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车辆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事业中心 时间:2022-03-17 作者:事业中心 编辑:卢大华

2021年12月6日以“水文综合〔2021〕57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车辆安全管理,保障行车安全,预防车辆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车辆,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为水文局及下属各单位的机动车,以及水文局及下属各单位因公从外部租赁且由本单位人员驾驶的合格机动车。

第三条 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局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各勘测局负责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为所驾车辆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车辆安全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文明驾驶”的安全意识,服从车辆安全管理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调度和安排,选择安全最佳出行路线,按时出车、谨慎驾驶、安全返回。

第五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第六条 水文局每台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一名专职汽车驾驶员或兼职汽车驾驶员。兼职汽车驾驶员由车辆管理单位确定后报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备案。未经车辆管理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换驾驶员。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由专职汽车驾驶员或兼职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的,实行一事一审批,由车辆管理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 非专职驾驶员、未经审批备案的兼职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

第三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及车辆运行工况,及时更换润滑油、轮胎及刹车片等。租赁车辆车况出现影响行车安全故障,驾驶员应及时通知车辆出租方维修或更换车辆。

第十条 长途出车前,驾驶员应根据车辆到达目的地和行车路线特点,对车辆刹车系统、轮胎、润滑油、冷却液、蓄电池及电路等进行全面检查与养护,对转向、行车、刹车、灯光、导航等系统试用检查,并查看随车应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及配备的随车用品用具是否齐全,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一条 驾驶员根据车辆工况实际提出的有关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维修事项,以及采取有关安全措施应配备的设施设备,车辆管理单位应及时落实经费给予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二条 水文局每台车辆均应按相关规定配备手持式灭火器,夏季应配备防暑应急药品,同时应根据车辆行驶道路交通状况和气候环境配备各式防滑设备、防冻用品等。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车辆安全检查。汛前、入冬前或执行突击任务前,应结合车辆出车任务对相关车辆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章 车辆调度与安全文明驾驶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调度,按照先申请、再审批、后派车及节能降耗原则安排调度车辆,优先满足防汛测报、生产科研、突发事件、公务用车等需求。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用车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号牌完好,无遮挡、污损,确保车辆在检验合格和保险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乘车人员都有提示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驾驶员违规出车和违章驾驶车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如遇恶劣天气或危险路段,应控制车速,不得冒险行驶;行驶途中应密切监视车辆仪表显示,判断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杜绝开故障车。

第十八条 驾驶员连续驾车行驶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连续驾车行驶超过2小时应停车适当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及时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交管部门处罚,处罚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如被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无证期间不得驾驶车辆。

第二十一条 非出车期间,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指定区域,否则,如发生被盗、碰撞等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相关责任。节假日期间,按上级相关要求对车辆实行统一封存停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所驾驶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一旦发现取消其驾驶车辆资格,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教育培训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度要组织一次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交流。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单位每年应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每台车辆登记、维修、保险档案及安全检查记录簿,建立驾驶员安全驾驶与行车记录档案。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可结合各地车辆业务工作情况,设立车辆安全奖,驾驶员全年安全行驶奖励2000元;累计安全行驶15万公里以上可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 车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驾驶员要查明原因,立即处置,及时向车辆管理单位报告。车辆管理单位应结合车辆业务实际扣发事故车辆驾驶员年度安全奖。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法定属于本单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损害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的部分,由驾驶员按超出金额的5-10%赔偿,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车辆管理单位按照《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车辆交通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发生二次经交管部门确认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万元,取消其驾驶车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勘测局、局属各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水文局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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