或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牵连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保护控告人、检举人的民主权利。凡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者,水文局纪检组和监察部门将作严肃处理。

第八条 坚持信访事项“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

(一)对来访者和署名真实、地址清楚、要求明确的来信(含电子邮件),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之日起60日之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通知书》,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报水文局信访办。凡上级机关转批的信访件由水文局信访办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三) 对紧急信访事项要迅速处理,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水文局信访办反馈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四) 对匿名、化名信件,要同署名信件一样及时办理,但一般情况下对匿名来信不作答复。如果来信涉及范围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清楚,确有答复的必要,可在适当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答复。

(五) 重复信件。在调查办理期间的重复来信,一般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对原已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来信,没有提出新问题的,不再答复。原承办单位或上一级部门对原信处理情况进行复查的,应将复查结果答复来信人。

(六) 联名信件。可通过联名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必要时也可采取召集联名信签名人代表(5人以下)会议的方式进行答复。

第四章 信访职责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分别代表水文局和本部门的领导受理人民来信,接待局内外群众的来访,接受上级领导机关转交的人民来信,接听群众的来电,定时开启局长信箱(纸质)、收阅电子邮件。

(二) 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相关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处理和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求或建议。

(三)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不属于本局、本部门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准确地转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四) 要催办、检查、督促信访处理情况。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办要给予协调或协助处理。

(五) 处理信访做到手续完备。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来信、来访、来电或电子邮件,并告知信访人其部门和姓名。

(六) 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归档。

(七) 严守秘密,保护来信来访者的权益。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十条 水文局各级信访部门、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十一 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水文局机关和各部门、会议场所、负责人办公场所及家庭住所的,拦截公务车辆的。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破坏和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进入安排的接待场所的,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损害公私财物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人违反有关规定,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处理。信访人是水文局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按照有关水文局职工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水文局管理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该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守国家和长江委、水文局秘密,维护其安全和利益,保障水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水利部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及《长江委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水文局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总 则

  • 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应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实施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重大部署。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及时解决问题。
  • 设立保密领导小组,在局党组(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管理工作。处、科、室(站、队)设兼职保密员。
  • 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机关文件保密工作归口办公室;人事档案保密工作、宣传保密工作归口人事劳动处;科技、水文、测绘资料、电子办公及通讯保密工作归口网络信息中心。
  •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职工的义务。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的保密法规及本管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一章 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审批权限

  • 保密的基本范围:
  1. 党和国家、上级组织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
  2. 其它单位定为保密对象由我局代为保管的。
  3. 《水文局商业秘密范畴》界定内容。
  4. 水文局内部事项。
  • 密级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涉及国家和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发出调度命令前的防洪调度预案,启用分洪设施的重大决策情况,重要防洪工程出险及抢险情况;

大型及以上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

有关国际国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决标签约前的标底资料;

为战时或军事活动提供的水文实时信息预报。

(二)秘密级事项

涉及水利水电发展中、长期计划,未审定批准的流域规划的相关秘密事项;

用国家统一坐标测绘的水利专业图件;

用于水利水电和其它工程项目的系统的水文资料及水文、测绘、水质年鉴、水情年报、水情资料汇编;

水库垮坝、江河湖泊决口事故的原因及详细情况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资料及主要江湖、河段水质监测的系统原始资料;

未公布的水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调查资料;

当年洪涝灾害的实时、定期(月、年)统计报表;

水资源、水环境遥测及分析预报的数据、图件、成果;

水情信息拍报电;

用于水库运行管理的水文、测绘资料;

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资料及系统水文、测绘分析成果;

涉及对外技术合作和水利工程合作项目的未公开出版的科技成果、资料;

传输网络中的实时水文测报与工程运行信息;

未公开的人事、职务职称、工资等变动安排计划及奖罚决定;

纪检、审计、保卫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案卷及有关材料;

供领导阅处的文件信函;

水文局商业秘密及内部事项的有关内容。

  • 水文局商业秘密范畴
  1. 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
  2. 科技发展规划。
  3. 人才开发规划,培训计划。
  4. 年度生产、科研计划。
  5. 基建发展、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6. 综合经营发展规划、年度综合经营计划。
  7. 经费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凭证、帐薄。
  8. 年度审计报告。
  9. 水文观测基本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和整编成果。
  10. 河道观测原始资料和图纸。
  11. 对外合作协议、合同。
  12. 水文科技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
  13.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质量体系作业文件、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等。
  14. 水文水资源设计报告、计算底稿、中间成果、最终成果。
  15. 长江委、水文局开发研制的设备、软件成果。
  16. 先进仪器设备开发应用技术。
  17. 雨量等值线自动生成技术;API模型率定通用软件包;实时水文数据库接口技术;交互式预报技术及报汛技术。
  18. 水环境监测中心计量认证文件,水质监测及整编成果。
  19. 水文测验技术补充规定、高洪测验方案。
  • 水文局内部事项
  1. 内部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1. 葛洲坝工程、三峡水利枢纽基本水文资料;
  2. 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洪水水文情报;
  3. 重点水文科技攻关计划措施;
  4. 一般干部、工人档案;
  5. 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6. 党组(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
  7. 党员统计报表;
  8. 党内参考消息;
  9. 正在查处的一般违纪案件的案情;
  10. 未经公布的已核实处理案件案情及有关调查材料。
  1. 各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纳入专门管理,不得擅自扩散。有关内部事项所涉及的载体,一律按国家秘密等级进行管理。
  • 划分密级的权限

科技文件、资料密级的划分,由负责承担该项目的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水文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报长江委保密委员会备案。

  • 对外提供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的审批权限
  1. 机密级科技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提供;水文局内部单位因工作需要,须经水文局主管领导同意,水文局保密委员会批准,方可提供。
  2. 秘密级科技文件、资料,在局内使用时,各单位应按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对外提供时,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保密领导小组或局长批准。
  • 保密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和升、降、解密及保密期限的变更和保密标识等工作,按照上级保密组织统一布置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科技保密

  • 属国家秘密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纸及其物品,应专人、专柜保管;属委内或水文局内部秘密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纸及其物品,应同国家秘密一样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善、未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或其它过失使国家和长江委、水文局利益受损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明知故犯而使国家和长江委、水文局利益受损的,除追究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比一般内部文件、资料重要,在行业内属领先的科研成果、规划设计方案和行业竞争中的策略、方针、措施、标底等公开或泄露后会对长江委、水文局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视为内部秘密(在文件、资料的右上角以“长密”或“CM”或其它能够识别的方式作出标示),可采用严格的制度和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 本局工程、科技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属水文局所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借阅、复制、抄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外提供;不得作为调动工作、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条件;不得口头向外单位泄露文件、资料内容。违反规定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的,应对当事人以经济处罚;已造成损害事实或可能使长江委、水文局工作陷入被动的,除给予当事人以行政处罚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 向国内非委内单位提供工程、科技资料,须经水文局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提供。基本水文成果资料、涉及有保密、经济价值的软件开发,应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提供。
  • 经批准同意向外单位提供、介绍的国家秘密或水文局内部资料,应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或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同意,任何接受资料的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扩散水文局资料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文件、合同、协议规定侵犯水文局利益。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 本局产生的国家秘密或内部科技成果,凡能够转化为生产的应首先在水文局范围内转化为生产。需对外转让或进入市场的,应当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报上级批准。未经批准直接转让或进入市场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本局科技人员外出开会带回或在外单位(包括出国)搜集的科技成果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应送交档案部门归档,任何人不得占为已有。因未及时归档造成失泄密或单位利益受损的,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因未及时归档而造成重复劳动的,应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
  • 调离本局的科技人员,在离开之前必须交清由水文局产生的国家秘密和水文局内部秘密科技资料,不得泄露水文局属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科技成果内容,不得侵犯水文局技术权益。
  • 有关部门可在下达生产科研任务的同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职责及承担的义务,防止失泄密和损害水文局技术权益事故的发生。
  • 本局工程、科技人员应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和市场竞争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权益,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权益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 机关文件保密

  • 凡上级发来的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文件、资料和水文局产生的内部事项及附件(包括会议记录、纪要、简报、表册、软盘、磁带等),均属本章管理范围。虽不属国家秘密,但扩散后易造成矛盾,引起思想混乱,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安定团结的水文局内部事项,应同国家秘密事项一样妥善管理。
  • 通信人员在传递“三密”文件时,不准拆阅,不准离开文件,不准交他人代收、代送、代管,必须面交收件人清查签收。
  • 党和政府或上级发来的机要文件,由保密工作人员统一拆封、管理。
  • 机要文、电的传阅应按规定进行,严禁阅文者自行横传。需在阅文室阅读的文件,由保密员按有关规定组织阅读。
  • “三密”文件由专人集中管理,其他人不得长期留用。确因工作需要而留用时,应向管理文件的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并存放在保险柜中,用后及时退还。
  • 经管机要文件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人事法规严格选调,并对其进行保密法规、纪律、职责和工作程序的教育。
  •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一旦选定,应及时上报保密部门,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升迁、离退休或因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承办(拟稿、抄录、绘制、打印、复制、印刷、内部运转、清退、归档与销毁)过程中,均应严格遵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的草稿、底稿、修改稿、清样、软盘、复印件以及物品的样品,都必须同正式文件一样严格管理。使用电子办公设备打印文件,不得将文件存入硬盘内。
  • 复印、转让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纸或机要文件,必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文制作单位许可或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原件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批件送上级保密部门备查。
  • 印制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图纸,应送武汉市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不得以任何借口到非定点单位印制。
  • 出差人员(不含出国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三密”文件、资料、图纸时,必须登记造册,途中提高警惕,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
  • 不准携带“三密”文件、资料、图纸及其物品回家或进入公共场所。涉及“三密”内容的私人笔记本,持有人应慎重保管,承担保密责任。
  • 凡配有传递、储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设备(如电传、微机、电话传真等)的单位,应视为要害部位加强管理。
  • 因机构变更而合并或撤消的单位,事先应指定专人对原有的文件、资料、图纸、物品进行清理登记。有保存价值的交其职能单位或档案室,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销毁。
  • 凡需销毁的各类“三密”和内部文件、资料、图表等,均应送往武汉市保密局指定的文件销毁站销毁,或由安全保卫部门配合保密员集中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配置碎纸机。
  •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内容的会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选择具有相应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禁止境外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3. 会议保密要求告知与会人员。
  4.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录音、录像。
  5. 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指定专人保管。
  6. 规定会议内容的传达范围。
  7. 会议印发的属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向与会单位寄发文件通知,与会人员应如数交单位保管,个人不得留存。
  8. 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秘密事项内容。

第四章 涉外保密

  • 凡外国专家、学者来本局进行科技交流、咨询、参观、访问的接待,按上级要求作好相关工作,涉外活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 出国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保密法规定的义务和保密纪律。
  • 涉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外事纪律以及上级有关保密规定。在外事活动中,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发现可能或已出现的失、泄密现象,应立即制止或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保卫工作部门。
  • 涉外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涉外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属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图纸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外事场合。回答外宾提问时,既要热情友好、实事求是,又要内外有别、保守秘密。不得在外事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和只供内部掌握的原则、对策及与合作交往内容无关的话题。
  • 在对外交流、合作和座谈中,我方人员应统一口径,介绍情况或回答问题,不得超出预定范围。对没有把握,不清楚或与讨论座谈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要随意答复。
  • 本局人员与外国通信交往,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本局工程技术资料、图纸及有关数据,任何人不准私自向外国人提供或邮寄。
  •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对方通过正当途径要求提供资料时,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批准,按《长江委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 凡本局出国(境)学习、工作、考察、访问、探亲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携带文件、资料、图纸等物品出境,属国家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图纸、物品等,须经水文局保密领导小组同意,长江委保密委员会核准后,到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办理《出境许可证》;属内部文件、资料、图纸等物品,经水文局保密领导小组同意,由长江委保密委员会核准后出具证明过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国家秘密或长江委、水文局内部文件、资料、图纸以及记有国家秘密和长江委、水文局内部事项内容的笔记本出境。向国外投寄或在国际学术交流会上宣读不涉及我国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秘密内容的纯学术性论文,由上级保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理。
  • 未经上级批准,涉外人员不得随意向第三国扩散我国与有关国家科技合作的成果、资料。
  • 允许外宾参观的,原则上允许外宾拍照,凡不准拍照的,原则上不安排参观。对某些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和试验场地可以参观但不允许拍照的,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说明,并事先通知外宾。向外宾介绍用的资料、图纸、表格,凡不准复印、拍照的,应事先向外宾说明,并由我方人员陪同监督使用。

第五章 宣传保密

  • 凡新闻宣传专业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有关业务单位来本局进行采访,统一由人事劳动处接洽,经局领导同意,电视采访内容分别指定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配合接谈。各接谈单位或个人应遵照允许公开报导的内容原则予以介绍,负有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宜对外内部事项的义务。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和长江委、水文局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
  • 对采访者的宣传报导稿件,由局领导或人事劳动处审处。本局内部发行刊物的审稿,由人事劳动处负责初审,分管领导终审;对外发送重要稿件须经局领导审查。
  • 凡党和国家以及水利工作中的秘密事项,未经原密级确定单位同意,一律不准公开宣传、报导、出版、展览。
  • 新闻宣传人员应当学习知悉宣传报导的保密范围及有关保密规定,因工作接触到国家秘密事项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编入公开发表的消息或稿件中。
  •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导、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先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审定。个人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导、出版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书刊,事先应经过水文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通讯保密

  • 凡配有传真机的单位,应按制度加强管理。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传真机在未加密之前,不得传递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 利用通讯设备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时,必须使用加密电话或保密专网电话。不允许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本局重大利益事项的内容。
  • 无线通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长江委及水文局有关无线通讯的规定,遵守通规通纪,严禁私自编用通信规定和代密,严禁私发电报和在机上私人通信。
  • 使用无线通信时,要严格划分明密界限。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应采取保密措施。密码电报原文不准用明语传送,不准明码、代密、传真电报互相转发。
  • 加强对保密通信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技术安全检查,确保通信质量和保密要求。

第七章 电子信息保密

  • 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长江委有关规定,建立计算机安全保密网络体系,确保电子信息保密。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不得存放任何涉及国家和本局保密内容的信息。
  •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选择保守秘密,严守纪律,责任心强,能坚守岗位的人员担任。
  • 在使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事项的同时,启用防范设备或加密设备。
  • 直接从国外进口计算机或接受境外赠送的计算机,在使用前必须请有关部门进行高频辐射测试和安全检查。
  • 在引进计算机技术过程中,凡我国能解决的问题,不应让境外人员介入。确需请境外人员咨询或调试、安装、检修时,应经上级电子信息领导小组批准,严禁境外人员带走维修后换下的损坏件。
  • 接待外来用户使用计算机时,应采取专门技术措施(如指定盘区、限制存取范围),使外来用户不能涉及秘密数据。
  • 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和检查。严禁境外人员接近计算机辐射防范设备和加密设备,不得对防范设备进行拍照、录像。
  • 建立和健全涉密件的使用、借阅、复制、转送、保存、携带、移交、销毁等制度。

第八章 组织管理

  • 保密领导小组在局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局保密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贯彻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度。
  2. 制定、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并监督施行;指导、协调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3. 开展各种形式的保密教育工作,研究改进保密工作。
  4. 对本单位进行保密检查、监督,组织、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对有可能或已失、泄密事件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5. 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其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事项。
  • 专职或兼职从事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 能较全面掌握并模范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国家秘密。
  3. 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章 奖 惩

  • 凡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1.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 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水利部、长江委或水文局内部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 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水利部、长江委或水文局内部秘密,能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5. 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忠于职守,事迹突出的。
  •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或泄露内部秘密,有下列情节,应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 因过失遗失、泄露秘密文件、资料、图纸,造成危害的。
  4. 未经组织准许复印、散发、转载秘密文件资料的。
  5.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 从事第二职业或利用工作调动、与外单位交往过程中泄露秘密,使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极大损失的。
  7.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泄露内部秘密事实,使水文局技术权益受损或工作陷入被动的。
  • 给予处分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免予行政处分的应当责令其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或做出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水利部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长江委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执行。
  • 本制度由水文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文局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我局事业发展及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局各项生产、科研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水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文工作历史真实面貌、保存(留)水文工作历史纪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文局及各勘测局应加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档案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系指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及个人在从事水文测验、水环境监测、测绘、水文气象预报、水文水资源分析与开发、水文自动测报、网络信息建设、水利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科技管理、学术交流、外事活动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查考凭证作用的纸质文件、声像资料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科技档案是水文局、各勘测局档案的主体,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凡是由水文局内各单位承担的各项任务和局经费开支活动所产生的档案均属水文局、各勘测局档案的组成部分,亦是集体财富,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截留占有。

第五条  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和个人,对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负有立卷和归档义务。各勘测局、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形成、归档、移交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八条  水文局、各勘测局应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或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其发展规划和各项工作计划中,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解决好工作中的具体实际问题。档案管理设施应与水文局、各勘测局现代化建设同步进行,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水文局、各勘测局在制订岗位职责中应明确档案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水文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水文局分管局长是水文局档案责任人。局网络信息中心下设档案科,是水文局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职档案员,负责全局档案业务管理工作,并对机关各部门和各勘测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机关各部门应有一名部门领导作为本部门档案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并配备兼职档案员。

各勘测局由一名局领导作为本局档案责任人,负责档案工作。各勘测局应建立档案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职档案员,负责本局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局所属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档案工作规划,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负责统一管理和集中保管科技、文书、会计、声像、电子等各种档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按要求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的水利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根据生产任务书和科研课题计划,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归档是指各部门文件材料形成人员或经办人员,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主办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归档,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水文局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全面、系统第反映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及个人在从事水文测验、水环境监测、测绘、水文气象预报、水文水资源分析与开发、水文自动测报、网络信息建设、水利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科技管理、学术交流、外事活动等工作的过程与结果。

第十六条  水文局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文书档案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档案保管期从文件材料归档年度算起。经过鉴定,需要延长保管期的,从鉴定的年底算起。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一般原则为:

(一)永久  凡是记述和反映我局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水文事业的研究和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长期  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我局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三)短期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我局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十七条  水文局科技文件材料和文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归档时限及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书文件材料由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经部门领导审查后,送办公室立卷,并于次年6月30日前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课题(项目)组负责收集、整理,其审查、鉴定、归档,由部门负责人或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或分单项计算归档时限);重要设备仪器的随机材料,应在安装调试或开箱验收后1周内完成归档工作。项目鉴定或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三)会计档案归档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声像材料时,应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内容;归档照片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执行。

    (五)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执行。具有永久或较长时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同时形成相应纸质文件材料归档。

(六)在归档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归档纸质文件的电子文档,且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七)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电子、声像)应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

(八)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红色、纯蓝墨水书写,要做到书写纸质优良、图文清晰、有利于长期保存。

(九)经整理后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归档时,应编制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一式2份),交档案工作机构或人员查验。对归档内容不全或整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有关部门或人员重新补充收集整理;对符合要求的,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作为交接凭证。

(十)水文局、勘测局所有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与项目进程实行同步管理。在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时,应对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或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进行鉴定或通过验收。在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考核、职称评审涉及有关项目时,应有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归档的部门和个人,档案管理部门可拒绝出具归档合格证明,并视为没有完成全部生产任务,财务部门在结算经费时,应扣发部门和个人分配部分。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水利科技档案分类方案,明确档案整理要求。对接收的水利科技档案要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入库、排架等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文局档案分类大纲见附件2。各勘测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大类上细分小类。

第二十二条  档案整理与立卷

(一)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文件按年度和保管期限分类,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文件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归档文件要齐全完整,装订线不能压字迹。对缺张少页、残损不清、字迹模糊及手续不完备的文件,文秘人员须加以弥补和标注清楚。

每份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水文局档案专用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文件编号见分类大纲。归档文件目录设置:档号、文号、题名、责任者、文件形成时间、页数等项目。

(二)科技档案整理:文件材料按一定特征划分组合,即按项目、专业、工序或阶段等组合;报告与附图编为同一档案号;正文与附件编为同一档案号;同名的底图、描图编为同一档案号;图纸应标明该套图纸的总量及每幅图纸的名称等有关的内容。归档文件编号见分类大纲。

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在装订时必须去掉金属物。各类原始记载薄、自记纸、报表应在封面注明项目的名称及日期。对形成的案卷拟写案卷标题,填写卷内目录、密级、保管期限、备考表。卷内目录必须填写清楚,要求字迹端正清晰。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应由立卷人在备考表上写清楚,并签名。备考表附于卷末。

(三)会计档案整理: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声像、电子档案整理:声像资料、电子文件整理时应标注每盒录音带、录像带或每张照片、磁盘、光盘的内容摘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需在特定环境下运行的声像资料、电子文件,要注明其解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档案进行补充、修改,应由项目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经水文局或勘测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补充、修改。档案补充修改后,应提交文字说明。经补充、修改后的档案,在归档时,档案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并注明修改补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应与阅览室、办公室分开。库房内应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并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虫、防尘、防鼠、防有害气体等措施。要不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档案必须在水文局或勘测局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出具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一式二份),经局领导批准后销毁,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销毁档案应由鉴定小组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对已销毁的档案,应在原档案目录上注销。对已销毁档案的鉴定意见、销毁报告、销毁清册要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密级划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密级的划分,应由产生档案的部门主管领导或局级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长江水利委员会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审定。上级部门及外单位发来的文件均按相应密级管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资料,均按内部注意事项和资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水文测验、水环境监测、河道测绘资料和成果,以及其它重要的档案资料未经水文局或勘测局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经我局领导批准;离退休人员查阅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提供,但不得外借。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办理职工离退休和工作调动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资料交清证明。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树立档案为全局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的思想,要尽可能地为档案利用人员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  应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逐步完善档案目录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主要档案内容数据库,实现网上自动检索与查询,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归档合格率在98%以上的;

(二)档案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档案管理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档案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  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的,应按规定对相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交由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二)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三)对档案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意刁难的;

(四)利用借阅权利,非法为他人提供档案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隐匿、损毁、丢失、擅自销毁或涂改、伪造档案的;

(七)其他违反本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水文局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保管期限

综合

 

1.1

论文、经验汇编、科研(生产)管理、任务书、证书、合同、标书、报告及技术会议相关文件

长期

水资源

 

2.1

水资源规划、研究、开发与利用报告、图表

长期

2.2

流域、江河、湖泊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研究

长期

2.3

水文调查、水旱灾情调查及分析研究成果,水文分析,防洪评价、防洪抗旱规划、方案、措施

永久

2.4

水利工程的设计洪水和重要的水文分析计算成果

永久

2.5

水资源普查成果(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成果资料

永久

2.6

水资源公报

永久

水文气象预报

 

3.1

水文调查、水旱灾情调查及分析预报方案、研究成果、图纸;防洪评价与防洪抗旱规划、方案、措施

永久

3.2

预报方案及水情、旱情总结、公报,专题报告

长期

3.3

水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测报应急预案

长期

3.4

气象资料,历史天气图,卫星云图,综合统计图表

长期

3.5

洪水演算、调洪计算、水情分析等

长期

3.6

成果资料

永久

科研

 

4.1

仪器设备研制及方法研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请示及批复

永久

4.2

论证报告、设计方案、图样、计算书、制作工艺规程、说明书、图纸、运行测试报告

永久

4.3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长期

4.4

安装调试总结、验收(鉴定)报告

长期

4.5

成果申报及奖励文件

永久

4.6

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分析、记录及处理报告;合理化建议处理结果

长期

4.7

设备仪器改造、改装的报告与批复及改装、改装验收、鉴定文件

长期

4.8

改进、改装过程中形成的图样、技术文件;大、中修记录及处理报告

长期

4.9

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申报表及批复、任务书、协议书、委托书、科研合同

永久

4.10

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研究计划、开题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文献综述、实验、试验方案、设计方案、调查考察方案、计划调整或项目(课题)撤消方案、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文件

长期

4.11

研究试验任务书、试验大纲、项目(课题)阶段总结

长期

4.12

研究试验阶段的相关实验、试验、测试、观测、调查等记录及分析报告

永久

4.13

数据处理材料、检验文件与理论分析文件、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图样

永久

4.14

项目(课题)工作总结、研究报告、使用说明书、论文、专著、经费决算、成果验收申请书、鉴定书、专家评审意见等

永久

4.15

成果申报、奖励申报及相关文件、凭证、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

永久

4.16

成果推广、宣传等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声像、电子文件

长期

水文测验

 

5.1

站网规划,查勘、建站、撤站报告,测站考证材料及标准规定,水文调查与勘测报告

永久

5.2

水尺校测

永久

5.3

水文测验原始记录、整编成果及有关电子文件材料

永久

5.4

水文测验的月、旬报表、水文图集

长期

5.5

水文年鉴

永久

5.6

各种关系曲线图

永久

5.7

水文实验成果

永久

5.8

河道纵、横剖面和大断面测量记录、附图、平均计算表

永久

水环境

 

6.1

水环境保护及防治规划、研究、开发与利用

永久

6.2

水域功能区、用水水源与需水量规划、预测研究

长期

6.3

水质监测站网规划、查勘,站网布设及测站考证材料、设施、标志

永久

6.4

各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水环境评价,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等)

永久

6.5

水污染监测、调查、审批、处理意见书或报告

长期

6.6

水体污染源及其防治工程

永久

6.7

取水申请、检查、审批报告

长期

6.8

水质监测原始记录及整编成果,查勘调查记录和报告

永久

6.9

自动监测站数据汇总表、自动监测实验报告

永久

6.10

水质检测成果、检验报告、评价

永久

6.11

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月报)、水资源质量(季报)、重点江河湖段水量调度旬报

长期

6.12

水资源质量公报(年报)

永久

6.13

水质年鉴

永久

测绘

 

7.1

河演观测、工程测量各种原始记录

永久

7.2

河演观测、工程测量各种分析、成果资料

永久

7.3

水库、江河、湖泊演变分析与研究等

永久

7.4

各种底图、地形图

永久

7.5

测量标志托管书

长期

仪器设备

 

8.1

重大设备(超过伍万元)的立项审批购买合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验收单、制造商身份证(复印件)售后服务法律文件等相关材料

长期

基建

 

9.1

工程申请报告及批复、投标书、开标书、合同、工程修改意见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工程预算决算报告等

永久

9.2

图纸

永久

 

 

水文局文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    档    范    围

保管期限

1

上级领导对水文工作的指示、批示、题词、讲话稿

永久

2

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

30年

3

上级机关颁发的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

30年

4

水文局(勘测局)给上级部门、领导的报告、请示、信函及上级部门、领导的批复

30年

5

水文局(勘测局)颁发的决议、指示、命令、规定、实施意见等

30年

6

水文局(勘测局)领导分工文件材料

30年

7

水文局(勘测局)局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纪要

30年

8

水文局(勘测局)制定的重要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永久

9

水文局(勘测局)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

水文局(勘测局)工作会议的通知、代表名单、日程、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纪要、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

党组会议的记录、纪要、决定、领导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和重要的汇报材料

永久

12

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印章管理文件及实物

永久

13

单位法人设立、变更、年检登记

30年

14

干部任免文件材料、职工评定职称的材料

永久

15

职工录用、调动、自动离职、辞职、辞退、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开除恢复公职等文件材料

永久

16

表彰、奖惩、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

30年

17

人才发展规划及选拔推荐文件材料、干部评聘规定、办法、条例文件材料

30年

18

监察、审计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19

行业执业资格管理文件材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文件材料、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文件材料

30年

20

规划计划文件材料

30年

21

财务预(决)算、生产基建经费下达等文件材料

30年

22

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情况等文件材料

30年

23

水政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24

与有关单位协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25

水文局(勘测局)领导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重要稿件、提纲、反映采访过程的影像及电子文件材料

30年

26

反映水利行业、水文局(勘测局)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的重要影像、出版物及电子文件材料

30年

27

党组织开展的党员培训、评议活动,共青团和工会组织对团员、青年和广大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年

28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29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保密、信访、保卫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30

