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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2-03-21 作者:科技处 编辑:彭凌

(2020年12月28日以“水文科技〔2020〕395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科技立局、人才强局”,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水文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长江水文事业发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以水文局名义完成的科技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获国家和省(部)级三等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省部级奖励认定范围参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其他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科学奖按省部级奖励降等处理),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和青年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

(二)已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三)已收录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等检索系统中的论文;

(四)已颁布的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

(五)已获批下达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六)其他经水文局确认需要奖励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对水文局在职职工获得的科学技术类奖励的成果,按附件1列标准按人均给予奖励(不含授奖部门奖金,奖金额指税后,下同)。

第四条 水文局作为第一权属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成果,将按照5000元/项给予奖励。

第五条 论文收录到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等检索系统中,作者单位以水文局署名,内容为水文局工作相关成果的论文,按附件2所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主编并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团体(大型企业)规范、标准,将按照国家标准8000元/部、行业标准4000元/部,团体(大型企业,不含水文局、一方公司)标准2000元/部给予奖励。

第七条 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将按照附件3所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年12月开展一次集中奖励,由成果完成部门提出申请,科技处核实后,据实发放。

第九条 同一科技成果在不同层次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励等级计。跨年度的,在次年补足差额。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奖励不计入职工个人的年度绩效工资,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 局属勘测局、一方公司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文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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