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领导干部公务出差及因私请(休)假报告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6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16年10月19日以“水文办〔2016〕378号”文印发)

第一条 水文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和勘测局班子成员公务出差或因私请(休)假均应履行报告手续。

第二条 局主要领导应向长江委分管领导报告;

局副局长、总工应向局长或党组书记报告,并同时告知局办公室;

局副总工、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出差的,应向在局主持(替代)工作的领导报告。

机关部门(单位)副职应向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勘测局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埠一天以上的,应向水文局联系局领导报告;

勘测局副职应向勘测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局主要领导的报告手续,依据长江委有关规定办理。

局副局长、总工、副总工、机关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的,应通过水文局综合办公系统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因故不能通过综合办公系统审批的可通过手机短信或口头报告,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各勘测局领导可通过手机短信或口头报告;报告人应在得到明确同意的指示后,方可成行。

机关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接本局外各类专业会议通知、授课邀请后,均应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局领导统筹协调安排与会人员。

第四条 局领导出差,由办公室在水文局综合办公系统“领导日程”栏目中标注,各部门(单位)可及时关注。

第五条 属于因私请(休)假的,除按程序报告外,还应通过水文局综合办公系统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其中属因私出国的,还应填《水利部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局主要领导报水利部审批,其他局领导报委审批,处级干部由人劳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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