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工会 时间:2022-03-23 作者:工会 编辑:李潇潇

(2020年8月21日以“水文工〔2020〕21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文局机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长江水文新发展,依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长江委水文局机关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机关职代会)是机关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机关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水文局机关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重大事项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第四条 机关职代会接受水文局党组的领导,积极支持、维护水文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机关职代会在审议水文局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水文局事业经济发展水平等重大问题上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条 机关职代会应教育职工遵守水文局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水文局工会为机关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机关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依规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关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八条 机关职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听取水文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水文局机关改革、岗位管理、绩效奖励、人员聘用、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交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和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水文局机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单位执行劳动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查监督机关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参与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工作;

(六)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机关职代会讨论、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水文局机关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水文局机关在职职工数的5%~20%。经选举产生的水文局工会常委、机关各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机关职代会设常委7人,由水文局工会常委兼任;常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分别由水文局工会主席、副主席兼任。

第十一条 机关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机关职代会每届任期为3年至5年,具体任期由机关职代会决定。机关职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机关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局党组、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机关职代会。

第十三条 机关职代会由机关职代会常委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机关职代会应围绕水文局的中心工作和机关职工普遍要求进行,以增强机关活力、服务改革发展、完善管理为目的,针对机关改革、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机关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完成机关职代会交办的具体事项:审议提交机关职代会的有关议案;对机关职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职代会的决议、职工提案的处理以及办理机关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由机关职代会常委提名,经机关职代会进行选举确认。

第十六条 机关职代会召开正式会议时,会议主持人需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机关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届机关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组织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机关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机关职代会的议题和议案,由水文局行政与水文局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机关职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机关职代会召开的7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水文局行政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机关职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条 机关职代会审议通过决议、重要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机关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机关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机关职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机关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未经机关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必须提请机关职代会重新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文局机关在编在职职工。

(三)关心集体,密切联系职工,善于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准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四)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水文局的规章制度,在职工中威信较高。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以水文局机关各工会为单位,水文局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召开工会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二)按代表分配名额及组成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职工应占所在工会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须获得参加选举的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经工会常委集体讨论审查通过后,方可当选。

第二十五条 机关职代会的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局领导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协商权和质询权;

(三)参加机关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参加本单位对执行机关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民主评议和监督,参与职工代表培训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掌握党的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广泛联系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准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机关职代会决议,做好机关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机关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单位秘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工会(部门)的职工负责,选举工会(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工会(部门)的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代表缺额应由原所在工会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二)职工代表任期未满,由于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但仍在原工会的,代表资格继续保留;调离原工会的,代表资格不再保留,原工会应按照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上报水文局工会。

(三)当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无故不参加机关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严重失职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工会(部门)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工会(部门)职工有权要求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依次是:选举工会(部门)提出撤换要求;水文局工会及时调查核实;原选举工会(部门)召开职工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经半数以上参会职工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将撤换决定报告水文局工会并由工会备案;选举工会(部门)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水文局工会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的缺额。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水文局工会作为机关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机关职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提出机关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机关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机关职代会专门工作组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建议的渠道,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职工代表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机关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

(六)闭会期间,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七)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水文局工会应当在机关职代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 水文局工会在机关职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机关职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专门工作组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主持召开专门工作组负责人会议;

(五)完成机关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文局工会在召开机关职代会前,须提前7日向上一级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机关职代会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单位评估考核体系,从机关职代会制度建设、职权落实、作用发挥、组织领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并根据结果适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机关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水文局工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