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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资料归档管理补充规定

来源:网信中心 时间:2022-03-17 作者:网信中心 编辑:田奕姗

水文局资料归档管理补充规定

(2010年11月26日以“水文办〔2010〕373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强化水文局资料归档管理,解决资料归档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文局纵、横向任务中所形成的所有成果资料,包括各种纸质文件、音像资料、电子文件等,均须向局网络信息中心档案科或各勘测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条 资料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归档成果的审查、鉴定以及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资料具体归档范围参见《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管理作业文件(D版)]),“附件1 表1 水文局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第五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符合《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六条 资料归档时间依据《水文局档案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 资料的归档与移交应填写资料归档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八条 资料归档移交清单应作为项目验收和财务结算的依据。项目验收和财务结算时应有档案部门关于资料验收的意见。

第九条 科技成果申报评奖时,必须是已经归档的科技成果。申报评奖时需有档案管理部门关于资料验收的意见。

第十条 在职称评定时,提供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必须是已经归档的成果材料,且经档案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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