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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2-03-21 作者:科技处 编辑:彭凌

(2020年11月24日以“水文科技〔2020〕33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局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充分调动我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局职工利用局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物资技术、人力资源及其他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依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基础性、公益性资料和数据等,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形式实施转化;

(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鼓励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领导,以及规计处、财务审计处、人劳处、科技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成果转化申请审核,适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提请审议。

第六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由规计处、财务审计处、人劳处、科技处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在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报中心、水资源中心、技术中心、网信中心、流域水质中心等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科技处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编制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在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提取奖酬金等事项,财务处负责办理认定免税等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技术需求方形成合作意向后,应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登记与审批表》(附件1),转化申请需经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及所在部门初审,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局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交易对象和拟交易价格等有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处等部门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处理期间转化活动中止,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再行公示。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三条 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形式实施转化的,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管理,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并及时到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到企业挂职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五条 我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

第十六条 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为转让、许可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科技成果评估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服务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金等)后的收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收入由水文局统筹分配,其中用于奖励成果完成部门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由局研究决定;其余部分,由局统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案,组织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申请表》(见附件2-1)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发放表》(见附件3),其中,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案经局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局相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发放流程。

第十七条 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形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为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项目成本后的收入。有关部门需按现行的结算办法实现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及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局、部门的分配比例和提取后的用途同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组织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申请表》(见附件2-2)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发放表》(见附件3),根据项目完成人的贡献情况对奖励经费进行分配。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审批、公示、分配同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十八条 给予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受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与绩效工资总量统筹管理。符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局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局法定代表人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我局在职在岗职工方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机关,各勘测局可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若有政策调整,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劳处负责解释。

水文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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