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熊凯 编辑:熊凯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21年1011以“水文建安〔2021〕438号”文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水文计〔2015138号)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水文测站、水文监测河道、水质中心、网络信息和水文业务系统等。

第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下同)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布局、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内容和规模等。对确因建设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行为。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设计功能。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布局、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内容和规模等发生显著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以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布局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位置发生变化,并对布局、管辖范围和设计功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工程建设方案

1水文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建筑物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2水文业务系统工程服务目标、开发内容和应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内容和规模

1工程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并导致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产生重大调整的;

2主要设施、设备等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并对设计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3主要设施、设备等工程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工程投资概算发生重大调整的。

第十条 除上条规定情形外,工程布局、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内容和规模等发生局部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较小影响的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多个项目法人的项目,应以项目法人为单元进行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水文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时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

(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

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

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7.结论及建议

(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

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4.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原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或其授权、指定的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然后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实施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能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设计变更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文局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对工程设计变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补救措施。由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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