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水文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来源:工会 时间:2022-03-23 作者:工会 编辑:李潇潇

(2021年4月7日以“水文工〔2021〕15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文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是由有一定技术专长,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先进模范作为带头人,由职工中的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组成的非职务性创新团队。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旨在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先进模范搭建锐意创新、攻坚克难的阵地,发挥作用、展示才能的平台。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工作室的创建与管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先进模范的“传、帮、带”作用,引领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岗位,不断解决生产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水文局工会是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组织部门,指导和服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共同提高;负责创新工作室的考核、评比、上报、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水文局局属各单位(部门)是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单位,负责为创新工作室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负责协调处理创新工作室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协调创新工作室的申报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为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六条 创新工作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修)订本创新工作室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工作标准。

(二)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开发、技术交流、培训工作;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制定课题计划和攻关目标;每年按照工作计划至少完成1-2项创新成果;带动职工参与创新活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安全与保密,有关科技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开发利用。

(四)每年年初向本级工会提交工作计划,年底完成工作总结。

(五)负责本工作室经费的使用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创建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新工作室创建的基本条件:

(一)有创新带头人。工作室至少有一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或省部级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为创新带头人,创新工作室可以创新领域或创新带头人的名字命名。

(二)有创新团队。在创新带头人领导下,吸纳职工中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科研积极分子、专业技术人员形成5人以上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有场地经费。具有功能明确的工作场地、办公设备和硬件设施,有利于开展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四)有工作制度。工作室管理制度健全,创建目标明确,建立工作台账,保障日常活动科学、有序、规范、高效。

(五)有攻关项目。每年有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实施完成情况良好,项目成效明显。

(六)有创新成果。每年有创新成果得到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的认定并实施运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及考核管理

第八条 水文局工会在每年“五一”前命名挂牌一批局级创新工作室。

(一)申报条件

创新工作室符合创建形式和条件要求,并获得效果显著的创新成果的,可以申报水文局级创新工作室。

(二)申报程序

创新工作室由局属各工会每年12月30日前向水文局工会申报,并需上报以下材料:

⒈《水文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⒉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内容包括该工作室成立以来的工作内容、研究项目和取得的成绩,工作室今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等;

⒊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

⒋反映该创新工作室近年来的工作内容和成绩照片(3至5张),有条件的可提供相关视频;

⒌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核管理

⒈局工会将对水文局级的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见附件2),并视申报数量和考核情况确定命名挂牌数量。考核组由工会、人劳处、科技处、监测处、水质监测中心、河道处及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⒉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在管理周期中,局工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或组织互查,对已命名的局级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者,不再保留其局级创新工作室称号。

⒊局工会对所命名的创新工作室开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推荐参加长江委级及以上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申报评选,同时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先进、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创建工作目标及要求

第九条 局属各工会要根据创建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争取达到局属各工会都有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其中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创建一定数量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十条 各级工会要将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每年的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努力形成党政支持,工会组织,高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劳模先进人物挂帅,广大职工踊跃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局属各工会要注重发现亮点、培育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工作业绩,充分发挥创新工作室的集聚效应、辐射效应、品牌效应,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推进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水文局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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