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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监测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监测处 编辑:张莉

(2021年12月17日以“水文监测〔2021〕59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水文测验有关项目的技术规范,加强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范围内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即承接任务,编制水文测验任务书,水文测验与分析、资料整理与校核,资料整编与审查、复审、汇编或最终成果交付等)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水文测验成果的质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水文局分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对全局的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负总责。水文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局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国家与行业标准的执行,负责有关技术补充规定的制定,负责监测过程的技术指导和中间检查,对阶段性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组织监测成果的复审和验收。

第五条 勘测局分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对本局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负总责。组织水文测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定与实施,处理水文测验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等。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测站《水文测验任务书》的修订,水文测验过程的技术指导和中间检查,对阶段性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组织勘测局水文监测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 水文测验成果的实现过程应严格按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中的《水文测验产品实现过程控制程序》执行确保测验质量。作业人员的职责与要求如下。

(一)测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水文测验任务书》与有关水文测验技术规范,坚持现场“四随”,保证测验资料的质量。

(二)资料整理人员:水文测验资料应在测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计算(或整理),并及时进行资料校核和合理性检查与分析工作。确保资料合理与可靠。

(三)作业单位负责人:按《水文测验任务书》的要求,负责组织水文测验成果的实现;组织水文成果质量的校核与质量初检、评定,对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七条 主任工程师负责辖区内各作业单位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质量把关,包括各道工序的检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及验证,及时将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向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水文局水文技术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条 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所属作业单位的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进行检查,并对其水文测验整编成果组织审查把关。

第九条 水文局不定期对水文测验成果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汛前准备工作检查与高洪测验质量检查等;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全局的纵向水文测验成果复审;横向水文测验成果的检查、审查及复审(核),应按照《水文测验任务书》、合同或业主要求进行。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 水文测验成果各道工序应完备并履行签名手续。一校、二校中发现的错误,由初制人员改正,本道工序人员验证;审查中发现的错误,由被审查作业单位改正,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验证;复审(核)中发现的错误,由被审查单位改正,水文局水文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验证。

第十一条 勘测局水文资料审查采取全审方式,对水文测验资料与整编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水文局水文资料复审采取抽审与表检相结合或全部表检的审查方式,对抽审站的水文测验资料与整编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表检站的资料进行整编成果检查。

第十二条 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经过勘测局组织的审查、水文局组织的复审,其成果质量控制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审查阶段按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作业文件——《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评定的优良率不应低于90%。

(二)复审阶段按《评定办法》评定的全审站的优良率为100%,表检站合格率为100%。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文测验成果实现过程中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均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文局。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调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被举报的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 质量评定

第十四条 水文测验成果的质量等级依据《评定办法》执行,分别由作业单位、勘测局、水文局三级评定,质量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劣等,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严禁向用户提交不合格的成果。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在勘测局审查之前完成本单位水文测验成果的资料整编和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勘测局应在水文局复审之前完成本单位水文测验成果的资料审查和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水文局应在资料复审期间完成水文测验成果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十八条 水文局建立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奖惩制度。对全局性的质量奖惩由局水文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经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奖惩规定如下:

(一)水文局设立水文测验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按《长江委水文局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办法》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或单位)处罚5000元。对伪造资料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1.伪造资料的;

2.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年度生产任务的;

3.单项资料有劣等的;

4.勘测局优良率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目标的;

5.其它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鼓励职工参与对质量的监督,对一般质量问题的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伪造资料事故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对存在成果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经核查证实的,对作业单位负责人处罚30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5000元,并视情况建议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五)对丢失原始资料的直接责任人,视影响程度,处罚1000元至3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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