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03-17 作者:办公室 编辑:王琨

(2021年9月2日以“水文办〔2021〕38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业务生产、接待活动等工作的开展,按照《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委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办综〔2020〕152号)和《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委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办综〔2021〕75号)精神,结合水文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归口调度原则。公务用车按照“一车一档”“一车一卡”“单车核算”“里程考核”“里程盘点”等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水文局公务用车统一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相关政策解释、制定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水文局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事项。负责机要通信用车调配、管理,协助综合事业中心完成机要通信用车“一车一档”等资料的建立及管理。

第四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申报、公务交通费用审核报销等,负责进行单车核算,每季度对里程盘点表、油料消耗及路桥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复核,并对相关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条 机关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及报销、租车合同签订等事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追责。

第六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公务用车具体调度、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及司勤人员管理。

(一)为公务用车办理有关行车证件、年检及更新、过户、报废等手续,交纳车辆保险费、车辆使用税等;

(二)建立并初审《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运行总台账》(附件1)、《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总台账》(附件2)、《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油料消耗总台账》(附件3)、《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里程盘点总表》(附件4),按季度提交财务审计处审核;

(三)对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档”管理,所有公务用车须备案齐全的车辆基本信息,包括公务用车相关证件、用车申请单等资料,并按车建立《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单车台账》(附件5)、《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单车台账》(附件6)、《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单车台账》(附件7),按季度提交财务审计处审核;

(四)根据驾驶类型为每辆公务用车指派驾驶员,确保所有公务用车日常管理维护、行车安全及司勤人员管理等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离退休服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协助综合事业中心完成离退休服务用车“一车一档”等资料的建立及管理。

第八条 网信中心配合财务审计处、综合事业中心、局办公室积极推进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在综合办公系统上建立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用车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查询、线上核算、线上监管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长期在汉外使用的公务用车,用车部门自行负责使用期间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及公务用车“一车一档”等资料的建立,用车结束后将“一车一档”等资料一并移交综合事业中心管理。

第三章 公务用车用途管理

第十条 根据长江委对水文局公务用车的批复,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需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活动。局领导副职如因工作需要,代替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公务活动时,可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暂用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

第十二条 业务用车主要用于开展防汛抗旱、水文测报、水质监测、河道勘测、生产经营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汛前准备、汛前检查、工作指导、常规监测等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二)开展各类业务工作相关的野外查勘、调查调研、测量勘探、实地采样、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参加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委、水文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

(四)开展业务接待工作;

(五)其他因公业务活动的保障用车。

第十三条 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保障抢险救灾、突发重大事件处置及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开展;

(二)上级部门、流域机构及各省市领导来局指导、检查、调研;

(三)参加局级及以上重大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及外事接待等活动,以及党、政、工、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上级交办的紧急、时限性强,且可用公务用车难以保障的公务活动;

(五)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区域参加的公务活动;

(六)其他应急公务活动的保障用车。

第十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离退服务用车及长期在汉外使用的公务用车应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武汉市内办理机要文件及密码设备传递交换等涉及机要通信、保密的事项;

(二)离退休服务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参加长江委、水文局等统一组织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丧葬及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长期在汉外使用的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用车部门在汉外的公务出行、业务生产、接待活动等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或可用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实际需求等情况,局办公室可视情况合理调配使用公务用车。

第四章 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第十六条 水文局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如下:

(一)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实物保障用车的形式保障其武汉市内公务出行,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二)局领导副职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其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内的一般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长江委机关同级别人员标准,为1690元/月;在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派公务用车及报销公务交通费;在武汉市内,七个中心城区外的公务出行,一般情况下派公务用车保障,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选择其他出行保障方式并予以报销;

(三)机关其余人员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的方式保障其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费月报销额度不高于长江委机关同级别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其中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级以下450元/月;在武汉市内,七个中心城区外的公务出行,一般情况下派公务用车保障,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选择其他出行保障方式并予以报销;

(四)上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如有调整,则参照执行。

第五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调派公务用车应遵照“节能降耗”“用途明确”原则,合理使用公务用车资源,优先保障主要工作及重大事项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一)用车人须事前填写《水文局机关用车申请(报销)单》(附件8)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对出车时间超过一周或单边长途行驶超过500公里的用车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使用期间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由专职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向综合事业中心报送《水文局机关用车申请(报销)单》(附件8)(只填写驾驶员相关内容),综合事业中心做好审核,局办公室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所有在汉公务用车应在指定汽修厂进行定点维修保养,指定汽修厂由水文局通过询价结合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长期在汉外使用的公务用车,由使用部门通过询价结合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当地定点维修厂,确定前须报综合事业中心审核。

(一)对指定汽修厂无法维修的车辆故障,应由定点维修厂出具情况证明,驾驶员凭该证明报综合事业中心领导批准后,于其他维修厂维修;

(二)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如长途出车在外地出现故障等情况)可经汇报综合事业中心同意后就近维修,回局后连同证明材料一并补办维修申请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进行维修保养前,应由驾驶员填写《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申请(验收)表》(附件9)。

(一)单次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0元以内,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审核和审批;单次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事业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维修保养完成后,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检查和验收;驾驶员按车完善《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总台账》(附件2)、《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单车台账》(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所有公务用车须在指定燃油供应商加油。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加油卡管理,综合事业中心负责主卡采购、副卡充值。

