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财政预算资金分配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11月30日以“水文财审〔2021〕55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部门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财政预算控制数的分配。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分配坚持合理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职工人数、基本工资标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住房改革支出政策、工作量和业务经费定额等。

第五条 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由财务审计处牵头,由相关部门提出分配建议,经局党组研究后决定分配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经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

第六条 在职人员工资财政预算控制数由人事劳动处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优先保障基本工资,其次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最后是绩效工资。

(一)财政保障率:

基本工资财政保障率=基本工资财政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年7月基本工资×12);

津贴补贴财政保障率=津贴补贴财政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年7月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12);

绩效工资财政保障率=绩效工资财政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年7月在职人数×批复的人均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财政预算资金+津贴补贴财政预算资金+绩效工资财政预算资金=人员经费财政预算控制数(不含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财政拨款,下同)。

(二)分配结果:

各预算单位基本工资财政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年7月基本工资×12×基本工资财政保障率;

各预算单位津贴补贴财政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年7月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12×津贴补贴财政保障率;

各预算单位绩效工资财政预算资金=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年7月在职人数×批复的人均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财政保障率。

第七条 住房改革支出财政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分配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分配原则:按各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财政预算控制数等比例分配。

各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控制数=各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财政预算资金×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水文局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控制数/水文局人员经费财政预算控制数。

(二)购房补贴分配原则:根据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一上”购房补贴测算申报数,优先全额保障补贴标准低、补贴人员少、经费需求低的单位,然后再按比例和测算口径分配至其他单位。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监管局部门预算“一上”审核结果,将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财政预算控制数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监管局部门预算“一上”审核结果,将离休人员经费和退休人员统筹外经费财政预算控制数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第三章 日常公用经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水文测报日常公用经费财政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50%按水文测报工作量分配,50%按预算编制年度7月底在职人员数分配;如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应予足额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其他日常公用经费财政预算控制数根据用途另行分配。

第四章 项目经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

第十二条 水文测报项目财政预算控制数由规划计划处、水文监测管理处、河道勘测管理处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生产(科研)任务计划》和《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的经费需求确定;如有与水文测报项目相关的重点工作时,资金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防汛业务费项目财政预算控制数由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根据各预算单位水情分中心数量(1个流域分中心的权重2倍于1个水情分中心)确定;如有与防汛业务费项目相关的重点工作时,资金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水资源监测和国家地下水监测项目财政预算控制数由水质监测管理处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生产(科研)任务计划》和《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的经费需求确定;如有与水资源监测项目相关的重点工作时,资金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和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财政预算控制数由水文监测管理处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生产(科研)任务计划》和相关定额标准测算的经费需求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行政事业项目财政预算控制数由相应部门提出分配建议。

第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预算控制数由规划计划处、河道勘测管理处提出分配建议。

分配原则:根据预算年度《生产(科研)任务计划》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测算的经费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含水利前期项目)按规划计划处下达的投资计划分配到各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修复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各自应急度汛和水毁修复需求逐级申报,经水利部核定后,各预算单位修复经费将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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