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

水文局水文船舶管理办法

来源:监测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监测处 编辑:张莉

(2021年10月12日以“水文监测〔2021〕441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水文船舶、船员管理,更好地服务于防汛测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所属水文船舶、代管船舶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水文局船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是水文局船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船舶业务管理,并对各勘测局船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勘测局明确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本局船舶管理责任人。各勘测局应配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际经验的船舶管理员。

第五条 各勘测局每年应组织所属船舶综合管理评比(办法自定),表彰、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多,整改防范措施不力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

第六条 各勘测局应组织开展船员培训,且每年培训船员人数不得低于总数的80%。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勘测局应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升船舶应急能力。

第八条 船长由各勘测局任命,其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应满足岗位要求。船长全面负责水文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没任命船长的船舶或船长不在岗时,由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水文船舶应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应急堵漏器材。航行时的船员配备,不得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要求。

第十条 船舶总吨位在50吨及以上水文船舶应编制本船《应变部署表》和船员《船员应变职务备忘卡》,按规范要求进行船舶救生、救火应变部署。每年汛前应举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应变演习由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主持并记录于《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租赁船舶应保证租用期限内船舶的适航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等合法有效。租用合同应明确由船舶出租方承担船舶、船员及测验人员、仪器设备等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勘测局新建水文船舶的设计图,报船级社或船检局审核前,应将设计方案报水文局评审。

第十三条 水文测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测量船舶上层建筑为白色,船首两侧用黑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刷制长江水文徽标。

水文测船的外观颜色、标志,未经水文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新建水文船舶实行全局统一命名。

趸船命名为“长江水文××趸”,按趸船所属地域名配号;

钢质测船命名为“长江水文×××”,按测船功率配号;

快艇命名为“长江水文巡测××”,按建造次序配号。

新建船舶由水文局命名后,勘测局按相关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核准船名。

第十五条 水文船舶在厂建造或厂修期间,项目法人严格按合同条款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完毕,项目法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并将建设、维修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新建船舶合同完工验收后,勘测局应在三个月内将竣工图(CAD或PDF版本)、各类证书等相关资料,报送水文监测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勘测局应建立水文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台账。按水文局《水文船舶精细化管理手册》船舶保养的相关要求,对所属船舶进行维护保养,消除隐患,确保水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八条 确需对水文船舶进行更机、更壳、改建等重大技术改造,勘测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报水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水文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的原则,严禁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水文船舶将污染物移交接收单位后,应随船保存接收凭证备查。

100总吨及以上的水文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按海事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将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

第二十条 各勘测局应按根据辖区水文船舶分布情况,合理选择水上加油站,供测船集中加油。船舶燃油结算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严禁现金加油。

各勘测局应严格执行《长江委水文局船舶运行管理规定》,建立燃滑料台账,按季度汇总所属测船的燃油消耗量,并对耗油量进行合理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船舶的处置由勘测局申请,并将船舶鉴定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水文局。水文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处置船舶进行现场勘查,形成技术报告。船舶处置经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置,勘测局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严禁使用已报废的水文船舶。

第二十二条 快艇、冲锋舟、挂机等小型船舶使用前要对船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处于完好状态后,方可出航;航行时,注意观察河面涌浪走势和其他船舶航行动态,注意采取避碰措施,航行时要小船避让大船、快船避让慢船。

快艇、冲锋舟、挂机等小型船舶应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加强对汽油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值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值班由本单位船员或有劳务关系的外聘船员担任。船员配备不足的测站,鼓励具备条件的职工申请船员注册,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关船员服务薄或适任证书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四条 值班期间,船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以及《水文船舶安全操作手册》相关要求,坚守岗位,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甲板(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一)驾驶室是驾驶人员操舵和指挥航行的场所,各种航行设备、仪器仪表、船舶资料等必须严格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或随意动用翻阅。

(二)航行或施测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加强瞭望,正确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潮汐、水文、气象等情况,保证安全航行。

(三)水文船舶通过大桥、船闸、港区或在大桥水域作业时,严格按照船闸、大桥管理规则落实安全措施;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或遇到法定的其他情况时,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操作。

(四)驾驶人员应按测验工作要求操纵船舶,在浅水区域施测应随时测深,避免船舶搁浅和碰坏螺旋桨。

(五)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详细地填写《航行日志》。

第二十六条 轮机部航行值班规定:

(一)机舱是轮机人员操作与维护机电设备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二)轮机值班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驾驶台的指令,集中精力操作管理,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三)轮机人员必须备足航次的燃油及润滑油,检查日用油柜存油量、冷却水箱水量,及时加油、加水。做好油污水处理和记录工作。

(四)返航后,及时对机器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保证主、辅机和电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五)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详细地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七条 测船停泊值班规定:

(一)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高洪期,水文船舶应加强留船值班,确保船舶随时做到快速反应。

(二)加强对轮机、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启动,满足应急需要。

(三)服从趸船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趸船进行调整船位工作时,在场船员必须全员参加。

(四)严禁值班人员饮酒和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趸船值班规定:

(一)趸船实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如有特殊情况找人代班或换班时,须经领导同意。并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二)值班人员应加强值班巡查,时刻注意趸船及周围环境,掌握天气及水流变化,时刻保持趸船锚、锚链、缆绳等系泊设施处于良好安全状态,维护趸船、附属设备及靠泊船舶安全。

(三)定期检查每个舱室,发现渗漏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趸船应合理安排泊位,积极主动协助船舶安全靠(离)泊,为靠(离)船舶提供接带缆、解缆、供电、供水等服务。

(五)值班人员有权对带有行李、物品等离开码头者进行询问、检查,防止公物被带离码头;值班人员留宿他人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六)值班人员严禁外来无关人员上船,对游玩人员上跳进行制止、劝阻。

(七)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有碍安全的行为,发现刑事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 水文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勘测局、水文局有关部门报告,事后协助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海损事故报告。

第三十条 水文船舶发生机损事故,立即报告勘测局、水文局相关部门,事后及时提交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三十一条 水文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和机损事故,应尽量收集和保存现场资料,以便事故分析处理。勘测局要根据性质分清责任,吸取教训,严肃处理,并上报长江委水文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闲置停航的水文船舶,根据工作需要,水文局可协调有关勘测局相互调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有关勘测局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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