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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技术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2-03-21 作者:科技处 编辑:彭凌

第一条 技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是单位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一种能力标志与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江委水文局资质管理,确保其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包括: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证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使用长江委水文局资质的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科技处为资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质原件保管和资质使用日常管理,负责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四个资质证书的换证和有关行业对口联系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各勘测局的有关资质换证和资质使用管理工作;河道处负责测绘资质证书的换证和测绘行业对口联系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勘测局的测绘资质换证等管理工作;各勘测局、三大业务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资质换证等方面的有关业务支撑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须确保工作项目所使用的资质与项目合同、财务结算、技术报告及资料归档等运作行为相匹配,并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要求。

第六条 凡使用资质,必须先填审批表,履行批准手续;基本流程:经办人申请→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局副总签字→分管局领导签字→科技处提供。办理审批表时,经办人须提供能获批的相关证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书函、合作意向书函、招投标书函等有关文函)。

第七条 同一项目首次获批使用某资质后,因实际需要,后续阶段仍需使用该资质的,由科技处直接提供,无需再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凡使用资质,科技处只提供加盖“此件仅供某项目及某阶段成果使用”等注记的资质电子彩色扫描件。加盖专门印记的电子版资质为有效版本。

第九条 对与外单位的合作项目,其承接或委托部门(单位)负责人须对所使用资质和技术报告中的单位与责任页署名、工作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其有效性和符合性。

第十条 需提供资质纸质原件供业主查验的项目,由科技处派人或授权委托携带资质现场提供,并保留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处须妥善保管资质原件,按规定严格控制提供资质电子彩色扫描件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随意传递。

第十二条 科技处须妥善保管“资质使用审批表”原件和本处建立的“资质使用登记表”, 其保管周期与资质续领周期相同。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复制资质,严禁借用、出借资质,严禁超资质范围从业。违者将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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