船舶建造、维修、船员及船舶的调配使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31

网络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大事记

30年

32

卫生保健、计划生育、血防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33

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34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离退休统筹基金管理文件材料、因公伤残鉴定、死亡抚恤执行标准文件材料

永久

35

会议简报、学习文件材料

10年

36

一般事务性工作文件材料

10年

 

 

 

 

 

 

 

 

 

 

 

 

 

 

 

 

 

 

 

 

 

 

 

 

 

 

 

 

 

 

 

 

 

附件2                

水文局档案分类大纲

 

1                        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案卷级档号

       

综  合

全宗号—综合—年度—流水号

 

水资源

全宗号—水资源—年度—流水号

 

水文气象预报

全宗号—预报—年度—流水号

 

科  研

全宗号—科研—年度—流水号

 

水  文

测  验

A

整编

全宗号—测验A—站名—年度—流水号

整编资料(流水号为001)、原始资料(流水号为002)

B

其它

全宗号—测验B—年度—流水号

 

水环境

A

整编

全宗号—水环境A—断面名—年度—流水号

水环境监测(整编成果、原始监测记录)

B

其它

全宗号—水环境B—年度—流水号

 

测  绘

A

研究

全宗号—测绘A—年度—流水号

 

B

河演观测

全宗号—测绘B—年度—流水号

汊道、分流、护岸、崩岸、微弯、弯道、浅滩

C

单项观测

全宗号—测绘C—年度—流水号

考勘(包括考证、查勘)

控制(包括三角、导线、水准)

水地(包括水道地形、坝址地)

固断

水文  泥沙(包括水位、流量、流向、含沙、

流明沙)

土钻

专项观测(包括桥、渡、码头、泵站等)

F

图类

全宗号—测绘F—年度—流水号

各种底图、地形图

K

控制成果

全宗号—测绘K—年度—流水号

成果资料

 

2                      文书档案分类大纲

 

 

分 

案卷级档号

       

文    书

Y

全宗号—文书Y—年度—流水号

以“件”为“卷”,Y代表永久,C代表30年,D代表10年

C

全宗号—文书C—年度—流水号

D

全宗号—文书D—年度—流水号

 

 

3                    仪器设备档案分类大纲

 

 

案卷级档号

       

仪器设备

A

全宗号—设备A—年度—流水号

办公仪器设备(伍万元以上)

B

全宗号—设备B—年度—流水号

生产仪器设备(伍万元以上)

C

全宗号—设备C—年度—流水号

交通运输设备

D

全宗号—设备D—年度—流水号

其它仪器设备(伍万元以上)

 

4                       基建档案分类大纲

 

 

案卷级档号

       

基    建

全宗号-基建-年度-流水号

 

 

5                       声像档案分类大纲

 

 

案卷级档号

       

声像档案

A

全宗号—声像A—年度—流水号

光盘

B

全宗号—声像B—年度—流水号

磁盘

C

全宗号—声像C—年度—流水号

录像带

D

全宗号—声像D—年度—流水号

录音带

E

全宗号—声像E—年度—流水号

照片

6                       电子档案分类大纲

 

 

案卷级档号

       

电子档案

A

全宗号—电子A—年度—流水号

光盘

B

全宗号—电子B—年度—流水号

磁盘

C

全宗号—电子C—年度—流水号

磁带

说明

1、水文局及各勘测局全宗号分配如下:局机关—030;上游局—031;三峡局—032;荆江局—033;中游局—034;下游局—035;长江口局—036;汉江局—037。全宗号为每条目录的必著项。

2、案卷编号:年度-指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6。保管期限-用永久、长期、短期表示。案卷号里的流水号为三位数。

 

 

 

 

 

 

 

 

 

 

 

水文局资料归档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水文局资料归档管理,解决资料归档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文局纵、横向任务中所形成的所有成果资料,包括各种纸质文件、音像资料、电子文件等,均须向局网络信息中心档案科或各勘测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条 资料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归档成果的审查、鉴定以及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资料具体归档范围参见《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管理作业文件(D版)]),“附件1 表1 水文局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第五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符合《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六条 资料归档时间依据《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 资料的归档与移交应填写资料归档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八条 资料归档移交清单应作为项目验收和财务结算的依据。项目验收和财务结算时应有档案部门关于资料验收的意见。

第九条 科技成果申报评奖时,必须是已经归档的科技成果。申报评奖时需有档案管理部门关于资料验收的意见。

第十条 在职称评定时,提供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必须是已经归档的成果材料,且经档案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机关公务来访、业务咨询、调研指导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对口公务接待,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局副总工的对口公务接待;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行接待审批制。公务接待需填写接待审批单(见附表),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认申请后,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接待事由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勘测局人员请示汇报工作、局机关人员到外业调研指导等一般性内部接待,费用控制在100元/人餐以内;以部门名义的接待费用控制在200元/人餐以内;以水文局名义的接待费用控制在300元/人餐以内。实际执行标准应控制在审批额度以内。

接待住宿标准执行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接待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车型。

外宾接待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禁止使用高消费场所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摆放鲜花水果,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加强接待费支出和报销管理。财务处应在每年初下达各部门的接待限额预算,各部门要加强接待费用管理,在限额预算内支出。消费金额1500元(含)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1500元以上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费用票据、办公室审核和分管局领导签批的接待审批单。接待外单位考察交流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宜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加强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财务处、监审处负责公务接待的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并定期通报公务接待管理情况。

第九条 因经济创收需要,或确需异地接待,应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审批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临时性接待安排,需事前电话或短信报批,3天内及时补办相应手续;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勘测局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水文局机关接待审批单

 

接待部门

 

时间

 

地点

 

申请经费

  

接待事由

 

 

 

 

 

经办人签名: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办公室审核意见:

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

实际消费金额

 

备注

 

 

 

 

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善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水利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长江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文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局属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局管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㈠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㈡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㈢失职、渎职行为;

㈣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一般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在任职期间进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逢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要求进行;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进行,但一个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被审计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务预算。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七条 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力量等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干部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书,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干部监督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要求、调查了解的情况等,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

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经委托部门同意,审计部门可以将审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委托下级审计部门或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社会审计组织承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审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工作纪律、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审计的资料包括:

㈠单位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

㈢重要经济合同,重大投资决策资料;

㈣内部控制制度;

㈤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机关(部门)检查(审计)报告和结论;

㈥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也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被审计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㈠职责范围;

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济责任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㈢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㈤任职期间个人收入情况;

㈥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其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做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分析列举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有关重大措施,并评估被审计人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程度。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及领导责任进行界定。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其派出的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在10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审计组。逾期未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查出的事实、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当提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有关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回复的书面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达委托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下发30日内,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应在收悉审计报告整改情况30日内,会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审计报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机关申诉。

第二十四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的参考依据,并存入被审计人的个人档案。

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由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被审计人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下级审计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监督;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干部监督部门负责对下级干部管理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文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制,根据《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水文局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研究处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交流和通报水文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三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定期会议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分析本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向局党组提出年度报告;临时会议由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水文局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人,组成部门为人事劳动教育处、财务经济处、监察审计处。召开会议时由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监察审计处。

工作人员由监察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理组成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具体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联席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3、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

4、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年度报告及年度计划;

5、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运转、归档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7、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召开有关的经验交流和座谈会;

8、办理联席会议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重点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监察重点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处理。干部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

  • 本制度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水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以及水文基建项目中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水文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长江委审计局是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水文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各勘测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后过程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各勘测局负责对所属勘测队、水文站以及勘测局机关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全过程审计,并报水文局监察审计处。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表和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等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招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揶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及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是否到位;

(五)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第三章 管理与程序

第十六条 凡属于水文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文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或由被验收项目单位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水文局监审处负责对被验收项目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意见)进行审计确认。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文局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文局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主管的水文局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10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10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3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审计需要提供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文局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水文局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文局审计部门。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水文局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文局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员都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不听劝告的,水文局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文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来源和使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建设建议计划编报、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基本建设计划统计七个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资金。

第四条 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科学地安排投资,专款专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水文局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水文局水文基本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负责水文局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支付序时进度督促工作。

2、负责组织流域内地方水文部门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核汇总,并根据部水文局的委托或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前期报告的编制,并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

3、组织或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负责水文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优质工程评选。

4、负责汇总、编写水文局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汇总上报有关建设统计报表。

(二)勘测局和地方水文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水文基本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

2、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实施计划和下年度建议计划、框架计划。

3、积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4、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

5、及时准确地报送基本建设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分以下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

(五)项目实施;

(六)生产准备(或生产试运行);

(七)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八)后评价。

对小型建设项目以上阶段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立项批复文件和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或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来源和使用

第十条 水文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为中央服务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设项目,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为水利、水电及其它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承担建设和运转费用。

第十二条 水文基本建设投资使用范围:

(一)为水文事业发展而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

(二)为适应防汛需要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而进行的新建、改建、整体性迁建的工程项目;

(三)生产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科研教育及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等。

第五章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编制,其中房建和测船建造项目可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的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未批复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报告和项目储备制度,各单位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项目的成熟情况有选择地列入有关建设规划。

第六章 基本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编报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水文建设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编制基本建设年度建议计划要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投资方向,保证投资重点,控制投资规模,搞好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建议计划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其中:勘测局于当年11月底前将下下年度的建议计划报水文局审核汇总,水文局于当年12月底经过流域机构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建议计划编制的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完成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设计文件或批复文件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 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资金支付进度要求,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做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文件、法令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竣工项目投产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编制效益评价报告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使用方向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

(四)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

(五)施工组织与管理技术设备、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

第八章 基本建设计划统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建设项目(工程)都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统计分析,随竣工报告一并上报;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任何一项工程从前期申报到审批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其全套批件、设计、图表、招标投标材料、合同、契约等文件都应保存完整,整理归档,以备查考;建设单位要按时完成基建统计月(年)报工作,年底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加强电算化管理建设,积极推行统计工作电算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核减投资,直至停止该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水文局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行为,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水利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8)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做好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监督;依法履行合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完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配备专门基建会计人员,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前,计划部门应将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投资计划文件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供财务部门,作为设置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确立核算对象,实行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水文局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各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要按时报送报表。对发生重大的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向水文局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分年度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本单位财务部门可暂保留一年。期满后,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保存。竣工财务决算的档案要永久保存。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按照年度建设计划按时到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合同内容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范围内,合同签订后交本级财务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根据合同具体的约定办理,但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10%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与承包方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次付款: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施工企业、供应商或开发商支付预付工程款。

第二次付款: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要提供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单,并经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字。设备供应商要提供设备交付清单(设备交付清单必须具有设备中文名称或通用的英文标识、型号、性能、数量和金额),经甲、乙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软件开发商要提供已完工作量的工作验收报告和验收组成员签字,如有项目监理,监理方的工程师应签字。建设单位根据这些手续和法定发票才能付款,结转建设成本。

支付工程尾款:整个工程项目须通过验收,具有验收报告和验收组成员签字,乙方同时出具支付申请书。工程质量保证金要待设备保修期期满才能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单位应由合同的联系人(即经办人)负责向财务部门办理承包方工程合同款结算。合同的联系人必须持有承包方企业提供的有效手续(即上条的规定),按照本级财务部门的规定填写付款通知单、根据承包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发票填写报销单,一并交给财务人员,经财务人员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支付合同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基建项目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必须先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未经批复不得实施,更不得未报政府采购预算先行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在采购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或200万元以上工程时,必须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各单位在采购50—120万元的货物(服务)或采购60—200万元工程时,既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对于工程招标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对于货物和服务招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这三种采购方式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使用相对较少。如竞争性谈判一般在流标后使用、单一来源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询价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各单位应注意自己的采购活动是否适用这三种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应接受专家评审,这里所指的专家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建立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的流程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如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该机构应取得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具备与采购活动相适应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得规定,将采购进产品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审批,进口设备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邀请,最少要求有4名技术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基建项目均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投资用途不同须分别按2个规范编制,即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编制,水利前期项目按照水利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水财经[2008]268号)编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注重编报质量,应做到报告编制及时,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格式统一,报表数据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严谨。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贯穿财务工作的始终,从项目实施初期就应该考虑并着手编制竣工决算,在准备阶段应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基建项目档案,归集该项目材料。

2、收集取得初设批复文件和经批复的项目初设报告,水利前期项目收集取得项目任务书。

3、收集取得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项目支出预算文件、项目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文件。

4、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帐簿,对支出科目设置项目核算。

5、对所有基建项目在填制交付使用资产会计分录时,摘要详细注明资产名称、型号、数量等,以便于填制“交付使用资产表”。

6、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收集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进口产品批复书、施工方建设管理报告、运行测试报告、专业(专项)验收报告、以及政府采购等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竣工财务决算须报上级审批,报批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审批函(审批材料作为文件附件),每个项目的各项材料须完整、清晰,加盖公章后单独装订成册,不得出现以一份总验收报告或审计意见来涵盖多个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必须报送7项材料,具体包括: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

2、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编制);

3、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项目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出具,未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内具有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出具);

4、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5、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项目单位出具);

6、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项目单位出具);

7、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和相关的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项目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前期项目”)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关于〈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费用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财经函[2008]82号)、《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生产定额》(水规定(1991)30号文)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水利前期项目生产的艰苦性、时效性等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利前期项目经费是指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工作经费。不包括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水利前期项目经费。

水利前期项目经费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水利前期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是在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和战略研究工作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专题论证、考察调研、勘测、设计、试验、咨询、评估、审查、检查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及流域基础工作必要的费用。

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咨询费、协作费等,其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驻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承担的水利前期项目任务,大多数涉及野外勘测,生产地点流动、分散、偏僻,交通、生活极不方便,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同时,勘测工作的时效性要求很高,必须提高生产效率、抢时间、加班加点,连续工作、无节假日。

为真实反映野外勘测工作艰苦和生产效率,并充分体现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原则,开展水利前期项目负责单位可根据实际,

人给和农村偏僻地区等特点,向承担项目工作的基层队(站、组)下达水利前期项目生产任务单(生产任务单参见附件1)。生产任务单包括项目工作内容、定额工日、控制工期、生产工日、效率系数、质量、安全等内容。

定额工日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生产定额标准及测区相应困难类别计算的工作天数;控制工期为满足水利前期项目任务成果使用及时效性要求的自然天数(原则上越短越好);生产工日为控制工期×生产人数;效率系数为定额工日/生产工日。(工日测算实例参见附件2,生产定额参见附件3)。工日测算需报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审核。

报销差旅费时,住宿费按实际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交通补助费按实际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实际自然天数乘以效率系数后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实行定额包干,但效率系数最高不得高于3;实际出差自然天数不得超过生产工日。

水利前期项目中差旅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五条 水利前期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六条 项目生产期间,因业务工作需要雇请短期临时工、搬运工、临时租用民船、码头停靠、车船及仪器设备应急维修、赔偿(如勘测造成的青苗损坏、鱼网破损、迷魂阵破损、水生经济损失等)、零星应急的材料购置等发生的费用,尽量签订协议、取得正规发票,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必须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用途、数量、金额等,领款单需有领款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号码,书面证明材料上需有经手、证明(2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单位领导签字等要素。

对数额较大的租用车船费、雇请临时工的劳务费等,且具有代开发票条件的支出,应尽量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凭发票到财务办理报销,并将协议和领款单作为报销附件。

第七条 水利前期项目需要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其标准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水利前期项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要求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水利前期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内容,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任务时间较长的,为及时反映项目工作进度及预算执行进度,应按月报销(每次报销时要注明总工日、已累计报销工日与凭证号)。财务报销时应附以下材料作为报销凭证:⑴水利前期项目生产任务单;⑵项目任务完工(或阶段完工)证明材料;⑶出差审批单;⑷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租赁费、材料费、资料费等票据;⑸有关合同、协议;⑹差旅补助的明细签名单等。

第十一条 水利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验收、核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水利前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水文局计划和财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与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水文局财务、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前期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未按规定申请、使用水利前期项目经费,或在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将暂停、扣减相应经费或停止项目的实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勘测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促进我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范和约束我局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水文局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根据局领导的授权,规划计划处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凡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水文局内部各下属单位之间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水文局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规划计划处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经水文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一)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二)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三)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四)有封样要求的;

(五)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合同专用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相关业务部门、规划计划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水文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水文局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须水文局法定代表人特批。

第二十一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印章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规划计划处留存。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内容和编号设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水文局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规划计划处。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收付款手续,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八条 如果我方为收款方,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担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经规划计划处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核同意后,再转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守我局的商业秘密及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规划计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水文局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方可。

第三十二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日内向水文局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规划计划处。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规划计划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合同作为水文局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八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水文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规划计划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规划计划处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条 水文局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水文局对职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水文局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水文局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水文局合同管理流程图

 

 

合同申请

                        

 

 

合同调研(谈判)

合同起草及审批

合同生效及文本归档分发

合同执行管理

合同验收及成果归档

 

 

 

 

 

 

 

 

 

 

 

 

 

 

 

 

 

 

 

 

 

 

 

 

 

 

 

 

 

 

 

 

 

 

 

 

 

 

 

 

 

 


 

合同申请(对外委托合同):承办部门填写外委合同申请表(表1,按流程报批。

 

 

合同谈判(调研)(对外委托合同):外委合同申请表(表1)审批通过后,承办部门商规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谈判)工作,调研(谈判)结果以外委合同调研(谈判)记录表(表2记录。(政府采购设备无需此步骤,公开招投标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起草及审批(对外委托、承接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包括安全生产及廉政合同),填写合同审批表(表3-1外委合同审批表、3-2承接合同审批表)[外委合同须附合同申请表(表1)、合同调研(谈判)记录表(表2)],按流程报批。

 

 

合同生效及文本归档分发(对外委托、承接合同):合同通过审批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且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由承办部门交规计处登记和存档,并分发给财务等部门。

 

 

合同执行管理(对外委托、承接合同):规计处协相关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工作进度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表5记录。

 

 

合同验收及成果归档(对外委托合同):合同到期并完成相应工作后,由规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合同验收,验收结果以合同验收与成果归档表(表6)记录,验收完成后对合同成果进行归档。

 

 

 

 

 

 

 

 

 

表1: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外委合同申请表

 

委托(采购)项目名称

 

委托(采购)原因及内容

 

委托(采购)项目经费估算

 

承办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负责人意见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规划处负责人意见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劳处负责人意见

(劳务合同)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

批示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2: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外委合同调研(谈判)记录表

 

委托项目

名称

 

调研(谈判)时间

 

调研(谈判)

地点

 

对方单位名称

 

调研(谈判)主题

 

调研(谈判)记录

 

 

 

 

 

 

 

 

 

记录人:

调研(谈判)结论

 

调研(谈判)组

负责人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表3-1: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对外委托合同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合同名称

 

份数

 

对方单位名称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规划计划

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    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表3-2: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对外承接合同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合同名称

 

份数

 

对方单位名称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规划计划

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    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表4: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合同签字授权书

 

 

 

  

     现委托         (身份证号:                     )代表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等合同协议。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               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5: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表

 

合同项目名称

 

受委托单位名称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合同履行情况(进度、质量等)

 

受委托单位

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负责人及成员

 

负责人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表6:

水文局机关外委合同验收与成果归档表

                                      

 

合同项目名称

 

验收时间

 

主要验收结论(或另附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及成员

 

成果及

归档

成果名称

归档日期

归档号

 

 

 

 

 

 

 

 

 

 

 

 

 

 

 

 

 

 

 

 

 

 

 

 

 

 

 

 

 

 

档案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水文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意见》、《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资金的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和局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事业资金(含基本、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含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前期费、特大防汛费等);

(四)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费;

(五)各单位的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  水文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原则。单位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 “账外账”、“小金库”。

(二)分级负责原则。属于水文局管理的资金,由水文局负责;由水文局分解下达的各类资金由接受资金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

(三)计划管理原则。各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下达的基建等项目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四)专款专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性原则。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和费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水文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文局所属各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设立一个财务管理机构,其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单位的财务资金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核算、监督和管理,并对其结果负相应责任,其它部门不得干预或自行办理财务部门职权内的事务。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水利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水利资金管理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编制、上报水利资金支出预算、决算;

(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资金,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年度用款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支付资金;

(六)定期汇报财务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每季度要向水文局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本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及其结果,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财务会计工作的计划以及对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七)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有以下情况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重大对外投资、入股;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重大投资损失;较大金额诉讼、索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单位财务负责人任免等。

第八条  水文局财务处负责局属各单位部门预算的批复、基建及各专项资金的下达,国库支付以外有关资金的拨付等,并对各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办法,完善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学习政治和钻研业务,搞好专业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努力搞好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认真完成各项财会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水文局的预算管理部门分为两个级次:

(一)水文局;

(二)水文局本级及所属各勘测局。

水文局机关各部门和勘测局所属的各站队实行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原则:

(一)实行部门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水文局的预算由水文局本级和所属各勘测局编制的预算汇总而成,各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统一标准编制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及预算科目,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与具体内容。

(二)合法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单位预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真实反映履行职责的需要、收支数据真实准确,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透明度高,利于各方面监督。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文局为长江委预算管理的二级单位,所属的各勘测局(含局机关)为预算管理的三级单位。水文局预算管理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处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管理责任人。

(四)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内财政与非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支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单位职责、人员编制、资产配置和收入等情况,按核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六)规划先行,专家评议,注重实效的原则:预算项目安排应在不同业务领域的3-5年预算项目规划内,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符合长江水文事业发展与改革的要求,符合我局的职责范围和中心工作的需要,按轻重缓急排序。同时须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

(七)追踪问效的原则:水文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应定期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预算编制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编制。各单位收入预算要按收入来源逐项核定,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编制。各单位在支出的安排上要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人员工资、单位职责履行和机构正常运转等重点支出需要。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其他规定;

(二)上级部门核定的定额、办法和标准;

(三)单位职责、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

(四)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五)单位收入及资产配置与使用状况。

第十四条  水文局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基本程序:

(一)“一上”:水文局根据长江委下达的预算编制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所属各单位集中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数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规计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局预算建议数,再由水文局审批后上报长江委。在前一年度7月底完成。

(二)“一下”:水文局财务经济处根据长江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水文局预算控制数细化、分解方案报水文局审批后,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控制数。在前一年度10月底完成。

(三)“二上”:各单位按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局预算报告,由水文局核准后上报长江委。在前一年度11月底完成。

(四)“二下”:财务处根据长江委批复的“二下”预算在15日内分解、批复局属各单位预算,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长江委备案。不得在批复预算时随意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调整。

(五)年度预算中需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及项目支出预算表以正式文件报长江委。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责任:

各单位编制的预算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文局将按规定对编制人和审核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财务局暂缓申报会计证年审,或不批准与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挂钩的资格认证等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影响了全局预算汇总或上报的;

(二)报表资料失真、不完整,影响了全局预算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和使用资金,导致发生项目预算额度注销或发生审计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因工作失误、失职等原因,致使水文局或申报单位的信誉、形象及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批复的预算实施,确保预算收支执行。基本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预算的完成。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预算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考评。

(一)预算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

局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预算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并按规定开展验收工作,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或需要长期实施的跨年度项目,上下年度间项目内容没有继承性的,视同一年期项目进行验收管理。

项目的验收权限结合项目的类别,管理的要求及项目执行期等因素确定:

1、国务院研究确定项目,年度终了后,由水文局局进行年度检验;单个项目实施完场后, 长江委或长江委主管业务单位组织自验,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水利部组织终验。

2、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年度终了后,由水文局组织自验,在自验基础上,由长江委组织终验。

3、跨年度项目、其他项目(含水利建设基金),先由水文局进行自验,在自验基础上,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长江委组织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水文局组织验收。

项目的自验和年度检验工作,由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牵头,业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

项目预算编制及批复文件,含 “二上”预算中有关项目预算编制说明、项目申报文本、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批复文件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完成成果清单及成果管理情况,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表;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帐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清单及下项目决算表;招投标文件,对外委托合同文本及验收情况,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表;设备购置清单,项目购置设备情况表;设计、检查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资料收集及总结,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方面的资料收集及总结。

对国家规定需进行专业验收的特殊项目,如房屋维修等,应首先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验收后,再行申请本部门验收,并提交有关专业验收的报告。

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⑴项目概况,主要反映项目开展法规依据、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内容及逾期目标等;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反映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分工、基础条件、项目目标细化、预算编制、质量管理与保障措施等项目过程管理情况;⑶业务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反映年度业务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情况,以及为实现长期目标开展的业务工作以及完成的成果资料等;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主要反映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预算编制与批复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实际支出、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情况;⑸项目实施的效果。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在实施一定阶段或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个方面。业务考评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和项目可持续影响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业务考评内容可有所增减;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项目绩效考评应准备如下资料,供绩效考评组织部门审查。

1、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基本信息,项目执行情况及主要内容,绩效总目标及其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预期投入、项目总投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经费收支情况(对应工作内容和支出科目分别说明),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有关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等。

2、项目绩效考评汇报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绩效考评组织情况、自评情况(立项、执行、实施成效等)、存在问题及建议。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支撑材料由承担项目的相关部门提供。

4、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文本材料

 各单位项目支出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业务或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编写,在指定的时间前报水文局财务经济处,并对所报送材料中的数据、内容负责。

第四章  事业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和开展正常业务工作时所需经费,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数合理使用资金,并按事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对超出预算或不符合事业经费开支规定的事项不予借款和报销。

第十九条  事业经费管理原则

水文局对各勘测局按工作量和有关定额标准进行分配,实行总量控制、保证重点、超支不补的原则。各勘测局预算内和本单位创收内的开支由各勘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报销;

第二十条  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财政性项目经费。

(一)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和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内容。

各项公用经费的开支必须按预算和生产工作需要支出,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安排超预算、无预算的支出。下列有关费用开支确定如下标准:

1、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严格按《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加强会议费管理,按照预算和开支标准列支会议费,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长江委水文局机关会议费实施细则》。

3、公务接待费:水文局实行统一的接待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4、加强劳务费、咨询费管理,不得虚列事项、虚假人员,冒领、套取资金。严格劳务费、咨询费发放手续,要在劳务费、咨询费报销的凭证上注明劳务、咨询等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要依据领取人员的真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本人签字等资料报销劳务费、咨询费,严禁代领代签。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在本单位预算项目中领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5、委托业务费的支出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批复的预算签订委托合同,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原则上不得签订一次性付款合同。合同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办理;按照合同进展情况,及时对合同的工作内容,成果进行验收。

(三)财政性项目经费严格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数控制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设置支出明细帐,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章  基建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项目实施前,各单位要将批准的立项文件、计划文件(含工程概预算)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设置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确立核算对象,实行会计监督。

水文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各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业务的全过程。对发生重大的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向水文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各建设单位要对建设成本支出按投资项目正确归集,不能相互挪用和挤占,不能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在实施时,凡是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的行为,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所签合同内容必须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范围内,合同签订后交本级财务部门一份。

各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与承包方结算工程价款,但承包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10%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含血防、水利前期)项目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财务情况的总结,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保证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格式统一,勾稽关系严谨,报表数据完整、准确。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编制。根据基建项目性质,分大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工程类项目和非工程类项目分别按规程要求格式编报。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可组织财务、计划、工程、物资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审批必须报送6项材料,包括:

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③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④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⑤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

⑥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各单位编报及其他相关工作完成后,归集整理相关材料,可随时上报水文局财务处。

第六章  事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的事业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勘测设计收入、对外横向创收、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事业收入管理中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勘测设计项目:是指长江委或长江委设计院以文件和任务书的形式下达我局勘测设计任务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等项目。

(二)专项科研项目:是指部、委下达各项科研项目及其他项目。

(三)对外创收项目:是指通过市场渠道,以合同方式取得的各项规划、设计、建设、技术咨询、水文测验、地形测绘、水质监测、水资源评价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和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水文局计划和合同管理部门承接部、委、长江委设计院下达给水文局的各项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科研任务,并行使管理职能;局机关各业务处(所、室)承接的各项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科研任务必须以水文局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以水文局的名义提供各类成果、报告;各勘测局自行承接的以各勘测局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水文局或各勘测局法人代表(局长)签署。如果法人代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可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应该由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名,否则,不予加盖水文局或各勘测局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条  根据水文局下达的生产任务书和经费计划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合同金额,水文局机关提取项目管理费(委内勘测设计项目20%;科研设计专项10%;对外创收15%)后,按工作量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

