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16-12-23 作者:财务处 编辑:财务处

《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水文办[2014]256号)印发后,针对实际执行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局作为事业单位既从事基础公益事业又开展横向创收的特点,根据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乘坐飞机出差北京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小汽车费用报销

工作人员携带较多资料或时间较为紧迫的情况下乘坐飞机去北京汇报工作、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等, 由于北京机场距市内较远,已超出一般城市市内交通距离,出差人员乘坐机场至市内往返的出租小汽车经部门领导和局领导签批后可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补助按标准定额发放,用于市内交通支出。

二、关于部分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标准

1、专业技术职称被聘为三级及以上人员可比照司局级人员乘坐相应等级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和报销相应标准的住宿费。

2、出差人员随长江委设计院等业主单位开展项目洽谈、验收、查勘等,因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而导致住宿费高于差旅费住宿标准的,出差人员可写明原因,经局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

三、关于到武汉市远城区的差旅费报销

工作人员到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汉南区、江夏区等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差旅费。确因工作需要到上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发生相关费用的,可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经单位批准到基层单位实(见)习、赴外地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的费用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报销;实(见)习期间一般由所在实(见)习单位安排住宿,确实不具备住宿条件的,或赴外地参加的后续学历教育期间,经人事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后,住宿费按不超过150元/天标准凭票报销;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五、经单位批准援藏人员的有关费用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报销;援藏期间住宿原则上应由对方单位安排,确实不具备住宿条件的,由对方单位提供不能安排住宿说明,经人事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后,住宿费按不超过200元/天标准凭票报销;援藏期间补助标准按《长江水利委员会援藏人员待遇暂行规定》执行,标准为定期补贴500元/月,援藏补贴80(拉萨)-100(拉萨以外地区)元/天,伙食补贴100元/月;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六、经单位安排到外地挂职、扶贫、基层锻炼等外派人员的差旅费报销

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报销;挂职、扶贫、基层锻炼期间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安排住宿,不能安排住宿的,由对方单位提供不能安排住宿的情况说明,经人事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后,住宿费按不超过200元/天标准凭票报销;外派时间10天(含10天,含往返时间)以上按80元/天(援藏人员除外)标准计发,不超过10天的,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核发;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七、经单位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党校培训班、进修班及支援工作的差旅费报销

往返路途期间费用和参加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报销;支援工作期间住宿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安排住宿,不能安排住宿的,由对方单位提供不能安排住宿的情况说明,经人事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后,住宿费按不超过200元/天标准凭票报销;参加学习期间补助按45元/天的标准报销,由长江委、水文局安排支援工作(由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员在支援工作期间补助分别按80元/天、45元/天的标准报销;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八、到工地现场进行预报服务或安装仪器设备等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报销

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报销;工地现场服务期间尽可能由业主方提供住宿,如业主方不能提供住宿的,应就近在经济型酒店住宿,住宿费按不超过200元/天之内凭票报销;补助按170元/天的标准报销,现场预报服务时,若流量到达某一指标后(梨园、阿海5000 m³/s,乌东德、白鹤滩8000 m³/s,溪洛渡12000 m³/s)或者当施工进入某一特殊阶段需水情滚动服务时,可另外增加报销40元/天);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九、各外业勘测局应按《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许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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