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江委水文局专家委员会章程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6-01-04 作者: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重大科技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促进我局科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特成立长江委水文局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应于长江委水文局有关生产科研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受水文局直接领导,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1名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五条 专家委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2人,原则上由科技处、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六条  专家委暂设水文测验、测绘、水环境监测、水文气象预报、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水文自动测报等6个专业组。专业组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增减或调整。各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委员若干人,联络员1人。

第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及专业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专家委员由专业组组长推荐,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各专业组委员可以交叉担任。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聘任条件:

(一)专家委委员原则上从生产科研一线、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的技术骨干中选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我局退休技术专家(年龄在70岁以下)以及本行业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二)专家委委员应熟悉国内外水文测验、测绘、水环境监测、水文气象预报、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水文自动测报等科技发展现状和动向;了解我国水利方针、政策和热点问题;联系广泛,热心专业技术工作。

(三)专家委委员应在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等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聘期每届为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不再担任职务: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职务的;

(二)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 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动态,跟踪水文局专业科学技术水平现状,对专业技术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二)参与水文局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学科发展规划、重大生产和科研计划等的讨论和审查;

(三)参加重要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任务书及工作大纲的咨询、讨论和审查;

(四)根据生产、科研项目需要,提供技术咨询,参加成果审查;

(五)参加水文局事业和经济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人才发展战略、质量保证措施等咨询、评估;

(六)承办水文局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全面主持专家委工作,负责专家委的组建;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进行专家委的日常管理,承办专家委日常事务,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定期收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部门的需求信息,承担专家委年、月活动计划编制;副秘书长、秘书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专业组组长负责指导本专业组的技术活动,每年度初提交本专业组活动建议计划。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的主要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科技交流、专题会议、技术讲座、业务咨询等。活动主要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委托的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每年年初主持召开专家委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讨论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专家委办公会,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织,主要研究专家委日常工作,安排委员活动事宜。

第十八条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上级指示和各单位(部门)实际需求,组织召开专家委专题会议、科技交流及专题调研等活动。参加活动的专家委员、时间与有关专业组组长商定,并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活动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九条  由专家委承担的调查研究、咨询评议等意见,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科技处。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组按年初工作计划,自行开展本组活动。专业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进行专项考察或调研。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权利:

(一) 获得水文局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就专家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 就专家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部门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各单位、各部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专家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的活动经费由科技处申报,纳入水文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许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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