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网站和新媒体管理办法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22-03-18 编辑:杨杰

(2021年11月24日以“水文机党〔2021〕53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委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网站和新媒体建设运行管理,促进水文局网站和新媒体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水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和新媒体,是指水文局及勘测局注册开设的网站,在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其他移动媒体平台。

第三条 水文局网站和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网站和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信息发布,维护运行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机关党委是水文局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的承办单位,负责网站和新媒体栏目设置、内容策划,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编辑、发布、更新等工作。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水文局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的技术支撑保障,负责网站硬件平台、应用支撑软件的建设、运行维护,网站和新媒体的网络安全。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是水文局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的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信息的提供与审核,以及所负责的单位简介、党的建设、主要业务、单位文化、荣誉成果等导航栏目及子栏目内容的更新(责任分工见附表)。

第五条 勘测局是本单位网站和新媒体的主办单位,负责建设规划、组织保障、信息发布、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

第六条 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讨论网站和新媒体建设运行管理事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设立与整合

第七条 水文局网站和新媒体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建设。开设网站和新媒体应当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集中力量做优做强水文局门户网站和官方新媒体,构建整体联动、同频共振的水文局网站和新媒体矩阵。

机关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和新媒体账号,确有需要开设的,需提出申请,经机关党委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勘测局可开设一个网站,在同一平台可开设一个新媒体账号。

任何个人不得以水文局名义开设网站和新媒体账号。

第八条 网站和新媒体的开设实行备案制。勘测局开设网站和新媒体账号,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机关党委备案。变更、关停、注销网站和新媒体账号,应当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九条 网站和新媒体名称应当简洁规范。网站域名应当使用“cjh.com.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新媒体应当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网站和新媒体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应当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应能正常访问。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社会新闻媒体来水文局进行采访活动,严格执行长江委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由机关党委及时报委办公室,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安排。对勘测局进行采访,涉及重要事项的,要提前报机关党委,经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并将采访情况报机关党委。

第十二条 水文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受采访时应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程序。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接受采访后,须要求新闻媒体在新闻稿件中署工作单位和职务、姓名全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着力宣传党建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着力宣传长江水文现代化建设进展情况,着力宣传单位文化建设的特色与亮点。要高度重视做好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测报的动态宣传和典型好人好事的宣传。

第十四条 对涉及水文局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要迅速掌握情况,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商机关党委制定水文应急监测宣传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新闻报道,须上报委办公室、国科局等单位同意后安排。有关工作交流内容可在长江水文网、勘测局网站内网发布。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网站和新媒体发布内容应当符合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各单位(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发布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

1.涉及部、委领导重要活动的信息,应及时报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发布。涉及局领导重要活动的信息,经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请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2.各单位(部门)应积极向水文局门户网站和官方新媒体提供信息,信息内容须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确认。一般信息由机关党委责任编辑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审定后发布。

3.勘测局在自办网站、新媒体上发布信息的,应当严格实行内容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的姓名与职务,以及国家机构名称等表述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 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和要求;数据、内容是否符合事实,真实准确;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英文翻译是否准确等。对可能涉密的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涉及地图的,须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网站和新媒体发布的文件,不得带有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条 网站和新媒体应当加强链接管理,确保链接内容安全规范,不得链接盈利性网站和新媒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及时修改错误链接、消除不可用链接。

第二十一条 网站和新媒体应及时更新发布内容,对信息无法持续更新的栏目应当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或关停并转。

第二十二条 新媒体内容提倡原创与首发,鼓励对长江水文工作信息进行再加工和再创作,通过数字化、图标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水文局对外日常宣传经费纳入机关党委年度预算。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立项时,要安排专项宣传经费、组织宣传专班。勘测局要把年度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宣传计划的落实。各单位(部门)要通过加强培训、优化结构、有效激励等措施,持续加强专兼职宣传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各独立法人单位可对网站和新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发放稿酬和编审费。文字作品稿酬每千字50元。朗读费30-50元/篇。微视频制作费200元/分钟。专题图说制作费50元/屏。翻译费每千字65元。在省部级媒体上发稿,按80元/千字给予稿酬。在新华网等中央媒体上发稿,按200元/千字给予稿酬。图片作品稿酬参考执行。编审费的发放,参照有关标准,按5元/千字执行。网站和新媒体稿件不重复发放稿酬。同一篇稿件被多个媒体采用,只记一次,取最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网站和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网站、域名等备案、登记、实名认证等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备案,保证网站和新媒体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网站和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做好数据日常备份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用户管理,严格访问操作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江委水文局网络宣传管理办法》(水文机党〔2018〕17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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