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细则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6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第一条 根据《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我局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快速、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文局承担的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

第三条 水文局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长江委水文局应急抢险总队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和设施设备准备;加强通信、装备、技术和人员等应急保障;加强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四条 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信中心)、长江上游和三峡水文预报中心、各水情分中心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珠情况视汛情可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当长江防总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即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全体职工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条 针对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水文局按要求做好水文防汛抗旱测报和预报分析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开展工作。

第七条 Ⅰ级响应行动

一、水文局局长主持会商,全面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局领导轮替值班、住班,水文局在24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到防汛抗旱测报现场,组织协调高洪测验、分洪溃口及应急调水等水文测报工作,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达到进入现场要求。

二、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主要负责人带班、住班,加强值班力量,加强滚动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每天发布水情通报;视需要加密观测及增加报汛段次。

三、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重点河段的测站开展逐时报汛,其他测站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加密报汛段次,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四、各相关测站按高洪测验方案实施,确保高洪测验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报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提供实时水情。

五、在启用分蓄洪区、发生堤防溃口或应急调水时,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立即开展有关水文测验工作,收集有关水位流量过程资料,并及时报汛。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资源中心)及时提出专业技术方案和分析成果,预报中心进行应急预报方案准备,实施应急预报。

六、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主、备信道管理维护,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七、水文监测管理处(以下简称监测处)、水环境监测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环境处)、河道勘测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处)、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安排部署相关专业工作,根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指导。

八、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无条件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II级响应行动

一、水文局局长或值班副局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局领导轮替值班、住班,水文局在24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到防汛抗旱测报现场,组织协调高洪测验、分洪溃口及应急调水等水文测报工作,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随时待命。

二、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负责人带班、住班,加强值班力量,加强滚动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每天发布水情通报;视需要加密观测及增加报汛段次。

三、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重点河段的测站开展逐时报汛,其他测站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加密报汛段次,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四、各相关测站按高洪测验方案实施,确保高洪测验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报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提供实时水情。

五、在启用分蓄洪区、发生堤防溃口或应急调水时,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立即开展有关水文测验工作,收集有关水位流量过程资料,并及时报汛。水资源中心及时提出专业技术方案和分析成果,预报中心进行应急预报方案准备,实施应急预报。

六、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主、备信道管理维护,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七、监测处、水环境处、河道处、技术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安排部署相关专业工作,根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指导。

八、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III级响应行动

一、水文局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水文工作。局领导轮替值班。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防汛抗旱测报现场,组织协调水文测报工作。应急抢险总队和相关支队做好相应准备。

二、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加强值班,加强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情况加密观测及增加报汛段次。

三、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加密报汛段次,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四、各相关测站按高洪测验方案实施,确保信息传输的及时、准确。

五、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及时排除网络故障,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六、监测处、水环境处、河道处、技术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安排部署相关专业工作,必要时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指导。

七、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 IV级响应行动

一、分管局长或总工主持会商。预报中心和各勘测局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中心及相关勘测局加强值班,加强预报分析及会商,及时通报水雨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网信中心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报汛网络畅通。

二、各相关水情分中心加强报汛工作,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水雨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三、各相关测站按任务书进行水文测验工作,确保信息传输准确及时。各有关勘测局按要求进行堤防险情巡查。

四、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测报预报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应急响应的判别》


附件

应急响应的判别

——摘自《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Ⅰ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0m3/s;

(3)滁河、水阳江或流域内两条及以上重要一级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或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4)长江干流一级、二级堤防发生决口;

(5)流域内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流域内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7)流域内两座及以上大型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8)长江干流或流域内两条及以上跨省际主要支流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9)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2.Ⅱ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70000m3/s;

(3)滁河、水阳江或流域两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发生大洪水或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

(4)长江干流三级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数个市(地)在同一时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7)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数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8)流域内多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9)流域内一条跨省际主要支流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10)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3.Ⅲ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60000m3/s;

(3)滁河、水阳江或流域内两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发生较大洪水或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4)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流域内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多个市(地)在同一时期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7)流域内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以上洪水,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9)流域内多座大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0)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Ⅳ级响应的判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m3/s;

(3)流域内两条及以上主要一级支流控制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4)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一级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较重险情;

(6)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7)流域内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8)流域内多座大型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9)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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