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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2-03-21 作者:科技处 编辑:彭凌

(2021年7月14日以“水文科技〔2021〕29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水文局职工投身科技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培养水文中青年科技人才,推进长江水文事业的发展,设立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

第二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常设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次,奖励对象为在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局属单位(部门)。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条 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水文局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奖励办法,核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决议年度授奖项目。

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负责科技奖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7~15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成员兼任,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年度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由水文局内外专家组成,2/3从水文局专家委员会中产生,1/3从局外专家中产生。评审委员会人员由科技处报专家委员会审定后聘请。

第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报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聘为评审委员。

第八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科技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推广、产业化及科技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水文局属单位(部门)和个人。评审指标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成熟完备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经济或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科技奖评审标准

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行业的技术跨越或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及以上。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解决了一定的生产技术难题,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局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者应提供能佐证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并符合科技保密的相关规定;

(二)局属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部门)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部门)、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名顺序等;

(三)申报的成果不应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部门)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已获得同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其他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局科技奖;

(五)局属单位(部门)与国内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的,第一完成单位(部门)应为水文局局属单位(部门),且为主要知识产权拥有者。

第十二条 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水文局发布局科技奖申报通知,局属各单位(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由局属单位提名,且由两名及以上正高级工程师,联名出具提名意见,原则上每位提名人每年不超过1项。

(三)申报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科技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部门)、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相关的技术评价证明所记载的排序一致。以上排序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科技奖的申报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一)局科技奖申报书;

(二)技术评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意见),发明专利证书,推广应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论文和著作等;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1年及以上实践应用);

(四)技术总结报告等其它技术文件。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 科技奖的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定、专家委员会审定的“一评一审”制。

第十六条 科技奖评审程序:

(一)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在申报单位(部门)内部公示。

(二)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15分钟成果介绍,评审委员会质询、讨论、评议后,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提出拟授奖项目及拟授奖等级建议。其中,一等奖及以上需要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二、三等奖需要有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

(三)专家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对拟授奖项目及等级作出决议,并在水文网上公示拟授奖成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科技奖对奖励数量和奖励名额进行限制。一等奖及以上获奖成果总数不超过当年获奖成果总数的30%。科技奖每项获奖人员,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部门)提交的异议申请须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的异议申请须署真实姓名。推荐单位(部门)及成果完成单位(部门)、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的原则:

异议由科技处同申报单位(部门)和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协商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专家委员会裁定。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成果的协调,科技处取消该项成果当年度的获奖资格。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每年水文局工作会议上对获得局科技奖的项目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不计入个人绩效奖金,局科技奖纳入水文局职称评审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科技奖的获奖证书由科技处负责发放,并按《水文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串通评委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局科技奖的单位或个人,尚未授奖的,经科技处查实,报专家委员会批准,取消该成果团队五年内评奖资格,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已授奖的,经科技处审核,报专家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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