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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2-03-21 作者:科技处 编辑:彭凌

第一条 为继续发扬我局科学、严谨、求实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报告包括:来自各经费渠道资助的、以报告形式呈现并需盖水文局局章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编制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的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重视技术报告编写校审流程质量控制。按照编写、校核、审查、核定、核准等五级流程,严格控制技术报告编写过程。

第五条 技术报告编写前,要编制编写大纲及进度安排,重要技术报告的编写大纲要组织审查。编写人员要充分理解任务书或合同要求,收集编写技术报告的基础资料,全面理解编写目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作业文件规定,提供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初稿;初稿交付前要认真阅读、自检自校,消除数据前后不一致、论述相互矛盾、图文不符、层次不清等差错,并填写自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报告至少两人校核,由科室负责人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校核人要检查编写人自校意见,检查技术报告所用资料是否正确,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等是否适宜且是否为最新有效版本,计算方法与公式是否正确,成果是否满足大纲要求等,要对报告进行全面校核、修改,并记录校核内容与评价意见,明确该报告是否提交审查。

第七条 技术报告一般至少两人审查,由处(所)负责人或处(所)总工、副总工完成;审查人要检查校核意见,从报告深度、专业协调、层次、条理、技术要求、重要技术环节等方面对报告进行审查、修改,并写出评价意见,明确报告是否通过审查。重要技术报告应组织会议评审,由局领导或技术负责人主持会议;要检查校核评价情况、记录会议评审意见、进行报告修改或明确修改意见、确定该报告是否直接通过或如何再修改、再审查。

第八条 核定工作由局总工或副总工完成,人员为一人或两人;核定人应检查报告审查情况,检查总体方案、总进度计划是否合理,主要内容、投资概算等是否漏项,并记录核定意见,评价技术报告编写质量,明确该报告是否通过。

第九条 核准者一般为一人;核准者应检查技术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检查重大方案、专题是否经过论证比较,明确最终产品是否交付。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中间成果或部分成果的,必须经处(所)领导校核、水文局副总审查、局领导同意三道程序后方可提交,并在《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上说明,同时在提交的“报告”上加注“中间成果”标识。水文局副总对紧急放行产品负技术责任,并签署审查、交付意见。

第十一条 技术报告的字体、字号、图文、边框、封面、扉页等严格按《水文局技术报告编排和印制规定》进行编排印制控制;扉页签名一律手签。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根据《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校审记录表》登记相关质量信息。技术报告核准完毕,编写部门须将报告连同《长江委水文局技术报告编写校审记录表》送科技处登记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水文局成果用印申请表不需另外填写)。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不定期编制技术报告质量简报,对我局技术报告编写、校审等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并以此作为责任追究、绩效考核、优秀技术报告评选、管理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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