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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河道勘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规定(试行)

来源:河道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河道处 编辑:杨柳

(2021年9月15日以“水文河道〔2021〕413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测具的管理,保证河道勘测仪器设备完好率,降低故障率,提高其利用率,结合水文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河道勘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其管理工作,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第三条 河道勘测仪器设备是指各种测量仪器、辅助设备等,管理部门指各勘测局技术管理部门与技术装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为河道勘测中心。

第四条 河道勘测仪器设备由仪器的技术装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台帐,河道勘测中心主任为河道勘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河道勘测中心设一名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河道勘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贵重仪器设备应分别有专人负责养护。

第五条 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技术设计文件中明确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及检校规定,并加强督促。

第六条 领用仪器设备时,领用人员必须当场检视配件的齐全性及有无缺失现象,并在相应领用单上注明“完好”或缺件的名称。

第七条 应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的安全意识教育,测量工作实施中应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生产作业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项河道勘测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检校

第九条 河道勘测仪器设备中的测量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为1年,检定部门为国家法定检定部门。仪器检定后,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应及时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条 在每一测区开展工作之前,应对项目所需配备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校。在作业中若发现仪器设备不正常必须及时检校。检校结果应随同成果资料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对目前尚无指定机构进行检定的测量仪器(如ADCP、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多波束测深系统等),需有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测报告、比测验收投产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编制自检规程报总工批准,自检合格的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在每年初根据仪器设备检定周期等情况,及时编制《仪器设备检定年度计划》报批后,配合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完成河道勘测仪器设备年度检定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在启用前、作业前、作业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校或比测。

第十四条 GNSS检校

1.GNSS检校包括通电检查和定位检查,通电检查包括仪器的各种指示灯和仪器的操作功能键是否正常;定位检查包括卫星锁定和初始化时间、定位质量因子等。

2.作业过程中,采用RTK技术施测时,须在已知点上进行平面、高程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五条 全站仪(经纬仪)检校

1.对所有全站仪(经纬仪),作业前除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外,还应进行水平角和垂直角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2.全站仪(经纬仪)作业期间,每天按相应的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新建站重点检校或已知点检校,符合限差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

第十六条 测深仪检校

1.新购置测深仪需按规范要求进行稳定性检验。

2.每天开工前应检测一次声速、零线校正、换能器垂直度,在一天过程中还须监测1~3次。

3.每天测前应进行测深仪数字记录与回声模拟信号检校,两者数据应一致,否则应进行调校。

4.在作业期间,项目测前、测中、结束进行水深精度校对,每次4点,根据水流条件(水温、水深)的明显变化,应适度增加校对次数。

5.每天开工前,在进行了水温、含盐度、仪器声速改正后,按规定的水深在水流平稳区域进行测深仪校验比测。比测采用比对板进行,比测3点以上,在满足规定条件下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水准仪检校

1.水准仪作业前除进行仪器常规检验外,还应进行次i角检校。

2.数字水准仪,整个作业期间应在每天开测前进行i角测定;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每天检校一次i角,气泡式水准仪每天上、下午各检校一次i角,作业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i角保持在10"以内且较为稳定,以后每隔15天检校一次。

第十八条 对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多波束测深系统等,作业前应进行自检。

第十九条 对三维激光扫描仪、无人机、无人船等,作业前除进行仪器的常规检验和校准外,还应与常规方法进行比测。

第二十条 仪器检校人员每次检校后应提交检校记录,包括仪器牌号、检校日期、检校人姓名、检校数据、检校项目等,并记录仪器精度及使用范围,检校记录应随同成果资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一条 在每一测区开展工作之前,应对所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和调校,确保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仪器不正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维修过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精密的仪器,应送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其主要性能指标的变化,必要时进行校正。

第三章 仪器使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勘测仪器必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操作,操作前应熟读说明书,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中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与操作。

第二十四条 对GNSS接收机、全站仪、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多波束测深系统等仪器,必须由专人使用和保管,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并对仪器状况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在使用过程中,禁止随意拆、卸仪器各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避免落地损坏。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对仪器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

第二十七条 全站仪、水准仪等安置前应检查三脚架的牢固性,整个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

第二十八条 水温表在使用时应检查有无破损、断裂,放入水面下的感温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时间,对温度测值有疑问时,应该用其它水温表比测验证。声速剖面仪在使用前,应和水温表、盐度计测值进行比对,使用后,应该用清水冲洗探头并晾干再装箱。

第二十九条 测深仪在入水前,应检查固定杆和探头的连接是否牢固,以免探头失落。安装时,应注意导流罩的放置方向,使其大头迎水朝前(船头方向)。

第三十条 测深仪在拆卸或安装转纸时,应关闭电源。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调整走纸速度,关注用纸情况,避免在无纸情况下运行仪器

第三十一条 测深仪、计算机、GNSS主机、姿态传感器、电罗经等设备应稳固的安置或安装在测船上,以免船只摇晃而滑移、碰撞。

第三十二条 利用测船上的电源时,应在仪器设备电源入口加接稳压器,以免因电压过高而损坏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操作中应避免用手触及物镜、目镜和暴露的度盘。有灰尘时,用软毛刷轻轻弹去,切不可用手指或手帕等物擦拭。

