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机关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7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21年4月26日以“水文办〔2021〕17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机关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22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长办〔2016〕314号)及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机关各部门主办、承办、协办或承接的各类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为:来水文局调研、考察、检查、指导工作、学习交流及办理有关公务的各单位人员,局属各外地勘测局到水文局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商务接待范围和对象为:因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的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接待;外事接待范围和对象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机构、企业、团体来水文局考察、交流及商务洽谈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接待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统筹安排。

一般性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待,重要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接待按照相关外事制度执行,由办公室在长江委外事管理部门指导下统筹安排相关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务活动应由对方单位向水文局发出公函或电话联系,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以便妥善安排接待相关事项。通过电话联系的,接待单位或部门应做好电话记录(见附件1)。

第七条 接待执行审批制。接待前对口接待部门应填写接待审批单(见附件2),接待事由包括接待类型、接待对象和活动内容、时间、场所、陪同人数、费用预算等内容。

公务接待和外事接待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办公室审批。

商务接待单笔消费预算金额5000元(含)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办公室审批;5000元以上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特殊情况下可事前电话或短信报批,先行接待,及时补办接待审批手续。

第八条 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

公务接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办公室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除包括发票、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接待菜单和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3),公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商务接待实际消费单笔5000元(含)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办公室审核报销,5000元以上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商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接待审批单和商务接待清单(见附件4),商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人数及商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九条 各部门在接待时应当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接待活动统筹安排。

第三章 接待标准与管理

第十条 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由水文局主办、承办、协办的会务活动或大型公务、商务或外事接待活动,住宿费用可列入专项活动费用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

公务接待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早餐人均不超过50元,午餐或晚餐每餐人均不超过130元,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并严格执行有关禁酒规定。

商务接待时,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商务接待标准为早餐人均不超过80元,午餐和晚餐每餐人均不超过500元(含酒水),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和每500毫升白酒、每750毫升红酒售价超过500元的高档酒水。

外事接待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规定执行。

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因工作需要,需异地接待的,可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水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试行)》(水文财〔2019〕367号)相关规定缴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中央单位因工作需要来水文局机关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除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需协助安排在水文局机关食堂就餐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试行)》(水文财〔2019〕367号)相关规定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由综合事业中心汇总,并纳入接待管理费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或商务接待出行活动需要使用车辆的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车型。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违规组织迎送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六条 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以宣传单位形象、展示单位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单位内部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赠送纪念品的标准每人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内部同城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使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四章 接待预算及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核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务审计处应在每年初下达各部门的接待限额预算,各部门要加强接待费用管理,在限额预算内支出。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接待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勘测局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接待管理办法,并报水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水文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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