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熊凯 编辑:熊凯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1011以“水文建安〔2021〕438号”文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工作管理,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安排建设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监理和对建设监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授权对所监理的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进行全面控制,对合同、信息全面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等。

第二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负责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六条 依据合同规定,为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

第七条 就监理单位提交的处理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单位。

第八条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监理费。

第三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条 建立监理组织体系、规章制度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分工,人员调整须经项目法人许可。

(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各项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监理合同签订14天内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四)在项目开工前签署开工令。

(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对监理规划的执行、监理实施细则的落实、监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逐月检查,并定期报送项目法人,建设期不足2月的工程,进行逐旬检查。

第十一条 确保监理人员、仪器设备在位情况

(一)按合同要求配备专业监理人员。

(二)按投标文件约定配备足量测量、检测、试验设备。

(三)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要确保主要监理人员相对稳定,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聘任、调整与更换须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

(四)总监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可适当放宽)。

(五)明确内部分工,并报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含设计管理)

(一)按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做好技术管理(含设计管理)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对施工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应超过14天;对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审批时间不应超过7天。

(三)对设计变更应认真分析变更原因并做好记录。确定金额变更时,要以书面材料报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对设计供图的督促力度,在月报中列出下月图纸需求计划。

(五)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

(一)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质量控制管理。

(二)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三)对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工人员的资质审查要有相应记录。

(四)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签证,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一)按照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协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

(二)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及资源配置情况,监督施工单位资源配置和进度计划落实情况。

(三)及时分析施工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改进。

(四)按时报送进度情况,特殊时段或重要工作要以日报形式报送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办法,并配备分管安全的副总监和专职安全员。安监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安全员应正确着装,每日巡视工地,做好安全日报。重大安全隐患部位应实行安监旁站。

(三)经常性的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处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问题,对有关行政监督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按要求督促整改、验收。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报表、月度考评,准时参加安全检查、例会,安全记录资料应完整。

(五)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一般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参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出整改及处罚通知。

(七)坚持事故控制指标一票否决的原则。

(八)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下发的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向项目法人汇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有关工程招标及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二)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单位是否转包、分包等进行审查和纠正。

(三)对工程成本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受理索赔申请,进行调查并协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谈判,提出处理意见。

(四)测量、核算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按合同规定分析界定有关责任及风险归属,确定应结算工程量。

(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资金流计划,审核并签发收方计量及付款凭证。对各项合同投资控制计划进行跟踪并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工程计量、工程结算等审签制度。

(七)按合同内容及时办理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结算资料应完整、规范,台帐全面、清晰。

(八)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参与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并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负责编制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建设过程中有价值信息(包括文字、音像等)进行收集、整理。

(二)按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及项目法人的有关要求对自身产生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档案资料收集、整编。认真履行对各单位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的审核责任,并提出项目档案验收专项意见。

(三)认真做好监理日志,旁站人员交接班应有记录;监理日志中记录的问题应形成闭环管理。项目负责人、总监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理日志。

(四)各类文件应由总监签发,各类会议纪要应及时报送建设管理部分。

(五)监理周报、月报的内容应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六)按合同及规范要求编制、报送文件资料及监理过程文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档案专项审核报告,参与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或检查。

(八)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按要求移交整编的工程资料、工程档案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等,其中纸质资料3份,电子文档类1份。

第十八条 其它

(一)监理单位要及时协调现场内外关系,并召开协调会议。

(二)监理单位要及时提交项目法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报告。

(三)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法人进行工作检查、监督与考核。

(四)监理人员要廉洁自律,工作要以数据为凭,文字为据。

(五)监理人员要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维护自身形象和项目法人利益。

(六)在监理工作过程中,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约定的其它职责也包含在监理工作范围内。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