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机关通信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7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18年9月12日以“水文办〔2018〕323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管理,合理利用通信资源,控制费用支出,保证通信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通信是指为满足水文局有关工作需要产生的移动通信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人员是指水文局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通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通信费管理

第五条 根据我局防汛工作和移动办公涉及面广的实际情况,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移动电话通信费据实报销。

第六条 其他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如重要会议、专项工作、长期出差等)发生的移动电话通信费,由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办公室审核后,凭据报销。

第七条 局内职务或岗位变动后,下个月起,根据岗位,按照本办法及时调整移动电话通信费报销方式。

第八条 实行移动电话通信费报销的人员调离水文局后,一个月后停止移动电话通信费报销。退休后,局领导一年后停止移动电话通信费报销;处级干部半年后停止移动电话通信费报销。

第九条 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通信费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据实报销。因事申请人员,凭发票和审批单,一事一报。

第十条 通信费管理要以节约为原则,由局办每年初确定限额标准,并负责审查通信费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的、超出限额标准较多的(30%)月通信费,进行审查。经审查,非工作需要超出限额标准的通信费由本人自理,并给予提醒。

第三章 通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移动电话通信费报销的人员,必须在局内部公开手机号码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手机传递单位涉密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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