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7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16年11月12日以“水文办〔2016〕404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水文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预防工作,保障部门内部安全。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机关治安保卫秩序。凡发现有妨碍公共安全、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和不安全隐患,有责任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承担节假日和各部门内部值班的义务。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六条 办公室内严禁带入、存放和使用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危险物品。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保管制度,责任到人。

第七条 办公室内严禁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吵闹和斗殴。

第八条 办公室内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容留他人住宿。

第九条 办公室内无人时要锁门,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关窗锁门。严禁将办公室门钥匙交家属和小孩使用。严禁私接电线,使用生活电炉。

第十条 档案室、机房、仓库等要害部位要机械防范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到人,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办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安全通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圈占。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到银行取款一般须两人以上同行,数额较大的取款必须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护送。

第十三条 贵重物品应由专人保管。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水文局对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影响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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