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6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严肃性,维护本单位的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文局党、政、纪、工、团,机关各部门(单位)、勘测局及所属分局、站、科室所使用的公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等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印章管理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的日常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水文局行政章、合同章、资料章;人事劳动处负责局党组印章;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委、团委印章;监察审计处负责局纪检组和局机关纪委印章;工会负责局工会印章;机关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印章。各勘测局可根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参照本条款确定印章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一)水文局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同级负责人批准。

(二)除以水文局、勘测局名义发文和必须以水文局、勘测局名义向外单位联系公务的介绍信、便函、例行报表外,一般严格控制使用水文局、勘测局公章。

(三)各级各类印章只能在本级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水文局、勘测局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公章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同级、下级及相关单位发的正式文件;

(二)本单位与其他机关、单位联系工作、商洽事宜、交流情况、签定协议;

(三)人事调动、出国出境、干部任免、各种证书、奖惩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与颁发

(一)水文局党组、行政、纪检组、工会、团委、水政监察的印章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上级组织负责刻制和颁发。

(二)水文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勘测局的行政、工会、团委印章的刻制,根据需要并经水文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按机构设置名称统一刻制和颁发。各勘测局党委、纪委印章由组织关系所在地的上级党组织按水文局统一规格刻制颁发。

(三)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下级机关可按上级规定的印章式样、规格、字体等自行刻制。

(四)刻制印章应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和机构设置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营业单位制作,刻制财务用章还应遵守财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刻制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启用印章要办理启用手续,即发文通知下级单位,抄送上级备案和相关单位知晓。

第八条 印章的销毁

若因机构变动、原单位撤销或易名,在启用新印章时应同时停止使用旧印章,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旧印章停用后,立即上交颁发机关。旧印章在保存一定年限后,经鉴定并得到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留存旧印章印模,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

(一)文件的鉴印按《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属各单位印章管理的通知》(办秘[2002]35号)办理。

(二)其它公务活动和经济活动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经法人代表或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盖印并登记备查。

(三)加盖公章的公文要留两份和原稿一起存档。

(四)根据发文性质对口盖章。

(五)凡需党政联合行文的公文,要同时加盖党委和行政公章。

(六)传递机密文件、档案等,必须在信封、信套上盖“骑缝章”,证明材料在两页以上者,也应将几页连在一起盖“骑章”。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管理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建立专人保管责任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不得一印多人保管。如保管人暂时离岗,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同志保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各级负责管理印章的人员名单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要注意保密。存放印章的地方要安全、牢固和有保密设备,注意随用随锁,切忌麻痹大意。

(三)用印时,印章不可携出办公室。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室外用印,保管人员带去带回始终不能离章。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随意加盖公章。在纸上试盖检查清晰度时,事后应随即销毁。

(五)用印时保管人要亲自盖章,不可交他人代盖。

(六)印章丢失,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七)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水文局电子签章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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