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防汛水文测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6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21年9月7日以“水文办〔2021〕39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防汛水文测报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责任追究,做好监测、报汛、预报及预警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水文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水文测报工作应按照“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报得及时”的要求开展,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水文局全体职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水文局局长主持全局防汛水文测报工作。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汛水文测报工作。

第五条 水文局副总工程师协助局领导做好分管专业的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水文测报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传递防汛水文测报政务信息,督办局领导交办事项。

(二)负责防汛水文测报检查和防汛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与总结。

(三)协调落实防汛专家组、工作组人员。

(四)负责防汛车辆调度和其他后勤保障服务与协调。

(五)落实水文局防汛应急响应流程。

(六)调配并保障应急人力资源。

(七)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值班组织安排。

(八)负责应急抢险队伍的组织管理及应急抢险总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规划计划处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防汛水文测报基础设施设备的计划编制和申报。

(二)配合财务审计处做好有关水毁项目列入财政预算的协调。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筹措落实防汛水文测报资金。

(二)负责水毁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人事劳动处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局机关请假报告相关规定,并监督检查外业局执行情况。

(二)落实责任追究及表彰奖励。

第十条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建设及测报仪器设备购置,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组织对全局防汛水文测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防汛水文监测的组织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究解决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二)协同办公室组织汛前检查,提出技术要求,拟定技术总结,明确检查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负责应急演练方案编审。

(三)指导勘测局完成测验预案(方案)及测验任务书等的编制;承担全局防汛测报预算编制;搜集水毁资料,配合财务审计处做好水毁资金的申报工作。

(四)配合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做好报汛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河道勘测管理处负责崩岸巡查、监测及预警的组织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负责防汛水文测报宣传和相关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负责对有关单位(部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职责内的履责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属站水情信息报汛任务的编制与下达,协调流域内相关省市区的水雨情信息报送,监视水雨情信息的接收、发送情况,维护水雨情报汛数据库正常运行。

(二)负责局属测站报汛质量管理及水情分中心(分局)的报汛技术支持。

(三)根据需要,安排局属测站增加测次,调整水雨情信息报送段次,编写水雨情分析和总结。

(四)指导各勘测局水文情报预报预警工作。

(五)参与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调度会商,支撑预报调度推演。

(六)负责水文气象预报预警的制作发布,及时向水利部、长江委和有关省市水旱灾害防御管理部门报送水雨情信息。

第十六条 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负责防汛水文测报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根据要求配合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等部门及时提出专业技术方案和成果。

第十七条 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长江河道崩岸监测预警中心)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局报汛站水雨情信息采集、传输及分中心数据接收处理的技术支持。

(二)负责报汛仪器设备选型、安装、维护、检修以及升级改造的技术指导。

(三)协同河道勘测管理处及有关单位做好河道崩岸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各分中心至水文局,以及水文局与水利部、有关省市水旱灾害防御部门、相关水工程管理部门之间网络线路的运行管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确保互联互通,保障水雨情报汛数据库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局机关防汛车辆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防汛用车,做好值班人员的后勤保障及文稿印刷。

第二十条 勘测局负责所辖测区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汛前准备及整改落实,拟定防汛水文测报技术方案。

(二)负责所辖报汛站、水情分中心(分局)测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三)落实本局测报仪器设备备品备件。

(四)保证测站人员、仪器设备、防汛物资器材、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洪水测报准确及时。

(五)汛期加强领导值班,随时与水文局保持沟通联系。

(六)测站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加强检查,必要时派员指导。

第二十一条 水情分中心(分局)在防汛水文测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报汛站及报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监视中心传输通道运行状况,确保畅通安全。

(二)负责相应流量推求和水雨情信息接收、校核、转发和有关分析统计等工作。

(三)上游、三峡水情预报中心负责开展所辖区域水情预报。当测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或遇重大水雨情时,及时与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会商,会商结果经水文局分管领导或总工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测站)承担防汛水文测验及报汛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任务书及下达的临时任务开展工作。

(二)负责水文仪器的运行管理与检视,加强对传感器、记录仪的检查、维护,确保仪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除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与防汛水文测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防汛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密切关注汛期水雨情发展态势,提前部署水文测报工作,严格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与领导在岗带班。

汛情较平稳时,在不影响防汛水文测报工作情况下,按管理权限获批后,职工可休公休假;进入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以后,响应区域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工一般不得休公休假。

