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熊凯 编辑:熊凯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2021年1011以“水文建安〔2021〕438号”文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基础设施项目各类经济活动必须纳入合同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管理。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与施工、勘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等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四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文本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项目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对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审查(按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二)合同签约方的确定;

(三)合同文本的拟定;

(四)合同谈判;

(五)合同的签订。

拟定合同文本时,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项目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具体合同可参考相应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合同签约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必要的其他条款。

签订合同时需同步签署廉政协议。

第七条 合同谈判是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重要内容进行反复协商的过程。合同谈判应着重从工程范围、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义务、工期、工程变更和增减、工程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协商。

第八条 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含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开发等)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下达;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签约对方主体资格真实、合法,信誉情况、履约能力良好。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第十条 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法人系统内正式职工。法人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行使代理权,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无效。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和促进合同履行原则。

第十五条 合同款支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支付审批手续应符合支付流程和规定。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收付款手续,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如果我方为收款方,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担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项目法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核同意后,再转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其中施工(含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开发等)合同款支付须监理单位在支付申请单上签署审核意见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合同跟踪:

(一)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二)定期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分析、责任分析以及实施趋向预测。应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签订程序组织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合同执行情况。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日内向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项目法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合同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合同价款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完工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合同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合同档案整理并移交项目法人存档。合同档案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有关纪要、补充通知、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索赔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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