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

水文局水环境监测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 时间:2022-03-18 作者: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 编辑:赵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局所属各水环境监测中心和水环境监测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水环境监测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品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中心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品主要包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常规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常规化学品是指日常生产所需的,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之外的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分类品种以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第五条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中心对各自单位的化学品管理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各类化学品的加工、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理等活动。

第七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转储或处理,必须确保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章 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八条 各中心化学品的采购应由检测人员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要求或申请,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由中心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集中采购,化学品采购必须两人及以上进行。

第九条 化学品采购数量应根据实验室业务生产计划进行消耗量测算,并结合实际库存以及安全储备库存量(满足生产使用2-3月的量)等因素进行确定,避免大批量采购和存放。

第十条 采购申请应注明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还应特别说明该化学品的危险特征及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化学品采购部门和人员根据采购申请对化学品的供应商进行选择,确定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经营资质,若购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等则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各中心经常配制使用的化学试剂(尤其是剧毒试剂)标准溶液(标准品),在确保生产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水文局鼓励购买成品标准溶液。

第十三条 化学品采购后应尽量安排由供方负责运输及装卸,对方应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由本单位人员负责运输及装卸化学品,且量比较小的,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运输人员须熟悉化学品危险特性,具备相关运输经验;

(二)应当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化学品运输途中应当配备2名以上押运人员,保证所运输的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有效监控之下;

(四)运输途中剧毒化学品等如发生泄漏,应立即向中心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化学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十五条 若需大批量的运输和装卸化学品,应选择合格的承包方进行,并要求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严防化学品泄漏或发生其他意外。

第十六条 托运化学品的,应选择有资质且业绩良好公司,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妥善、醒目包装,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化学品或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尤其是剧毒物质等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化学品入库及储存

第十七条 各中心均应设置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并配备化学品保管人员。

第十八条 化学品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熟悉操作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品的一般常识,且日常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及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第十九条 进出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必须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应涵盖进出时间、人员、事由等信息并签名。

第二十条 各单位设置的独立储存专用仓库其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库房应远离明火、热源,内部必须设置安全监控及报警装置,必须确保监控及报警系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用仓库内应放置应急处理时的个人防护用品,库房外应设应急冲洗装置、应急药箱等。

第二十三条 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的进出库房门,必须配备两把安全性能好的防盗锁。保管人员各人持一把锁匙,并妥善保管;凡进入仓库工作时,必须两名保管员同时到达仓库方可开启、关闭仓库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区、分类存放,如氧化剂、还原剂、有机物等理化性质抵触的物质禁同区储存,此外,不得和常规化学品混存或随意乱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品专用柜应根据所存储化学品的特性采购或定制,专用柜安全性能高、操作方便,具备抗强酸强碱、耐冲击、防泄漏等功能,同时配备双锁,柜门贴有警示标签,标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贴警示标签。

第二十七条 专用仓库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等信息应及时上墙。

第二十八条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区隔离存放。

第二十九条 新采购的化学品入库时,必须由化学品保管员(双人)负责验收入库。验收时,应凭随货发票及采购明细、入库单,核对品名、货源、规格、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产品质量、产品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并填写验收凭证。

第三十条 化学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管员(双人)应及时登记入库,登记入账时,必须有详细的台帐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对化学品质量有疑虑时,使用人员可通过空白试验等方法进行验证,确认所采购化学品是否满足检测需要,单位组织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剂,采购部门或采购员负责予以退货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要定期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化学品保管员定期对库存化学品有效期进行核查,对于过期化学品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中心将过期试剂集中收集,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要求进行处理,并登记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锁、双本帐的“五双”保管制度。

第四章 化学品领用

第三十四条 各中心须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作业流程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规程。

第三十五条 各中心实验室化学药品领用时要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中心实验室分析人员领用化学药品时,须认真填写试剂领用单,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向保管员办理化学药品领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分析人员到仓库领取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持审批人签批的有效领料单,交由保管员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用途、流向等信息,然后保管员按规程提取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同时在现场监督,保管员做好记录,做到进出都有据可查,账物相符,现场人员要同时签名。

第三十八条 分析人员要根据分析实际需求申请领用化学品,且必须随用随领,妥善保管;领取剧毒化学品时,其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用量,剩余的要立即退回,必须由化学品保管员(双人)负责办理退回手续,退回时,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化学品使用人员在使用时应先详细阅读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然后按照防护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眼罩等),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测期间,所领用的化学品及其配置溶液由检测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配制溶液时,应有两人同时在场,尽量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利用危险化学品开展检测。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在实验室作业过程中,必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穿白大褂,禁止穿暴露脚部皮肤的鞋子(如凉鞋、拖鞋等),应禁止吸烟、进食、喝水等活动,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自身清洁消毒;实验室不得存放食品。

第四十二条 分析人员对于退回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化学品保管员(双人)负责办理退回手续,退回时,应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情况等信息,并填写退回凭证;同时要按照操作入库存储要求进行存储及保管。

第四十三条 分析室内一般不得存放强酸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如因工作需要,需对少量进行短期存放的,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专用柜需加挂安全双锁,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有毒化学品标准溶液和标准物质必须存放于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并严格执行本规定所规定的保管及入出库手续;对其配制的浓度较低的溶液,需妥善存放于专用柜,加挂安全双锁保管。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化学试剂,尤其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失窃,须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不得隐匿不报。

第五章 化学品废弃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中心应制定废弃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废弃处理的各个环节,做好废弃处理各环节相关记录。

第四十七条 化学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包括含危险化学品的废抹布、手套、废液以及废容器等。

第四十八条 各中心要配备专用的化学品废弃物回收装置,建立废弃物清单,化学品废弃物由化学品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收集交专人集中回收,化学品废弃物不得随意乱放或废弃。

第四十九条 废液应采取密封措施分类收集在不同容器中,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存放。

第五十条 装有废液的容器必须具有明显的标识,标识上应注明该废液的名称、主要化学物质中文名称、浓度、禁忌物、贮存容器启用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废液及接触过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后废弃的手套、抹布、容器等可委托当地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失效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后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中心必须要为从事水环境监测分析的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用品。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按化学品特性定期组织有针对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五条 各中心应在上年度末制定下年度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化学品安全管理检查,尤其是要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并编写安全检查总结报告;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及安全检查报告要及时报水文局安全生产及水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中心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各中心要开展形式多样活动,加强化学品管理的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使得化学品管理深入人心。

第五十八条 各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中心要加强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规定者或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中心化学品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环境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