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工作督办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6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21年10月12日以“水文办〔2021〕44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水利部、长江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水文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执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水利部、长江委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单位)有关工作的督办。长江委立项中涉及水文局的督办事项,应按长江委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水文局督办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基本原则,做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务实高效。水文局督办工作应在督办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四条 水文局督办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单位)督办工作的落实。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一名督办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督办联络、衔接及督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督办任务承办部门(单位)对督办事项的落实负总责,负责分解安排任务,牵头组织协办部门(单位)办理督办事项,并及时报送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协办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严格按分工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办公室为全局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联系渠道,不断完善督办工作管理机制,及时下达督办通知,建立督办事项台账,及时进行跟踪与催办,适时开展督办通报。

第七条 人事劳动处参加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考核工作,负责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第八条 机关纪委参加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考核工作,负责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及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对不履职、不尽责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督办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撑单位,配合办公室按需优化完善督办管理系统,确保系统正常、高效运行。

第三章 督办管理

第十条 水文局对重要会议决策、领导批示、重点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督办,其他常规性工作不宜纳入督办。水文局所确定的督办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或终止,确有特殊情况需报局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水文局督办包括立项、办理、办结及考核等环节,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分管局领导根据办结内容及相关成果材料对所负责的督办事项进行最终考核,督办事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人劳处、机关纪委负责对督办办理过程进行考核,对督办办理过程中有办结成果材料不齐全、办结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未按时反馈季度督办进展、督办工作严重滞后等情况的部门(单位),按相关程序可降低考核评级。

第十四条 如受到局级或上级单位对某一督办事项进行明确肯定且有具体依据的,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受到局级或上级单位对某一督办事项明确批评的,不可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

第十五条 督办事项考核等级确认为“不合格”的,由局领导决定是否继续办理。如需继续办理,重新确定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并列为新增督办事项。

第十六条 对有督办事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取消其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机关纪委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最终结果为“不合格”以及长期拖延推诿、敷衍应付督办事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单位)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可提出降职免职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督办是指政务督办,是贯彻上级精神、保证决策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执行力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督办事项涉密的,督办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水文局督办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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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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