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12月6日以“水文财审〔2021〕56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财务行为,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基建会计人员及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备基建会计人员,做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会计人员应全面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包含资金核算、基建报表填报、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档案要求,将基建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分年度单独整理立卷,竣工财务决算档案应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指定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基建项目的中央投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基建项目单笔达到5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付,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

第六条 基建项目的资金支付应按基建项目管理要求,审核内容及价款是否与初步设计或工程概算相符。

第七条 基建项目合同款项支付:

(一)合同预付款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应满足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预付工程款。

(二)建设期间合同款

建筑安装工程:根据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单,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监督)单位签字盖章后按工程进度扣除预付金额后支付。

设备购置项目:供货单位要提供设备交付清单(设备交付清单必须具有设备中文名称或通用的英文标识、型号、性能、数量和金额),经建设单位、供货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签字盖章后支付。

软件工程项目:软件开发单位须提供已完工作量及建设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盖章确认后支付。

(三)支付尾款

应提供施工单位支付申请书、验收报告,监理(监督)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材料申请付款,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尾款。建筑安装工程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原则上应同时提供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建设单位按审核后的金额完成尾款支付。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由供应商申请后按约定退回。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及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投资计划、项目批复预算等资料,开展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应根据项目概算特点,准确核算基建项目成本。大型工程应按概(预)算二级项目设置会计核算科目;中型工程应按概(预)算一级项目分析概(预)算设置会计科目,以方便竣工财务决算时依据概(预)算项目划分工程量清单、会计科目之间的关系。以概(预)算的项目划分为基础,调整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和会计核算指标,实现概(预)算与核算的同口径对比分析。

大中型、小型工程的规模划分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执行。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工程;其他为小型工程。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基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原则上应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一致。政府采购申报统一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做好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基建项目中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均需纳入当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范围。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政府采购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政府采购中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除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已完工项目的资产交付手续。原则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前所有项目资产应完成资产入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规范基建项目的资产交付工作。资产交付工作应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配合。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登记入账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并已交付使用,原则上应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暂时无法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涉及资产的应以资产发生的总成本费用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资产办理入账时点应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完成房屋所在地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次月。

(二)设备:资产已交付使用,完成合同完工验收次月。

(三)软件设施:资产已交付使用,完成完工验收次月。

(四)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资产交付金额应为成本归集后的总额,主要包括:

资产购置或建造合同金额;

为资产购置或建造而直接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用等;

为资产购置或建造而间接发生的相关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等。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应对会计核算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包含检查项目成本列支是否正确、成本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所有费用是否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所有资产是否已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完成资产账务处理,无法列支成本的费用是否统一转入待核销账户等。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注重编报质量,做到报告编制及时,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格式统一,报表数据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严谨。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上级单位审核审批,各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的规定,以正式文件向上级单位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申请,项目的各项材料须完整、清晰,加盖公章后单独装订成册,不得出现以一份总验收报告或审计意见来涵盖多个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编制);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出具);

(三)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出具);

(四)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及整改落实情况(项目单位出具);

(五)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七)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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