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熊凯 编辑:熊凯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1011以“水文建安〔2021〕438号”文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管好用好建设投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文〔201470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长建管〔2021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江委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点和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安排建设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水文局负责全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各勘测局负责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职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组建,项目法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 局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局建设管理部门制定,水文局审批,报委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局属单位审批,方案应明确其项目法人代表、内设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建设。

(二)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内部控制机制,做好项目建设风险管控。

(三)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应报批或备案的手续。

(五)依法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等。

(八)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负责绩效自评,及时准确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计、审核审批等;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九)按照有关验收规定、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十)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十二)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生产。

第十条 局属单位是本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长江委制定的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建本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

(三)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计划、财务、招标投标、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档案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末应向局建设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完成的投资、工程量、关键进度、质量和安全、档案整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处理措施、下一步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做好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招投标的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按照经过审批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水文局审核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四)应急度汛项目;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水文局审核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

(一)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7个工作日前,向局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方案(含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5个工作日前,向局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局建设管理部门可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三)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局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工作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应同时接受当地政府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优化项目实施环节,提前落实各项前置条件。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20日内将项目实施计划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因实际工程建设涉及生产业务用房建设等,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涉及信息化工程的,应当执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工作综合考虑建设内容、建设范围、资金额度等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多种监理方式。对于点多面广、地点分散、单项投资规模小的项目,重点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办理质量监督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委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布局、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内容和规模等发生显著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设计文件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动用预备费,应由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或实施中提出申请,上报项目法人批准,审批文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预备费是指主要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项目法人批准的一般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而增加的投资及其它原因所增加的建设内容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动用预备费的申请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已批复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各单项工程的核定投资;

(三)动用预备费的必要性说明;

(四)概算及经费变化说明。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复的前期工作文件和上报的文件材料,审查拟使用预备费项目的必要性、备查资料是否齐全、基建程序是否合理、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查后应及时批复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结合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结合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特点开展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形成质量报告,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长江委和水文局基础设施项目档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中的各类经济活动应通过合同规范,合同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包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如果项目比较单一,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相关验收要求按照《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授权单位主持,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相关上级主管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主持。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及时组织或申请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资产购置、信息化等专业验收,以及档案、消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将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据水文设施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规程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及水文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经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项目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十一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但不仅限于)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

(二)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

(三)专业(专项)验收已通过,并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按有关规定批准;

(五)专业(专项)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

(六)尾工已做好安排;

(七)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八)档案专项验收已通过;

(九)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十)竣工决算审计已通过;

第四十二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决算和验收后,不得再使用预备费。项目竣工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水文局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处是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开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监督项目法人执行质量监督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构建和实施;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法人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主持或参与完工验收等。

(二)规划计划处负责项目立项,前期工作管理,投资计划管理。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审查和审核的上报工作,负责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上报工作。

(四)网信中心参与指导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五)事业中心负责实物资产管理登记管理。

(六)纪检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法人及局属参建单位廉政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水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重大损失或重要影响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上报水文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建设管理考评依照《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考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移交及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登记入账,充分发挥建设成效。项目建设中购置或形成的资产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资产运行管理单位为我局下属勘测局的,建设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后提出资产调拨方案,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四十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水文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应根据有关业务定额标准进行测算,按照管理权属由水文局报请上级纳入预算。

第八章

第五十条 单位自筹资金或利用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局机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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