第三十四条 转站时仪器应装入箱内锁好,并检查零件有无遗失,如是平地迁站也可连脚架一齐搬走,但应适当扭紧制动螺旋,尽量保持直立状态。

第三十五条 转动仪器的任何部分均无须用力,如果感到转动不灵则须找出原因加以消除。

第三十六条 在阳光下或阴雨天作业时,必须用遮阳伞遮蔽仪器,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严禁将镜头对向太阳,以免烧坏仪器。仪器被雨淋时,应及时用专用仪器擦镜布擦干机身水雾,并通风晾干才能装入箱内。要特别注意测伞被风吹倒碰坏仪器,在任何情况下观测人员不能离开仪器。

第三十七条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水下测量作业,并立即断开GNSS接收机天线及数据接收天线,以免遭受雷击而致仪器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无损伤、无部件丢失。

第三十九条 观测结束后,要用软刷或绒布擦净仪器上的灰尘,转动部分及容易生锈部分要定期擦油,特别是仪器受雨潮湿后,应放在室内凉干、擦拭干净然后装箱。

第四十条 仪器出现故障后,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仪器管理部门,就近送修、送检,同时书面报告故障原因及事发经过,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讨论、裁定事故责任与处罚决定。

第四章 仪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类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同时建立仪器档案,注明仪器名称、性能、各项技术指标,设备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检校历史。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要建立全部《河道勘测仪器设备总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掌握设备使用有效年限、检定周期等相关信息,使用年限截止的设备要及时上报并填写报废单报废,检定周期截止的设备要提前申请重新送检。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要主动学习、掌握各类设备性能,精细管理各类设备。

第四十四条 发现仪器不正常或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标识。

第四十五条 发现仪器设备需维修时,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详细记录相关维修信息,上报仪器的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及时送修。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将《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放入专用记录夹内。

第四十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有严重损伤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中心主任和局主管领导

第四十七条 仪器库房应建立管理制度,保持室内清洁、通风、干燥、无尘土,仪器存放应整齐,存放位置、条件合适,库房内仪器箱内放置防潮防霉剂,确保仪器精密度不受影响。

第四十八条 河道勘测仪器设备出、入库必须登记,专人负责领用,责任到人。局内单位借用须经河道勘测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并持有借条,局外单位借用须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并持有借条。仪器进库时,保管人员应当面检查履历表和仪器状况,如有损伤和丢失情况应要求当事人填写情况说明,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处理。设备管理员要把以上内容记录在每台仪器档案内。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检定或校准结果,标识仪器,分类(合格、准用、停用)、分区存放仪器设备,设备状态必须明确标识并具有唯一性。同时,库房内应保留一套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条 野外作业结束后,应安排专人清理、保养仪器设备,及时入库。

第五十一条 相关仪器设备管理用表按附录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养

第五十二条 加强河道勘测仪器的检查、校正与保养工作,是确保河道观测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河道勘测中心、各项目组和仪器操作人员对此工作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五十三条 仪器设备由专职管理员妥善保管。生产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和使用登记。仪器设备使用完后,使用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保养,然后交回管理员保管。管理员收回仪器后要即时做除湿、防霉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仪器检校工作应由勘测中心、项目组指定有经验的人担任,检校人员必须熟悉观测仪器的性能与结构,严禁不了解仪器性能的人员单独使用、拆卸仪器。

第五十五条 作业前应全面仔细检查仪器,确保仪器各项指标、功能、电源、初始设置和改正参数均符合要求时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类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整理、保养仪器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并处于良好状况。对内置可充电池的各类电子仪器,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充放电保养;对库存的或不经常使用的电子仪器设备应每隔三到六个月加电保养一次;使用不可充电池的各类电子仪器,存放时应将电池取出。

第五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建立每台仪器的档案记录,记载保养内容、时间、保养人等信息。对有故障的仪器要及时检查调试或送修,保证仪器的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河道勘测仪器设备应注意防霉、防雾、防锈。

第五十九条 仪器箱或盖子要经常检视各部螺丝是否松动,提手及皮带是否牢固,并及时维护以免发生事故。

第六十条 仪器脚架要定期拆卸擦净,螺纹部分涂上润滑油,发现脚架下滑时应及时修理后才能使用。

第六十一条 外露光学件需要清洁时,应用脱脂棉或镜头纸轻轻擦净,不得用其它物品擦拭。

第六十二条 仪器搬运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及损毁,并专人监控行程。

第六十三条 发现仪器功能异常,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可擅自拆开仪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坏。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无故损毁仪器的应照价赔偿,主要责任人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按操作规程而导致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200-500元。

第六十六条 玩忽职守导致仪器损坏的,主要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运输或搬站中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而损坏仪器的,根据设备贵重及损毁程度处罚200-2000元。

第六十八条 非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搬运途中丢失的,且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进行相关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河道勘测仪器设备损坏或不能有效使用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河道勘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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