(一)所有公务用车共用一张主卡,主卡只用于油费存储、结算、对账及圈存到副卡等功能;主卡充值前须填写《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燃油充值审批表》(附件10);单次充值超过1万元,需分管局领导审批;主卡充值须使用对公银行转账或刷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副卡严格实行“一车一卡”管理,须与公务用车一一对应,副卡随车使用;驾驶员持副卡加油结束后,应按车填写《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单车台账》(附件7),当次加油操作驾驶员签字,并附详细加油信息、加油小票作为审核依据;

(三)综合事业中心统一管理主卡充值、副卡圈存,并建立完善《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圈存)台账》(附件11);副卡余额通常不得超过5000元,长途出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综合事业中心定期将《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单车台账》(附件7)、《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圈存)台账》(附件11)交由财务审计处审核;

(五)严禁“公卡私加”、虚假报销等行为,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将严肃追责,并视情况取消驾驶员资格;

(六)特殊情况(如周边没有一车一卡规定的指定燃油供应商、副卡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须汇报具体情况,经综合事业中心批准后加油,回局后连同证明材料一并补充完善加油台账。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处置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租赁车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公务用车无法调剂或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租赁车辆。

(一)租赁车辆应“按需租用”,以保障用车基本需求和安全为前提,遵照厉行节约原则;租赁车辆必须是具有商业保险,无重大事故史、无违规欠账等的合法车辆;

(二)综合事业中心经考察、比选后确定租赁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签署前报局办公室审核。为保证工作效率及管理效率,原则上优先租用局属企业车辆;

(三)合同中须明确双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业中心按照“事前审批”原则根据用车部门实际需求,与租赁方按合同约定条款提供租赁车辆。

(一)单次租赁期间车辆运行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由租赁方承担,费用明细按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水文局按租赁合同约定,可单次或定期(如月结)向租赁方支付租车费用;

(二)采用社会化集团租车,须事前履行《水文局机关使用社会化集团租车申请审批表》(附件12),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签批;用车人须在行程结束后补充完善实际行程明细(附件12);用车部门定期集中向综合事业中心报送本期所有《水文局机关使用社会化集团租车申请审批表》(附件12),并附电子行程单及电子发票作为审核依据。财务审计处负责定期对集团账单与相关社会化租车台账进行审核,按协议约定支付方式结算费用;

(三)在汉外使用的租赁用车须明确具体工作或项目事由;原则上单次租赁协议时限不超过一年,逾期后需重新完成租赁流程。

第二十六条 会议有租赁车辆需求的,由会议主办部门按照会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车辆租用相关手续,在会议费中进行报销。

第七章 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费用包括公务交通补贴、一般公务交通保障费用和保留的公务车辆费用、司勤人员工资等。

第二十八条 职工报销的公务交通保障费用指职工因公在武汉市七个主城区内乘坐公共交通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作日正常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出差往来于机场、车站等费用。

(一)职工在进行武汉市七个主城区内的公务出行活动前,须填写《水文局机关武汉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附件13),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定期集中报财务审计处审核备案;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在网上报销系统中的公务交通费模块填报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并附合规的公务交通费票据,在规定额度内实报实销;

(三)合规的公务交通费票据包括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费票据(不含充值卡发票),其中网约车费用须附电子发票及行程单。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审核报销事项须遵循“一事一批”原则,确保报销真实性、合规性,部门负责人在公务交通费报销审批表上签批;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控制报销额度。

第八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管理

第三十条 驾驶员住宿费、差旅补助等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驾驶员出车补助按《水文局机关车辆报销核算管理细则》办理报销。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报销出车费用,应与《水文局机关用车申请(报销)单》(附件8)相符合,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审核,驾驶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跨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的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一般实行“ETC”和月(年)卡管理,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充值,统一办理报销。在“ETC”和月(年)卡信息卡非覆盖地,由驾驶员自行缴费后据实办理报销。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等费用,由综合事业中心统一办理并报销相关费用,财务审计处审核。以上名目均须在“一车一档”中明确记录。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驾驶员每月对所驾公务用车进行全车安全自查;行驶途中应密切监视车辆仪表显示和判断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杜绝开故障车;

(二)驾驶员应及时清洗公务用车,保持车貌干净整洁,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定期检查;

(三)要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行车。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出车时应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状况,选择安全行驶方式,如遇恶劣天气或危险路段,应及时控制车速,确定安全行车方式,不得冒险行驶;驾驶员应注意自身休息,连续驾车行驶超过2小时宜停车适当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取消其驾驶员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与安排,不得擅自出车,选择安全最佳出行路线,按时出车、安全返回。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须做好公务用车、租赁用车使用申请及公务交通费报销等审批工作,对其合规性负责;职工本人对因公产生公务交通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处、综合事业中心等部门协助提供审核依据,对相关规定的,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做好出车记录和行车日志,综合事业中心每季度将《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里程盘点总表》(附件4)、《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单车台账》(附件5)等报送财务审计处复核。

第四十条 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按要求定点封存停驶,如因应急公务、重要业务工作、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未封存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经长江委批复同意保留的12台车辆,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2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业务用车5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1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第四十三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遵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运行总台账

2.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总台账

3.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油料消耗总台账

4.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里程盘点总表

5.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单车台账

6.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单车台账

7.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单车台账

8.水文局机关用车申请(报销)单

9.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申请(验收)表

10.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燃油充值审批表

11.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圈存)台账

12.水文局机关使用社会化集团租车申请审批表

13.水文局机关武汉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


水文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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