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及各专业组、专家库成员应严格执行长江委汛期出差请假报备制度,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坚决执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因执行不力影响防汛水文测报工作的,对单位处罚5000~10000元,对部门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对个人处罚1000~2000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在防汛工作场所无理纠缠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对当事人处罚2000~5000元,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遇重要水雨情变化、报汛通信系统出现严重故障或水文单位所在地出现险情影响水文测报的,应立即核实并及时逐级报告,必要时允许越级报告。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罚5000~10000元,对当事人处罚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汛前准备应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技术落实、物资落实”。因汛前准备或整改不到位而影响防汛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归属分别予以追究,对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勘测局应按要求组织编制测站超标准洪水测验方案(高洪测验方案),及勘测局、分局应急监测预案,并通过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未编制(修订)预案方案或未取得实效的,对勘测局分管(联系)领导处罚1000~2000元,对分局长处罚5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水文测验设施应按“齐全、准确、牢固、清晰、安全”的要求进行整顿、维护与保养。水文测报仪器设备应在汛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与检定。对检查、比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停用并送国家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检)定或者报废。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视责任归属分别予以追究,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

第三十条 水文测验缆道(含吊船缆道)主索、循环索、各种滑轮、锚桩应进行打油养护,并及时更换存在隐患的部件;应检查、维护与保养动力设施与控制设备,确保缆道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视责任归属分别予以追究,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

因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水文缆道在设计标准内发生安全事故而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对分局长、当事人分别处罚2000~5000元,并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对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处罚2000~5000元,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勘测局局长处罚2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水文船舶的检查、维护、保养未按要求完成,适航证书到期未及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备的,对测船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船长分别处罚500~1000元。因工作责任履行不到位,汛期船舶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责任归属分别予以追究,对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凡发现使用不满足水文测验工作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进行水文测验作业的,无论是否发生责任事故,对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测船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勘测局报汛仪器备品备件应按10%~15%比例备份,并配至各分中心、分局或基地。落实不力影响报汛时效和质量的,对勘测局局长处罚1000~2000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因设施设备维护不力,导致水位、雨量自记仪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自记、自动报汛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影响水文数据收集及报汛的,视责任归属分别予以追究,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水文测验应坚持“随测验、随计算、随整理、随分析”,确保单次测验成果质量。因“四随”工作不到位,测验资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报汛出现差错的,视影响程度和责任归属分别予以追究,对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发生测洪标准洪水时,在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漏测高水洪峰过程的,视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测站工作责任人记过或降级、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警告或记过、勘测局局长警告的处分。

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测站应按超标洪水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在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由于主观原因漏测洪水过程的,视影响大小及责任归属,参照前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未按要求编发局属测站汛旱情信息报送任务书或相关省市区水雨情报汛委托书,影响报汛时效或预报质量的,对分管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因报汛管理、指导不到位而影响防汛工作的,对中心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报汛故障时,勘测局或水情分中心(分局)未及时报告或排除,影响报汛时效或质量的,每次对当事人处罚500~1000元;同一勘测局或水情分中心(分局)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的,对其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水情分中心(分局)水情报汛应报尽报,20分钟到达水文局的当月到报率或正确率小于95%的,对其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全年累计2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对水情分中心负责人追加1000元处罚。

勘测局当月20分钟内总到报率或正确率低于95%的,对勘测局分管局领导处罚500~1000元;全年累计2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对勘测局分管局领导追加1000元处罚,对勘测局局长处罚1000~2000元。

第三十九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30分钟到达水利部的当月到报率小于92%的,对情报室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全年累计2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对情报室负责人追加1000元处罚,对预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条 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违反规定流程出现重大预报误差,或因责任事故出现漏报重大过程且不及时制作修正预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分别处罚500~1000元;短期水情预报和短期降雨预报成果质量明显下降,未及时组织分析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中心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未按要求及时发布预警,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中心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其他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力而严重影响防汛水文测报工作的,分别对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二条 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水文局分管(联系或分片检查)局领导、负责相关业务管理指导的副总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本制度追究涉及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汛期一般为5月1日至10月15日,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测站具体工作的责任人,驻测站一般为站长,巡测站一般为分局长或巡测组长。

第四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履职中有第三章所述情形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按照《中共水文局党组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年内被处罚2次及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因防汛需要而开展的泥沙、河道监测分析和崩岸巡查预警等工作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与防汛水文测报有关的各种请示、报告、命令、决定、通知、来往文电、重要电话记录、设施设备维护记录和值班带班记录等,其痕迹材料均应真实可查。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中产生的罚款应统一汇交至财务审计处,统筹用于相关支出。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即行废止。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