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11月30日以“水文财审〔2021〕55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单位事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办法》《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预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预算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文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文局预算管理工作在水文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水文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财务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水文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文局预算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储备管理、预算申报管理、预算执行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和预算绩效管理及其他执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水文局实际,拟定水文局预算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组织开展水文局项目储备工作,定期对储备项目进行清理;

(三)指导和组织各预算单位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审核、汇总并形成水文局部门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

(四)分解和批复水文局部门预算和决算;

(五)指导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疑点回复及整改等预算执行工作,定期开展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六)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绩效运行中期监控;

(七)指导和组织开展预算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水文局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部门业务领域的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拟订相关管理办法;

(二)根据水文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指导各预算单位编制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统筹审核把关;

(三)配合财务审计处开展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并形成水文局项目申报文本、绩效目标,会同完成上级对水文局申报项目的审查和修改工作;

(四)提出财政预算控制数分配建议,会同财务审计处开展水文局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协调和组织各预算单位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开展项目成果审查;

(六)会同财务审计处开展水文局财政预算项目的验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本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问题整改。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关于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业务领域的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储备工作,编制本单位预算;

(三)安排本单位预算收支,组织开展本单位预算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决算和财务报告,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对本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算执行检查、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项目建议、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储备入库。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按照水利部一、二级项目设置框架,编写项目建议,经水文局相关部门审核,报项目分管领导核定后,财务审计处汇总上报。

拟申报储备的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需编写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上级下发的项目建议审核结论,组织水文局的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时,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前期工作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

第十四条 标准化管理项目,财务审计处会同水文局相关部门编写水文局项目申报文本;非标准化管理项目,各预算单位编写本单位项目申报文本,财务审计处会同水文局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并形成水文局项目申报文本。

基建项目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论证分析报告、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项目支出经济分类明细表。

上级主管部门对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如科研项目、应急修复项目)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和定额标准为依据,按工作内容逐项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没有定额标准的,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并详细说明。资产购置应结合配备现状,详细说明购置理由。

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设备、物资购置,属于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可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报价单,范围外的应提供至少3家供货商的产品报价单。

第十七条 项目统一按照“项目—活动—子活动—频率(数量)—分项支出—标准(价格)—支出计划”的层次编报支出预算,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应严格控制对外委托。申报对外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测量和维护的;

(二)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审查和验收的;

(三)因地域、行业因素,需要有关单位和地方部门协助开展资料和数据收集整理、服务及技术保障的;

(四)需要专业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和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因其他客观原因不对外委托无法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对外委托的原因,并明确受托单位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实施能力与条件等相关要求,细化委托工作任务和内容,并依据细化的工作内容、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对外委托经费测算。

项目申报应明确受托单位的确定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申报文本的合规性审核,重点对申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申报文本的规范性、经费测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申报文本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申报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等。

财务审计处、相关部门或单位准备上级评审项目所需的资料,参加上级组织的项目评审,并根据反馈的评审意见或修改建议及时修改项目文本。

第二十一条 经水利部审定通过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可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二十二条 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在申请追加预算的同时,编报项目文本、履行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等手续。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水文局部门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

(一)预算编制准备。财务审计处指导和组织各预算单位完善单位信息,开展项目清理和项目储备;

(二)“一上”阶段。各预算单位编报本单位基础资料录入表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录入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等;财务审计处审核、汇总并形成水文局部门预算“一上”和住房改革支出报表逐级上报;同时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数据库及有关编报说明等材料应同时逐级报送。

各预算单位需将“一上”预算申报材料、有关政策依据、人员与资产等相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监管局备查。

(三)“一下”阶段。财务审计处会同水文局相关部门对长江委下达的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提出分配建议,经局党组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下达各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

(四)“二上”阶段。各预算单位根据水文局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按规定的预算科目、报表格式等细化编制本单位 “二上”部门预算,财务审计处审核、汇总并形成水文局年度预算草案;

(五)“二下”阶段。部门预算表经审核通过后,逐级分解到各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水文局预算由水文局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不得由其他单位代编;

(二)所有收支按规定编制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提质增效,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机构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强化运用零基预算,淡化基数概念和固化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结合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做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五)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六)按规定的格式和统一标准,细化预算编制,增加预算支出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其他特别规定;

(二)上级部门核定的不同类别人员和项目预算的定额、办法、标准;

(三)单位职责、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结构;

(四)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五)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状况等;

