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熊凯 编辑:熊凯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021年1011以“水文建安〔2021〕438号”文印发)

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和《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文〔2014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如果项目比较单一,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

第四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授权单位主持,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相关上级主管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主持。

第五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五)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六)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资料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第二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九条 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

(三)合同争议已解决;

(四)合同结算已完成;

(五)施工现场已清理;

(六)需移交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三)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四)评定合同工程质量;

(五)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六)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 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2个月内,应及时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程完工验收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质量;

(三)检查工程是否正常运行;

(四)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确定工程完工日期;

(六)讨论并通过《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分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在完成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后进行,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时验收的,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管、计划、财务、审计、档案、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列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工作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专业(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业(专项)验收也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运行正常;

(二)固定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三)管理人员已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已建立;

(四)工程质量已评定为合格;

(五)竣工验收所需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已通过,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八)项目档案通过档案专项验收或检查。

(九)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基本完成。属下列情况者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个别单项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并符合财务规定。

(二)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并符合财务规定。

竣工验收时应对上述单项工程和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并鉴定工程质量;

(三)检查历次验收情况及其遗留问题和已投人使用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检查尾工安排情况;

(五)审查资金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情况;

(六)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二)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的报告: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委员会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结合竣工验收情况,做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有关验收申请报告、工作报告和验收鉴定书等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内容适用于水文局作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水文局上级单位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时,局级或局属项目法人可参照第四章有关内容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