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基建管理

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规计处 时间:2022-03-18 作者:规计处 编辑:张晓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经营等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成果质量和进度,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成本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行业、部、委的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承接各类水利前期、勘测设计、专题分析论证任务,发挥行业和技术的优势,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严格进度、质量和项目成本开支,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全局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调好长远和短期、全局和局部等利益关系,达到质量、进度、效益的完美统一。

第四条 项目是指长江委以文件和任务书的形式下达我局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任务以及我局与委外单位以合同的形式承接的各类项目,包括水利前期、勘测设计有关的规划项目、各阶段前期项目、在建项目等。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经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水文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维护水文局的整体利益和社会信誉,诚信守法,讲求效益。

第六条 规划计划处为负责市场经营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水文局市场经营的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有关市场经营信息等工作。生产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生产全过程,包括生产的组织、实施、内部协调。

第七条 经营信息搜集、分析、跟踪

1.机关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收集经营信息,包括项目信息、业主信息、外部环境信息等,及时与规划计划处联系或报告相关局领导。

2.规划计划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对经营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对获取的经营信息应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进行跟踪;同时应建立经营信息库,对相关信息及时汇报和督办。

第八条 项目合同谈判、管理

1.规划计划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洽谈、相关文件的起草及有关合同的签订。

2.较大项目或涉及2个以上部门承担的项目谈判由规划计划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除此之外,生产业务部门可自行进行合同谈判、经费的落实,并报规划计划处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水文局是具有行业专业资质的长江委二级法人,局内各部门对外承接的各类项目任务必须统一以水文局的名义签定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以水文局的名义提供各类成果、报告。规划计划处负责合同文件的办理,并归口管理水文局机关的各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水文局法人代表(局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法人代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签署合同而不得不由代理人签署的,应该由法人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名。否则,不予加盖水文局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严禁各业务部门绕过水文局而借用外单位(含各外业勘测局及所属公司)的名义和银行帐户签订各类项目承接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签订的各类项目合同,经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合同款予以没收以外,还对该单位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合同金额5%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其发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水文局投资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自行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见“水文局合同审批表”),质量控制和成果提供按水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按《水文局机关项目管理办法》《水文局机关项目结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水文局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是局规划计划处,在水文局的领导下行使项目计划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在局分管计划的领导和正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计划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酝酿直至完工的全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各个步骤:计划准备、计划立项、计划下达、检查调整、成果验收,总结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的编制要遵循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不得突破有关生产控制定额、折算标准、取费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具体工作项目、进度、提交成果名称及具体日期、承担单位的名称、编制说明等。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书和经费计划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合同金额,拟出分解下达任务数和经费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并按审定的任务书和经费数,下达给各生产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 组织安排生产计划,要与各部门和单位配合,对生产执行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照下达的任务书,严格控制生产的进度、质量,将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局领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任务书和经费计划一旦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生产任务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报水文局计划管理部门,再由计划管理部门拟出生产任务调整建议和项目经费计划调整数,报请局领导审批。计划管理部门再根据审批意见,将调整后的工作任务书和项目经费及时通知并下达至生产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任务书、设备仪器、成果质量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合同,以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依据或取费标准;

(二)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四)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方向;

(五)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六)项目质量;

(七)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八)其他。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以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按上级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各有关资料并对外提供水利前期、勘测设计成果报告。

第六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费必须统一纳入单位的预算进行管理,由水文局财务部门进行总量控制,并按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度进行经费的划拨。任何生产任务承担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成本,确保项目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项目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本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直接完成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日常业务工作费、水文局按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20%(具体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他为完成项目的间接费用的分摊。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对生产任务承担单位的项目开支情况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进度用款、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否合理合法,有无随意扩大开支范围、随意将项目资金切块分割或私自转移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领导汇报。如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而拒不改正的,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对其资金的拨付,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按《会计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跨年度的水利前期、勘测设计项目,其未用完的经费不得作为事业单位的预算节余,而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定合同的金额)实现的节余,年终由财务部门统一平衡全局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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