(六)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十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行使职能的需要及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分析、预测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依法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统筹使用。

(一)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二)预测收入预算时,遵循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的要求;

(三)应充分预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列入“二上”预算,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四)各项收入与以前年度实际取得收入情况出入较大的,应逐项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会同单位人事、资产管理部门,核实机构设置、人员和车辆编制及实有数、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占用资产等方面内容,确保基础信息编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人劳部门按实有人数及结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绩效水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率等,测算人员经费;各相关部门根据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开展的活动及相应支出标准,测算日常公用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与项目库的申报同步进行,不得在项目中编报应当纳入基本支出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出国(境)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安排应与本单位年度出国(境)团组计划、会议计划、培训计划相匹配。公务用车运行费的预算必须与核定的公务用车保有量相匹配。编列“三公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说明的口径,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

第三十二条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业设备的,应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详细说明新增资产配置的必要性。

第三十三条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编制范围和口径,分别编制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预算。各预算单位人事部门、事业中心应根据当地住房改革支出政策要求,合理确定测算口径,据此准确测算支出,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单位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前,应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和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对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能够发放到位。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一上”和“二上”时各预算单位均应填报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与项目同步申报。

第三十六条 部门预算“二上”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上年度调整预算情况、预算执行及结转结余资金情况,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依据,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及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下年度预算编报范围、下年度预算申报总体情况、下年度收入预算情况、往来收支冲抵情况、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情况、绩效评价情况,预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预算表及预算附表;

(三)其他特殊或需要另行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预算附表,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编制格式编制,用上行文逐级上报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三十八条 水文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二上”草案应经本单位党组织审定。

第三十九条 预算编制的责任:

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文局将按规定对编制人和审核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影响了水文局预算汇总或上报的;

(二)水文局审定为不合格后,未能按期重新编报的;

(三)报表资料失真、不完整,影响了水文局预算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四)不按规定申报预算,导致发生项目预算额度注销或发生审计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误、失职等原因,致使水文局或申报单位的信誉、形象及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五章 预算审批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单位收支和结转结余资金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支出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

(三)功能分类是否符合规定的类款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是否符合规定的类款级科目;

(四)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三公经费”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说明的口径编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支出事项是否必要、合理;出国(境)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安排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与单位年度出国团组计划、会议计划、培训计划相匹配;

(六)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一条 财务审计处在接到长江委批复的预算后十五日内将预算细化、分解,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并报长江委财务局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水文局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 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四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实现各项预算收入。

(一)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二)各预算单位必须按批复的预算,确保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实现;

(三)上级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批复前,可以安排以下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预算经水文局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做好年度预算资金支付计划安排。按照财政部规定标准合理划分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并按均衡、序时原则,结合单位实际用款需求,准确编报分月用款计划。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严禁违规拆分合同支付金额规避财政直接支付。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或资金支付计划变化时,要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第四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完善公务卡内部管理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第四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科目、预算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事项。

第四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确保支付业务与预算编制内容的一致性。基本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和补贴;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申报的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十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水文局的有关规定等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实和反馈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疑点信息。

(一)各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及其驻各地监管局下发的疑点信息,应及时逐级报长江委财务局,积极配合财政部及其驻各地监管局对疑点信息的核查工作,反馈的疑点信息核实情况要同时逐级上报;

(二)各预算单位收到审计署询问函,在1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三)各预算单位收到水利部下发的疑点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四)各预算单位对核实后确属问题的业务事项应立即整改,在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各预算单位收到水利部监控疑点专项检查(现场核查)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准备核查资料。

第五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运行日常监控。

第五十三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预算执行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管理、资金安全和支付进度,考核评分方法参照水利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水文局组织各预算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预算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五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申请预算调整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报告,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第五十六条 预算调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调整的预算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调整的理由和调整依据;

(三)提高调整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

(四)其他应申报和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如因工作需要需年中申请新增项目或新增项目经费的,须详细论证项目的年初不可预见性、当年必须实施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年度确保能够完成的可行性等重点因素。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五十八条 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

第五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等,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第六十条 各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十一条 财务审计处指导和组织各预算单位决算编制工作,在审核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汇总成水文局决算草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逐级上报。

第六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在接到长江委批复的决算后十五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并报长江委财务局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回复有关改进预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财务审计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加强日常监督。

第六十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预算收支是否按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完成;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资金使用是否合规,项目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现象;

(四)应上交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

(五)政府采购、对外委托、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告单位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第六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文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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