项目的任务书和经费计划一旦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项目费必须统一纳入单位的预算进行管理,由水文局财务部门进行总量控制。财务部门应按项目类别单独核算,确保项目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项目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支出应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开展科学研究、专题论证、考察调研、勘测、设计、试验、咨询、评估、审查、检查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及基础工作必要的费用。

具体包括项目参加人员的补助经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其他交通运行工具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其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驻地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参加人员的补助经费,包括项目工作人员档案工资中40%部分及工资性补贴、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业余设计津贴等,但不得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等,也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中明确列示的除外。

管理费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支持、协调、监督项目的实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应在提取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咨询费参照《水文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长江委《关于转发水利部“财事[1992]216号、水财(1993)211号、财地[1993]69号”三个文件的通知》(财财[1993]字第238号)文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事业收入中统一管理。除按国家、政府有关奖励规定办以外,其有偿服务项目取得的事业收入,按其净收入30%,直接列支劳务费,以奖励做出成绩和贡献人员”的规定,各种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预算类项目收入)可按20%列支项目业余设计津贴;以其它形式为单位创造效益的,其新增效益部分经局领导审批后,可按13.3%列支项目津贴。

第三十三条  对于跨年度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当年未用完的经费不得作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结余,而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订合同的金额)实现的结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水文局所属勘测局按对外创收实际数(不含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收入,含所属公司的收入)的6%上缴水文局管理费,年度上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管理费在对外创收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上缴水文局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上缴长江委的管理费、建立水文局局长奖励基金和弥补事业费不足等。

第七章  经费支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文局机关根据长江委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在11月钱划分支付方式。在“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批复数,对划分建议进行调整及说明。

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应根据投资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预测资金需求,及时编报国库授权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1-5月份基本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每年4月15日前将当年6-12月份基本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水文局财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单位申报用款计划的审核,编制水文局用款计划报告,经单位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用款计划报告审签单》一式三份向长江委财务经济局报送。

第三十七条  对直接支付的款项,项目具备支付条件后,水文局机关应及时提供预算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招投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付款审签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办理支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  经批复下达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财务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各单位,其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根据各项资金计划和到位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的初步意见并填制《水文局经费拨款审批表》。

(二)部门审核。经办人将“水文局经费拨款审批表”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四)财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第八章  收入分配管理

三十九  为进一步完善分配和激励机制,大力推行按业绩定酬、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积极探索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有效形式,鼓励各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重奖的原则,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在职在岗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以外的收入全部按岗位绩效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

  各勘测局和水文局机关的分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自行制订其分配制度,报水文局备案。

十一条  水文局和各勘测局可以分别建立局长奖励基金,列入本单位创收和非财政性项目的成本。其来源是:

(一)水文局局长奖励基金:各项创收管理费的10%;各勘测局对外创收上缴管理费的50%;

(二)各勘测局局长奖励基金可按本单位创收实际数(不含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收入)的3-5%列支

十二条  水文局局长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1、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水文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在生产、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质量优秀,被评为水文局单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对各勘测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按上缴管理费的20%给予目标责任奖励。其中,主要领导奖励30~45%,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对局属困难单位的适当补助。

十三条  各勘测局局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1、对本单位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创收经营的主要参与人员给予的目标责任奖励;

3、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第四十四条  提取和结算的各类津贴,由财务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发放时必须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五  凡在职职工受聘承担所属公司项目的,由受聘职工所在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并按合同收取受聘职工劳务费。所在单位按合同额提取税金和管理费后,余款与受聘人员所在单位结算。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政府性基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都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必须是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内容并已经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十八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的货物,应在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或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gov.cn)网上公告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及其验收单。

第四十九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水文、水资源保护专用仪器设备,应在水利部公布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在该供货商没有公布之前,暂按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十条  凡是使用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政府性基金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十一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五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到水利部初审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十三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必须是该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同时应当严格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在获得财政部同意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我局国有资产是指由水文局及其所属各勘测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我局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水文局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水文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级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四)根据授权审核或者审批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的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六)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各勘测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权限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对本单位兴办或交由管理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应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前,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并编制单位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以购置、接受调拨、基建移交、接受捐赠、自行研制或加工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对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通过查阅竣工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值。

对资产盘盈、应付款项核销事项,参照上款履行入账手续。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落实到具体使用部门或人;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帐、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具体审批程序和手续按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09]147号)规定执行。对所形成的收入应当作为单位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用各项财政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公益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有买卖期货、股票的投资行为;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或资产处置鉴定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权限和申报手续按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09]147号)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主管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六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签、发票专用章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六十九条  各种票据要实行购入、领用登记手续,对作废的票据要加盖作废章,并与原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对作废的票据如确不能收回,要有经手人予以证明,并附原存根后一并保存。

第七十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先有预算,并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水文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水文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意见》、《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事业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含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前期费、特大防汛费等);

(四)上级下达的勘测设计费、科研等专项经费;

(五)局机关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机关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二)项目负责原则。要按资金来源渠道,对各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制,并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和责任。

(三)计划管理原则。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下达的基建等项目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四)专款专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性原则。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和费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机关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机关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局机关为独立核算单位,其财务管理机构在财务处,财务活动在水文局局长领导下,对局机关的财务资金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核算、监督和管理,并对其结果负相应责任,其它部门不得干预或自行办理财务会计部门职权内的事务。

第六条  局机关财务部门对水利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资金管理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编制、上报水利资金支出预算、决算;

(四)负责局属各单位部门预算的批复,基建和各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非国库支付的各项资金的拨付等,对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

(五)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六)组织调度局机关预算内水利资金,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年度用款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支付资金;

(七)定期汇报财务工作。每季度要向水文局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全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局机关资金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及其结果,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财务会计工作的计划以及对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八)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有以下情况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重大对外投资、入股;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重大投资损失;较大金额诉讼、索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单位财务负责人任免等。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办法,完善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学习政治和钻研业务,搞好专业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努力搞好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认真完成各项财会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局机关属于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局机关的部门预算,机关各部门实行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管理原则:

(一)实行部门预算的原则:按照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要求,局机关的预算编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统一标准,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及预算科目,全面反映机关各部门一个会计年度内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与具体内容。

(二)合法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真实反映履行职责的需要、收支数据真实准确,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透明度高,利于各方面监督。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局机关的预算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对局机关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水文局局长是局机关预算管理责任人。

(四)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单位职责、人员编制、资产配置和收入等情况,按核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六)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充分体现长江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局的职责范围,按轻重缓急排序。项目预算须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

(七)追踪问效的原则:应定期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  预算编制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或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二)支出预算编制。支出的安排上要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人员工资、机关职责履行和机构正常运转等重点支出需要。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其他规定;

(二)上级部门核定的定额、办法和标准;

(三)单位职责、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

(四)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五)单位收入及资产配置与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基本程序,局机关主要是进行“二上”预算编制:

(一)“一上”:根据水文局下达的预算编制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本机关预算建议数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水文局。在前一年度7月下旬完成。

(二)“一下”:水文局下达财政预算控制数,在前一年度10月底完成。

(三)“二上”:按水文局下达的财政预算控制数,根据机关实际编制全口径预算报告,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水文局。在前一年度11月底完成。

(四)“二下”:水文局下达预算批复,局机关按批复实施。在当年5月中旬完成。

(五)年度预算中需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及项目支出预算表以正式文件报长江委。

第十三条  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实施,确保预算收支执行。基本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项目工作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预算的完成。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开展预算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考评。

(一)预算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

局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预算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并按规定开展验收工作,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或需要长期实施的跨年度项目,上下年度间项目内容没有继承性的,视同一年期项目进行验收管理。

项目的验收权限结合项目的类别,管理的要求及项目执行期等因素确定:

1、国务院研究确定项目,年度终了后,由水文局局进行年度检验;单个项目实施完场后, 长江委或长江委主管业务单位组织自验,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水利部组织终验。

2、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年度终了后,由水文局组织自验,在自验基础上,由长江委组织终验。

3、跨年度项目、其他项目(含水利建设基金),先由水文局进行自验,在自验基础上,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长江委组织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水文局组织验收。

项目的自验和年度检验工作,由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牵头,业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

项目预算编制及批复文件,含 “二上”预算中有关项目预算编制说明、项目申报文本、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批复文件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完成成果清单及成果管理情况,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表;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帐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清单及下项目决算表;招投标文件,对外委托合同文本及验收情况,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表;设备购置清单,项目购置设备情况表;设计、检查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资料收集及总结,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方面的资料收集及总结。

对国家规定需进行专业验收的特殊项目,如房屋维修等,应首先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验收后,再行申请本部门验收,并提交有关专业验收的报告。

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⑴项目概况,主要反映项目开展法规依据、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内容及逾期目标等;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反映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分工、基础条件、项目目标细化、预算编制、质量管理与保障措施等项目过程管理情况;⑶业务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反映年度业务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情况,以及为实现长期目标开展的业务工作以及完成的成果资料等;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主要反映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预算编制与批复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实际支出、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情况;⑸项目实施的效果。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在实施一定阶段或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个方面。业务考评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和项目可持续影响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业务考评内容可有所增减;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项目绩效考评应准备如下资料,供绩效考评组织部门审查。

1、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基本信息,项目执行情况及主要内容,绩效总目标及其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预期投入、项目总投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经费收支情况(对应工作内容和支出科目分别说明),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有关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等。

2、项目绩效考评汇报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绩效考评组织情况、自评情况(立项、执行、实施成效等)、存在问题及建议。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支撑材料由承担项目的相关部门提供。

4、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文本材料

 局机关项目支出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业务或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编写,在指定的时间前报水文局财务经济处,并对所报送材料中的数据、内容负责

第四章  事业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事业经费管理原则:

(一)业务处室(预报中心、水资源中心、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经费支出有预算、年底按创收能力结算管理的原则;

(二)各职能部门按实际工作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由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预算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数合理使用资金,并按事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对超出预算或不符合事业经费开支规定的事项不予借款和报销。

第十七条  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财政性项目经费。

(一)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和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内容。

各项公用经费的开支必须按预算和生产工作需要支出,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安排超预算,无预算的支出。下列有关费用开支确定如下标准:

1、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严格按《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加强会议费管理,按照预算和开支标准列支会议费,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长江委水文局机关会议费实施细则》。

3、公务接待费:水文局实行统一的接待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4、加强劳务费、咨询费管理,不得虚列事项、虚假人员,冒领、套取资金。严格劳务费、咨询费发放手续,要在劳务费、咨询费报销的凭证上注明劳务、咨询等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要依据领取人员的真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本人签字等资料报销劳务费、咨询费,严禁代领代签。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在本单位预算项目中领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5、委托业务费的支出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批复的预算签订委托合同,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原则上不得签订一次性付款合同。合同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办理;按照合同进展情况,及时对合同的工作内容,成果进行验收。

(三)财政性项目经费严格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数控制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设置支出明细帐,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章  基建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项目负责制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机关财务部门要做好机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部门要将批准的立项文件、计划文件(含工程概预算)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设置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确立核算对象,实行会计监督;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业务的全过程;对发生重大的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向水文局报告。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要对建设成本支出按投资项目正确归集,不能相互挪用和挤占,不能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在实施时,凡是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的行为,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所签合同内容必须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范围内,合同签订后交本级财务部门一份。

项目实施部门要根据合同具体的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与承包方结算工程价款,但承包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10%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含血防、水利前期)项目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财务情况的总结,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保证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格式统一,勾稽关系严谨,报表数据完整、准确。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编制。根据基建项目性质,分大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工程类项目和非工程类项目分别按规程要求格式编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可组织财务、计划、工程、物资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审批必须报送6项材料,包括:

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③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④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⑤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

⑥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编报及其他相关工作完成后,归集整理相关材料,可随时上报水文局财务处。

第六章  事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事业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勘测设计收入、对外横向创收、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收入管理中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勘测设计项目:是指长江委或长江委设计院下达,水文局以文件或任务书下达给有关部门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等项目。

(二)专项科研项目:是指部、委下达,水文局以文件或任务书下达给有关部门的各项科研项目及其他项目。

(三)对外创收项目:是指通过市场渠道,以合同方式取得的各项规划、设计、建设、技术咨询、水文测验、地形测绘、水质监测、水资源评价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计划和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水文局计划和合同管理部门承接部、委、长江委设计院下达给水文局的各项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科研任务,并行使管理职能;局机关各业务中心承接的各项勘测设计、科研或对外创收项目,都必须统一以水文局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以水文局的名义提供各类成果、报告。

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水文局法人代表(局长)签署。如果法人代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可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应该由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名,否则,不予加盖水文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水文局下达的生产任务书和经费计划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合同金额,水文局机关提取项目管理费(委内勘测设计项目20%;科研设计专项10%;对外创收15%)后,按工作量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

项目的任务书和经费计划一旦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项目费虽下达到各部门,但必须纳入局机关的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由机关财务部门进行总量控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控制,财务部门应按项目类别和部门进行明细核算,确保项目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开展科学研究、专题论证、考察调研、勘测、设计、试验、咨询、评估、审查、检查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及流域基础工作必要的费用。

具体包括项目参加人员的补助经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其他交通运行工具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其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驻地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支持、协调、监督项目的实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应在提取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咨询费按《水文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长江委《关于转发水利部“财事[1992]216号、水财(1993)211号、财地[1993]69号”三个文件的通知》(财财[1993]字第238号)文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事业收入中统一管理。除按国家、政府有关奖励规定办以外,其有偿服务项目取得的事业收入,按其净收入30%,直接列支劳务费,以奖励做出成绩和贡献人员”的规定,各种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预算类项目收入)可按20%列支项目业余设计津贴;以其它形式为单位创造效益的,其新增效益部分经局领导审批后,可按13.3%列支项目津贴。

第三十条  对于跨年度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当年未用完的经费不得作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结余,而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订合同的金额)实现的结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文局机关根据长江委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在11月钱划分支付方式。在“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批复数,对划分建议进行调整及说明。

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应根据投资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预测资金需求,及时编报国库授权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1-5月份基本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每年4月15日前将当年6-12月份基本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水文局财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单位申报用款计划的审核,编制水文局用款计划报告,经单位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用款计划报告审签单》一式三份向长江委财务经济局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直接支付的款项,项目具备支付条件后,水文局机关应及时提供预算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招投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付款审签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办理支付申请。

第八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完善分配和激励机制,大力推行按业绩定酬、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积极探索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有效形式,鼓励各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重奖的原则,局机关在职在岗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以外的收入全部按岗位绩效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局机关局长奖励基金。

(一)局机关的局长奖励基金资金来源是:各项创收管理费的40%;业务处项目结余的35%;局机关创收项目经费1.7%的业余设计津贴。

(二)局机关的局长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1、对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骨干的对外创收目标责任奖励。

2、对局机关在生产、科研、创收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质量优秀的部门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3、根据局机关对外创收按比例可以分配的奖励基金额度,对机关管理部门人员按局长奖励系数给予奖励;对局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骨干按对外创收情况给予适当目标责任奖励;对局机关管理部门参与创收项目的奖励(业余设计津贴)。

三十五条  局机关业务部门的分配:

(一)业务中心实行项目管理,各个中心在完成纵向项目任务前提下,在市场承接各类创收项目,年度根据创收能力和成本支出情况,按项目进行结算。

(二)业务中心可按下达的项目经费总额按规定比例列支业余设计津贴(不含财政性资金项目),其中:委内下达的创收项目按13.3%,委外创收项目按18.3%。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全年各项目的总成本控制在70%以内,按照节约额的15%予以奖励;如果超支,按照超支额度的10%在业余设计津贴中予以扣除;如果某一项目结余净额为负数(即项目亏损),则相应降低该项目津贴的提取比例,直至项目结余净额为正数;如果某一项目在尚未提取津贴就已经出现亏损,则该项目在结算时不能提取津贴,并且其亏损数额还要计入该单位承担的其他项目的成本。计提业余设计津贴后,不得以各种名义另外提取赶工费或加班费。

(四)承担的项目在成本开支后,其净结余部分按35%比例列支绩效奖励基金,根据职工承担的项目多少和工作责任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单位负责人的分配标准为本单位职工收入前5-10名年均值的1.2-1.5倍。

(五)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骨干按本部门对外创收项目管理费的3~7%给予目标责任奖励。其中,主要负责人奖励10~30%,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项目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规定到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结算,结算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所结算的项目已经完工并且通过审查和验收的书面材料,未完工的项目一律不予结算。结算内容经双方认可签字并报局领导签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方可提取结算款,未结算的项目一律不得提取项目业余设计津贴。

三十六局机关职能部门的分配:

(一)职能部门的分配包括绩效、局长奖励基金、预算执行奖励等。

(二)绩效分配与局机关创收水平挂钩,按岗位系数发放。在局机关项目收入提取的管理费、项目结余以及创收成本中列支。

(三)局长奖励基金分配与局机关创收水平挂钩。

1、根据局机关对外创收按规定比例列支的局长奖励基金,对机关管理部门人员按局长奖励系数分配;

2.对局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骨干按对外创收情况适当给予目标责任奖励;

3、项目业余设计津贴分配。参加项目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量、责任及贡献大小分配。

(四)预算执行奖励分配。根据预算执行考核情况,经局务会议确定部门分配额度,部门按岗位系数分配,在项目结余或成本中列支。

三十七条  结算的各类津贴,由机关财务统一核算、相关部门统一分配,不得私设“小金库”。发放时必须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凡机关在职职工受聘承担所属公司项目的,由局机关与公司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并按合同收取受聘职工劳务费,局机关统一与受聘人员所在部门结算。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政府性基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都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采购的货物、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必须是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内容并已经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十一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的货物,应在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或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gov.cn)网上公告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及其验收单。

第四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水文、水资源保护专用仪器设备,应在水利部公布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在该供货商没有公布之前,暂按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十三条 凡是使用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政府性基金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属于水文局没有分解的采购项目,由水文局统一组织采购后调拨到各预算单位;属于预算和计划已分解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实施采购。

 第四十四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到水利部初审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四十六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必须是该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同时应当严格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在获得财政部同意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水文局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水文局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水文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级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四)根据授权审核或者审批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的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六)对局机关兴办或交由管理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负责局机关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八)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级及所属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水文局财务处对水文局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机关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各部门购置资产,应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前,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并编制单位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纳入局机关年度预算。

第五十一条  局机关对以购置、接受调拨、基建移交、接受捐赠、自行研制或加工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对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通过查阅竣工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值。

对资产盘盈、应付款项核销事项,参照上款履行入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落实到具体使用部门或人;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三条  局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具体审批程序和手续按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09]147号)规定执行。对所形成的收入应当作为单位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局机关不得用各项财政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公益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有买卖期货、股票的投资行为;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或资产处置鉴定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权限和申报手续按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09]147号)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主管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七条  局机关应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签、发票专用章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六十条  各种票据要实行购入、领用登记手续,对作废的票据要加盖作废章,并与原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对作废的票据如确不能收回,要有经手人予以证明,并附原存根后一并保存。

第六十一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十二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先有预算,并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分管局长签批;50000元~200000元(含200000元)先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再由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超过200000元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对于事先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可由局领导签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水文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局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和杜绝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浪费、截流、挤占、挪用等问题,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行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财经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控制

第七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业务人员工作3-5年后应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程序如下: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预算及来源、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关文件、通知或有效经济合同等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支付包括低于支票起点的零星报销,劳务费、医药费、差旅费等,超过支票起点的一次性报销开现金支票由报销人到银行取款,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汇票、汇款等转账结算。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局机关和各勘测局财务部门每天的坐支现金在3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擅自挪用,借出单位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水文局对所属各勘测局要经常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与印鉴的管理。各单位的支票、汇票、本票以及银行预留印鉴要分人保管,互相制约,严禁一切由出纳一人保管。各种票据要实行购入、领用登记手续,对作废的票据要加盖作废章,并与原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对作废的票据如确不能收回,要有经手人予以证明,并附原存根后一并保存。各勘测局对所属站队应加强管理,对资金、票据、印签等使用情况应经常检查,防止不合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出纳要每天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请购与审批;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4、采购与验收;

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统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采购与付款应严格实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材料等方面的采购,各单位和部门应有计划和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各勘测局和机关自己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部分,应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一般物品或劳务等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物资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 会计系统控制

第二十六条 设置稽核岗位,按照《会计法》审核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实际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复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控制帐证、帐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对审核、制单、复核、记账等工作要严格要求,不得简化省略,一切财务收支必须首先经过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编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编制后必须经过复核,才能据以记账,否则不能据以记账。在程序中加入复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严格执行《长江委会计电算化安排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审核、制单、复核、记账等工作要分人交叉进行。不能一人将全部财务处理操作完成。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单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所接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督,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姓名、职务等。

第三十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财务报销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文局财务报销审核管理,充分发挥财会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监督控制作用,增强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堵塞财经漏洞,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开展财务报销审核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针对不同费用的管理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水文局机关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差旅费审批:副局长、总工的出差审批表及差旅费报销单据由局长(书记)签批;局长(书记)出差审批表及差旅费报销单据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局副总工、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审批表及差旅费报销单据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局机关各部门人员(含部门副职)出差审批表及差旅费报销单据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2、会议费审批: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流域性、全局性会议由主要领导审批。

3、培训费审批: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4、接待费审批: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后,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接待费用报销金额1500元(含)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1500元以上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

5、付款合同款审批:按水文局合同管理系统的程序,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规计、人劳等部门会签,分管局领导同意,最后由单位法人审定并签署委托授权书。

6、其他费用审批: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分管局长签批;50000元~200000元(含200000元)先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再由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200000元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对于事先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可由局领导签批。

局属各勘测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原始单据的一般性审核应包括如下内容:

1、原始凭证载明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

2、原始凭证内容要完整、清晰。如:要有单位名称、填制日期、金额(大小写相符)、用途、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印章、出具单位印章,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

3、一次购物品种较多,金额较大的发票,还需附上购货单位填制物品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出具单位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应与收款单位一致,票据记载的金额大写小写必须相符。

5、对于小额零星的票据报销时,经办人员需事先将原始凭证按照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分类后的原始凭证分别贴在粘贴单上,将粘贴单所设计的各栏目填写齐全,且单据张数及金额与附载实际单据相符,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应正确规范填写,小写金额前加¥拦头,大写金额前加⊕拦头。

6、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签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权限是否合乎规定。

7、相关费用是否列入预算。

第六条 下列费用单据除进行一般性审核意外,还应进行如下内容审核:

1、差旅费

⑴是否有出差审批单;

⑵交通工具乘坐标准、住宿标准、补助标准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⑶是否存在夹杂其他超范围的费用。

2、会议费

⑴各项会议费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包括会议申请、经费预算报告、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形成的有关成果、会议承办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及费用清单等;

⑵会议费标准及会议天数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⑶是否存在夹杂其他超范围的费用。

3、培训费

⑴各项培训费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培训班申请报告、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安排、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等;

⑵培训费标准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⑶是否存在夹杂其他超范围的费用。

4、接待费

⑴接待费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对方单位开具的公函、接待审批表、接待费用发票及接待清单等;

⑵开支标准、参陪人员数量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⑶是否存在夹杂其他超范围的费用。

5、设备购置费

⑴是否报批;

⑵是否签订采购合同;

⑶如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是否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⑷是否经过验收,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验收单。

6、委托合同款

⑴合同款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合同审签单、签订的合同、验收意见、相关成果;

⑵要求付款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⑶如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是否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7、出国费

报销时需提供财务承诺书、邀请函、出国(境)人员批件、出国(境)人员护照(复印件)、正规发票等。

8、专家咨询费

⑴发放时必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名,同时标注单位名称、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证明信息,并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

⑵应提供咨询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反映审查成果的材料等;

⑶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劳务费

⑴应提供劳务合同及相关成果材料;

⑵发放时必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名,同时标注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证明信息,并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

⑶支付劳务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一次性采购的金额较大的批量物资材料,如车船用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等,应建立验收及领用登记制度,指派专人进行登记保管。物资材料领用完毕后,应将领用明细清单送交财务部门,作为附件附在原购置发票之后。

第九条 报销费用的支付方式: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以外,其他一律以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治理“小金库”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的要求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结合水文局实际情况,下列行为认定为“小金库”: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所收取的费用、礼金(礼品)或罚款未按规定缴存专户或上缴本单位账户;

2、 为有关地方单位和部门提供防汛、水文资料的收费未缴入规定账户;

3、 有关单位赞助或补助、补偿的资金未入规定账户。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处置固定资产或废旧材料变价处理收入未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2、 代本单位收取个人或其他单位及出租户已由单位报销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卫生费等未按规定上交财务的;

3、房屋、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的收入未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4、应收而未收(或少收)租金,直接在对方单位提取现金,发放有关劳务费或报销消费票据抵减租金。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会议费多开发票,将结余留置宾馆、酒店另外消费或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2、 以召开会议和培训名义在宾馆、酒店开发票,实际未召开,将资金留置宾馆、酒店另外消费或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3、以劳务费、租车、租船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而实际未支付,回单位报销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4、以发放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等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或填制报销单签名形式,实际未支付,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1、各单位和部门自己组织的创收收入未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留在各单位、部门留作它用或另外设立账外账;

    2、各单位和部门自己组织的创收收入向对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不入规定账簿而留作它用。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签订各种合同、结算工程、维修项目等名义转出资金,再从对方将资金转回到其它账户或提取现金留作它用;

2、虚开购物发票报销,将资金留作它用。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第四条 水文局及所属各单位(含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变价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各种摊派、赞助、捐赠收入、各种形式的回扣、佣金以及其他等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本单位(本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簿统一管理。

第五条 水文局及下属各勘测局应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对所属的单位和部门监管力度和宣传力度,消除侥幸心理,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小金库可能存在的重点部门和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水文局设立并公布“小金库”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各项内部和外部财务检查中发现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水文局将对小金库资金直接予以没收,对已使用的小金库款项予以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罚款。同时按《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在 “小金库”检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局财务印章管理,规避财务管理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务印章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部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

第三条 刻制财务印章,须由单位财务部门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

第四条 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其中预留银行印鉴以及发票专用章和票据必须分人保管。财务部门行政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指定的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五条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未经财务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携章外出。如确需携章外出,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审批和归还手续。

第六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第七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二)财务专用章为单位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支票签发的用印;

2、单位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用印,单位内部单位账款转账单的用印;

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三)法人代表印章为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履行其他财务资料的审核签批,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发票专用章用于单位开展对外经营服务需出具税务部门发票时用印。

(五)单位职工因子女入伍、上学、就业、退休提取公积金等各种材料需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授权管理人员用印,用印后须登记备案。

各部门因对外服务方面需要用财务印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可授权管理人员用印,用印后须登记备案。

(六)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八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印章如有遗失,印章保管人须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印章遗失启事,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九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人因故调动或离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的相关规定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 “一上”、“二上”预算。

第三条  财政资金分配坚持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职工人数、人员经费标准、规划计划、工作量和业务经费定额。

第五条  财政资金分配程序是:由人劳部门、财务部门、规计部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章   人员经费财政拨款的分配

第六条  人员经费由局人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

第七条  在职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励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地方性生活补贴、医疗费等。

第八条  在人员经费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分配原则是:优先保障基本工资,其次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及奖励工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经费和医疗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分配原则是:优先保障离退休费,其次分配顺序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地方性生活补贴、抚恤金、医疗费等。

