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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道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河道处 编辑:杨柳

(2021年9月15日以“水文河道〔2021〕40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明确测绘成果质量责任,牢固树立以质量为中心,体现为用户服务的基本思想,保障成果质量,维护用户及水文局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水文局发展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水文局相关规定,结合水文局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成果质量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测制、提供各类测绘成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承担单位指局属勘测局,作业单位指河道勘测中心或项目组。

第三条 成果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承担任务后,从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成果检验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本条所提任务指由水文局下达的纵向任务,承担单位下达的纵向任务及以水文局名义承接的市场横向任务,或由承担单位自行承接的达到一定产值的市场横向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纵向测绘成果和非纵向测绘成果,成果状态可分为过程成果、初整成果、最终成果、准标准成果、入库成果等。合格的成果才能交付使用。

第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水文局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成果质量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成果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质量控制体系

第一节 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度,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河道观测产品质量。

第九条 对测绘项目的开展与实施,承担单位须建立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面的成果质量直接责任,并承担作业过程检查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承担成果质量直接技术责任。

第十条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分管局长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局长助理承担协助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承担技术质量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负技术管理质量责任;河道勘测中心或项目组承担作业质量责任;相关工作部门负相关工作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各级质量检查员(或指定的项目质量检查员)对其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作业员须严格按照技术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定进行测绘作业,严格按要求履行检校签名手续,对作业工序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相关工作人员负相关的工作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节 生产准备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的原则。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使用的仪器器具应当经过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和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加强测区踏勘和资料收集工作,并重视资料的准确考证与分析。

第十九条 对测绘项目的资源配置应满足以下基本原则:

1.参与项目人员应具备作业技能要求,并进行测前技术设计书学习与技术培训。对临时雇佣人员,只能参与一般的测量工作,并须经过一定训练达到要求。

2.仪器设备配置应按水文局仪器设备配置技术原则进行,对水文局管项目应优先采用水文局配置的仪器设备。对市场横向任务应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要求。

第三节 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新开展的测绘项目及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生产的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成果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生产中确需变更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横向任务应征询委托方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对于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须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建议,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生产作业中的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当及时修正下工序退回的产品,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应当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成果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关键工序、重点工序应严格进行“三检制”,即作业组的自查互检,作业单位的现场过程控检,承担单位技术室的过程专检。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将内业资料整理与外业生产纳入一个整体,保证内业资料的整理的顺畅与整理质量。

第四节 成果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水文局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三级检查、二级验收、期间抽查、验后复核”制度。三级检查作业单位过程检查、承担单位专业检查、水文局技术管理部门最终检查;二级验收指水文局组织的内部验收、任务下达方或委托方最终验收;期间抽查指作业单位现场过程控检,承担单位技术室过程专检,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过程抽查。验后复核指检验实施方对承担单位检验后整改成果进行的再次检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及水文局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为成果质量奖惩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提交检验的,其当次检验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成果,必须通过专业检查,初评质量等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编写专业检查报告。专业检查报告及原始检查记录签字手续应完备。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各级检验人员对所检查的样本负责,应对样品质量做出准确的质量判定。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上交检验的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果已经本单位过程检查、专业检查,按照规定初评了质量等级的合格正式成果。

2.资料必须完整,形式规格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附有专业技术设计书、专业技术总结、专业检查报告、原始检查记录及资料清单。

3.非正式成果不予安排最终检验。

4.提交最终检验的资料不完整,视为资料重大质量缺陷,不予安排最终检验,对送检资料全部退回,并责令在五天内重新整理补齐,对整理补齐的资料根据资料状态进行加严检验。由此造成的进度影响由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测绘成果检验结果的处理:

1.合格成果

检验合格的成果,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对检验提出的意见及时修改,并在15日内提交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成果。

2.不合格成果

承担单位对检验不合格的成果,应当及时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返修或返工等纠正措施,并重新组织两级检查,并在返工期限内提交任务下达单位复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复查的成果不能评定为优、良级产品。

第三十三条 对承担单位承接的横向项目,对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需要,经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水文局进行质量状况检查,并出具《成果质量状况检查报告》。

第五节 成果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水文局测绘成果提交使用应按水文局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应充分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成果通过最终检验后,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交归档。

