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规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规计处 编辑:张晓皓

2021年9月18日以“水文计〔2021〕41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文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报审、计划执行等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我局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长江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长江委下达我局用于水文测站、水文监测中心和水文业务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和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中央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五条 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即水文局实行统一管理,规划计划处具体负责,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级负责。

第六条 规划计划处是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局内部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等工作,负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及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是建设规划的重要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及部门要及时滚动更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在上级启动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对项目库中符合投资方向、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纳入建设规划。

第八条 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在纳入上级组织编制的行业或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得到批准后,作为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依据。未最终列入相关建设规划的项目一般不予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九条 规划计划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水文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议项目。建议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要求,与水利发展和改革要求相适应,符合上级制定的相关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要求,与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第十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对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议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后的规划成果才能上报上级部门进行汇总及审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编制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

第十二条 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准的规划和上一阶段设计文件为依据。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项目建设地点、目标、任务、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初步估算工程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建设目标、任务和规模;对项目建设的建设条件提出相应评价和结论;基本确定建设内容和工程总体布置;分析施工条件,基本确定施工组织形式、施工方法和要求、总工期及进度安排;分析环境影响,提出环境影响结论;明确价格水平年,估算工程投资,确定资金筹措方案;分析工程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工程任务和规模,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条件,提出相应的评价和结论;复核建设内容,优化工程总体布置,完成设施设备相关设计,确定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确定业务应用与服务系统的软硬件配置方案;确定施工布置方案、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做出进度安排,落实建设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模式,复核运行维护费用成果,落实资金来源,完成招投标方案设计;复核环境影响结论,编制设计概算,进一步落实资金筹措方案;评价工程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不同审批权限项目的资质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由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由水利部、长江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咨询或设计资质应满足相关行业资质规定的要求。

原则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利用中央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报批程序。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长江委或其委托授权单位组织内部技术审查后,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二)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长江委或其委托授权单位组织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水利部审查、审批;初步设计由长江委审批,报部备案。

(三)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长江委审批,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申报下一年度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作原则上在前一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时,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等。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时,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附相应材料: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三)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上一阶段设计文件估算投资10%的,应重新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3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技术文件的,需重新编制报批。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质量管理,做好内部校核审查工作,确保技术文件符合相关前期工作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在向水文局报送技术文件的同时提交内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涉密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长江委和水文局有关保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生产业务用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配套设施、建筑材料和设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和配置。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造价标准,严禁搞豪华装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等。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划,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施条件等因素,根据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并于前一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

(二)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

(三)年度建设内容,建议投资量等。

(四)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单位及主管负责人、责任人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经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水利部水文主管部门和长江委规划计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计划处在收到长江委下达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复的工期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完成,尽早发挥项目建设成效。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严禁安排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概算。

第三十一条 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概算10%以上的,原则上先由项目单位组织审计,再报原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是否进行概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计划处及时报送项目统计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投资使用方向和范围、工程量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基础设施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的到位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规划计划处汇总后上报长江委。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前期工作审批、计划投资安排、工程建设情况、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五章 项目计划执行及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执行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资金安全及资金支付进度负总责。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要优化项目计划执行各个环节,提前落实好项目计划执行的各项前置条件,如征地、拆迁补偿、市政规划等,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财政资金支付进度满足财政部、水利部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属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严格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设计文件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执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要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财政资金要按照《水利部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进行支付。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条 规划计划处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的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到位投资,完成投资以及本年到位投资和完成投资等。是否存在调整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资金滞留、克扣、挪用等问题;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规划计划处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其限期报送整改情况,规划计划处再进行复查。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应纳入项目单位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项目单位绩效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