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angx

(2021年11月29日以“水文财审〔2021〕54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长江水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所属各勘测局和水文局本级(以下简称各单位)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水文局财务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单位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二)分级负责原则。属于水文局管理的资金,由水文局负责;由水文局分解下达的各类资金由接受资金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

(三)计划管理原则。各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下达的基建等项目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四)专款专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性原则。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和费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单位事业发展;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水文局各单位财务工作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设立一个财务管理机构,其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单位的水利资金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工作、监督和管理,并对其结果负相应责任,其它部门不得干预或自行办理财务部门职权内的事务。

第七条 水文局重大经济事项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以及党组(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办公会等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 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能力。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水文局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根据各单位的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计划任务编制,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按照上级和水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遵循“合法真实、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收支平衡、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追踪问效”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水文局预算编制草案完成后,经水文局预算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水文局党组审批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申请预算调整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报告,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基本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预算的完成。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各类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预算项目支出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考评,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政府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报,财务决算报告经水文局党组审定后逐级上报。财务部门要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水文局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收入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各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各单位从上级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是指各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水文局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单位除上述规定外取得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水文局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第二十五条 水文局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文局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开展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科研及其他产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事业支出是指各单位开展水文业务活动、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各单位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水文专业技术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各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事业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 经营支出是指开各单位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的工作产生的成本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三十条 各单位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一条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公用经费应遵循国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按预算和生产工作需要开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安排超预算、无预算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财政性项目经费严格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数控制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设置支出明细账,单独核算。

第六章 项目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营造浓厚创收气氛,激发水文局机关有关部门和勘测局开展创收的积极性,对非财政性项目进行内部项目结算管理。具体包括对各勘测局计缴的管理费的计缴、水文局横向创收项目经费分配与结算和科技成果转化结算等。

第三十四条 各勘测局管理费的计缴和使用。

(一)各勘测局管理费计缴的依据

各勘测局按上一年度对外创收实际数(不含水文局下达的勘测设计、三峡水文泥沙观测、金沙江水文泥沙观测及水文局安排项目,含以水文局名义承接的对外经营合同项目,含所属公司收入)的5%上缴管理费,年度上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管理费在对外创收成本中列支。对外创收实际数由部门决算报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之和减去水文局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计算。其中所属公司收入由企业决算报表“营业总收入”减去所投资的事业单位签入的合同款。

(二)各勘测局上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上缴长江委总机构管理费及委内公共性事务支出分摊;

2.水文局公共性事务支出;

3.对水文局所属困难单位的适当补助;

4.在水文局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5.在生产、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6.勘测局目标责任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对各勘测局班子成员及经营创收特别突出贡献人员按上缴管理费的15%-25%(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目标责任奖励。目标责任奖励数由水文局财务和计划部门测算,报局领导研究决定。目标责任奖励分配由勘测局班子研究决定,其中主要负责人个人奖励不超过班子成员平均奖励的2倍,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目标责任奖奖励为税前收入数,个人应按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水文局承接的横向创收项目的分配与结算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横向创收项目经费分配与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文局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与奖励按照《水文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形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合同收入额扣除履行合同发生的各项费用或按固定比例计算的费用后的余额。业务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与奖励不改变现行的结算方法。

第七章 国库支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文局根据长江委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在12月底前划分支付方式。在“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批复数,对划分建议进行调整及说明。

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应根据投资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预测资金需求,及时编报国库授权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1-5月份基本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6-12月份基本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水文局财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单位申报用款计划的审核,编制水文局用款计划报告,经单位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用款计划报告审签单》一式三份向长江委财务局报送。

第三十八条 对直接支付的款项,项目具备支付条件后,水文局机关应及时提供预算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招投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付款审签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办理支付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满足授权支付的款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批复下达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科研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各单位,其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根据各项资金计划和到位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的初步意见并填制《水文局经费拨款审批表》;

(二)部门审核。经办人将“水文局经费拨款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四)财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我局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我局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水文局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水文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级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四)根据授权审核或者审批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的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六)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各勘测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权限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对本单位兴办或交由管理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应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前,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并编制单位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对以购置、接受调拨、基建移交、接受捐赠、自行研制或加工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对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通过查阅竣工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值。

对资产盘盈、应付款项核销事项,参照上款履行入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落实到具体使用部门或人;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帐、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具体审批程序和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所形成的收入应当作为单位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用各项财政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公益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有买卖期货、股票的投资行为;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或资产处置鉴定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权限和申报手续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主管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内部控制,是指各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 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 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条 预算业务控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十一条 收支业务控制。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六十三条 资产控制。各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六十四条 建设项目控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审计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合同控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审计、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水文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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