第九条  如果人员经费财政拨款是“戴帽”下达,则按下达要求分配给指定的预算单位。

第三章  日常公用经费财政拨款的分配

第十条  水文测报日常公用经费50%按水文测验工作量分配,50%按水文测报人员分配。

第十一条  水质监测日常公用经费50%按水质监测工作量分配,50%按水质监测人员分配。

第十二条  水利行业业务管理由水文局本级承担,日常公用经费分配给水文局本级。

第四章  项目经费财政拨款的分配

第十三条  水文测报项目经费财政拨款按技术管理部门等确定的业务工作量和水文测报业务经费额标准分配。

第十四条  防汛项目经费财政拨款按水文测验工作量进行分配,即各预算单位防汛经费=全局防汛项目经费×各预算单位水文测验工作量/∑各预算单位水文测验工作量。

第十五条  水质监测项目经费财政拨款按水质工作量(常规+功能区)进行分配;水文局水质监测处核定各预算单位水质工作量,确定各预算单位经费定额比例系数。各预算单位水质监测项目经费财政拨款=全局水质监测项目经费财政拨款×各预算单位经费定额比例系数。

第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项目经费财政拨款按规计处核定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配各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险工险段监测项目和长江中下游河道基本观测项目经费财政拨款按河道勘测管理处核定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配各单位。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按规计处下达的投资计划分配各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其他行政事业类项目按相关管理部门核定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分配承担任务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应急渡汛和水毁修复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应急渡汛和水毁修复需求申报年中追加预算,上级审核批复的财政拨款追加预算已具体到水文局所属预算单位和工作内容,水文局不再进行资金分配,按上级的预算批复直接批复给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至2012年1日1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利建设基金、防汛费(含特大防汛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和防汛岁修经费含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防汛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央级防汛岁修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费和水利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大江、大河、大湖堤防等防汛工程,防汛抢险 、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是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防汛费和水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与挪用。局属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水利基金、防汛费使用开支范围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伙食补助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

2、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3、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防汛抢险租用小型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

4、通信费。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讯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

5、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开支部分的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6、运输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7、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

8、其他费用。为防汛抢险耗用的电费以及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防汛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防汛和抢险用器材、料物的采购、运输、管理及其保养所必需的费用。

2、防汛期间调用民工补助,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和演习所必需的费用开支。

4、防汛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汛期临时设置或租用通信线路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文报汛费。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测报设施)遭受特大洪水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所需经费。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水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湖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2、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

第七条  根据我局实际,我局水利基金和防汛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汛工作指导、组织及协调。主要用于汛前、汛中、汛后检查,防汛期间有关防汛工作的会商、审查等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演习费等,

2、长江汛情报汛费。主要用于水情报汛电话费、电报费、频率占用费、网络租赁费,发布水情信息的设备维护、更新,报汛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油燃料、水电费、资料费,报汛人员的值班费、伙食补贴、委托观测员费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等。

3、防汛车船、照明设备及其他防汛设施运行维护。主要用于防汛车船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养路费、保险费、维修费、租赁费等,照明设备的维护、更新, 水文基本设施(含测站站房,观测路、缆道、自记井、自记台、码头、水尺、断面杆、避雷设施、水准点等),维修保养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更新改造的费用;水文测验用仪器设备(含流速仪、经纬仪、水准仪、回声仪、微机测流系统,水位雨量自计仪、铅鱼、采样器等)的维修、保养的费用和更新的费用等。

4、防汛通讯电路租赁费。主要用于通讯线路改造、租赁;报讯电话、电台,对讲机的更新维修;水情信息通讯网络、信息化的建设及维修维护。

5、水文测报设施水毁修复。主要用于因洪水、暴雨、雷电、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水文基本设施的水毁修复工程和防汛车船的维修改造项目的支出。

第八条  根据我局实际,不属于水利基金、防汛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正常的工资及工资性补贴、福利费、医药费等人员经费;

2、与防汛测报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如办公费、水电费、一般维修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

3、出国、教育、培训、地方摊派、招待费等开支;

4、已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和其它支出的在建工程、设备投资及费用开支等。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水利基金和防汛费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发生水毁后应及时向水文局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情、雨情、水毁项目、内容、损毁程度,经济损失,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申报、审批按财务管理级次下管一级进行,各勘测局和局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向水文局财经处和技术管理处申报,由水文局汇总后向长江防总和水利部水文局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上级下达的水利基金和防汛费,由水文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经处发文,国库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  水利基金、防汛费的财务收支统一由各勘测局和局机关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按项目支出设置明细账,单独进行核算。购置的设备、设施应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帐。

第十五条  水利基金、防汛费会计核算工作按水利基金和防汛费项目分别设置,水利基金目级科目按下达的修复名称设置,防汛费目级科目按防汛工作指导、组织及协调、长江水情报费、防汛车船、照明设备及其他防汛设施运行维护、防汛通讯电路租赁4个项目设置;节级科目按人工费(防汛人员夜餐补贴、委托观测员费等),材料及燃料费(测验及基本设施维修维护用材料、工器具、低值易耗品、油燃料、水电等),设备购置费(防汛费中的仪器、设备购置),机械使用费(车、船维修、仪器设备维修、车船的费用、运输费、租车、租船费等),其他直接费(差旅费、报汛通讯费、资料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水文局对水利基金和防汛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虚列水利基金和防汛费支出的单位和部门,除追回其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单位三年内不予下拨水利基金和防汛费。

第十七条  水利基金和防汛费的结余或结转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作为节余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对水利基金和防汛费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财务决算,财务开支情况要及时报送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和局机关(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政府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政府性基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预算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为进一步深入政府采购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目前对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调机、复印机等实施批量政府采购。(从2012年开始逐步实施批量采购,目前我局都在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水利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我局主要是水文河道勘测、水质监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目前水利部正在制定有关办法,待办法正式出台后,部门集中采购按水利部制定的办法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有资金预算和计划,采购进口产品必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条 水文局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预算单位应指定有关管理部门(局机关由规划计划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财务经济管理部门对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

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程序逐级报批。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予以补报。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于预算批复到本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见附表1、2)报送水文局汇总上报,经上级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品目或采购需求数量的,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水文局提出变更申请,由水文局上报经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进口产品采购申报

第十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者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的,需由单位组织专项论证,严格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在获得财政部同意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水文财【2014】388号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报进口产品的文件;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表3);

(三)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须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表5、6)。

(五)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如制定品牌,须出具该产品的市场价格清单,含采购产品名称、品牌及市场价格;

(六)进口产品清单;

(七)专家组名单;

(八)专家组所包含律师的律师复印件;

(九)部门预算批复文件;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应提供“二上”预算项目文本及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的三家供货商产品报价单;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供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任务书)中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内容及三家供货商产品报价单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天沟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申报报批,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在合同履行中,确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不超过进口产品预算规模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开展进口产品论证,选聘的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陆中抽取,但论证专家应该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必须清晰明确,理由充分。对国内有同类产品,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必须逐一说明具体技术指标的差别,同时阐述必须使用进口产品的具体理由。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优先在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或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gov.cn)网上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对于已经纳入批量采购的货物,必须实行批量采购。

第十六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及其货物验收单,作为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使用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果在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时,可在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gov.cn)网上填报有关采购要求和指标,由采购中心推荐供货商。

第五章 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工程项目,不能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有预算和实施计划。采购的货物和工程项目必须是年度预算批复的内容并有采购实施计划。

(二)成立采购小组。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监察以及使用单位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共同确定拟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拟采购工程项目施工内容等。

(三)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价值及实际需求,对照采购方式的条件,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四)实施采购。按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验收等。采购完毕(货物到货、工程竣工),必须组织有关人员编写验收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收,同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所需的评审专家,必须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进行专家抽取工作。抽取流程参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应同时论证所采取的分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预算单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二)发布招标公告。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主要是“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上公告。

(三)组织开标。由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四)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在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确定中标单位。预算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信息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12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60~200万元的工程项目,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组织开标;

(五)组织评标;

(六)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预算单位的代表和在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专家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预算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专业技术、计划、财务、监察人员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项目质量指标、服务要求、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谈判。按谈判文件内容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形成谈判纪要或谈判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其采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成立询价小组。由预算单位的代表和在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专家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询价文件。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每项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水文局财务处对所属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采购预算(元)

交货(工)时间

单价(元)

总价(元)

 

 

 

 

 

 

 

 

 

 

 

 

 

 

 

 

 

 

 

 

 

 

 

 

 

 

 

 

 

 

 

 

 

 

 

 

 

 

 

 

 

 

 

 

 

 

 

 

 

 

 

 

 

 

 

 

 

 

 

 

 

 

 

 

 

 

 

 

 

 

 

 

总  计

 

 

 

 

             

  采购单位(公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水利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

   采购单位(公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数量

 

交货(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预算总额(元)

 

资金构成: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

 

 

 

 

 

 

 

 

 

 

 

 

 

 

备注:1、技术指标包括性能、规格、型号、款式、颜色、材质等,但原则上不能指定品牌;服务要求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

2、采购预算总额=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附表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文件名称

 

 

 

申请文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申 请 理 由

 

 

 

                  盖  章

 

 

 

 

                    年     月     日

 

 

 

 

 

附表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表5: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一、流程说明

1、登录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评审专家库专栏。

2、首次登录抽取系统,应填写注册表,确定用户名和密码(6-20英文字母或数字组合),注册成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会员。同时打印注册表,盖章后传真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备注册审查,并将盖章原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3、 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专家抽取系统。

4、录入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采购文件编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地区、采购组织形式、评标包数、采购方式、开标时间、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1)项目名称,填写该采购项目的全称。

(2)项目预算,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该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计划用于该采购项目的金额。

(3)采购文件编号,指标书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号或询价文件编号。

(4)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使用单位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5)项目所属地区,指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所在省市。

(6)采购组织形式,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7)评标包数,采购项目包含的评标包数,按包抽取专家,每一包抽取专家不得超过3次。

(8)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要按照实际采用的方式填写。

5、 输入包号。包号不能重复编制。

6、 确认每一包的专家抽取条件,包括评标品目和用户评委、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以及法律类专家各自人数。

(1)评标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制定,共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要根据情况选定具体品目。

(2)用户评委人数, 参加评标小组的用户代表人数。

(3)评审专家由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和法律类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总数不能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全为技术类专家。

经济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市场行情和使用情况的专家数量。技术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数量。法律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数量。

(4)评审专家小组构成: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用户评委+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5人(单数)。

竞争性谈判、询价:用户评委+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3人(单数)。

7、 每次抽取专家,系统会随机生成所需专家数量三倍的候选名单供选择。

8、 与专家电话联系,在能够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前打“√”,可多选两名专家做为候补。

9、 打印最终专家名单,抽取操作人员签字存档。

 

 

 

 

 

 

 

 

 

 

 

 

 

 

 

 

 

水文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文局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会议包括工作布置会、专题讨论会、咨询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

第三条 严格实施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由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转嫁或摊派。

第四条 严格实施会议审批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年度会议计划组织召开会议,会前应填报会议审批表(附表1),由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流域性、全局性会议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会议会期及规模

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性会议经批准后,会期可适当延长。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局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参会人数以实际参加会议人员填写的会议签到表为准(见附表2)。

第六条  会议组织形式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内部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四星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办会。

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综合标准按4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的上限定额控制。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会议邀请的外单位参会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不能回单位报销的,其费用由会议承办部门承担。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手续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签到表、反映会议成果的材料、会议消费清单等材料。发票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领导签名,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报销时应提交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各部门在会议费支付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条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会议费使用情况公示。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公开。

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渠道等)汇总后报水文局财务处。

第十一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召开的事业项目评审、鉴定、咨询等业务会议,需支付外聘专家咨询费、审查费的,应先编入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相应项目中,执行时随会议经费申请报告一并申请,提供发放签名清单。专家咨询费、审查费的支出标准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经预[2006]15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使用非财政资金召开的项目评审、鉴定、咨询、验收等业务会议,需开支专家咨询费、审查费的,可单独提出申请报告,提供发放签名清单,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支出标准参照《水文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会议报销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会议审批表:填报时应确定会议类别、会议主题、参会人数、天数、会议地点、经费控制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反映会议成果的材料:包括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会议小结、审查意见、鉴定意见、验收意见等,报销时必须具备其一,证明会议召开的真实性。

会议消费清单:由承办会议的宾馆或单位出具,其开支内容及经费额度应尽量与批复的经费申请报告一致。

第十五条 因水文、水质资料整编以及专业报告等集中编制、修改、讨论等业务工作发生的费用,其审批程序、费用标准及报销手续等可参照会议费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长江委水文局会议审批表

 

会议类别

□ 工作布置会议  □局务会议  □专题讨论会

□咨询会议  □评审会议  □座谈会  □其它

 
 

会议名称

 

 

起止时间

 

参会人数

 

 

 

承办部门

 

 

主要内容

 

 

主要参会

部门及人员

 

 

 

 

 

 

申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费渠道

 

预算额度

 

 

经费概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务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办公室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

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江委水文局会议签到表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地点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以上参会人员共计         

以上参会人员共计         

 

 

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经营等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成果质量和进度,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成本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行业、部、委的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承接各类水利前期、勘测设计、专题分析论证任务,发挥行业和技术的优势,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严格进度、质量和项目成本开支,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全局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调好长远和短期、全局和局部等利益关系,达到质量、进度、效益的完美统一。

第四条 项目是指长江委以文件和任务书的形式下达我局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任务以及我局与委外单位以合同的形式承接的各类项目,包括水利前期、勘测设计有关的规划项目、各阶段前期项目、在建项目等。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经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水文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维护水文局的整体利益和社会信誉,诚信守法,讲求效益。

第六条  规划计划处为负责市场经营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水文局市场经营的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有关市场经营信息等工作。生产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生产全过程,包括生产的组织、实施、内部协调。

第七条  经营信息搜集、分析、跟踪

1.机关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收集经营信息,包括项目信息、业主信息、外部环境信息等,及时与规划计划处联系或报告相关局领导。

2. 规划计划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对经营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对获取的经营信息应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进行跟踪;同时应建立经营信息库,对相关信息及时汇报和督办。

第八条  项目合同谈判、管理

1. 规划计划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洽谈、相关文件的起草及有关合同的签订。

2.较大项目或涉及2个以上部门承担的项目谈判由规划计划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除此之外,生产业务部门可自行进行合同谈判、经费的落实,并报规划计划处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水文局是具有行业专业资质的长江委二级法人,局内各部门对外承接的各类项目任务必须统一以水文局的名义签定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以水文局的名义提供各类成果、报告。规划计划处负责合同文件的办理,并归口管理水文局机关的各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水文局法人代表(局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法人代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合同而不得不由代理人签署的,应该由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名。否则,不予加盖水文局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严禁各业务部门绕过水文局而借用外单位(含各外业勘测局及所属公司)的名义和银行帐户签订各类项目承接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签订的各类项目合同,经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合同款予以没收以外,还对该单位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合同金额5%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其发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水文局投资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自行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见“水文局合同审批表”),质量控制和成果提供按水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按《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水文局机关项目结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水文局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是局规划计划处,在水文局的领导下行使项目计划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在局分管计划的领导和正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计划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酝酿直至完工的全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各个步骤:计划准备、计划立项、计划下达、检查调整、成果验收,总结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的编制要遵循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不得突破有关生产控制定额、折算标准、取费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具体工作项目、进度、提交成果名称及具体日期、承担单位的名称、编制说明等。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书和经费计划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合同金额,拟出分解下达任务数和经费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并按审定的任务书和经费数,下达给各生产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 组织安排生产计划,要与各部门和单位配合,对生产执行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照下达的任务书,严格控制生产的进度、质量,将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局领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任务书和经费计划一旦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生产任务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报水文局计划管理部门,再由计划管理部门拟出生产任务调整建议和项目经费计划调整数,报请局领导审批。计划管理部门再根据审批意见,将调整后的工作任务书和项目经费及时通知并下达至生产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任务书、设备仪器、成果质量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合同,以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依据或取费标准;

(二)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四)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方向;

(五)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六)项目质量;

(七)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八)其他。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以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按上级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各有关资料并对外提供水利前期、勘测设计成果报告。

第六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费必须统一纳入单位的预算进行管理,由水文局财务部门进行总量控制,并按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度进行经费的划拨。任何生产任务承担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成本,确保项目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项目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本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直接完成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日常业务工作费、水文局按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20%(具体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他为完成项目的间接费用的分摊。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对生产任务承担单位的项目开支情况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进度用款、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否合理合法,有无随意扩大开支范围、随意将项目资金切块分割或私自转移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领导汇报。如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而拒不改正的,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对其资金的拨付,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按《会计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跨年度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其未用完的经费不得作为事业单位的预算节余,而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定合同的金额)实现的节余,年终由财务部门统一平衡全局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水文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文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精神和水利部、长江委对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水文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水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事先填报《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局副总、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负责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应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的要求,办理公务机票的购买及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一并报销。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赠送的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根据出差人的住宿地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2)。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没有交纳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不予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而无单位车辆接送机场的,其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小汽车费用(该出租车费用必须与所乘坐航班时间相对应)可据实报销,报销后不再领取当天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

出差人员带车随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没有交纳的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下列特殊事项因故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领导签批同意后可按出差规定予以报销:

(一)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质应急监测等应急工作,在应急现场无法取得食宿发票的;

(二)开展水文断面巡测、河道地形测量、野外查勘等水文业务工作,食宿在测量船上而无住宿发票的;

(三)因工作需要,出差人员到异地出差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参加人员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开支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而由参加人员自行承担的,参加人员在取得举办单位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后,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条 下列人员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他费用(如住宿费)及补助的报销标准则根据不同情况由局领导研究后确定: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

(二)各勘测局工作人员到局机关以及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异地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支援工作、挂职;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党校培训班、进修班等长期外地学习;

(四)经水文局人事部门备案的赴外地参加的后续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评审会、鉴定会、讲学、讲课、咨询等,如果是因外方单位邀请参加的,一律不得在水文局机关报销差旅费各项费用;如果是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派遣参加的,水文局机关在差旅费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因项目任务需要,需派驻工地现场工作的人员,其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报销,驻地工作期间的补助报销标准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审批表、按规定乘坐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有关凭证,由经办人填写水文局机关出差费报销单并签字,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业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水文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务差旅活动严格把关,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据实按规定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人员,除禁止报销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差旅费报销的监督管理,财务处、监审处应认真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应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审批表

 

出差人员填写

出差人员(共             人)

 

姓名

性别

职称

职务

工作部门

备注

 

 

 

 

 

 

 

 

 

 

 

 

 

 

 

 

 

 

 

 

 

 

 

 

 

 

 

 

 

 

 

 

 

 

 

 

 

 

 

 

 

 

 

出差地点:

是否申请乘坐飞机:

 

□省内 (        市        县 )

□是

 

□省外 (        省        市        县)

□否

 

预计出差天数:

出差任务:

 

□工作检查调研指导等  □项目查勘

 

□参加会议或培训      □工地出差

 

□其他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或局领导审批

是否同意出差: □是         □否

是否建议乘坐飞机:□是    □否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附件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5.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6.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7.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8.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9.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0.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12.司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水文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水文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水文局机关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举办的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计划及预算管理

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人事劳动处审核汇总,经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局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费用开支范围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费用标准

(一)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的上限为45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发生讲课费用的,应由承办部门如实填写讲课费签收单(见附表1),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第七条 培训组织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不足一人可按一人计,最多不超过10人。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八条 财务报销手续

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水文局机关培训班审批表 (见附表2)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见附表3)、反映培训成果的痕迹材料、培训承办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培训消费清单等资料,按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培训费支付方式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其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人事、财务、监审等部门负责对培训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要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讲课费签收单

序号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讲课费(元)

签字

应发金额

扣税

实发金额

 

 

 

 

 

 

 

 

 

 

 

 

 

 

 

 

 

 

 

 

 

 

 

 

 

 

 

 

 

 

 

 

 

 

 

 

 

 

 

 

 

 

 

 

 

 

 

 

负责人:

 

 

财务审核:

 

 

制表:

 

 

 

 

 

 

 

 

 

 

 

 

 

 

附表2

 

水文局机关培训班审批表

培训名称

 

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承办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培训费用预算:

 

 

                     

申办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劳动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水文局机关培训班签到表

培训班名称

 

日  期

 

地点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以上参会人员共计         

以上参会人员共计         

 

 

水文局机关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医疗费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杜绝医疗资源浪费,按照医疗费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参照长江委及湖北省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职职工、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含内部退休人员,下同)以及符合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三条 医疗费用遵循定额管理,节约归己,超定额按比例自负的原则。

在职职工按连续工龄核定定额,退休人员按年龄核定定额,离休人员实行统一定额。在定额范围内,自行掌握,节约归己,超过定额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一)在职职工定额标准

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下职工,每人每年1800元;

连续工龄11年至20年的职工,每人每年2400元;

连续工龄21年至30年的职工,每人每年3000元;

连续工龄31年及以上职工,每人每年3600元。

(二)退休人员定额标准

66周岁以下,每人每年3600元;

66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4200元。

(三)在职职工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定额部分根据连续工龄按比例报销。

 

连续工龄

10年及以下

11-20年

21年及以上

报销比例

85%

90%

95%

 

(四)退休人员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定额部分按97%报销。

(五)离休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6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定额部分实报实销。

第四条 用药范围按《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的通知》(鄂卫发【2008】58号)执行。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特殊诊疗的报销、住院床位费标准,参照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不予报销的项目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热疗、水疗、足疗等治疗项目;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洁牙、镶牙、种殖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5、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淫乱、吸毒、自残等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二)部分自费项目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支付25%。

2、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个人支付20%。

3、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支付15%。

4、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支付10%(离休人员个人负担5%)。

5、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个人支付5%。

6、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支付5%(离休人员不自费)。

个人按上述比例支付后,剩余部分再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报销。

(三)住院床位费标准

副局级以上、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离休人员45元/天(协和医院外科楼52元/天);其他人员35元/天。超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 就医一律实行定点医院就诊。

(一)定点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武汉市一医院、二医院、三医院、四医院、五医院、八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中医院、161医院、空军医院、长江医院、亚洲心脏病医院、长航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爱尔眼科医院、艾格眼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中山医院。

(二)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和到退休年龄但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具体由人劳部门认定)可在上列定点医院名单中选择5所医院就诊。

(三)职工选择定点医院后交牵头审查的部门(在职职工到人劳处,离退休人员到离退处,下同)备案。

第七条 特殊疾病需到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牵头审查的部门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就医。

第八条 退休后返乡居住、出差、探亲等人员,原则上应就近到当地乡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第九条 仅在医疗费未超年定额的情况下,可凭病历到医保药店购药,但购药总费用不得超过年定额的50%;到医保药店购药必须实名,并开具正式发票和电脑小票;不得购买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严禁购买生活用品。

第十条 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前必须向牵头审查的部门电话登记;病情紧急或非工作时间住院等特殊情况,可住院后再电话登记;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有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住院治疗个人支付30000元后,确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核实(离退休职工由离退处核实)、牵头审查的部门审批,可适当借款。一次借款不超过10000元,前款不结,后款不借。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审核、报销规定

(一)人劳处牵头负责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审查;离退处牵头负责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审查。审查时,从人劳处、离退处、监审处、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查小组联合审查。

(二)门诊医疗限额限时报销。在职职工、未成年独生子女门诊医疗费用每半年报销一次;离退休职工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末报销一次,每次限额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年底报销。

住院医疗报销须与牵头审查的部门预约。

(三)职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应将发票与病历、出院小结、出院清单等一一对应,连同医疗费报销登记证交牵头审查的部门;审查小组审查时要“三对照”(药品或清单、病历或处方、发票)。

(四)牵头审查的部门应请专业医生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查。

(五)报销医疗费用30000元以内的,由牵头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0元(含)以上的,由局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因工伤残(含因工急性感染血吸虫病或被鉴定为血吸虫病晚期患者),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定额后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经工会审查后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在国(境)外就医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在国内就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有关规定

(一)对象及报销比例

未成年独生子女(未上学的到16周岁、上学的到高中或职高毕业)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未成年非独生子女及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年末报销一次,年医疗费在4000元内报销50%,超过部分不再报销。

(二)报销手续。按本办法首次报销医疗费时,独生子女须持独生子女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须持有关证明到劳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超过年定额的在职职工和报销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离退休人员,将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擅自脱离岗位连续达3天以上者,自脱离岗位时间起,停发医疗费定额数,且一年内不予报销医疗费。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停发年定额和不予报销医疗费外,并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水文局机关医疗费管理办法》、《水文局机关医疗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水文局机关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机设备购置、管理与维护,提高计算机设备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机关管理部门及各业务部门。各部门无论以何种经费渠道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设备主要指台式或便携式(包括主机、显示器、网卡、键盘和鼠标等)个人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及公共存贮设备;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和网络接入端口等网络设备;打印机、扫描仪、数字化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大容量移动硬盘等可移动存贮介质;各类硬件设备的驱动程序盘、系统安装盘和专用程序安装盘等。

第二章 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个人计算机设备由使用者负责管理。专用计算机、服务器、输入输出设备及各种网络设备等公共设备应由相关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计算机的各种随机资料,在计算机设备移交给他人时,要将随机资料一并交给接收人。公共设备的管理者,应保管好相应设备的所有资料,当管理者变动时,应将所有资料一起移交给接管部门或接管者。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要专人专用,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并建立专门使用档案。局办公室负责涉密计算机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计算机设备维护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水文局机关管理部门的个人计算机设备及水文局公用计算机设备的维护,负责建立水文局机关计算机设备责任人(部门)档案,内容包括:购机日期、型号、价格、编号、维修卡、维修时间、维修地点、配件、附件等基本状况资料。机关各部门在领用新的计算机设备时,须将计算机设备的信息提交网络信息中心备案,以便维护。未在网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计算机设备将无法上网及得到维护。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计算机使用者应爱护计算机设备,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要求使用,并负责本人使用的计算机的保养,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等工作,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和病毒清除,保证计算机始终处于最新的系统运行状态和最安全的运行环境。

第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应协助各部门保障计算机设备的正常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局机关管理部门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管理部门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检查和处理;业务部门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检查和处理。管理部门计算机出现故障的,经检查确需要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的,应填写经过部门领导批准的《维修申请单》交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凭单办理零部件的购置或计算机的送检维修,所需费用由申请部门承担。网络设备和线路等公共设备维修费用由网络信息中心承担。

第九条   个人使用的设备,不得随意更改系统和网络配置、变更网线、加装或改变设备的硬件部件。若确因工作需要,应报部门领导批准方能进行,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计算机设备的更新和购置

第十条   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更新年限原则上台式PC计算机5年,便携式计算机6年,打印机不少于5年,小型(A4和A3幅面)扫描仪不少于5年,大型扫描仪和绘图仪10年以上。不够更新年限但经过检查,单次维修费用达同机整机价40%以上,不再维修。

第十一条   已达到更新年限,或因计算机升级换代而淘汰的计算机,可以淘汰处理给个人,用于在家中开展工作加班等。淘汰的计算机,每台折价不低于100元。其淘汰处理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提交申请(填写“计算机设备淘汰申请表”,说明淘汰原因),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综合事业中心共同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网络信息中心安排人员对申报淘汰的计算机进行检查、核实,签署是否淘汰处理的意见;综合事业中心按有关资产报废规定签署处理意见;

(三)经同意后,购买者向财务部门交纳现金,并获取收据;

(四)网络信息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对该计算机里的数据进行清理后,个人方能提取计算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使用的计算机,经网络信息中心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检查、核实,签署报废意见后,由综合事业中心回收统一报废。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工作人员只配置一台台式机,便携机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配备。

第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的新购或更新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已配置计算机需要更新的情况(除基建项目外),每年5月底前向办公室报送下年度计算机购置计划。

计算机配置与更新的一般程序:

(一)本人(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计算机配置与更新的条件提交申请(填写“计算机设备配置与更新申请表”,说明配置与更新原因),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室、规计处、网络信息中心共同审核并提出初步方案;

(二)网络信息中心安排人员对报请配置、更新的计算机进行检查、核实,签署是否更新意见,如需更新,则提出机型及配置的建议;

(三)办公室将设备购置需求汇总后,呈报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规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基建、财政预算等项目和政府采购计划,待落实经费后,进行政府采购。

(五)部门负责人安排计算机使用人到综合事业中心登记,填写计算机设备使用卡,并将计算机设备使用卡交网络信息中心存档备案后,方能领用。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新购或更新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时,须由相关部门提出专门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如购置设备不在年度计算机购置计划内,还需要提出年度计划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公共计算机设备的新购与更新,原则上参照本规定由部门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报批后,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的保养和维护,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凡发生计算机故障,应由有关专业人员鉴定故障原因,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修理。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本部门提出修理或更新;对鉴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根据下列条款处理。

