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机关职工食堂进餐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事业中心 时间:2022-03-17 作者:事业中心 编辑:卢大华

(2021年9月9日以“水文办〔2021〕42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职工食堂进餐管理,规范就餐行为,维护就餐秩序,严格控制成本,营造整洁卫生、安全文明的进餐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职工食堂主要为局机关职工提供工作日早餐和中餐服务,倡导节约用餐,提倡文明就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的进餐管理:

(一)局机关在职职工;

(二)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职工;

(三)局机关工作日加班或值班职工;

(四)单身职工;

(五)到局机关挂职交流和借调工作人员;

(六)局机关接待客人;

(七)到局机关出差人员;

(八)来访人员;

(九)在业务部门实习学生;

(十)为局机关有关部门提供运维服务或软件开发人员;

(十一)局机关固定物业服务人员;

(十二)经批准可以进餐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进餐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局机关职工食堂早餐和中餐以自选自助为主;接待晚餐以桌餐为主,根据职工需求可以提供自助餐或盒饭。

第五条 局机关职工食堂早餐进餐时间为7: 00至8: 00,地点位于水文楼24楼东餐厅;中餐进餐时间为11: 45至12: 45,地点位于水文楼24楼东餐厅和西餐厅;晚餐进餐时间为17: 30至18: 30,地点位于水文基地2楼餐厅。

第六条 在疫情防控时期或其他特殊时期,局机关职工食堂将按相关要求及时调整进餐方式、进餐时间和进餐地点。

第三章 进餐管理

第七条 早餐和中餐管理:

(一)局机关在职职工、一方公司职工使用员工卡刷卡用餐,进餐费用由财务审计处按月或按季在其工资中扣除;在业务部门实习学生凭进餐券用餐,进餐费用由进餐人员所在部门承担;到局机关挂职借调人员、局机关固定物业服务人员凭进餐券用餐,进餐费用由进餐人员按月向局财务审计处交纳;到局机关出差人员、来访人员、为局机关有关部门提供运维服务或软件开发人员使用微信扫码交费进餐,进餐费用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到局财务审计处;局机关接待的客人凭进餐券用餐,进餐费用在接待费中列支;

(二)进餐人员不得随意自带餐具进入餐厅,并按照少量多次的原则按需取量,拒绝餐饮浪费。局有关部门适时安排餐饮管理督导员,对浪费较多的职工进行劝导,并视情节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

(三)局机关各部门因接待(组织会议或培训等)需要为相关人员提供早餐或中餐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一天将进餐人数和进餐方式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进餐费用在接待费中列支;

(四)员工卡为进餐计次卡,限制每餐刷卡一次,多刷无效。

第八条 晚餐管理:

(一)工作日加班或值班职工有晚餐需求的,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将进餐人数和进餐方式提前2小时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进餐费用在职工加班进餐费中列支。

(二)单身职工、到局机关出差人员工作日有晚餐需求的,由其本人提前2小时将进餐需求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进餐人员按照收费标准使用微信扫码交费进餐。

(三)到局机关挂职借调人员、实习学生工作日有晚餐需求的,由其本人提前2小时将进餐需求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进餐人员凭进餐券用餐。挂职借调人员进餐费用按月向局财务审计处交纳,实习学生进餐费用由进餐人员所在部门承担。每月初,相关部门应将到局机关挂职借调人员和实习学生名单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

(四)局机关各部门需提供接待晚餐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接待审批手续,提前一天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并确定就餐人数、就餐标准、就餐方式等。就餐时需提供接待审批文件,就餐完毕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进餐费用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赴食堂就餐,相关部门(职工)应于开餐前半小时告知食堂管理负责人进餐变更事宜,食堂按照约定时间预留饭菜或以盒饭方式送至办公室。

第十条 食堂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就餐人员进餐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随意自带餐具、不刷卡、不交进餐券、不扫码交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进餐人员可通过“水文综合办公平台—个人中心—食堂伙食”提出进餐需求或餐饮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进餐券由相关部门派员到综合事业中心统一办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局财务管理有关要求,暂定早餐、中餐和晚餐收费标准如下:

(一)局机关在职职工、一方公司职工、到局机关挂职借调人员、局机关固定物业服务人员进餐收费标准为早餐1元/人,中餐2元/人;

(二)局机关接待客人、出差人员、来访人员、实习学生进餐收费标准为早餐5元/人,中餐10元/人;

(三)为局机关有关部门提供运维服务或软件开发人员进餐收费标准为早餐5元/人,中餐15元/人;

(四)到局机关挂职借调人员、出差人员、实习学生、局机关工作日加班或值班职工、单身职工晚餐收费标准为10元/人。

第十四条 接待晚餐标准按照《水文局机关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餐厅管理

第十五条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进餐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选餐和用餐期间“不聊天、不聚集”。

第十六条 进餐人员应按已摆放好的座椅入座用餐,尽量缩短就餐时间,桌面不留杂物,用餐完毕将座椅还回到原位,将残羹剩饭倒入指定器皿内,并将餐具放到指定回收位置。

第十七条 进餐人员不得在餐厅吸烟、饮酒、大声喧哗、追赶吵闹等。

第十八条 进餐人员应自觉爱护餐厅内的公共设施,细心使用餐饮器具。

第十九条 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着装整洁、规范服务;餐厅应始终保持干净整洁,不断提升餐厅环境卫生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综合事业中心按月编制局机关在职职工(含一方公司职工)、局机关接待客人、局机关工作日加班或值班职工、到局机关挂职借调人员、实习学生、长江水电集团搭伙人员、局机关固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餐情况统计报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勘测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职工食堂进餐管理办法,并报水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文局机关职工食堂进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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