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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水质监测质量优胜奖评比办法

来源: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 时间:2022-03-18 作者: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 编辑:赵旻

(2021年12月10日以“水文水质〔2021〕57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水文局水质监测优胜奖考核评比工作,充分调动局属各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水环境监测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工作创新性和积极性,建立导向明确的激励机制,结合水文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属各中心、分中心的水质监测优胜奖评比工作。

第三条 水质监测优胜奖的评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水质监测优胜奖倡导“质量第一”的理念,兼顾科技创新和市场服务,旨在促进各单位水质监测综合能力的提升。水文局每年对评比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第五条 水质监测优胜奖设中心组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中心组一、二等奖各1名,成果质量优胜奖1名。

第二章 评 比

第六条 评审组在水环境监测资料复审的基础上,依据《水环境监测规范》《水环境监测技术补充规定》《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评定办法》《生产(科研)任务计划》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评资料进行审查和评比。

第七条 水质监测优胜奖评审组专家由各中心推荐,水文局审定。

第八条 评审组对各中心(分中心)进行评定,对申诉进行复核。如出现得分相等的情况,按下列优先次序确定:

(一)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得分较高者。

(二)监测断面数较多者。

第九条 局属各中心、分中心均应参加评比工作,评比分A、B两组进行。

A组:局属各水环境监测中心。

B组:局属各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第十条 评比工作采用综合考评、累计打分(满分100)、按质发奖的办法。评比内容包括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能力验证通过情况、科研能力培养情况、社会服务开展情况和其他工作得分。

第十一条 水环境监测成果质量满分为75分,由各中心、分中心选择指定月份成果参加评比。评比规则如下:

(一)各中心实验室合计抽取不少于20个断面次,合计参评测点数应不少于60个。测点不足时,以其他断面或其他月份成果补足。

(二)各分中心实验室合计抽取不少于10个断面次,合计参评测点数应不少于30个。测点不足时,以其他断面或其他月份成果补足。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通过情况满分为5分,包括中心(分中心)参加本年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各中心(分中心)加分之和由一次通过项目得分、补考通过项目得分加和确定。评比规则如下:

(一)对于考核项目,一次性通过单个项目得1分,如有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单个项目得0.5分。

(二)能力验证通过情况实行加分换算制度,加分最多者得满分5分,其他名次得分计算公式为:

某中心(分中心)得分 =(规定项目和自选项目加分之和×5)/ 第一名加分之和。

(三)各中心(分中心)应认真组织,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力争取得好成绩。无故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中心(分中心),本项计0分。

第十三条 科研能力培养情况满分为7.5分,包括各中心(分中心)人员参与的水质水生态相关科研成果。各中心(分中心)本项得分由本年度科技奖励、论文得分、专利、软件著作权和专著得分加和确定。评比规则如下:

(一)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本项获满分。

(二)论文仅统计该年度、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以第1、2、3作者发表的论文,第2、3作者2篇合计为1篇。

在不具备正式刊号、书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0.5篇计;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评定档次参考会议收录论文集标准。

同一中心的同一篇文章只计1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每篇SCI、EI、核心期刊和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分别得3分、2分、1分和0.5分。

(三)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分别得0.5-2分,其中:排名前三者,得2分,排名非前三而在前1/2部分,得1分,其他排名得0.5分。

(四)每项出版专著、发明专利、标准方法得1-4分,其中:排名前三者,得4分,排名非前三而在前1/2部分,得2分,其他排名得1分。

(五)当该项得分不为0的单位数量≥3时,本项得分实行加分换算制度,加分最多者得满分7.5分,其他名次得分计算公式为:

某中心(分中心)得分=(本项加分之和×7.5)/第一名加分之和。

(六)当该项得分不为0的单位<3时,按实际得分计算。

(七)各中心(分中心)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者,不予计算加分。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开展情况满分为7.5分,包括各中心本年度开展的水质水生态监测相关项目、参与综合项目中水质水生态监测相关部分等各类项目合同总金额,综合考虑监测分析室人员规模进行赋分。评比规则如下:

(一)本项得分实行加分换算制度,加分最多者得满分7.5分,其他名次得分计算公式为:

某中心得分=(该中心人均合同额×7.5)/第一名人均合同额。

该中心人均合同额=本年度总合同额/水环境室在职员工(含返聘)人数。

(二)项目年限大于一年的,本年度合同额按照年平均值计。

(三)各中心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合同额、项目年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其他工作得分满分为5分,根据当年具体工作而定(如职业技能竞赛参与及获奖情况等),得分由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管理处)依据具体情况给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水文局对获奖的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分中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资鼓励。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定为:中心组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分中心组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成果质量优胜奖6000元。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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