(一)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当事人承担15%的损失费。

(二)未采取防范措施、保管不善发生计算机被盗、抢等各种原因丢失,经查证确实,当事人承担20%的损失费;如果隐瞒事实真相,则按市场价赔偿,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上级拨给、自购、接受捐赠的所有财产,具体指:本单位拥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行政财产、资料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产权登记、变动的调处、资产的使用、清查、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等。

第五条: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综合事业中心归口统一管理水文局机关的固定资产,负责局机关仪器设备、行政财产、验收、调拨、租赁、报损报废、帐务、统计等。

第七条: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第八条:负责资产的帐务管理,负责组织局机关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及反映情况。

第九条:负责规定权限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十条: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单位调(购)入设备,不论其资产来源(包括赠送)都应纳入固定资产帐务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经验收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专业设备单台件金额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能使用一年以上的专列入固定资产,其余作行政财产或低值易耗品登记。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或特殊使用功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因人为原因损坏,视情况承担一定的赔偿。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处、室、所、中心指定兼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协助事业中心清产核资和日常财产登记、使用和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损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能使用者,或使用确实不安全者;

2.无论是否超过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损坏、无修复价值或虽能修复但使用极不安全的;

3.长期闲置已变质、严重锈蚀损坏、修理费超过原价值50%以上者;

4.机电仪器设备的性能低劣、或因工艺设计不成熟、加工不合要求、有严重缺陷、使用不安全的产品;

5.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无法找到配件修复、不能改造利用者。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批手续和权限:

1.凡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逐级上报水利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2.所有车、船不论金额大小,均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逐级上报备案、审核、审批;

3.凡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单项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逐级上报长江委审核、水利部审批;

4.凡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上报水文局审核、长江委审批;

5.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⑵《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⑶拟处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清单;

⑷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单据、竣工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⑸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⑹其他相关材料。

6.报损报废经审批后,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报告单作为固定资产销帐依据,并报财务一同销减固定资产总值。

7.固定资产报废后残值转登记保管,并尽可能利用到生产上去,如进行变价处理需按照《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交财务。

8.固定资产变卖类同报损报废规定。

第五章 物资会计(统计)

第十七条:综合事业中心物资会计(统计)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物资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物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收、支、存实况、为领导和经济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分析资料。

2.充分利用物资会计资料,分析和检查物资流向动态,搞活物资流通,挖掘物资潜力,为加强修配代改,节约使用提供资源数据,总结物资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事业中心物资会计帐簿的设置及作用:

1.固定资产金额控制总帐:是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收支存的总金额及分布明细金额,每月要同财务核对,保持一致。

2.固定资产分类总帐:是反映本单位按水文计算机编码分类明细品种的物资动态与拥有量及金额。

3.固定资产在库在用明细分类帐:是反映本单位按水文计算机编码分类明细品种在库在用设备的物资动态与拥有量及金额。

第十九条:物资会计(统计)记帐依据和程序:

1.物资会计根据正式填制的物资凭证,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单等四种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2.记帐按日期,分别逐笔,逐项及时记载收、支、存各栏,数字准确,帐页各栏都应记载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帐面数据,退料要用红字在原帐发生栏中冲减,不得记入收入栏,确保发生额的真实性,并录入物资管理软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管理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报表管理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3.物资会计必须认真做好各种凭证和帐务的核算工作。物资会计必须按月与财务会计核对固定资产和行政财产的资金,帐帐相符。

4.物资记帐凭证按月分类装订成册。各种报表、资料、帐簿等均应分别整理造册,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物资会计(统计)提供的报表和时间:

1.每季初5日前向水文局财经处提供上季度固定资产动态报表及电子数据;

2.每年元月15日前向水文局财经处提供上年度固定资产清册和在用分布情况报表及电子数据;

3.在编制报表时,首先对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数据必须真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填写正确后要编写文字说明与统计分析,最后经审核,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报送报表必须按时保送,不得漏报与不报。

4.固定资产各种技术指标都应录入水文局计算机物资管理软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管理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报表管理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行计算机报送,逐步替代手工操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改进各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水文事业、经济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绩效考核按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进行分类考核,局网络信息中心、一方公司纳入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合各单位质量目标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  局党组全面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人事劳动处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  单位绩效考核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  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  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绩效目标制定

第五条  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依照本办法所列的要求、程序和考核内容制定。

第六条  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要求:

(一)  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  突出重点,注重质量、效率和效益;

(三)  坚持上下结合,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七条  年度工作绩效指标体系分综合管理工作绩效、业务工作绩效和经济工作绩效三类。

综合管理工作绩效包括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等。

业务工作绩效主要是各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要求、水文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及年度质量目标等。

经济工作绩效根据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主要包括创收总收入、人均创收收入、部门(单位)公益事业投入、经济发展贡献、投资效益、财经管理质量等。

第八条  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除上述三类指标外,还包括综合评议情况,其权重根据部门和单位的类型分别确定如下。

(一)  机关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工作绩效10分;业务工作绩效30分;经济工作绩效10分;局属单位综合评价意见50分。

(二)  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综合管理工作绩效20分;业务工作绩效30分;经济工作绩效20分;干部职工对班子工作的评价30分。

第九条  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分工

(一)  各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局归口管理该项工作的部门制定。其中,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指标由办公室负责制定;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人事劳动处、机关党委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

(二)  业务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  各单位经济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第十条  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程序

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指标初步制定后,报人事劳动处。由人事劳动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向各单位反馈意见。然后,由人事劳动处将各单位修改后的绩效指标报水文局党组研究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绩效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经局党组确定后,可以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下达《绩效目标调整通知书》。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安排

各单位绩效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前,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水文局绩效考核小组,分别由局领导任组长,水文局抽调有关部门干部组成,分片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一)  自评。每年年底前,各被考核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作绩效逐项、逐条对照,自我考核赋分,写出年终自评报告,供局考核组考核时参考。

(二)  评议。

(1)对局副总和机关管理部门的评议。召开水文局机关绩效考核会,由局领导、局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局副总、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议。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由本支部或部门全体职工进行民主评议。

(2)对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评议。由局考核组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听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评议。

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职工,各勘测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

(三)  赋分。考核组分别按照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赋分。赋分由人事劳动处汇总审核后报局党组审定。

(四)  公示。对拟评为绩效考核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处级干部,由人事部门予以公示。

(五)  反馈。考核结束后,由人事部门就考核单位的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反馈。

(六)  考核组考评时,涉及考核组成员所在单位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加分与减分

绩效考核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予以加分或减分,并计入绩效考核总分。加分和减分应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考核组掌握的材料为依据。

(一)加分

为鼓励科研、技术、生产和管理工作创新,提高水文局整体工作水平,促进长江水文事业的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单位)予以加分:

(1)单位成果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的加8分;三等奖的加6分。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的加6分;三等奖的加4分。获得长江委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加5分;二等奖的加3分;三等奖的加1分。

(2)单位获得国家级各类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省部级各类先进集体称号或省部级单项奖的加5分。

(3)单位获得全国性科技和技能比赛集体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获得省部级科技和技能比赛集体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获得长江委科技和技能比赛集体一等奖的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4)单位创收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的加3分;超过10%每增加两个百分点加0.5分。

同一加分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加分条件时,只取加分高者一次。

(二)减分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单位予以减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不合格部门(单位)的减10分。

(2)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特大责任事故的分别减3分、6分、10分。

(3)对发生重大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每起事件减10分。

(4)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减5分。

(5)单位工作不力,发生集体越级上访影响社会和单位稳定的减5分。

(6)局机关处级干部或各勘测局班子成员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减5分。单位职工触犯刑律的每人次减5分。

(7)如经审计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管理制度问题的,减10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的减10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减5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水文局设立年度绩效考核先进奖。

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的结果,按25%的比例评选出水文局年度绩效考核先进单位,按20%的比例评选出水文局优秀处级干部。绩效考核优秀个人中各单位副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低于2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局党组根据当年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绩效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评价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责履行情况,根据上级关于干部考核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党组管理的处级干部。各勘测局科级干部的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对处级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任职试用期满考核。

第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干部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年度考核是为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和学习情况,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初对干部进行的考核。原则上采取年终总结的方式,由水文局党组负责,干部(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定期考核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核。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实行任(聘)期制的,一般在任(聘)期满进行。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局党组审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处级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5个方面。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填写考核评鉴意见、评定考核等次、反馈。

第十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撰写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等次、反馈。

第十一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撰写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准备。考核组应提前10天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对照工作职责和年度(任期)工作目标,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认真准备个人总结和业绩材料。

第十三条 述职程序。召开述职会议,考核对象对本人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述职、述学、述廉。

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述职会的,经考核组同意,可以进行书面述职。

第十四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一)局机关

1、局副总工程师: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2、局机关管理部门(网络信息中心、一方公司纳入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本支部或本部门全体职工参加;

3、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本部门全体职工参加。

(二)各勘测局

1、勘测局领导班子:由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分局局长及职工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2、勘测局副总工程师及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技术管理室:机关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除勘测局副总外,其他副处级干部还应由其所在部门全体职工对其进行测评);

3、勘测局河道勘测中心及勘测分局:本部门全体职工参加。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述职结束后,由参加述职会的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有关考核指标对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考核对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针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考核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考核工作结束时,考核组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核实情况向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八条 干部年度考核时,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对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评定方式采取百分制,即将个人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数分别按1.0、0.8、0.6、0.4的系数计算出被考核人的绩效考核分。评为优秀等次的,其绩效考核分一般不得低于90分;评为称职等次的,其绩效考核分一般不得低于70分;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绩效考核分一般不得低于50分;绩效考核分低于50分的,一般应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由考核组在《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填写评鉴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处级干部需报水文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定期考核时,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于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组应提出考核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反馈考核结果。处级干部正职的考核结果由分管局领导或干部(人事)部门反馈给考核对象,副职可委托本单位正职或干部(人事)部门反馈给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干部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干部(人事)部门应对其提出诫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应给予警示,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均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必要时可由局领导任组长。平时考核,可不成立考核组。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组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三十条 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局党组、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单位、干部、群众的检举和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年度考核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三十二条 正在交流、挂职的干部,在交流、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在交流、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交流、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交流、挂职结束的当年,由交流、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在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干部,考核年度内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涉嫌违犯党纪、政纪,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干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干部,其年度考核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六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其年度考核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三十七条 受党内纪律处分同时又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受党内纪律处分的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的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管理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在当年底或次年1月份进行。考核对象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以支部为单位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负责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勘测局以本局为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本局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水文局和各勘测局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程序

1、考核对象在本考核单位内述职或提交述职报告。

2、各部门(单位)通过依据被考核者的年度业绩情况赋分或采用民主测评等方式,经过评议确定考核对象的相应等次。并按规定的比例推荐优秀人员名单。

(二)考核方法

考核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具体完成工作的成果、数量、质量、效益情况。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考核指标。

 (三)考核等次

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为“优秀”的比例由每年度的《水文局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予以规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审定。水文局负责全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局机关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的审定;各勘测局负责本单位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审定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的初审,其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的审定结果报人劳处备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的初审意见上报水文局审定。

第六条 奖惩

(一)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优先晋升或优先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二)对基本称职者提出告诫,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收入,限期改进。若在下一年度的考核中仍为基本称职,则低聘或解聘职务。

(三)对不称职者,予以低聘或解聘职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水文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职工教育管理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职工教育培训是指对我局在职职工实施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是我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人力资源、培养合格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实现长江水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第三条  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必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的学习对象和不同的培训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地实施职工教育培训;鼓励联合办学,就近、就地办学,注重质量,讲求效益。

第四条  人事劳动处是我局职工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水文局职工教育培训的任务是: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拓展、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对技术工人进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及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的培训。

(二)对职工进行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为宗旨的任职资格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应急性与适应性岗位培训。

 (三)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民主法制教育。

(四)根据水文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对职工进行学历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分别在每年5月底将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计划、11月底将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报水文局审查同意后实施。并于年底前将本年度完成职工培训任务统计报表报人事劳动处。

第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学习,接受检查考核,并有将学习的知识用于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时间达550学时;专业技术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

第八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任职、晋升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凡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完成所学内容,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作为职工上岗、任职、转岗、考核、晋升、连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工资、奖金、外勤补贴等待遇不变。学员结业后凭学费收据、成绩单或有关证书,在所在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报销学费,不及格者个人负担1/2。

参加以上各类培训的职工,应填写职工培训登记表归档。

第四章 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目前我局人员构成情况,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学历教育。职工原则上可以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一次。对纳入水文局学科(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的人员,确需再次进行学历教育的,由基层单位推荐,人事劳动处审查,局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模范人物免试入学,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报考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必须工作满两年以上,报考专业应与现工作基本对口,原则上,生产技术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职工应报考国民教育系列院校理工科专业。

凡未经批准,擅自报考入学者,脱产学习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非脱产学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通过考试录取参加各类各层次学历(位)教育的职工,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录取学校、专业、学习时间、费用、工学关系原则,未完成学习任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每年开学后各单位应将被录取各类学历教育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劳动处备案。内容包括录取学校、专业、学习起止时间及经费。

第十四条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职工,其学费(含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费)由个人负担三分之一,书费自理。学费先个人交纳,每学年(期)结束后,凭成绩单和学费收据办理报销手续。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学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参加学习人员的学费报销必须经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审查签字。

第十五条  参加函授、业余学习的职工,其自学、辅导、面授考试等脱产学习时间,理工科每年不超过100天,文科每年不超过80天。函授生往返路费、宿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职工,报考各类学校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被有关学校淘汰的学员两年内不得报考。当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职工不得报考。

第十七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选送和报考,必须纳入水文局研究生培养计划,与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相结合。选送和报考对象必须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工作满四年以上。送培、报考专业,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现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并计划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职工每年5月向本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每年5月底前由各单位(部门)将本单位(部门)研究生报名情况汇总报人事劳动处。由人事劳动处根据水文局人才培养规划并结合各单位报名情况制订年度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报局领导审批。计划批准后由人事劳动处将年度报考研究生的专业和名额分配情况通知各单位。

第十九条  如果各单位研究生报考人数大于分配名额时,相关单位应成立审核推荐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报考人员近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业绩成果、个人表现等,择优确定报考人选,并将推荐报考人选及审核推荐情况报人事劳动处备案。

第二十条  经组织批准的委托培养研究生,其学费由个人负担20%,书费自理。学费待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和学费收据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查、签字报销。学习期间工资不变,全脱产学习期间的奖金发1/2。

第二十一条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学习期间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水文局差旅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公费教育取得学历(位)证书的职工,在毕(结)业后必须回原送培单位工作,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否则按每工作一年递减20%的比例退赔培养经费。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教育经费基数,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职工教育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按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掌握。

第二十四条  职工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我局教育经费实行按机关各单位,外业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分片包干、定额管理。当年未用完的教育经费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水文局学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形成“培养一名、带动一批、影响一片”的良好局面,为长江水文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带头人是指经评选或认定在我局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实绩突出,并为本单位学术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评选坚持服务于长江水文事业和经济发展,业内认可、德才兼备、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的管理工作由水文局统一领导,人事劳动处和学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的评选范围是水文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近年来对长江水文事业和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分为水文测验、测绘、水环境监测、水文气象预报、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水文自动测报、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包括新仪器、新设备的开发应用)等专业类别。评选时间、每次评选总名额及各专业的名额分配,由水文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长江水文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四)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

(五)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长江委及以上的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获得长江委及以上的自然科学基金、其他有影响的基金项目资助,并取得重要成果。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的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选拔条件要求,组织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通过专家评选提出本单位的推荐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水文局人事劳动处,人事劳动处对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二)组建水文局学术带头人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委会由15人左右组成,组成人员由水文局总工、副总工及具备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评委会根据候选人提供的个人任职经历、与长江水文事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及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任职情况、获基金资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赋分,然后以投票推荐的形式产生水文局学术带头人初步人选。

    (四)评选结果通过长江水文网公示。

(五)水文局党组研究确定。经公示合格的学术带头人初步人选经水文局党组研究确定,颁发“学术带头人”证书,列入水文局学术带头人管理序列。

第三章 学术带头人职责

第九条  应认真履行本人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水文局和本单位安排的科研课题、科技项目及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长江水文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至少1项牵头的研究课题,填报课题申报表,经本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事劳动处。

第十一条  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和方向,吸取、借鉴推广最新技术,负责解决本专业学术难题和技术难关,不断创造新的科技成果,不断推动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完成一次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任务;每年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发挥传帮带作用,负责培养学术后备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推动本单位学术梯队建设,承担对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任务,每年指导培养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学术带头人还应完成以下成果中的至少一项:

(一)主笔编写的研究报告(含立项和调研报告等)不少于3份;

(二)研究成果获得至少1项长江委及以上科技奖;

(三)出版1部著作;

(四)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

(五)有1项重大技术或管理创新成果。

第四章  学术带头人待遇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享受至少1次到国外或国内先进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或交流机会。由水文局统一安排1次健康疗养。每年享受1次常规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学术带头人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无特殊情况,学术带头人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

第十七条  管理期内水文局学术带头人按月发放奖励津贴。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500元。管理期内调离水文局或改行做其他工作或退休的,停发奖励津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应安排至少1项本单位的重大科研或生产项目由学术带头人承担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术带头人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优先申报,水文局主管部门优先审批,对审批同意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水文局将给予全额课题经费支持。如申报课题列入委、部、国家级研究课题的,水文局将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学术带头人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4年。管理期内,届中(每两年)水文局将结合年度考核对学术带头人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学术带头人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目标以及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对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比例为40%及以上的人员,取销其水文局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施年度学术带头人工作报告制度。学术带头人应在每年12月份,填写《学术带头人情况简表》,将本人的年度工作情况向人事劳动处报告。人事劳动处应将有关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并根据学术带头人工作情况,督促学术带头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期末,水文局结合年度考核每四年对学术带头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水文局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经人事劳动处审查核实,报水文局批准后取销其学术带头人资格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2、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者;3、学术上弄虚作假者;4、不能很好履行学术带头人职责,没有完成任期目标,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人员;5、因本人责任,给单位或集体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四条  宣传表彰。积极宣传水文局学术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宣传工作由人事劳动处组织实施,各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十五条  学术带头人所在单位要严格落实学术带头人的各项待遇,努力为学术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支持他们承担学术课题研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委水文局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文局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救急济困,构建稳定和谐的长江水文环境,促进长江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的救助采取组织帮扶与个人自救相结合,平时救助与集中“送温暖”活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对困难职工的救助以经济补助形式为主,辅以物资等其它形式,各级组织对困难职工均有救助的职责和帮扶的义务。

    第四条  困难职工的帮扶与救助具体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各单位行政予以支持。救助实施以基层工会为主,根据困难职工的困难程度可逐级上报,获得上级工会的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和困难程度的划分

    第五条  水文局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已故职工的配偶为困难救助对象。

    第六条  困难职工按其困难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特困职工、重大临时性困难职工和比较困难职工。

    (一)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二)重大临时性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经济困难导致子女不能正常上学、家庭成员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大量支出,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比较困难职工:因子女上学、配偶一方无工作、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就医等,导致家庭生活相对比较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  困难职工的同住家庭成员系指:父母;配偶;与本人共同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  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指与职工本人同住家庭人口月各种收入总和的平均值。

    第九条  不予救助的对象:

    (一)有自救能力但未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因吸毒、赌博、自残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不属困难职工家庭的。 

第三章 救助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的落实,设立水文局困难职工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来源:

(一)行政拨款;

(二)工会经费;

(三)上级拨款;

(四)其他。

    第十二条  困难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情况每年在局(外业局)网上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救助形式及标准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的救助采取平时救助和集中“送温暖”两种形式进行。平时救助是根据困难职工的特殊困难情况实施的不定期救助。“送温暖”是元旦春节期间对困难职工集中发放慰问金的救助。

各单位应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开展除资金救助以外的其它救助活动。也可就某一特殊困难情况,发动职工有针对性地捐款捐物,实施爱心救助。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

    特困职工:          2000元

    重大临时性困难职工:1500元

    比较困难职工:      1000元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劳资部门的工资收入凭证;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复印件);

    5、医院提供的患病证明、大病患者应提交医院的有关证明、病历、诊断报告;

    6、遭遇灾难的应提交事情经过及原因等材料;

    7、子女上学的应提交入学通知书。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审查核实后,及时进行慰问和实施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可向局工会、长江工会申请救助,向局工会申请救助需填写《水文局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局工会审批,重大救助项目需提交局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因突发性事件,困难职工需紧急救助时,采取特事特办,实施先救助后审批的办法,及时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真心关爱困难职工,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应救尽救,救急济困。对在困难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分;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职工要给予严肃批评,已经发放的救助金要全额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局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离退休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离退休工作在局党政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人员应自觉地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严格遵守水文局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团结和稳定。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在参加社会各种活动中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维护单位荣誉,顾大局,保持革命晚节,促进长江水文的发展。

第五条 水文局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以下简称局离退处),是水文局的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各勘测局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局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离退休职工在150人以上(含150人)的单位,应设立离退休职工专职管理机构;离退休职工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应配专职工作人员;不足80人的应明确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离退处职责

(一) 做好离退休和提前退休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离退休“两个待遇”。

(二)按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传达各种文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按局党政要求,每年向离退休党支部通报情况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三)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宣传先进事迹;重大节日召开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对有关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四)组织开展老有所为工作,继续发挥离退休职工余热。

(五)发放离退休人员钱物时,及时通知离退休人员,并逐项造册登记,领取人必须签字。可存放的物品一般情况保存15天,易腐物品保存2-3天,逾期处理。

(六)不定期对离休干部、司局级领导(含享受待遇)和特殊情况的退休职工,采取不同方式走访慰问,孤寡职工每月一次。

(七)有子女的离退休职工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自理的,一切事务由其子女负责,离退处协办。困难离退休职工,在住院、转院时,需用车的离退处负责派车,并审批住院费借支、报销,前往医院慰问。

(八)无子女的离退休职工,住院、重病、病故等有关事务以离退处为主负责办理。

(九)病故的离退休职工,单位一律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离退处应及时代表单位前往慰问,为丧事的办理提供便利,协助有关部门和丧户做好善后工作。

(十)按《水文局机关医疗费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离退休职工医药费。

(十一)做好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的管理。聘用责任心强和服务意识好的管理人员。其人选必须在征得活动室所在地大多数离退休职工同意的基础上,由离退处确定。其职责:严格执行活动室制度,听取职工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二)离退处负责自管会(片)的建设,对自管会(片)的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协助解决管理、活动中反映的问题。

(十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热情接待内外业离退休职工和有关人员,及时了解、解释和处理有关问题。

(十四)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编制离退休职工各项经费的预决算和离退休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十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种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属集体活动费用,由离退休工作部门掌握,仅用于集体开展活动开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借支、分发和平均使用。

第九条 离退休职工在外单位受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合同交离退处一份备查。在外受聘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切费用水文局不负担。凡从事个体劳动,发生意外伤亡的,水文局只负担国家规定的正常情况下费用,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困难补助。对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和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离退休职工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政策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服务用车规定。

(一)用车范围:原局级领导、离休干部;退休职工重病予以派车。

(二)用车手续:用车前与离退休部门联系,按派车单上所规定的地点行驶,不得随意改变地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方面按《长江水利委员会离退休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发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文局血防防护用品和发放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特别是疫区职工及时领用血吸虫防护用品和药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本着预防、安全、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局血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1、血防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确实起到保护职工(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是为职工和病员提供防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和病员须按规定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严禁以发放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发放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适应于水文局直接或间接参与疫区生产(工作)的人员和血吸虫病员。

2、水文局和各勘测局根据有关规定分发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

3、局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将上级分发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分发到职工。

4、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防护用品和药品,由各勘测局提出申请,逐级申报,经局批准后按追加数发放。

    三、发放管理

1、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的发放管理由水文局和各勘测局工会负责。各级工会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血防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的领取、保管和发放。

领取:单位领取填写《水文局20――年度血防防护用品登记表》(见附表1);个人领取填写《水文局20――年度血防防护用品名单登记册》(见附表2)。

保管:血防防护用品和药品应存放于防潮、防虫、防鼠的库房。

发放:水文局应在领取血防物品10个工作日内发往各勘测局;各勘测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发到基层职工手中;如遇紧急情况和出工到疫区,必须在出工前发到职工手中。

4、各勘测局每年要核实发放的人员名单和数量,于当年11月底前将血防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及次年的需求计划报水文局工会,并汇总上报长江委血防监测中心。

附件一:水文局20  年度血防防护用品登记表

附件二:水文局20  年度血防防护用品发放名单登记册

 

 

 

 

 

 

 

水文局20    年度血防防护用品登记表

单位:

 

发放时间

物品名称

数 量

领取单位

领取人

备 注

 

 

 

 

 

 

 

 

 

 

 

 

 

 

 

 

 

 

 

 

 

 

 

 

 

 

 

 

 

 

 

 

 

 

 

 

 

 

 

 

 

 

 

 

 

 

 

 

 

 

 

 

 

 

 

 

 

 

 

 

 

 

 

 

 

 

 

 

 

 

 

 

 

 

 

 

 

 

 

 

 

 

 

 

 

 

 

 

 

 

 

 

 

 

 

 

 

 

 

 

 

 

 

 

 

 

 

 

 

 

 

 

 

 

说明:药品登记在备注栏注明有效期。

 

 

 

 

水文局20    年度血防防护用品发放名单登记册

单位:

 

领取时间

物品名称

数 量

领取人签字

备       注

 

 

 

 

 

 

 

 

 

 

 

 

 

 

 

 

 

 

 

 

 

 

 

 

 

 

 

 

 

 

 

 

 

 

 

 

 

 

 

 

 

 

 

 

 

 

 

 

 

 

 

 

 

 

 

 

 

 

 

 

 

 

 

 

 

 

 

 

 

 

 

 

 

 

 

 

 

 

 

 

 

 

 

 

 

 

 

 

 

 

 

 

 

 

 

说明:药品登记在备注栏注明有效期。

 

水文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水文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预防工作,保障部门内部安全。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机关治安保卫秩序。凡发现有妨碍公共安全、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和不安全隐患,有责任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承担节假日和各部门内部值班的义务。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六条 办公室内严禁带入、存放和使用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危险物品。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保管制度,责任到人。

第七条 办公室内严禁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吵闹和斗殴。

第八条 办公室内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容留他人住宿。

第九条 办公室内无人时要锁门,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关窗锁门。严禁将办公室门钥匙交家属和小孩使用。严禁私接电线,使用生活电炉。

第十条 档案室、机房、仓库等要害部位要机械防范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到人,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办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安全通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圈占。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到银行取款一般须两人以上同行,数额较大的取款必须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护送。

第十三条 贵重物品应由专人保管。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水文局对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影响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长江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生产责任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水文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全局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单位第一责任人每年必须与上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条 水文局及各勘测局设专职安全总监,其他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员。各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并落实到人、到岗。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 对新参加工作或新上岗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适时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不同工种、劳动环境和条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条 开展水上、野外等高风险作业,必须事前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备齐应急防护用品;水上、野外等高风险作业必须由勘测局一级审批;野外作业人数超过15人的,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预案,并书面报水文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在活动开展前要对每一名参加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妥善保管有关痕迹材料。作业时必须督促作业人员穿戴必要救生器具,生产期间后方必须安排安全生产值班。

第十一条 生产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本工种(岗位)安全生产技能,严格遵守本工种(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并有义务制止他人的违章操作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储存、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按《水文局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水文局车辆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管理按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水文局船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生较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水文局领导或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三)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都要在查清事故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后,填写《水文局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上报。

(四)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事故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

(一)实行分类分级调查

1、无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万元的事故由各单位负责调查。

2、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按照《长江委水文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响应分级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组由与该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人事劳动部门、办公室、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事故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

