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

水文局船舶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监测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监测处 编辑:张莉

(2021年6月10日以“水文监测〔2021〕25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水文船舶运行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控制船舶运行维护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文局各勘测局所属水文船舶、代管船舶、租赁船舶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文局水文船舶运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局船舶管理工作。各勘测局负责辖区水文船舶运行管理,接受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船舶调度与运行

第四条 各勘测局负责所属水文船舶的统一调配使用,勘测分局、河道勘测中心负责其管理船舶的调度工作。严禁个人私自用船。

第五条 水文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出航前,船长应做好测船操纵、机械、电气、三绞和应急等设备的维护检查,杜绝船舶“带病作业”。

第六条 水文船舶离港前,应按规定办理好签证手续,做到证件齐全,满足海事、船检部门的检查、检验要求。

第七条 水文船舶出航作业时,船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操纵船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驾驶,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确保船舶水上作业安全。

第八条 水文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水文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

第九条 100总吨及以上的水文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按海事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

第三章 船舶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水文船舶维护保养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养并重,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水文船舶维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船舶进厂维修由本船船长编制维修计划,勘测分局、河道勘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勘测局船舶管理部门审核,报勘测局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水文船舶进厂维修期间,勘测局应严格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驻厂代表参与监督船修合同的执行并及时沟通协调相关问题。工程完毕,驻厂代表整理所有存档资料,提交水文船舶维修工作总结报告,勘测局组织相关部门按船舶维修合同检验验收。

第十三条 各勘测局应建立水文船舶维修保养台帐。按水文局《水文船舶精细化管理手册》船舶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不定期对所属船舶进行维护保养,消除隐患,按实际维护项目填写《水文船舶维护保养记录》(附件1),确保水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四章 燃油的采购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勘测局根据辖区水文船舶分布情况,合理选择水上加油站,供测船集中加油。船舶燃油结算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严禁现金加油。

第十五条 测船加油需向勘测局相关部门提出加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船舶管理部门参与燃油的采购和验收,并如实填写《水文船舶燃油台帐》(附件2)。

第十六条 航班结束后,轮机员须按《轮机日志》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填写柴油机(汽油机)运行记录。

第十七条 各勘测局船舶管理部门应按季度汇总所属测船的燃油消耗量,并根据《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水文船舶燃油台帐》等资料对测船耗油量进行合理性检查。

第五章 船舶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水文船舶应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航行、测验时的船员配备,不得低于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租用船舶,应保证租用期限内船舶的适航证书、检验证书等合法有效。租用合同应明确由船舶出租方承担船舶、船员及承运的货物、仪器设备等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水文船舶的值班由本单位船员或外聘的有劳务关系的船员担任。船员不足的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职工申请船员注册,参加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和技术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船舶总吨位在50吨及以上水文船舶应编制本船《应变部署表》和船员《船员应变职务备忘卡》,按规范要求进行船舶救生、救火应变部署。每年汛前应举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并记录于《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二条 水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勘测局、水文局安全生产及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勘测局应根据水上交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条例,严肃处理,并上报水文局。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闲置停航的水文船舶,根据工作需要,水文局可协调有关勘测局相互调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有关勘测局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勘测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船舶年度维修保养费用的统计工作,填写《水文船舶年度运行管理费用核算表》(附件3),并对水文船舶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二十五条 水文船舶运行管理的奖惩按《长江委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水文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