第三章 质量事故认定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因成果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致使成果质量低劣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影响使用,以及由于质量不符合规定与要求给用户造成重大影响等均属质量事故。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承担单位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测绘的特点,以下为质量事故:

1.伪造资料;

2.不执行数据安全规则遗失资料的;

3.非自然原因漏测规定时机较大范围特定水情条件下的水下地形资料,或特定水情条件下的水流泥沙内容;

4.返工成果仍不合格的;

5.漏测测量内容给用户项目工期带来严重影响的;

6.因成果质量导致用户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7.因质量低劣被用户投诉或索赔的。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要填写质量事故记录,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编制测绘质量事故报告,迅速报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并在分清责任的同时,制订出补救方案。

第四十三条 因设计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设计部门负责;因检查不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检查部门负责;因生产作业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担单位作业部门负责。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承担单位必须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措施和先进技术,生产出满足用户需要的成果。鼓励各单位大力开展测绘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试验、研究、开发与应用,走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以提高功效与成果质量。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加强标准化工作、检验工作,以及质量责任制、质量情报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等。工作应以成果质量为中心,共同形成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体系。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成果质量。

第四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进行全体领导干部和职工质量意识教育。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并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观念和方法。

第四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保障质量检验人员满足单位项目生产的需要,并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好检验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积极开展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研究成果使用效果和用户的使用要求,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建立用户对产品意见和处理结果的档案,及时反馈质量信息。不断改进成果质量。

第四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好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保持设备精度,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五十条 承担单位要抓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作业。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应质量管理活动:

1.评先活动。

2.组织进行知识讲座。

3.邀请专家对单位进行成果质量控制技术指导。

4.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交流。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积极参加水文局组织或主持的业务培训、技术研讨及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为促进全江河道成果质量的提高,对全局性的河道基本观测,根据实际情况,水文局进行全局性成果质量评比。

第五十四条 对测绘贵重仪器设备,承担单位应确立专人使用制度。

第五章 成果质量奖惩

第五十五条 达到各级优质成果要求的测绘成果,承担单位可申请省、部、国家科技进步奖,测绘行业优质工程奖,以及水文局相关奖项。

第五十六条 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合格返工的成果,承担单位不得报奖。

第五十七条 要把提高成果质量与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提高成果质量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承担单位要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重大或大型的测绘项目,水文局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的5~20%设立。

第五十九条 测绘项目有如下情况的,对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资料整理严重滞后的,并责令限期完成。

2.最终成果检验时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

3.过程检查.专业检查不符合规定。

4.对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全面.或处理不当的。

5.不按水文局规定.项目设计方案或采用失效标准进行测绘生产。

6.对重大专业技术设计不进行评审。

7.检验报告.技术报告编制不符合要求或错误较多。

8.作业单位无详细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的,以及测量日志不完备。

9.使用未经检定或检校的仪器设备的。

10.随意采用不符合配置技术原则的仪器设备,对精度带来影响的,或对以后资料的系统使用带来影响的。

11.使用未经正式确认的软件。

12.提交检验资料不完整或非正式成果。

13.收集利用的资料不经考证与分析的。

14.不按规定时机进行施测的。

15.对成果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的。

16.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正确处理的。

第六十条 测绘项目有如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承担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1000~5000元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除承担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1.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并责令限期完成。

2.批成果不合格。

3.用户在使用资料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的。

第六十一条 测绘项目生产有如下情况的,对直接作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承担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作业人员不按技术设计、规定、规范进行作业的。

2.测量中仪器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精度检验的,或精度不满足要求仍进行使用的。

3.不按规定进行工序检校的。

4.提交的工序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及时而影响下工序作业的。

5.外业记录划改不符合规定的。

6.作业严重不执行“三清四随”原则的。

7.对成果不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

8.因测船.交通及其他相关人为原因对测绘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

9.对测量过程中超限的工序资料不及时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10.专业检查中单位成果不合格。

11.合格的单位成果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存在普遍性.倾向性。

12.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人为损毁的,应按规定进行一定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对测绘成果质量长期低劣的单位,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以及5000~7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出现质量事故的,对承担单位成果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3000~4000元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扣除承担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并报河道勘测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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