1、因设计制造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设计制造者负责。

2、因安装和检修(验)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安装、检修(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条件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条件的确定者负责。

4、因错误决定或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6、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7、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事故。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而造成事故。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而造成事故。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2、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少伤亡。

3、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仪器设备、各种机动车辆和船舶等造成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港监部门认定;生产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各级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责任者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15日内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对在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全年度无职工伤亡事故和各类责任事故的。

3、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和各类责任事故,防止职业病、血吸虫病,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4、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的领导、宣传、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5、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扩大、恶化,在事故抢险过程中,使他人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或少受伤害和损失的。

6、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的。

7、按时准确地填报各类事故报表的。

(二)每年年终时,由各单位按照局规定的名额评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

(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罚

(一)对各单位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处罚,按《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处罚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5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3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100元。

2、一次事故造成1-2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1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8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500元。

3、一次事故造成3-5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2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15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1000元。

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6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赔偿4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30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2000元。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另处。

(三)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负全部责任,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负主要责任,记过处分;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警告处分。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负全部责任,记过处分;负主要责任,警告处分。

3、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明确安全责任,规范痕迹材料管理,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管理基本要求:全面记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完整的痕迹材料链,做到安全责任可追溯。

第三条 痕迹材料分为六类:规章制度、文件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查改、项目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 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 本单位各种应急预案。

第五条 文件管理主要包括:

(一)上级来文及其处理过程有关资料;

(二)本单位下发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材料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有关资料:通知、领导讲话、纪要、签到表、新闻报导等;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关记录,包括活动安排、活动计划、活动开展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各类应急演练痕迹材料,如应急演练活动方案、安排、签到表、图片、音像、新闻报道等;

(四)各类安全生产知识专题讲座有关记录,包括讲座安排、签到表、讲座相关资料、新闻报道等;

(五)“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痕迹材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记录等,从水文局机关、勘测局机关、勘测分局,三级层层落实;

(六)编制外聘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痕迹材料,包括安全协议和培训时间地点、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工作场所安全隐患告知等。

第七条 隐患查改材料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检查表。必须具备被查单位、部位、检查时间、地点、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文字材料,检查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

(二)安全隐患整改表,必须与安全生产检查表一一对应,包括存在的问题、批示人、负责人、整改实施人、整改实施过程、整改结果验收人以及相应处理日期等材料;

(三)检查、整改期间的图片、音像资料;

(四)重大隐患,必须一事一档,相关痕迹材料应能反映隐患从发现到整改销号全过程和所有环节;

(五)结合《水文局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手册》,建立日常危险源管理档案,主要包括日常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分析、管理、监控的记录和资料等内容。对于水文缆道、车辆、船舶、化学仪器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包括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品牌、出厂使用时间、维修保养记录、使用年限等;

(六)建立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档案,主要包括救生衣、救生筏、冲锋舟等防护用品的购买、存储、发放、使用、数量、管理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 项目安全管理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准备期间有关痕迹材料。包括项目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实施前安全评估、各种设施设备租用、安全检查、各种会议有关安全生产要求、高风险作业审批、项目实施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材料;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痕迹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检查记录、后方值班记录等;

(三)项目实施后的有关痕迹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注意事项等,按项目类别编订成册,交各单位安全总监保管;

(四)安全总监及相关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期间所做的安全记录。

第九条 事故处理材料主要包括:

(一)事故报告有关痕迹材料;

(二)事故调查有关痕迹材料:领导班子研究纪要、成立调查组有关材料、调查过程有关材料、事故性质认定有关材料、事故调查报告等;

(三)事故有关负责人处罚或处分材料;

(四)事故整改有关材料: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有关材料、开展安全教育有关材料。

第十条 痕迹材料的管理

(一)水文局机关的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由局人劳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勘测局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由安全总监负责收集、整理,由人事劳动科保管;勘测分局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由所在单位兼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由勘测分局集中保管。

    (二)凡涉及安全生产的痕迹资料,必须做到应留尽留、全面完整、分类清晰。按照时间顺序,分门别类整理,一年装订一次,成套成盒保存。

(三)装订后的痕迹材料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安全值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强化安全值班,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风险作业期间后方应急值班、水文趸船值班和网络信息值班。

第三条 值班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感、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必须与值班内容相适应;必须按时准确填写值班记录;严禁酒后值班;严禁擅离职守。

第四条 水上、野外等高风险作业,参加人数15人(包括编制外人员)及以上的,作业期间后方必须安排应急值班。

 (一)各勘测局必须设立安全值班室。值班室必须配备值班记录本、值班专用手机、电话以及其他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测区图等)。

(二)规模较大的水上、野外等高风险作业开展前,必须向值班室登记,内容包括出发时间、到达地点、计划在外天数;详细的车、船名称和外出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定时报告时间及频次等。

(三)接到高风险作业登记后,应掌握测区天气信息,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搜集消防、医疗、急救、搜救等应急电话存储在值班手机中并张贴在醒目的地方,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演练。

(四)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熟悉情况、经验丰富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检查定时报告情况。值班人员在规定报告时段内没有接到报告,必须主动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如30分钟内仍未联系上,应立即向勘测局局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汇报。

(五)值班安排如需变更或值班期间因特殊情况离开的,须经批准值班的负责人同意。交接班的,值班人员必须面对面交接,记录待办事宜、交接时间并签名。

(六)在外过夜的陆上测量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天必须在20:00向值班室报告当天外业生产的安全情况,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如20:00后仍未回到居住地,项目负责人应2小时报告一次,到达居住地后立即报告值班人员。

(七)在外过夜的异地水上作业,正常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每天20:00前向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测船位置、到达时间、测区天气情况、船舶动态(测量、抛锚)。值班人员应将测船位置在测区图上标注,如遇特殊情况在20:00测船还未进港或抛锚的,项目负责人应每小时报告测船动态,到达停泊地后立即报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

(八)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值班室,情况严重的必须同时报告勘测局领导。

(九)项目完成后3日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值班室递交本次项目安全生产实施情况书面小结。

第五条 水文趸船以及测船停泊期间必须安排值班。

(一)船舶所属单位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燃气灶应有熄火自动保护装置,液化气罐必须固定,与燃气灶连接软管必须使用金属软管。

(二)船舶值班人员着装应满足值班要求,不得穿高跟鞋以及易滑鞋。值班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安全用电、用气,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扔烟头,不得有吸毒等违法行为。

(三)测船在港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能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高洪期锚泊时全天全体船员留船值班。应经常对轮机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启动,满足应急需要。

(四)趸船实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如有特殊情况找人代班或换班时,须经领导同意。并认真填写当班日志。

(五)值班人员应加强值班巡查,保持船舶锚、锚链、缆绳等系泊设施处于良好安全状态,并注意船舶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掌握天气、水雨情(包括上下游水库蓄水、泄洪)等有关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确保趸船、附属设备及靠泊船舶安全。

(六)根据船况定期检查舱室,对存有隐患的舱室加强观测,发现渗漏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报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七)趸船应合理安排泊位,积极主动协助船舶安全靠(离)泊,为靠(离)船舶提供接带缆、解缆、供电、供水等服务。

    (八)值班人员应对带有行李、物品等离开码头者进行询问、检查,防止公物被带离码头;非工作人员不准在船上留宿。

(九)趸船上应设立禁止游泳、跳水等警示标志。对在趸船上逗留和在趸船附近水域游泳、跳水、钓鱼的,值班人员应进行劝阻。

(十)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有碍安全的行为,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刑事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十一) 趸船上养狗防盗应拴牢,防止伤人。

第六条 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网络信息部门应安排24小时值班。非汛期不安排夜班,采取电话值班方式。

(一)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机房灭火装置的分布情况和性能特点,熟悉空气开关所在位置和每个空气开关的控制对象,确保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准确应对。

(二)值班人员应坚守值班岗位,认真检查机房环境(电源、空调、温湿度、门窗等)、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器)、网络系统及应用系统运行情况。

(三)对新添置、长期停用、新维修保养的电器设备,启用后应加强观察,防止意外发生。

(四)所有人员不得携带食物和其它无关物品等进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进食、抽烟。发现鼠情应及时处理。

(五)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的,值班人员应登记备案,并安排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六)严格交接班制度。汛期值班交接,必须当面交接班;非汛期值班交接,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交接班。当班人员交班时须向接班人员介绍值班情况及未处理完事宜,并保证值班记录本等值班材料放置于值班室规定位置。接班人员要先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再进行当班检查。

(七)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市区停电4小时及以上、UPS出现故障、空调出现故障、机房温湿度异常、网络出口中断30分钟及以上、关键网络节点设备故障、一般网络节点设备故障1小时及以上、重要应用系统故障15分钟及以上。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水文局所属各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实验室安全生产,规范各中心化学试剂及危险品、剧毒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流程,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及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中心对各自水环境监测产品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化学试剂管理

第三条 各中心所需的化学试剂应由检测人员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要求或申请,报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由中心指定的部门负责采购,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清点、登记入账。化学试剂采购应严格遵守规定,遵循“量用为入”的原则,杜绝大批量采购和存放。

第四条 化学试剂的管理工作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管理员应会同使用人员对所采购试剂外观、试剂等级、有效期等进行查验。

第五条 必要时,试剂使用人员应通过空白试验等方法对试剂进行验证,确认所采购试剂满足检测需要。

第六条 各中心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填写并提交验收单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条 化学试剂入库时,库房管理员必须按清单对试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登记,认真核对试剂的名称、货源、规格、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认真查验试剂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并按要求记入总账,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库房管理员应将入库的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试剂及酸、碱化合物等分开存放,并粘贴分类标签。存放挥发性化学试剂的库房需安装排风装置。

第九条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库存试剂有效期进行核查,对于过期试剂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中心应将过期试剂集中收集,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分析人员领用化学试剂时,须认真填写领用申请单,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向管理员办理化学试剂领用手续。库房管理员应认真做好领用记录(领用人、时间、数量、用途等)。试剂领用应遵循“量用为出”的原则,杜绝过量领用。

第三章 剧毒药品管理

    第十一条 剧毒品的采购,由实验室填写消耗材料申购计划表。除填报剧毒品名称、规格、数量外,还应特别说明该剧毒品的危险特征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申购计划表经中心主任或委托人审批后,至少派两人进行采购。采购剧毒品应持有申购表和公安部门核准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在采购剧毒品时,应注意安全事项。

    第十三条 库房管理员对送达实验室的剧毒品应当面进行验收,并在剧毒品管理登记表上进行登记。验收登记后,进货单由库房管理员保存,剧毒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移送至专用保险柜存放。剧毒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注意防盗、防火、防水、通风、遮光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剧毒品存放仓库。

第十四条 剧毒品应存放在药品库房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别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库房管理员掌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剧毒试剂库房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施。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需要领用剧毒品时,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再到库房管理员处办理领用剧毒品手续,并在危险品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领用剧毒品时,应有实验室负责人或中心安全员、库房管理员、检测人员三人同时在场。

    第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在剧毒品管理登记表上分类详细记录危险品与剧毒品的进出数量,并应保管好,做到进出都有据可查,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领用剧毒品时应遵循“量用为出”的原则。检测人员在使用剧毒品配制溶液时,应有两人同时在场。剩余的剧毒品应及时回收、妥善保管、贮存在保险柜内,并标明剧毒品名称、特性,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在使用剧毒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使用。检测期间的剧毒品溶液由检测人员负责保管,贮存时应带锁保存。含剧毒品废液应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剧毒品。发现化学试剂,尤其是剧毒试剂失窃,须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不得隐匿不报。对失效的剧毒试剂,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后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掩埋。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已开展或即将开展的监测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保存与处理制度,全面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应统一使用贮存容器回收。各中心应选择具有良好密封性的容器存放实验室废弃物,避免废弃溶剂挥发。容器材质应满足不易破损、老化、变形、不与所存放的废液废渣相互反应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中心应按照酸、碱、重金属、有机物、含卤素有机物等标准,分类存放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在分类时应特别注意,不得将不宜混存的化学废液混合存放,以免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比如高锰酸钾废液中禁止混入硫酸、有机废液中禁止混入强氧化剂、含卤素有机物废液中禁止混入强亲核试剂等。

第二十四条 废渣应按照是否被化学物质污染进行分类存放,其中应特别注意注射器针头、破损玻璃仪器等尖锐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划伤。

第二十五条 各中心应在废弃物贮存容器上粘贴醒目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废液中所包含主要化学物质中文名称(禁止填写简称或者化学分子式)、禁忌物、贮存容器启用日期等。填写标注内容时,要求字迹清晰,禁止涂改,且与贮存容器内废弃物成分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中心应划出专属区域,设置明确警示标识,用于放置废弃物贮存容器。废弃物贮存容器放置区域应在恒温、避光、通风处,远离水源、火源、电源,不得妨碍走道。各中心应特别注意对剧毒废液、易燃易爆有机废液等危险废弃物的保管工作,加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各中心收集的单纯酸、碱废液,可中和处理后稀释排放。对于含重金属、氰化物、有机物等危险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应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集中收集,设置专用仓库存放,明确责任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每一年集中进行一次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处理,严禁长期存放或未经处理随意排放、丢弃。

第二十八条 各中心对于废弃物的分类、存放、保管、处理等过程应留下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中心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废弃物存放容器、实验室通风和排风设备、实验室“三废”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对于建有实验室废水处理系统,且废水处理系统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其废液可通过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直接排放,但应留有废水处理系统设备运行、操作、维护及废水处理的相关记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中心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GBZ-T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结合实验室自身工作内容、实验室通风条件等,有针对性地添置或更新防护口罩、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具,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并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佩戴、定期检测其使用效果。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分析室内的电、水、化学试剂、高压气体防护安全知识。安全员应定期检查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检测人员对各自所从事的工作、区域及设备的安全负责,不得违章操作。下班前应仔细检查工作室内的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关好。

第三十四条 各中心高压气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竖直摆放并固定。对高压气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瓶体、减压阀及连接处无漏气现象。氢气瓶存放处应有降温设施,有警报装置,满足防爆要求,严禁与氧气瓶混存混放。

第三十五条 采用集中供气的实验室应在气瓶室内安装报警装置,并定期对供气管路进行检查,防止出现供气管路腐蚀、漏气等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中心应加强实验室人员进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和检测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并制定有关实验室安全防护的操作规定、管理制度。操作规定至少应包括:

(一)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穿白大褂,禁止穿暴露脚部皮肤的鞋子(如凉鞋、拖鞋等);

(二)进行水质监测分析操作时,应根据工作内容选择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不得戴手表、戒指及其他首饰;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操作必须在工作条件良好的通风橱中进行,并穿戴好防护用具(防护服、手套、口罩、面罩等);

(四)实验室内禁止进食(包括口香糖)、喝水、抽烟;

(五)实验室内应尽量避免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的实验,使用人员应全程监控,明火熄灭前不得离开实验现场;

(六)搬运高压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用特制的小推车运送,禁止碰撞、抛掷或横倒在地上滚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一旦遇到突发事故应沉着冷静,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断电、断气等必要措施,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实验室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预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中心应定期对实验室贯彻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 水文局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中心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水环境监测管理处(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水文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长江水文事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以长江委水文局名义完成的项目、水文局认可的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二)已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成果;

(三)编著的学术专著;

(四)已收录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及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等三大检索系统中的论文;

(五)水文局评审出的优秀论文。

第三条 对水文局获得各类科学技术类奖励的成果,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无论授奖部门是否给予奖金,水文局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不包含授奖部门奖金,奖金额指税后)。

(一)国家级

国家特等奖:按获奖者人均20000元奖励;

国家一等奖:按获奖者人均15000元奖励;

国家二等奖:按获奖者人均10000元奖励。

(二)省、部级

省、部级特等奖:按获奖者人均8000元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获奖者人均5000元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获奖者人均3000元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获奖者人均1000元奖励。

(三)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颁发奖金)

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条 推动水文科技进步并获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按项目颁发奖金):

发 明 专 利:每个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个1000元;

软件著 作 权:每个500元。

第五条 编著的学术专著出版,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按项目颁发奖金):

外文科技著作:每部8000元;

中文科技著作:每部6000元。

第六条 收录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及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等三大检索系统中的论文,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SCI收录论文:每篇4000元;

EI 收录论文:每篇1000元;

ISTP收录论文:每篇800元。

第七条 水文局评审出的优秀论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等奖:800元;

二等奖:500元;

三等奖:300元。

第八条 对公开发表的学术著作及科技论文,水文局每二年组织一次评审,对其他项目,一般水文局当年根据证据直接奖励。

第九条 水文局作为协作完成单位参加的获奖科技成果,若水文局为第一协作单位参加,按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若为第二协作单位及以后次序参加的,再依次按10%递减;若以个人名义参加,不享受奖励。

第十条 同一科技成果在不同层次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励等级计,跨年度的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有关协会及社科类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技术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技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是单位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一种能力标志与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江委水文局资质管理,确保其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包括: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证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使用长江委水文局资质的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科技处为资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质原件保管和资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四个资质证书的换证和有关行业对口联系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各勘测局的有关资质换证和资质使用管理工作;河道处负责测绘资质证书的换证和测绘行业对口联系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勘测局的测绘资质换证等管理工作;各勘测局、三大业务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资质换证等方面的有关业务支撑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须确保工作项目所使用的资质与项目合同、财务结算、技术报告及资料归档等运作行为相匹配,并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要求。 

第六条   凡使用资质,必须先填审批表,履行批准手续;基本流程:经办人申请→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局副总签字→分管局领导签字→科技处提供。办理审批表时,经办人须提供能获批的相关证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书函、合作意向书函、招投标书函等有关文函)。

第七条   同一项目首次获批使用某资质后,因实际需要,后续阶段仍需使用该资质的,由科技处直接提供,无需再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凡使用资质,科技处只提供加盖“此件仅供某项目及某阶段成果使用”等注记的资质电子彩色扫描件。加盖专门印记的电子版资质为有效版本。

第九条   对与外单位的合作项目,其承接或委托部门(单位)负责人须对所使用资质和技术报告中的单位与责任页署名、工作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其有效性和符合性。

第十条   需提供资质纸质原件供业主查验的项目,由科技处派人或授权委托携带资质现场提供,并保留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处须妥善保管资质原件,按规定严格控制提供资质电子彩色扫描件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随意传递。

第十二条  科技处须妥善保管“资质使用审批表”原件和本处建立的“资质使用登记表”,其保管周期与资质续领周期相同。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复制资质,严禁借用、出借资质,严禁超资质范围从业。违者将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继续发扬我局科学、严谨、求实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报告包括:来自各经费渠道资助的、以报告形式呈现并需盖水文局局章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编制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的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重视技术报告编写校审流程质量控制。按照编写、校核、审查、核定、核准等五级流程,严格控制技术报告编写过程。

第五条  技术报告编写前,要编制编写大纲及进度安排,重要技术报告的编写大纲要组织审查。编写人员要充分理解任务书或合同要求,收集编写技术报告的基础资料,全面理解编写目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作业文件规定,提供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初稿;初稿交付前要认真阅读、自检自校,消除数据前后不一致、论述相互矛盾、图文不符、层次不清等差错,并填写自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报告至少两人校核,由科室负责人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校核人要检查编写人自校意见,检查技术报告所用资料是否正确,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等是否适宜且是否为最新有效版本,计算方法与公式是否正确,成果是否满足大纲要求等,要对报告进行全面校核、修改,并记录校核内容与评价意见,明确该报告是否提交审查。

    第七条  技术报告一般至少两人审查,由处(所)负责人或处(所)总工、副总工完成;审查人要检查校核意见,从报告深度、专业协调、层次、条理、技术要求、重要技术环节等方面对报告进行审查、修改,并写出评价意见,明确报告是否通过审查。重要技术报告应组织会议评审,由局领导或技术负责人主持会议;要检查校核评价情况、记录会议评审意见、进行报告修改或明确修改意见、确定该报告是否直接通过或如何再修改、再审查。

    第八条  核定工作由局总工或副总工完成,人员为一人或两人;核定人应检查报告审查情况,检查总体方案、总进度计划是否合理,主要内容、投资概算等是否漏项,并记录核定意见,评价技术报告编写质量,明确该报告是否通过。

    第九条  核准者一般为一人;核准者应检查技术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检查重大方案、专题是否经过论证比较,明确最终产品是否交付。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中间成果或部分成果的,必须经处(所)领导校核、水文局副总审查、局领导同意三道程序后方可提交,并在《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上说明,同时在提交的“报告”上加注“中间成果”标识。水文局副总对紧急放行产品负技术责任,并签署审查、交付意见。

    第十一条  技术报告的字体、字号、图文、边框、封面、扉页等严格按《水文局技术报告编排和印制规定》进行编排印制控制;扉页签名一律手签。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根据《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登记相关质量信息。技术报告核准完毕,编写部门须将报告连同《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编写校审记录表》送科技处登记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水文局成果用印申请表不需另外填写)。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不定期编制技术报告质量简报,对我局技术报告编写、校审等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并以此作为责任追究、绩效考核、优秀技术报告评选、管理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水文测验有关项目的技术规范,加强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范围内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即承接任务,编制水文测验任务书,水文测验与分析、资料整理与校核,资料整编与审查、复审、汇编或最终成果交付等)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水文测验成果的质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水文局分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对全局的水文测验成果成果质量负总责。水文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局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国家与行业标准的执行,负责有关技术补充规定的制定,负责监测过程的技术指导和中间检查,对阶段性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组织监测成果的复审和验收。

第五条  勘测局分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对本局水文测验成果成果质量负总责。组织水文测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定与实施,处理水文测验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等。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测站《水文测验任务书》的修订,水文测验过程的技术指导和中间检查,对阶段性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组织勘测局水文监测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  水文测验成果的实现过程应严格按水文局局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中的《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控制程序》执行确保测验质量。作业人员的职责与要求如下。

(一)测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水文测验任务书》与有关水文测验技术规范,坚持现场“四随”,保证测验资料的质量。

(二)资料整理人员:水文测验资料应在测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计算(或整理),并及时进行资料校核和合理性检查与分析工作。确保资料合理与可靠。

(三)作业单位负责人:按《水文测验任务书》的要求,负责组织水文测验成果的实现;组织水文成果质量的校核与质量初检、评定,对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七条 主任工程师负责辖区内各作业单位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质量把关,包括各道工序的检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及验证,及时将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向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水文局水文技术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条  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所属作业单位的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进行检查,并对其水文测验整编成果组织审查把关。

第九条  水文局不定期对水文测验成果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汛前准备工作检查与高洪测验质量检查等;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局的纵向水文测验成果复审; 横向水文测验成果的检查、审查及复审(核),应按照《水文测验任务书》、合同或业主要求进行。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  水文测验成果各道工序应完备并履行签名手续。一校、二校中发现的错误,由上道工序人员改正,本道工序人员验证;审查中发现的错误,由被审查作业单位改正,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验证;复审(核)中发现的错误,由被审查单位改正,水文局水文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验证。

第十一条  勘测局水文资料审查采取全审方式,对水文测验资料与整编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水文局水文资料复审采取抽审(抽审样本不小于1/7)和表检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对抽审站的水文测验资料与整编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表检站的资料进行整编成果检查。

第十二条  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经过勘测局组织的审查、水文局组织的复审,其成果质量控制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审查阶段按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作业文件——《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评定的优良率不应低于90%。

(二)复审阶段按《评定办法》评定的全审站的优良率为100%,表检站合格率为100%。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中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均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文局。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调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被举报的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  质量评定

第十四条  水文测验成果的质量等级依据《评定办法》执行,分别由作业单位、勘测局、水文局三级评定,质量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劣等,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严禁向用户提交不合格的成果。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在勘测局审查之前完成本单位水文测验成果的资料整编和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勘测局应在水文局复审之前完成本单位水文测验成果的资料审查和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水文局应在资料复审期间完成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十八条  水文局建立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奖惩制度。对全局性的质量奖惩由局水文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经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奖惩规定如下:

一、水文局设立水文测验成果质量优质奖,评比按《长江委水文局水文测验成果成果质量优质奖评比办法》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或单位)处罚5000元。对伪造资料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伪造资料的;

(二)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年度生产任务的;

(三)单项资料有劣等的;

(四)勘测局优良率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目标的;

(五)其它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鼓励职工参与对质量的监督,对一般质量问题的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伪造资料事故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对存在成果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经核查证实的,对作业单位负责人处罚30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5000万,并视情况建议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五、对丢失原始资料的直接责任人,视影响程度,处罚1000元至3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水文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明确测绘成果质量责任,牢固树立以质量为中心,体现为用户服务的基本思想,保障成果质量,维护用户及水文局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水文局“两个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水文局相关规定,结合水文局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承担单位指局属勘测局,作业单位指河道勘测中心或项目组。

第三条 成果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承担任务后,从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成果检验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本条所提任务指由水文局下达的纵向任务,承担单位下达的纵向任务及以水文局名义承接的市场横向任务,或由承担单位自行承接的达到一定产值的市场横向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纵向测绘成果和非纵向测绘成果,成果状态可分为初整成果、正式成果、准标准成果、标准成果、最终成果等。合格的成果才能交付使用。

第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水文局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成果质量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测制、提供各类测绘成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控制体系

第一节 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度,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河道观测产品质量。

第九条 对测绘项目的开展与实施,承担单位须建立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面的成果质量直接责任,并承担作业过程检查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承担成果质量直接技术责任。

第十条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分管局长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局长助理承担协助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承担技术质量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负技术管理质量责任;河道勘测中心或项目组承担作业质量责任;相关工作部门负相关工作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各级质量检查员(或指定的项目质量检查员)对其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作业员须严格按照技术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定进行测绘作业,严格按要求履行检校签名手续,对作业工序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相关工作人员负相关的工作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节 生产准备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的原则。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实施过程中使用的仪器器具应当经过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和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加强测区踏勘和资料收集工作,并重视资料的准确考证与分析。

第十九条 对测绘项目的资源配置应满足以下基本原则:

1、参与项目人员应具备作业技能要求,并进行测前技术设计书学习与技术培训。对临时雇佣人员,只能参与一般的测量工作,并须经过一定训练达到要求。

2、仪器设备配置应按水文局仪器设备配置技术原则进行,对水文局管项目应优先采用水文局配置的仪器设备。对市场横向任务应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要求。

第三节 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新开展的测绘项目及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生产的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成果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生产中确需变更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横向任务应征询委托方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对于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须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建议,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作业中的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查,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当及时修正下工序退回的产品,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应当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成果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承担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将内业资料整理与外业生产纳入一个整体,保证内业资料的整理的顺畅与整理质量。

第四节 成果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水文局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专业检查、最终检查,内部验收、最终验收的“三级检查、二级验收”制度。过程检查由河道勘测中心或项目组进行,专业检查由承担单位进行,最终检查由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主持。内部验收由水文局主持,最终验收由委托或下达单位主持。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及水文局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为成果质量奖惩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提交检验的,其当次检验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成果,必须通过专业检查,初评质量等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编写专业检查报告。专业检查报告及原始检查记录签字手续应完备。

第三十条承担单位各级检验人员对所检查的样本负责,应对样品质量做出准确的质量判定。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上交检验的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果已经本单位过程检查、专业检查,按照规定初评了质量等级的合格正式成果。

2、资料必须完整,形式规格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附有专业技术设计书、专业技术总结、专业检查报告、原始检查记录及资料清单。

3、非正式成果不予安排最终检验。

4、提交最终检验的资料不完整,视为资料重大质量缺陷,不予安排最终检验,对送检资料全部退回,并责令在五天内重新整理补齐,对整理补齐的资料根据资料状态进行加严检验。由此造成的进度影响由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对测绘成果检验结果的处理:

1、合格成果

检验合格的成果,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对检验提出的意见及时修改,并在15日内提交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成果。

 2、不合格成果

承担单位对检验不合格的成果,应当及时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返修或返工等纠正措施,并重新组织两级检查,并在返工期限内提交任务下达单位复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复检的成果不能评定为优、良级产品。

第三十三条   对承担单位承接的横向项目,对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需要,经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水文局进行质量状况检查,并出具《成果质量状况检查报告》。

