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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办法

来源:监测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监测处 编辑:张莉

(2020年12月30日以“水文监测〔2020〕401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的提高,确保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所属水文、水位站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工作。

第三条 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的评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倡导“质量第一,技术领先”的理念。水文测验产品成果质量优胜奖每三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水文站按项目多少分成 A、B 两类进行评比,A 类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B 类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1 个、三等奖 2 个。水位站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5 个。

第六条 勘测局按全审站和表检站得分进行综合评比,设立勘测局水文成果质量优胜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第二章 评比

第七条 各勘测局参加优胜奖评比的水文测站名额分配见表1。

表 1 各勘测局参加优胜奖评比的名额分配见下表

序号勘测局

水文站

水位站
A类B类
1上游局324
2三峡局1
3
3荆江局222
4中游局333
5下游局2
2
6长江口局1
1
7汉江局222
合计
14917

第八条 参评水文测站的基本要求

(一)A 类水文站参评条件:

1.国家重要水文站;

2.测验项目应包含水位、流量、悬移质输沙率、颗粒分析、降水等五个以上项目,且水位与降水实现自记。

(二)B 类水文站参评条件:

1.国家基本水文站;

2.测验项目应至少应包含水位、流量、降水等三个以上项目,且水位与降水实现自记。

(三)水(潮)位站参评条件:

1.水位、降水项目实现自记;

2.有辅助项目的优先。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水文测站不得参加优胜奖评比:

1.未完成水文局或水文测验任务书规定的生产任务;

2.整编成果在复审阶段未达到全优;

3.水文局资料复审、汛前准备检查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各勘测局表检站得分不再纳入全审站优胜奖评分计算中。

第九条 勘测局水文成果质量优胜奖评比,以勘测局综合得分为依据,综合得分包括表检得分和全审站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表检得分:连续三年勘测局表检得分平均分。

(二)表检站得分计算方法引入全国水文年鉴卷册评分方法,具体如下:

表检站得分=60+40×(1-(系统错×10+特征值错×5+一般错)/(表检站总数据量)×10000)

表检站总数据量:按各局提交复审的数据库中的记录统计并放大100(具体数值由评审专家组确定)倍,具体由水文监测管理处使用水文资料整汇编系统进行统计。

(三)勘测局全审站得分:勘测局参评所有水文站、水位站分别计算平均分。

(四)勘测局综合得分:表检得分×0.7+全审水文站平均分×0.2+全审水位站平均分×0.1。

第十条 优胜奖评审组专家由水文局确定。

第十一条 水文资料优胜奖评比(全审站)按测验项目分组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在水文局水文资料复审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水文测验及整编规范、长江委水文局技术规定、水文测站任务书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评水文测站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评比。

第十三条 在水文监测与资料整编中进行了技术创新[1]的水文站在近一个评比期内(3年),技术创新成果经批准正式应用,或已应用成果在原基础上又有实质性创新进步[2]优胜奖评比中优先。

第十四条 错情判别通则。全审站错情判别依据仍执行我局现有相关技术规定。表检站错情判别在执行《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的基础上,按下述标准(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年鉴>质量评定办法》)再次归类。

(一)系统错误

1.各类逐日表连续 10 日及以上改动,若按规范采用省略规则所造成的改动不在此列;

2.实测表类 30%及以上或一个测次五项及以上数字改动;

3.其它表类,连续 30 处及以上数字改动;

4.由于某项错误导致 3 类及以上表连带改动,使得某类表格出现5 处及以上的改动。

(二)特征值及测站信息错误

1.各类逐日表中,除发生日期以外的其它水文要素,月年统计栏中统计值错误;

2.测站编码、河名、站名(不含断面序号错)、集水面积、基面名称、基面差值、水准点编号、水准点高程等错误。

(三)一般错误

1.除系统错误和特征值错误以外的数字错误;

2.各类整编表中的关键性文字、系数等说明错误;

3.各类表项中应说明而未说明的错误。

第十五条 评审组对入围的参评站进行评定,对申诉进行复核。如出现得分相等的情况,按下列优先次序确定:

(一)流量、含沙量综合得分较高者;

(二)创新成果投产应用者;

(三)观测项目权重系数之和较大者;

(四)流量、含沙量测次布置合理,整编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站测验次数较少者。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水文局对获奖的勘测局、水文站和水位站,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资鼓励。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全审水文站奖励标准:A 类水文站一等奖 13000 元,二等奖 8000 元,三等奖 5000 元;B 类水文站一等奖 7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4000 元。水位站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000 元,三等奖 500 元。

(二)勘测局综合评比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前三名颁发奖状。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测站有弄虚作假或在评比中有违规现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技术创新判别说明:在我局水文测验方式方法技术创新过程中,已经成熟了的方式与方法,如 ADCP 测流, 一般单值化方案等,均不再纳入技术创新成果统计。

[2] 实质性创新进步系指创新成果需通过长江委水文局一级的组织鉴定,在我局技术创新工作基础上,理论或方法又有了新的较大进步或突破,如 ADCP 测流不做统计,但 ADCP 测沙纳入统计;一般单值化方案不做统计,但对原有单值化法进行了重大改进或革新的纳入统计(必须有方法上的改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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