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熊凯 编辑:熊凯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2021年1011以“水文建安〔2021〕438号”文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确保项目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所有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从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是指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度办法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项目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五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 水文局负责全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各勘测局负责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各勘测局负责本单位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根据项目特点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施工中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组织抽检。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情况;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相关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在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持证上岗。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控制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资料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形成完整的监理档案和报告交业主存档。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并应主动接受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派驻专职设计代表。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各验收环节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按规定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实验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二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八章 工程质量保修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完工验收之日起算。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三十四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九章 质量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屋建筑的质量管理采取属地管理方式,由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备案证和备查表等。

第三十七条 水位自记井、水文缆道及其它零星水文专业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相关水文专家进行查验并出具水文专业设施质量评定表(参考格式见附)。

第三十八条 船舶的质量管理,由地方船舶检验单位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九条 车辆的质量管理,由地方交通管理单位签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条 水文测验设备均应满足水文测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设备需由建设单位组织供货、监理(监督)、使用等单位的代表进行开箱及试运行验收,精密、贵重设备还应进行短期使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具体按照《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设备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文专业设施质量评定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属项目


设计单位


建设地点


监理单位


评定日期


施工单位


主要建设内容


开工竣工日期


单元工程质量


分部工程质量


外观质量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施工单位

自评等级:


项目经理:


公章

监理单位

评定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设计单位

复核等级: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

核定等级:


项目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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