第五节 成果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水文局测绘成果提交使用应按水文局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应充分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成果通过最终检验后,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交归档。

第三章 质量事故认定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因成果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致使成果质量低劣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影响使用,以及由于质量不符合规定与要求给用户造成重大影响等均属质量事故。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承担单位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测绘的特点,以下为质量事故:

1、伪造资料;

2、不执行数据安全规则遗失资料的;

3、非自然原因漏测规定时机较大范围特定水情条件下的水下地形资料,或特定水情条件下的水流泥沙内容;

4、返工成果仍不合格的。

5、漏测测量内容给用户项目工期带来严重影响的。

6、因成果质量导致用户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7、因质量低劣被用户投诉或索赔的。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要填写质量事故记录,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编制测绘质量事故报告,迅速报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并在分清责任的同时,制订出补救方案。

第四十三条 因设计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设计部门负责;因检查不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检查部门负责;因生产作业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作业部门负责。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承担单位必须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措施和先进技术,生产出满足用户需要的成果。鼓励各单位大力开展测绘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试验、研究、开发与应用,走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以提高功效与成果质量。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加强标准化工作、检验工作、质量责任制、质量情报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等。工作应以成果质量为中心,共同形成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体系。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成果质量。

第四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进行全体领导干部和职工质量意识教育。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并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观念和方法。

第四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保障质量检验人员满足单位项目生产的需要,并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好检验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承担单位应积极开展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研究成果使用效果和用户的使用要求,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建立用户对产品意见和处理结果的档案,及时反馈质量信息。不断改进成果质量。

第四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好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保持设备精度,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五十条 承担单位要抓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作业。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应质量管理活动:

1、评先活动。

2、组织进行知识讲座。

3、邀请专家对单位进行成果质量控制技术指导。

4、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交流。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积极参加水文局组织或主持的业务培训、技术研讨及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为促进全将河道成果质量的提高,对全局性的河道基本观测,水文局进行全局性成果质量评比。

第五十四条 对测绘贵重仪器设备,承担单位应确立专人使用制度。

第五章 成果质量奖惩

第五十五条 达到各级优质成果要求的测绘成果,承担单位可申请省、部、国家科技进步奖、优质产品奖,或测绘局优质工程奖。

第五十六条 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合格返工的成果,承担单位不得报奖。

第五十七条 要把提高成果质量与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提高成果质量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承担单位要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重大或大型的测绘项目,水文局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的5~20%设立。

第五十九条  测绘项目有如下情况的,对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资料整理严重滞后的,并责令限期完成。

2、 最终成果检验时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

3、过程检查、专业检查不符合规定。

4、对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全面、或处理不当的。

5、不按水文局规定、项目设计方案或采用失效标准进行测绘生产。

6、对重大专业技术设计不进行评审。

7、检验报告、技术报告编制不符合要求或错误较多。

8、作业单位无详细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的,以及测量记事不完备。

9、使用未经检定或检校的仪器设备的。

10、随意采用不符合配置技术原则的仪器设备,对精度带来影响的,或对以后资料的系统使用带来影响的。

11、使用未经正式确认的软件。

12、提交检验资料不完整或非正式成果。

13、收集利用的资料不经考证与分析的。

14、不按规定时机进行施测的。

15、对成果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的。

16、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正确处理的。

第六十条   测绘项目有如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承担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2000~5000元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除承担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1、 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并责令限期完成。

2、批成果不合格。

3、用户在使用资料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的。

六十一条 测绘项目生产有如下情况的,对直接作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承担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作业人员不按技术设计、规定、规范进行作业的。

2、测量中仪器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精度检验的,或精度不满足要求仍进行使用的。

3、不按规定进行工序检校的。

4、提交的工序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及时而影响下工序作业的。

5、外业记录划改不符合规定的。

6、作业严重不执行“三清四随”原则的。

7、对成果不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

8、因测船、交通及其他相关人为原因对测绘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

9、对测量过程中超限的工序资料不及时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10、专业检查中单位成果不合格。

11、合格的单位成果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存在普遍性、倾向性。

12、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

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人为损毁的,应按规定进行一定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对测绘成果质量长期低劣的单位,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以及5000~7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出现质量事故的,对承担单位成果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3000~4000元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扣除承担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并报河道勘测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水文局水文船舶管理办法水文局水文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为规范与加强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长江委水文局)水文船舶、船员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水文测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河船法定营运技术检验规程》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所属水文船舶、代管船舶、租用船舶的管理。

第二章  水文船舶新建、维修、保养与处置(报废)

  •   各勘测局新建的水文船舶应采用水文标准化船型,完成的设计报船级社(船检局)审核前,应将相关资料提交水文局有关部门审查。
  •   新建水文船舶应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水文测船建设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送长江委水文局有关部门备案。
  •   水文船舶在厂建造或厂修期间,用船单位、船舶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驻厂人员参与监督修、造合同的执行,现场质量管理,并及时沟通协调相关问题。工程完毕,整理所有资料并存档,并提交船舶建造或维修的工作总结报告,勘测局及船舶管理部门、驻厂代表应严格按合同检查验收。
  •   水文船舶由长江委水文局统一命名后,由各勘测局报船舶登记机关核准。
  •   水文船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定的间隔期和检验项目安排的修理、检验,以原样修复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修理并重的原则。需进行更机、更壳和重大技术改造,勘测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报长江委水文局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   新建水文船舶完工后的施工图纸(CAD图纸)、各类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进厂维修水文船舶完成后的船舶维修项目清单以及更新的船检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在出厂后三个月内报长江委水文局有关部门。

第九条  各勘测局的水文船舶应建立船体、主机、辅机、轴系、舵系、锚机、水文绞车和电气等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  按长江委水文局《水文船舶汛前自检规程》的要求,每年汛前对水文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与保养,消除隐患,将存在的问题记录在案,将检查情况及建议报水文局有关部门。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确保水文船舶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机损事故水文船舶的修理,应在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完成后方可实施,应急抢险除外,但应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水文船舶的处置(报废)由勘测局申请,水文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勘查、鉴定,并对相关资料审查后,作出技术鉴定报告。各勘测局收到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置(报废)手续。办理处置(报废)手续后,及时到海事部门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杜绝使用报废的水文船舶。否则,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使用报废的水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的,用船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当班船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水文船舶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各勘测局应配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船舶管理或参与协管,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文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水上搜救能力。

第十五条  船长由各勘测局任命。船长全面负责水文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没任命船长的船舶,由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水文船舶应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航行、测验时的船员配备,不得低于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水文船舶上服务的人员,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兼作船员工作。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租用船舶,应保证租用期限内船舶的适航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检验证书等合法有效。租用合同应明确由船舶出租方承担船舶、船员及承运的货物、仪器设备等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在船舶上作业的所有人员,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不准喝酒、不准穿拖鞋,在甲板上作业时应穿救生衣,舷边及舷外作业时系安全绳。

第十九条  安装在水文船舶上的测验设备由专人按操作规程操纵。

第二十条  各勘测局每季度应安排一天作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船舶驾驶、主副机维修、船舶养护,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记载于航行和轮机日志(由海事部门监制,下同)。

第二十一 各勘测局每年应组织辖区内船舶开展一次船舶管理综合评比检查(办法自定),表彰、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多,整改防范措施不力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文船舶自修和厂修时,参修和驻厂人员要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工伤事故。

第二十三条  船舶总吨位在50吨及以上水文船舶应编制本船《应变部署表》和船员《船员应变职务备忘卡》,按规范要求进行船舶救生、救火应变部署。每年汛前应举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应变演习由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主持并记录于航行和轮机日志。

第四章 水文船舶事故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水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勘测局、长江委水文局安全生产及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水文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尽快报告勘测局、长江委水文局相关部门,并提交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水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机损事故,勘测局应根据性质分清责任,吸取教训,严肃处理,并报长江委水文局。

第五章 水文船舶值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文船舶的值班由本单位船员或外聘的有劳务关系的船员担任。船员配备不足的测站,鼓励具备条件的职工申请船员注册,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和技术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关适任证书后兼职。

第二十八条  甲板(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一)驾驶室是驾驶人员操舵和指挥航行的场所,各种航行设备、仪器仪表、船舶资料等必须严格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或随意动用翻阅。

(二)航行或施测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加强瞭望,正确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等情况,保证安全航行。

(三)水文船舶通过大桥、船闸、港区或在大桥水域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船闸、大桥管理规则落实安全措施;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或遇到法定的其他情况时,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操作。

(四)驾驶人员应按水文测量的工作要求操纵船舶,在浅水区域施测应随时测深,避免船舶搁浅和碰坏螺旋桨。

(五)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详细地填写航行日志。

第二十九条  轮机部航行值班规定:

  • 机舱是轮机人员操作与维护机电设备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二)轮机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驾驶台的指令,集中精力操作管理,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三)轮机人员必须备足航次的燃油及润滑油,检查日用油柜存油量、冷却水箱水量,及时加油、加水。做好油污水处理和记录工作。

(四)返航后应及时对机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主、辅机和电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五)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详细地填写轮机日志。

第三十条  测船停泊值班规定:

(一)在港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能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高洪期、在港停泊和锚泊时全天全体船员留船值班。

(二)应经常对轮机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启动,满足应急需要。

(三)服从趸船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趸船进行调整船位工作时,值班船员必须参加趸船的绞船工作。

(四)严禁值班人员酗酒和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应规范填写值班记录。

第三十一条  趸船值班规定:

(一)趸船实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如有特殊情况找人代班或换班时,须经领导同意。并认真填写当班日志。

(二)值班人员应加强值班巡查,时刻注意趸船及周围环境,掌握天气及水流变化,时刻保持趸船锚、锚链、缆绳等系泊设施处于良好安全状态,维护趸船、附属设备及靠泊船舶安全。

(三)定期检查每个舱室,发现渗漏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趸船应合理安排泊位,积极主动协助船舶安全靠(离)泊,为靠(离)船舶提供接带缆、解缆、供电、供水等服务。

(五)值班人员有权对带有行李、物品等离开码头者进行询问、检查,防止公物被带离码头;值班人员留宿他人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六)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有碍安全的行为,发现刑事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外业勘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外业观测工作的管理,明确外业观测人员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提高外业观测工作质量与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业人员必须立足本职工作,贯彻“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方针,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保证成果质量,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用户需要作为最基本要求,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外业观测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与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及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协作精神,不断提高观测工作效益,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观测任务。

第四条 外业观测要注意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触电、防雷击、防淤泥流沙、防高空坠落、防蛇虫叮咬等保护措施,爱护公共财物及仪器设备,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注意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生产。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对危及安全作业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使用过程中要小心谨慎,避免遭受强烈的冲击震动。仪器安置应检查牢固性,整个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一般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外业仪器设备的使用与防护按水文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于河道测绘、水文测验的外业工作,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专业技术设计文件执行

第七条 测前应开展专业技术设计文件与任务书的学习,并在《测量记事》中留存痕迹。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若有异议,不得擅自修改,应报设计部门,由设计部门审核后确定并提出技术设计更改文件。

第八条 各作业小组应配置正式批准的专业技术设计文件纸质版,特殊情况可配置经承担单位确认签字的专业技术设计文件纸质版,严禁只带电子版使用。

第九条 作业小组组织应符合专业技术设计文件总体要求,以满足项目生产进度需要。作业装备配置应与专业技术设计文件相符,以确保成果的精度与质量。

第十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时机、进度、精度指标组织进行,作业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及操作程序必须按照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条款执行,坚决杜绝违反规程随意作业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控制引据资料应采用经承担单位确认签字的纸质版,严禁带电子版使用。纸质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第三章 观测与记录

第十二条 水文测验仪器设备检查应按照水文局2014年1月1日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水文测验设备设施检查规定》中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在水文测验工作开展以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一)水位观测时,应检查水尺所安装位置是否有塌方或土层不稳定的情况,并检查水尺是否倾斜或松动。同时,应检查水尺所在位置是否发生淤积、是否有漂浮物缠绕,避免影响水尺观读。有水位自记设备的,还应检查水位自记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探头及探头所连线路固定装置是否牢固、仪器显示电压是否过低、浮子式水位计码盘转动部件是否灵活、气泡式水位计气瓶气量是否充足等。

(二)流量测验时,若使用下列设备应开展相应检查:

1、使用流速仪时,应对流速仪进行外观检查和灵敏度检查。检查仪器部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损。检查仪器内外有无水沙、锈蚀。口吹仪器的旋转部分(旋杯式流速仪需装好顶针),看仪器运转是否正常,缓慢停止后有微小反转则表示仪器正常。若口吹不灵敏、突然停止转动,或近听有摩擦声,则仪器不正常,应停用该仪器并使用备用仪器。流速仪的旋桨等重要部件发生故障时,禁止自作处理,而应送检。

2、使用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时,应对仪器进行换能器外观检查,检查换能器表面有无损坏,压力传感器进水孔是否堵塞等。运行声学多普勒流速仪的专用软件,进入通讯连接状态,进行通讯检查,如顺利完成声学多普勒流速仪及相关设备的通信连接则可以开展测验,否则应做电缆和电源的检查,直到测试通过。还应进行安装情况检查,检查仪器是否安装牢固,仪器安装姿态是否正确。

3、使用GNSS及GNSS罗经的,应检查天线安装是否正确,仪器运行、连接状态是否正常。应检查GNSS天线安装是否牢固,上方是否有遮挡,卫星信号是否锁定,数据信号是否接入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测流系统。GNSS天线应安装在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正上方,如有误差应进行调整。GNSS罗经应检查两天线间距离是否正确,高度是否一致,与船体中轴线是否平行等。

4、使用缆道或测船的,还应注意缆道或测船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泥沙测验时,应检查采样器悬挂装置是否牢固,采样器是否变形,各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储水仓门控制器件是否有效,储水仓是否漏水等。如发现仪器设备存在问题,不能现场修理解决的,应停用该仪器并使用备用仪器。

(四)降水、蒸发观测时,应对雨量计和蒸发器进行检查。承雨器应检查器口是否变形,是否水平,承雨器内是否有杂物。蒸发器应检查有无裂痕、口缘是否水平,测针及插座是否垂直、牢固,有无渗、漏水现象,蒸发器内水体是否清澈。同时应注意观测周边环境变化(如植物生长、新建建筑物等)对降水、蒸发观测的影响。

第十四条 河道测量在每一测区开展工作之前,作业小组应相应的对所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和调校,确保仪器各项指标、功能、电源、初始设置和改正参数等均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在启用前、作业前、作业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校或比测,记录除电子记录外还应另外再采用记录本记录。

(一)GNSS检校

1、GNSS检校包括通电检查和定位检查,通电检查包括仪器的各种指示灯和仪器的操作功能键是否正常,定位检查包括卫星锁定和初始化时间、定位质量因子等。

2、采用RTK技术施测时还需在已知点上进行平面、高程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项目生产中的检校内容、精度,必须符合行业技术规定及水文局的有关规定。

(二)全站仪(经纬仪)检校

1、对所有全站仪(经纬仪),作业前除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进行水平角和垂直角检校,通过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

2、全站仪(经纬仪)每天按相应的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新建站重点检校或已知点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回声测深仪检校

1、回声测深仪的检校包括通电开机前的准备、一般检查、通电检查和换能器的安装,检测仪器转速(含声速)、零线校正、换能器垂直度等。

2、比测应选择测区内水流平缓、水底较平坦的区域进行,并使用专用比对板或测深锤,在流速大的情况下,应加偏角改正。

3、比测时应将时间、地点、水温、声速、仪器实用转速、换能器入水深度、测深校量误差以及比测的深度数据,分别记载在回声仪记录纸上和观测记录本上,作为资料上交备查。

4、测前测后应按规定进行精度检查,每天开工前应进行校验比测。

5、每天开工前,做好水温、仪器转速(或者声速)改正之后,进行回声仪校验比测二点以上。

校验比测一般可在3米(深水河湖、水库为5米)以上水深处进行该项校验,比测误差为0.2米。否则,应找出原因消除。

第十六条 水准仪,除作业前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项目,还应在作业开始后的一周内每天检校一次i角,若i角保持在规定限差以内,以后可每隔15天检校一次。电子水准仪作业期内每天须进行一次i角检校。

第十七条 对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纳、多波束测深系统等,作业前除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和校准外,还应与回声仪进行水深比测。

第十八条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仪器不正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严禁一边工作一边校正仪器,经检校无误后,才能继续工作。经维修过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九条 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使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杜绝不当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外业观测人员应携带测绘作业证作业,严格按规定进行产品生产,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准确性以及真实性,禁止采用任何估算或猜测的办法代替实际观测。

第二十一条 各作业员按分工做好测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测量工作,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所有原始测量记录,并按要求对测量资料成果进行检校,对自己经手的资料成果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作业应严格遵循三清(点点清、站站清、段段清)、四随(随测、随算、随整理、随分析)的原则。对测量仪器架设、原始数据输入、观测的方式方法、数据输出、记录存档等环节都要仔细检查核对,并对观测成果随时进行计算验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复测,杜绝将问题带到下道工序。对水文测验分析图表应现场点绘,应将多次测验的断面和流速横向分布绘制在一张图上 (必须要有前一次流量测次的衔接),并进行“四随”的合理性检查,若发现流量测点反常,难以准确判别原因时,应及时复测验证,保证测验资料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若有错误,及时纠正。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测站观测工作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检查内容包括手簿中的所有计算是否正确;观测成果是否满足各项测量限差的要求。外业观测人员必须及时对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复核,当天的测量记录必须当天复核完成。水文测验资料应在测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计算(或整理),并及时进行资料校核和合理性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 所有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和凭记忆补记。所有记录均应注明观测者、记录者、复核者、观测日期、起止时间、气象条件、仪器型号等,特殊情况需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水文测验产品各道工序应完备并履行签名手续。一校、二校中发现的错误,由上道工序人员改正,本道工序人员验证。审查中发现的错误,由被审查作业单位改正,勘测局技术管理室组织验证。

第二十七条 原始记录本一律用2H及以上黑色铅笔记载,字体要整齐、清晰、正确,不得任意涂改,挖补或擦拭,做到书写工整、记录真实、注记明确、计算清楚、格式统一。如果发现有观测错误应整齐划去并另起一行重记,计算的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将错误数字用斜线划掉,然后在右上角记载正确的数字。重记的应有说明。外业观测记录成果必须整理装订成册后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采用自记仪器或设备进行观测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工校核并保留校核记录备查,以确保自记仪器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外业测次布置、施测时机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并结合水情实施。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水文、测绘项目进度严禁超前或滞后。

 

第四章 作业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技术及设计文件、引据资料、利用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资料安全,作业中形成的全部原始资料应按资料存储要求妥善保存,严防丢失与泄密。

第三十二条 对作业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做好两类备份,一是纯原始数据备份,二是整理数据备份,需现场分别使用2个存储设备或由2个人分别备份,并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与责任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网上传送成果资料。

第三十三条 内业工作应与外业作业同步进行,外业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内业整理资料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做到工序完备,过程检查到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包括教育、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其他情形的可比照执行:

(一)凡无视职业道德,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在观测现场扰乱工作秩序、无理纠缠取闹者,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作业中违反专业技术设计规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观测仪器设备(GNSS、水准仪、经纬仪、水位、雨量自动报汛设备、测深仪、流速仪等)必须在测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检定。对检查、比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停用,并送国家相关技术部门进行维修并鉴(检)定或者报废。对因使用存在问题的仪器设备而影响相关工作的,给予当事人300元的经济处罚。

(四)观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文件执行,违规操作并造成单位损失的或者严重影响成果质量的,一律对当事人处以400元的经济处罚。

(五)作业必须坚持“三清四随”的原则,确保单次成果质量。若因工作质量导致成果资料出现差错,对责任人处以400元的经济处罚。

(六)作业中,造成资料、仪器丢失或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故意丢失或损毁资料和泄密者除受到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项目中单项资料或工序资料校核工序不全的,每一单项对作业组组长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凡对存在安全或质量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作业组组长和相关责任人处以700-12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对技术设计文件有明确范围、进度要求未完成的,对作业单位处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罚则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违者只处罚一次,罚金统一交局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所属各单位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的管理,保证其适用及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各勘测局、分局水文外业测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种设备的检查、鉴定、检校和率定应严格执行水文局颁发的《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检查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实施仪器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勘测局、分局均应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主要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经过系统培训并有使用经验的人员使用,各单位应为这些人员颁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购置后,应按照《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维修与保养、送检均应填写《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含电子日志)。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分为“合格”或“准用”、“停用”、“送检”三种。

第九条 仪器设备应指定专门的场所,按仪器类别、标识状态进行有序分区摆放;仪器设备摆放场所应充分考虑设备安全、环境对仪器设备的影响、仪器存取方便等因素。

第十条 仪器设备由管理员或使用人员根据维护程序定期保养维护;主要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持上岗证的人员进行保养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运输、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因震动、船体摇晃、高温、潮湿、雷击等外在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员应及时做好清洁工作,将仪器设备按照正确的放置方式有序的摆放在规定的场所,盖好防护罩;及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存放条件要求较高的精密仪器,如各类声学、光学仪器设备等,应进行安全、可靠、专业的保存,避免仪器因保管不到位而损害。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及时维护保养,使之处于适用完好状态。

第四章 设备使用与防护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先检查其标志状态,再检查结构及配置是否完整。确信仪器各项指标、功能、电源、初始设置参数等均符合要求后,方可领用。

第十六条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面或台面上,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以免仪器在开箱时落地损坏。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仪器安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并检查安装的牢固性。

第十八条 在强烈阳光、雨天的环境下进行水准等测量作业,务必在测伞的遮掩下工作。要特别注意防止测伞被风吹倒碰坏仪器,观测人员不能离开仪器。

第十九条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测量作业,并立即断开户外天线、数据连接线及电源、GNSS天线及数据接收天线,以免遭受雷击而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二十条 GNSS主机、测深仪、姿态传感器、电罗经、电脑等设备应稳固的安置或安装在测船上,或者存放在专用的仪器箱内,并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因船只摇晃而滑移、碰撞、跌落;电脑等设备应有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内置可充电池的各类电子仪器产品,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充电保养;对库存的或不经常使用的电子仪器设备应每隔3-6个月加电保养一次;使用不可充电池的各类电子仪器产品,存放时应将电池取出(非可拆卸电池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发现仪器功能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得擅自修理仪器,因擅自修理仪器造成损失的由该人员承担。

第五章 仪器的检校及维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应会同厂家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新购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校,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比测或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应编制比测或检验报告,需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关检测资质单位的检定报告。仪器送检时应填写仪器送检单,以便送检后仪器清点。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它方式表明有缺陷、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用,使用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告知设备管理员(贵重仪器设备还应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或仪器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方可使用。

第六章 检查方式及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分局应在每个季度末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填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勘测局应在汛前、汛后分别对所辖分局仪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检查情况记录、《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填制情况、仪器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水文局结合汛前检查,抽查各勘测局的仪器设备自查情况记录、《设施设备终身跟踪日志》填制情况、仪器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痕迹材料,编制仪器设备检查情况报告报送水文局分管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端、贵重的仪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水文局可以协调在有关勘测局之间相互调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有关勘测局自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的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因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在单位承担损失的50%(勘测局级不超过20万,勘测分局级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评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水环境监测管理,贯彻落实水利部和部水文局行业质量管理文件精神和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成果质量,使水质资料整编向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技术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水利部水文局《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以下简称“七项制度”)、长江委水文局《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质量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文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心及所属异地实验室自评、中心整编审查和水文局复审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对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划分标准见第七十条)。

第五条  各中心须根据水文局所下达的《生产(科研)计划》编制本中心《水环境监测生产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按规定报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备查。各中心应严格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各项生产监测任务。未按任务书开展监测工作,出现无故缺测、漏测者,将取消该中心当年质量评优资格,并按水文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各中心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水质监测成果质量。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伪造水质监测资料,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该中心当年质量评定资格,并按水文局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七条  水污染事故调查、监测须严格执行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监测预案》。各中心应广泛收集所辖江段及湖库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监测和按规定迅速上报有关情况。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水污染事件信息和开展调查监测而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于购买配置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和水文局推广应用的新仪器、新技术,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投入生产监测及实际应用。

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的管理必须严格按易燃易爆及剧毒化学试剂管理有关规定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管理制度执行,领用时须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和审批制度。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基础工作

第十条  各中心应认真执行 “七项制度”和 “实施细则”,确保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同时,各中心应积极向水利部主管司局申报质量和安全管理优秀单位,对于申报评定结果为优秀的中心,评定当年奖励2分。

第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是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现场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操作方法和操作过程是否正确与规范。现场检查意见可作为质量评定参考意见之一。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成果质量方面的问题,将取消该中心当年成果质量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水利部及长江委水文局组织开展的质量控制考核,各中心应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并力争取得好成绩。无故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中心,扣2分;有不合格项目的中心,每项扣0.5分;全部项目一次性合格的中心,奖0.5分。若当年有多次考核情况,先分别按此标准赋分,然后按平均值计算各中心得分。

第十三条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开展水环境监测、为社会提供合法公正数据的前提条件,各中心必须认真组织开展计量认证工作,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开展实际监测工作。对于被取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中心,取消其当年成果质量评优资格。

三、监测分析工作

  (一)、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分发及现场测试

第十四条  采样过程须严格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及《补充规定》等技术要求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中应同时做好现场质控样的制备,并做好记录。若同一批次中无现场质控样品记录,每批次扣0.1分;质控样品比例低于规定要求的,每批次扣0.05分。

第十五条  各中心应通过现场平行样及全程空白样,将本机构所开展的全部分析项目均做一次质量检查。现场采样质控未覆盖所开展的全部项目的,每缺少一个项目扣0.2分。

第十六条  采样人员在采样现场须及时、详细、如实填写《野外采样原始记录表》及《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认真填写河流(湖泊、水库)名称、采样断面、断面位置、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人员、采样天气情况、其它现场有关情况及现场测定参数等记录。若出现漏项或填写错误,每项扣0.02分;填写不准确,每项扣0.01分。

第十七条  水样的运输和保存须严格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及《补充规定》等技术要求执行。水样应尽快送交实验室样品室,交接过程须有完整的记录和签名,否则,无交接记录者,每次扣0.2分;记录填写不全或错误者,每项次扣0.02分;填写不准确者,每项次扣0.01分。

第十八条  样品接收后,须由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发检测任务通知单。任务通知单须包括任务来源、样品数量、编号、检测项目、所采用标准检测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等基本内容。无检测任务通知单,每次扣0.2分;出现漏项或填写错误,每项次扣0.02分。填写不准确,每项次扣0.01分。

第十九条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应在样品规定保存时间内进行测试。否则,每项次扣0.2分。

  (二)实验室分析

第二十条  各中心须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分析方法,并应优先采用《补充规定》表4.2中规定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进行实验室分析工作,并严格按分析方法进行操作。当有新的替代性标准分析方法颁布时,应使用新标准,并做适应性试验(如比测试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此执行,须以文函报水质监测管理处批准,否则每项扣 0.1分;未填写分析方法或分析方法填写错误者,每项扣 0.05分;未严格按分析方法进行操作者,每项扣 0.03分;填写不准确者,每项扣0.01分。当所使用标准中含有多项分析方法时,应注明具体使用方法,否则,每项扣0.01分。

第二十一条  BOD5第一天与第五天应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否则,每次扣 0.03分。

第二十二条  当测定结果超出所用分析方法上限时,应对样品进行稀释分析,否则,每项次扣0.2分。

第二十三条  分析中所使用的自配溶液均必须有配制记录,否则,每项次扣0.05分。

第二十四条  标准溶液的配制及标定须满足《补充规定》4.2的要求。标准溶液的配制和保存须根据溶液的稳定性及保存时间来确定,不得超期使用。标准使用溶液须每月配制一次,对于浓度不稳定的标准溶液,须在每次使用前配制或标定。否则每项扣0.03分。

第二十五条  所配制试剂浓度错误的,每项扣0.03分;标准溶液浓度配制错误并严重影响成果质量的,每项扣2分。

第二十六条  每次标定标准溶液时,必须进行2~3份平行测定,标定结果相对偏差应小于5‰,否则须重新标定。标定结果相对偏差大于5‰,且未重新标定的,每次扣0.02分。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内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须满足其工作任务的要求,须有专人负责仪器管理,定期送检,实行标志管理,并建有检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检定证书、使用记录、故障及维修情况记录等。因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不善,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检测工作正常进行者扣0.5分;记录不全者,每项扣0.02分(审查的内容在每年整编通知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当采用新的分析方法或现有实验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时,须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及有关标准方法进行检出限的测定。若未进行检出限的测定和计算,每项扣0.2分。

第二十九条  未按《水环境监测规范》和《补充规定》要求进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如:空白、平行、回收率试验)者,每批次扣0.5分;质量控制样品数量未达到要求者,每批次扣0.1分;质控数据未达到误差要求,且未按要求进行重新测试的,每项次扣0.05分。

第三十条  在回收率试验中,如果水样含量小于方法检出限时,应在水样中先加入一定浓度的标准试剂,然后再进行回收率试验。否则,每项次扣0.03分。

第三十一条  各中心全年常规质量控制内容应覆盖本机构所开展的全部监测项目,否则,每缺少一个项目扣0.5分。

第三十二条  样品平行样测定结果符合允许误差要求时,其结果应用平均值表示,否则,每项次扣0.02分。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分析时应做样品空白,并扣除(痕量有机物分析不应扣除空白分析值),否则,每项次扣0.03分。

第三十四条  当空白测定值变化较大,且不符合《补充规定》5.2.3规定时,应认真查清原因并重新分析,否则每项次扣0.03分。

第三十五条  校准曲线测量应按标准方法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满足《补充规定》中有关要求。校准曲线应进行精密度检验(相关系数γ绝对值应大于或等于0.999,特殊项目参照相关要求)、截距检验(截距a与0无显著性差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填写检验计算结果。若出现不合格项或检验数据计算错误,每项次扣0.05分;未进行精密度、截距检验或无记录者,每项次扣0.1分;有检验合格记录但未填写检验计算结果,每项次扣0.02分。

第三十六条  校准曲线测定时如出现负值(含减去空白值后),应查找原因,重测或当负值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时,应记为零。否则,每项次扣0.05分。

第三十七条  样品分析测试结果不应超过所做校准曲线的上限控制范围,否则,每项次扣0.2分。

第三十八条  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使用试剂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情况下,如两次测定间隔时间较短(≤10天),可在上次工作曲线上进行带点测试,但至少应带入两点中等浓度标准样,所带标准样品的测值与原工作曲线对应点的测值的允许误差必须满足《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相对误差应小于±5%)。标准曲线带点测试结果须记录在样品测试原始记录表的最下面两行,并注明。若间隔超过10天未重新做标准曲线,每项扣0.2分;间隔未超过10天,但无带点测试记录或带点测试误差超过允许值,每项次扣0.1分。

第三十九条  水样分析完毕后,须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发现异常值须迅速查明原因、或重新检测,并注明处理方法及原因。如测定数据中有可疑值,经检查属非操作失误所引起的,可采用Dixon法或Grubbs法等检验同组测定数据的一致性后,再决定其取舍。出现异常值未迅速查明原因和注明者,每次扣0.2分。

四、数据处理及资料整编

第四十条  为保证资料整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参加该项工作的单位,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参加整编工作,无故迟到者扣0.1分。

第四十一条  各监测中心应按通知要求将各种记录表格携带齐全,如有漏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每项次扣0.2分。

第四十二条  应严格统一按《补充规定》制定的原始记录表格格式进行生产、操作。未使用统一表格格式,且所使用表格存在漏项的,每项表格扣0.2分。

第四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用墨水笔或档案圆珠笔及时填写在原始记录表格中,不得记在纸片或其它本子上再誊抄,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如原始记录出现誊抄或回忆方式填写,两次及以下,每次扣2分,并取消该中心当年质量评优资格;若同一中心出现三次及以上,取消该中心当年质量评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原始记录字迹应端正,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应省略。所有原始记录严禁随意改动(涂改、套改、挖补等),对确需改正者应由检测者本人在错误数据上划一道横线,并加盖分析计算者本人印章,再在其右上方写上正确数字,他人不得擅改。出现漏项和填写错误,每处扣0.02分;出现省略、填写不准确或改错不规范,每处扣0.01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分析过程有环境要求的,应认真填写分析室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未按要求填写,每处扣0.02分;环境参数不满足分析要求的,每处扣0.02分;填写错误,每处扣0.01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同一项目或同一物质的名称等,当多次在表格中出现时,填写必须统一一致,否则,每项扣0.02分。

第四十七条  仪器编号应统一填写仪器出厂编号,否则,每处扣0.01分。

第四十八条  对带数据自动记录和处理功能的原子吸收仪、气相色谱仪、红外测油仪、原子荧光仪、离子色谱仪等大型分析仪器,其输出打印结果格式规范,信息齐全的,或通过对数据处理程序扩展,使输出打印结果为标准格式,且扩展程序经过验证的,可直接作为分析原始记录,但三审必须手写签名;否则,应将测试数据转抄在记录表上,并附上仪器打印结果,仪器打印记录纸上须有分析人员签名;记录纸不能长期保存的(如热敏纸等),可采用复印件,并做必要的注解。未将数据转抄到记录表上,每项扣0.1分;未带仪器记录纸,每项扣0.03分;仪器记录纸上数据无分析人员签名,每处扣0.01分。

第四十九条  原始记录中零应统一记至有效位数。对于样品测量中仪器示值小于空白测定仪器示值的情况,考虑到仪器零点漂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减空白后的值不宜记为负值,而应统一记为零。否则每项次扣0.01分。

第五十条  原始记录违反《补充规定》“数据处理”有关要求的,如数据修约、有效位数的确定等,每处扣0.02分。

第五十一条  小于检出限的测定计算结果不得按数据修约进位,应直接填写“

第五十二条  相关系数尾数的修约不得进位,应直接舍去,否则,每项次扣0.02分。

第五十三条  分析过程中有关读数的有效位数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最小示值来确定;分析计算出的浓度的有效位数必须按所采用的标准分析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位数确定;标准曲线斜率、截距有效位数按《补充规定》确定。否则每处扣0.02分。

第五十四条  因计算错误而影响成果质量的,每处(含连带错误)扣0.5分;出现计算错误但不影响成果质量的,每处(含连带错误)扣0.05分。

第五十五条  所有检测数据均须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每处扣0.02分;计量单位漏填或填写错误,每处扣0.02分。

第五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有齐全的检测、校核、审核等人员签名,原始记录检测人、校核人、审核人均应采用手写签名,不应加盖印章代替。否则,有漏签情况,每处扣0.02分;签名不规范,每处扣0.01分。

第五十七条  检测结束后,须及时对测试数据进行校核和审核。校核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天,审核须在测试完成后1周内完成。否则,无检测、校、审时间,每处扣0.03分;校、审时间间隔超时,每处扣0.02分。

第五十八条  检测报告信息须涵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补充规定》所规定的检测报告全部内容。否则漏掉一处扣0.02分。

第五十九条  水质监测成果资料编制应严格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成果资料编制规定》要求执行,否则,按照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扣分,并责令有关中心按要求重新编制,直至合格。

第六十条  水质监测整编成果资料未按站装订成册的,每站扣0.3分;装订成册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0.1分。

第六十一条  水质监测整编成果资料全部使用A4纸张,大于A4 幅面的部分应折叠成A4 幅面,否则每册扣0.2分;封面未采用白色铜板A4纸张的,每册扣0.05分;装订不规范的,每册扣0.02分。

第六十二条  责任页内容应包括:制表、校核、审核,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否则每缺一项内容扣0.05分;相关人员签名有漏签情况,每处扣0.02分;签名不规范,每处扣0.01分。

第六十三条  水质监测整编成果资料应严格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成果资料编制规定》中表格样式编排,版面排版不规范的,或字体与要求明显不符的,每页扣0.02分;文字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处扣0.02分。

第六十四条  水质整编资料审查应全面、认真,发现可疑之处,须查明原因;若原因不明,应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任意修改或舍弃数据。成果表中出现可疑数据,未进行情况说明的,每处扣0.2分。

第六十五条  水质监测成果表、特征值统计表中数据应准确、齐全。成果表中如有成果数据错误,每处扣0.5分;成果表中数据缺项,且无合理情况说明的,每处扣0.5分;成果表中数据错误和数据缺项如果是因为录入错误和漏录引起的,每处扣0.05分;特征值统计表中如有统计数据错误,每处扣0.2分;

第六十六条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中分析方法须填写准确,且与原始记录表中方法一致,年度内同一项目使用了多种方法的,应全部列出。否则,每项扣0.03分。

第六十七条  水质监测站及断面一览表、监测情况说明表及位置图等图表内容应准确填写,否则,每项次扣0.03分。

五、计分办法及质量等级划分

第六十八条  评定以水环境监测中心为单位,各中心总分值均为100分。本评分办法分数精确到0.01分(当某项符合多项扣分标准,则以最高扣分值计);根据基础工作、监测分析工作、数据处理及资料整编等情况累计扣分或奖分,由此计算出各中心的实际分值。

第六十九条  整编评比内容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水质监测情况说明表及位置图、水质站及断面一览表、水质站及断面分布图、监测成果表、监测成果特征值年统计表、检测任务通知单、样品交接单、检测报告等。

第七十条  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1)实际分值在90~100分者为优秀;

(2)实际分值在75~89分者为良好;

(3)实际分值在60~75分者为合格;

(4)实际分值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六、奖惩及其它

第七十一条  对于质量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中心,将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质量评上优等但未进入前两名的中心,也将给予表彰;对某些单项做得特别优秀的中心,也将给予单项表彰或一定奖励;对于质量评为不合格的中心,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水文局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主动揭发伪造资料行为者,经查实无误后,将按水文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伪造资料的直接责任人,按水文局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取消质量评定资格的中心,其质量视为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委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水环境监测产品检查记录表样式

 

长江委水文局      年水环境监测产品检查记录表

监测单位:                 监测中心

 

序号

质量评定办法条款

断面/时间/项目

检查情况记录

评分

备注

 

评份小计

 

 

1

第五条

 

 

 

 

2

……

……

……

……

 

20

第二十三条  分析中所使用的自配溶液均必须有配制记录,否则,每项次扣0.05分。

37码头2010.3.6日

汞的硫脲实际未见配置记录

-0.05

 

 

 

 

 

 

 

 

 

……

……

……

 

 

……

……

……

……

 

44

第五十一条  相关系数尾数的修约不得进位,应直接舍去,否则,每项次扣0.02分。

南京H,2010.8.3日

氯离子的相关系数0.9998尾数8进位了

-0.02

 

 

 

 

 

 

 

 

 

 

 

 

 

……

……

……

 

 

……

……

……

……

 

合      计

 

 

得      分

 

 

检查意见

:以上问题请及时核对、整改。

 

 

检查人:  XXX  2010 年 03 月 10 日

处理情况

 

 

 

处理人:  XXX  2010 年 04 月 10 日

验证情况

 

 

 

验证人:  XXX  2010 年 04 月 10 日

 

水文局报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水文汛旱情报送管理,确保汛旱情报送信息的及时可靠,根据水利部《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和《长江委水文局防汛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委水文局汛旱情报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单位负责”的原则,各级技术保障部门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 各级汛旱情报送设备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必须加强对报送仪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与设备运行日志的记录,切实做好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的防雷、防病毒、防黑客等防护工作,确保汛旱情报送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各级汛旱情报送单位(或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水文局局长为全局汛旱情报送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全局报汛管理工作,负责报汛任务调整、报汛设备运行检查和报汛设备更新改造方案的审批。

第六条 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是全局汛旱情报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全局汛旱情报送的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为各水情分中心的汛旱情报送软件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一)编制并下达所属汛旱情报送站任务书,并根据汛旱情报送的需要,及时下达调整汛旱情报送任务书。

(二)制定流域水情中心汛旱情报送的应急方案;当常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启用应急方案,确保长江水文汛旱情信息的及时报送。

(三)接收并校核所属汛旱情报送站的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国家防办、有关省(市)防办送发相关的汛旱情信息。

(四)维护和监视流域水情中心报汛系统运行,确保汛旱情报送信息的正常接收和转发;监视各水情分中心信息传递情况

(五)统计全局各汛旱情报送站的报汛质量,实施对水情分中心汛旱情报送质量的考核,编制长江水文报汛质量月报和年度总结。

第七条水文局管理部门负责报汛工作的协调管理及相关保障计划的落实。

(一)办公室负责对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汛旱情报送质量的年度考核;协助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完成对各水情分中心及报汛站汛旱情报送质量的考核。

(二)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汛旱情报送设施设备更新计划的申报和落实。

(三)财务经济处负责组织汛旱情报送运行经费、备品备件的预算申报,以及汛旱情报送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经费申报。

(四)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协调汛前汛旱情报送设施设备的检查安排及情况汇总,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协助水文情报预报中心进行汛旱情报送质量管理。

第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汛旱情报送骨干网络的维护与管理。

(一)编制水文局汛旱情报送骨干网络应急预案,当发现故障时能及时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理。

(二)负责与汛旱情报送骨干网络的通信线路提供商进行联系,确保报汛时段内汛旱情报送信息处于优先传输状态。

(三)负责编制全局汛旱情报送网络设备的更新或购置计划;全面检查并维护水文局机关网络和水情分中心主交换机以上网络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监控全局汛旱情报送骨干网的运行情况并记录,

(四)制定水文局汛旱情报送网络规划(包括IP地址分配、网络拓朴结构),进行统一管理与检查。

(五)负责与长江委网络信息中心的协调与联系,确保报汛网络出口畅通。

第九条 水文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为汛旱情报送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一)负责汛旱情报送站至水情分中心间卫星通信线路的管理。

(二)负责信息采集设备的技术更新和接收处理软件的升级。

(三)协助勘测局解决水位、雨量采集、传输仪器及卫星通信存在的问题,当汛旱情报送站的报汛设备出现故障且勘测局(分中心)无法排除时,应立即派员前往迅速解决。

(四)检查各勘测局汛旱情报送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配置;按计划负责全局水位、降水量采集仪器、传输设备的统一采购,及部分备品备件的管理。

第十条 各勘测局局长为本局汛旱情报送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作为本局汛旱情报送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局汛旱情报送的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本局汛旱情报送的应急预案,落实水文局下达的汛旱情报送任务书。

(二)负责安排落实汛旱情报送和设施设备经费,检查汛旱情报送站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审核汛旱情报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方案。

(三)组织人员于汛前完成所属水情分中心及汛旱情报送测站的设施设备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汛期应不定期检查水情分中心汛旱情报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四)落实并解决本局汛旱情报送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经费渠道,备品备件的数量不得低于本局汛旱情报送仪器设备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水情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汛旱情报送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按水文局下达的汛旱情报送任务书要求,实施汛旱情报送任务。

(二)监视本分中心的设备运行情况,作好设备故障处理的记录,确保水情信息向流域水情中心和其它水情分中心正常转发;指导汛旱情报送站完成其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三)负责本中心报汛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维护与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网络结构。在汛前完成本中心接地网的电阻测量,采取措施保证接地电阻小于4Ω;组织人员完成各汛旱情报送站的气泡压力式水位计进行压力校准仪精度检查并记录。

(四)值班人员应熟悉分中心内各汛旱情报送站的水情特性,不定期校核水文站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当获取汛旱情报送站最新实测流量信息后,应在下一报汛时段之前及时调整相应水位流量关系曲线,警戒水位以下的相应流量报送信息误差不得大于±15%,警戒水位以上的相应流量报送信息误差不得大于±10%。

(五)监控、记录汛旱情报送站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汛旱情报送站进行解决;检查和校核汛旱情报送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六)加强实时水情数据库的管理,做好日常备份工作;做好水情分中心系统运行日志的记录并逐月小结,编制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勘测局管理保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汛旱情报送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技术支撑。

(一)协调汛旱情报送工作的汛前检查及过程控制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二)协助水情分中心做好水位流量关系定线与分析工作,为相应流量报汛提供技术支持。

(三)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局属报汛站报汛质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汛旱情报送站负责水位、雨量信息的自动采集、自动储存与自动传输任务。

(一)定期对自记仪器校核检查,确保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能正常工作;流量测验完成后,应及时或在下一个汛旱情报送时段前30分钟将实测流量报送水情分中心,特殊水情随测随报。

(二)当接到水情分中心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排除故障,或在下个基本次前恢复自动传输功能;解决不了的技术故障要及时向水情分中心或勘测局报告,并尽量准确描述设备出现故障的现象或原因。

(三)易遭雷击的汛旱情报送站,进行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测量,保证接地电阻小于10Ω;或在出现雷电天气时应主动采取正确的避雷措施。

第三章  汛旱情报送信息流程

第十四条 汛旱情报送设备正常运行时,汛旱情报送信息须严格按以下流程传递:汛旱情报送站→水情分中心处理→流域水情中心→各用户单位。

第十五条 汛旱情报送系统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按应急预案规定的流程传递水情信息,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实时汛旱情报送信息传递至流域水情中心。

第十六条 承担向地方防汛抗旱部门或与其他单位签订了汛旱情报送合同任务的汛旱情报送站,其水情信息可按当地防汛抗旱部门要求或合同签订单位所规定的信息流程报送。

第四章  汛旱情报送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汛旱情报送站应负责本站的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并按照汛旱情报送要求,加强对水情信息采集的过程控制与管理。

(一)自记设备正常运行时,一律采用自动方式进行汛旱情报送;当自记设备或传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方式进行汛旱情报送;并积极组织修理,尽快恢复自动。

(二)浮子式水位计能正常运行时,应使用浮子式水位计进行水位信息采集与自动传输。

第十八条 水情分中心要加强对汛旱情报送站的管理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按汛旱情报送基本段次20分钟时限控制,分中心数据收集的月平均畅通率应达到平均有95%以上的站(重要控制站必须包括在内)能把数据及时送到流域中心。

(一)备用接收处理设备应常年处于正常状态;当主接收或转发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启用应急预案,备用设备应在60分钟内进入工作状态。

(二)按照汛旱情报送任务书的要求,各汛旱情报送站的旬、月特征值应在1日、11日、21日10时之前报出。

(三)值班工作人员应加强汛旱情报送数据合理性分析,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处理。

(四)定期完成实时汛旱情报送数据库的备份工作,备份文件宜存放在安全场所。

第十九条 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流域水情中心)应加强对全局汛旱情报送的质量监控制,确保中央汛旱情报送站的信息向国家防总转发传输畅通率大于99%。

(一)汛旱情报送系统的重要设备必须有备用方案,且常年保证工作状态正常;出现突发性设备故障时,应在60分钟内予以恢复。

(二)逐月统计分析水情分中心的汛旱情报送质量(5~10月按照4段次统计,枯季仅统计每日08时)。每月10日前,通报上月汛旱情报送质量;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当年全局汛旱情报送情况总结分析并上报水文局。

(三)监控各汛旱情报站的信息传递状况和汛旱情报送系统广域网各节点信息的收发情况,保持与水情分中心及用户联系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应加强汛旱情报送网络骨干网的监控管理。

(一)网络管理人员要加强网络信息监测,每天监视并记录网络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网络服务商联系并解决。每周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感染病毒并及时清除,同时检查服务器系统日志,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二)当检查发现网络故障时,应在2小时内排除;遇特殊情况,及时调整通信路由方案,确保水情信息网络传输的畅通。

 

第五章  值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勘测局每年汛前应明确所属汛旱情报送站及水情分中心的联系方式,并报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情分中心、水文情报预报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在基本汛旱情报送段次前20分钟对报汛相关软硬件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文字记录。

(二)水情分中心在汛旱情报送基本时段后30分钟内,应有值班人员,以备有关单位查询。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时段内汛旱情报送系统运行状况、信息接收和转发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值班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5月1日实施。各勘测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情报预报中心负责解释。

 

 

 

 

 

 

 

 

 

 

 

 

 

 

 

 

 

 

水文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水文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结合水文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文局机关及各勘测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包括相关配套设备)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安全技术、通信网络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配合安全管理手段,保护电子信息在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可用性、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水文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是水文局机关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各勘测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

第一节 人员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是指水文局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和其他部门专(兼)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应当政治可靠、业务素质过硬、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九条 水文局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水文局机关各部门、各勘测局、各勘测队和网络水文站应配备专(兼)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

第十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向上一级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若要调离岗位,办理调离手续时,应签署其调离后的保密承诺书。

第三节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文局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决议,承担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水文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总体规划和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跟踪先进的计算机安全技术,提出计算机安全防范策略;

(四)参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规划,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五)负责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评估和审批;

(六)组织局内计算机安全检查,分析局内计算机安全总体状况,提出安全分析报告和安全防范建议;

(七)组织局内计算机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维护水文信息资料的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九)加强与上级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并接受指导;

(十)及时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计算机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专(兼)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开展计算机安全检查工作,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工作指导;

(三)开展计算机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监控计算机安全总体状况,提出安全分析报告;

(五)了解行业动态,为改进和完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安全防范建议;

(六)及时向负责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计算机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安全人员发现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违规操作,应及时向上级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第四节 培训与教育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应定期参加下列计算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计算机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

(三)计算机安全专门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三章 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房建设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机房安全建设和改造方案应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审查。

第十九条 机房安全建设应通过上级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验收。

第二十条 机房应按相应级别合理分区,保障生产环境与运行环境有效的安全隔离空间。

第二十一条 机房建设应当尽量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机房周围100米内不得存在危险建筑物,如加油站、煤气站等。

(二)机房应配备防静电、防水、防盗、防鼠害等设施。

(三)机房应安装防雷系统和消防系统。

(四)机房应设专用的供电系统,配备必要的UPS。

第二节 机房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房是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关键部位,机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值班制度、紧急安全事件联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安全事件处理制度、机房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制度等,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应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原则,并对核心区、生产区、辅助区实施监控。

第二十四条 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保密原则,确保监控的安全规范运作,防止监控信息的泄密。

第二十五条 加强进出机房人员管理。禁止未经批准的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经机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出机房还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人陪同。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机房重大事故或案件,机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节 网络建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络建设方案应通过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安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参与的安全测试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网络建设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专用产品,并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一) 网络规划应有完整的安全策略;

(二) 应具有防止非法用户进入网络系统盗用信息和进行恶意破坏的技术手段;

(三) 应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的功能;

(四) 应根据需要对网络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

(五) 能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系统的侵扰和破坏;

(六) 应具有应付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网络建设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保存全部资料(包括各种任务书、文件、说明书、测试方案和数据、程序源代码、图纸,审查或验收意见等),建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节 网络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要网络设备应放置在机房内,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十二条 网管设备属专管设备,必须严格控制其管理员密码。

第三十三条 重要网络通信硬件设施、网管应用软件设施及网络参数配置应有备份。

第三十四条 改变网络路由配置和通信地址等参数的操作,必须具有包括时间、目的、内容及维护人员等要素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其他业务相关机构的网络连接,应采用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对联网使用的用户进行必要的访问控制。

第三十六条 网络管理人员应随时监测和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对获得的信息应进行分析,发现安全隐患应报告网络信息安全人员。

第三十七条 非网络管理人员使用专用设备对网络进行检测时,应首先获取上级领导的同意,并在网络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网络扫描、监测结果和网络运行日志等重要信息应备份存储。

第三十九条 联网计算机应定期进行查、杀病毒操作,发现计算机病毒,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严禁超越网络管理权限,非法操作业务数据信息,擅自设置路由与非相关网络进行连接。

第三节 互联网接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局域网上的所有计算机设备,必须通过水文局或各勘测局网络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出口与互联网相联接,且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留涉密信息;存有涉密信息的介质,不得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违法乱纪、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管理

第一节 系统规划与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同步做好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以确保系统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与业务安全等级要求相应的安全机制,在安全防护方面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建立安全管理控制机制,保证数据信息在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信息被非法使用、修改和复制;

(二)提供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能方便地根据系统和数据的备份介质进行灾难恢复;

(三)具有严格的用户和密码管理,能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进行有限授权,特别应严格限制和分流特权用户的权限,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和破坏;

(四)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设置审计监控程序,具有身份识别和实体认证功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人员的重要操作,具有防止抵赖机制;

(五)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应符合涉密信息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包括与信息系统安全有关的内容,并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

第二节 系统开发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必须符合软件工程规范,并在软件开发的各阶段按照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环境和现场应当与生产环境和现场隔离。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开发人员或参加开发的外部单位应及时移交程序源代码及其相关技术文档。

第三节 系统使用与废止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废止实行备案制度,投入或退出使用应向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废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业务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应当对软硬件和数据备份媒体妥善加以保管。超过保存期限后需要销毁的,予以销毁。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

第一节 系统安全运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场所应满足相应的安全等级要求。

第五十五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以及有关安全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用人员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及有关操作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系统运行环境的管理,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工具,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应当对用户和密码(口令)进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控制各级用户对数据的访问权限。

第五十九条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配备必要的备份设备和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对备份介质应按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业务系统的备份介质必须异地保存。

第六十条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制定计算机安全保护的应急措施,保证业务的不间断运行。

第六十一条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安全。

第二节 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并检查备份介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对备份介质(磁带、磁盘、光盘、纸介质等)统一编号,并标明备份日期、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六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对备份介质妥善保管,特别重要的应异地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

第六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备份介质的销毁审批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销毁措施。

第六十六条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更换或报废时,应彻底清除相关业务信息,并拆除所有相关的涉密选配件,由使用部门登记封存。

第三节 系统运行平台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合理配置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所提供的安全审计功能,以达到相应安全等级标准。

第六十八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屏蔽与应用系统无关的所有网络功能,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

第六十九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安装正式发布的系统补丁,修补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七十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启用系统提供的审计功能,监测系统运行日志,掌握系统运行状况。

第七十一条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操作系统、数据库的系统管理员帐号、密码。

第七十二条 联网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参数,必须按照网络管理规范及其业务应用范围进行设置,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修改

第四节 口令密码、密钥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用户的口令密码编制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记录密码的载体应严格管理,确保其物理安全。

第七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用户的口令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独享使用,不得泄露。

第七十五条 应用密钥保障信息安全时,对所用密钥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产生、存储、分配、使用、废除、归档、销毁)应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十六条 密钥必须作为绝密数据由专人保管。密钥必须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或采用加密通信方式网内分配。

第七十七条 密钥必须定期更换,对已泄漏或怀疑泄漏的密钥必须及时废除。旧密钥必须安全归档,并在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严格监督下,由管理责任人定期销毁。

第七十八条 密钥备份是针对主要密码设备和保密工作人员的意外事件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密钥副本的保存必须是物理安全的。必须有在紧急情况下销毁密钥的手段和措施,以防密钥丢失。

第五节 系统文档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网络参数配置文档、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详细开发资料及其源程序等核心技术文档,由网络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八十条 系统核心技术文档资料的外借应有审批手续和记录,借阅人不得转借给他人,不得复制、泄露和引用具体内容。

第六节 系统的安全监测

第八十一条 安全人员要经常监测、分析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十二条 使用人员应审查业务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不能确认的异常现象,必须向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测记录及其分析结果应严格管理,未经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对外发布或引用。

第七节 应急处理

第八十四条 水文局机关及各勘测局应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应急处理指挥体系,以指挥协调各职能部门能迅速进入应急处理程序。

第八十五条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及各勘测局应优化组合和配置应急技术人员及应急资源,集中使用,统一调度,以保证应急处理的高效性。

第八十六条 水文局机关及各勘测局应制定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人员分工以及应急处理程序。

第八十七条 水文局机关及各勘测局应加强应急处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处理方案的演练。提高各岗位人员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验证应急处理程序的有效性。

第八节 重大安全事件处理

第八十八条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利用计算机窃取重要水文资料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属重大安全事件。

第八十九条 确认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重大安全事件,必须果断采取控制措施,立即报告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主管部门。

第九十条 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应保护事件现场,积极协助计算机安全事件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材料,报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许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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